A. 單位開除員工要有哪些程序
開除職工的幾種情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用人單屬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開除職工的法律程序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對職工作出開除處理時,必須遵循以下六個方面的程序:①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對職工違紀事實要查清,對所取得的證據要認真審核,以保證違紀事實的確鑿無誤。結論材料要同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實不符,應予改正;②廠長(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意見;③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後決定,並填寫《開除職工審批表》;④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⑤將《開除通知書》發給職工本人;⑥將被開除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
B. 我單位(銀行)開除員工,需要走什麼程序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C. 開除員工的合法程序有哪些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D. 銀行開除員工需要經過銀監嗎
銀監部門可不是管這事的。如果你犯的錯跟銀行業務有關,銀監部門還能夠說版上幾句,但也只有建議權,沒有裁權決權。你這事只能通過向該銀行上級人事部門反應,或者通過政府的勞動監察部門。
當然,通過外部的力量都不是好辦法,就算解決了,也對你沒多大好處,建議你還是去求行長吧,你們行長如果執意要開除你,除非你有足夠的後台,否則,他還真能做得到,除了上級主管他的部門,或者是能卡住他脖子的部門,他還真不用怕誰。。。。
E. 開除員工的流程
第一 符合復解除勞動合同上的條文制就可以開除 否則不能開除 只能是辭退
第二 一般這樣的情況出現建議還是解除勞動關系就算了 不要用開除這樣的字眼 太刺眼了 對人家也不好
第三 因為找個工作不容易 如果年輕人缺少教育出現一些問題 或者一些沒有家教的問題 建議還是教育為主 同時加上必要的懲處就可以了 如果一桿子打死人會導致自暴自棄 導致危害社會 這樣企業也是沒有公德的
第四 一個人或者單位如何好和壞 衡量的一個標準是要看這個企業在員工有錯誤的時候是如何對待員工的這個很重要
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附帶說明建議你多買商業保險這樣有效避免一些意外出現的問題
F. 公司要辭退和開除員工的流程分別是什麼,兩者有何區別
一、公司辭退員工的流程:
1、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員工;
2、說明裁員的原因;
3、安撫情緒,注意傾聽;
4、溝通賠款事宜;
5、告知員工離職流程圖。
二、公司開除員工的流程:
公司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通知員工已被解僱。
三、辭退和開除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辭退帶有自願性,開除帶有強制性。
2、對員工及公司影響不同。
辭退員工:員工本人無過錯,未對公司造成損失。開除員工:員工工作上存在過錯或重大失誤導致公司經濟損失。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
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金融機構員工開除程序擴展閱讀:
案例分析:譚某曾在一家質量檢測單位工作,並且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但是一直以來單位沒有為譚某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後來,譚某查出懷孕。單位便以經費不足為由,口頭通知譚某不要再來上班。
隨後,譚某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單位寄出《恢復工作申訴書》,但後者始終未給予回復。該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萬元給譚某,賠償失業保險經濟損失2.0328萬元。
本案中,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單位無法定理由辭退譚某,經譚某書面告知自己已懷孕要求恢復工作,單位仍不採取補救措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審理法官指出,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此外,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譚某失業,在此之前又沒有為譚某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譚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因此,單位還應當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2倍的標准向譚某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無法定理由辭退員工 單位須支付賠償金(以案說法)
G. 開除員工需要什麼手續
報案公安機關是不會太在意這件事的。建議你可以派你的員工在他出去工作時進行一下跟蹤,搜集一些他確實偷油的證據(照片、證人等)。如果真的有了證據,你可以直接起訴他,偷油數量大的話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你再與他解除勞動關系,是可以沒收保證金的。(當然,一般來說是這樣,但最後還要看你們的保證金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系有以下幾個情況: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H. 開除一個員工需要一些什麼手續
第一,抄首先分析開除員工的原因;
第二,參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條例,確認公司是否屬於違法開除員工,如果是的話,將要考慮如何補償;
第三,跟員工面談,談開除的原因及補償等事項,然後簽定辭退單,必須員工本人簽認;如果員工不簽認也並非公司違法開除時,將以EMS發辭退通知單;
第四,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結算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I. 農行公職人員涉及民間借貸會開除公職嗎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里有明確說明: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百零四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9)金融機構員工開除程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
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