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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於前實現取款機

發布時間:2020-12-10 22:56:54

Ⅰ 許霆案從法律行為方面做一個淺顯的分析

2008年2月2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公開開庭審理了「許霆取款案」,本案已引起全國媒體和廣大民眾的強烈關注,先簡要回顧一下案件經過:2006年4月21日,許霆利用廣州市商業銀行取款機故障,171次惡意提款,取出17.5萬元現金,2007年5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07年11月6日,許霆在廣州市中級法院出庭受審,公訴人以盜竊罪名起訴,2007年11月20日一審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17.5萬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被告人許霆不服上訴,2008年1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廣州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原一審判決所依據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依據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由此看來,從法律條文層面講,原一審判決是恰當的,但是,法官適用法律不能機械和教條地套用法律條文來解決現實判決問題,現實永遠是變化常新的。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是立法機關制定成文法律後,由法院依據該法律對實際案件進行法律適用,制定法相比英、美等國的判例法,存在著與現實社會生活的相對滯後性,由於我國最新修訂的《刑法》也是1997年的事了,距離本案的審理正好是十年,而我國市場化改革步伐的突飛猛進,已使我們的經濟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全球經濟發展史觀察,我國最近十年的經濟發展速度,相當於一些常規發展中國家幾十年的速度,制定法的社會滯後性在我國就顯得尤為突出。就本案而言,我認為,現行刑法與許霆案的具體情況存在著需要研究、辨別的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如何界定金融機構?自動取款機是否是金融機構?

此問題是本案的關鍵之一,目前很多人包括法學專家都認為,自動取款機不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金融機構。我認為,自動取款機應當屬於金融機構的范疇,盡管在1997年的《刑法》中沒有界定自動取款機是金融機構,但是,自動取款機作為金融機構的延伸部分,是代表金融機構的意志,實際履行著金融機構的服務職能,將過去人工的櫃員服務(存取款業務),轉變成了機器的自動櫃員服務(專業的名稱為自動櫃員機),因此,我認為自動取款機應視同金融機構,通過自動取款機實施的盜竊行為,應視為盜竊金融機構,只不過,這與盜竊傳統金融機構是有很大區別的。

二是許霆的行為是否應認定為盜竊?

許霆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辯護律師認為許霆的行為不具有「非法進入」和「秘密竊取」的特點,其行為不構成盜竊行為,具體理由:(1)從行為上看,許霆沒有從物理空間或虛擬空間非法進入到銀行系統去取錢;(2)許霆使用自己的實名銀行卡到有監控系統的自動櫃員機上取款,輸入的是自己的密碼,自始至終的取款行為都是公開的,只是影響了交易行為的有效性。公訴人的意見對秘密竊取作了擴張的解釋。關於銀行是否知道許霆的取款行為,許霆始終都認為銀行知道,沒有秘密性,而銀行當時不知道是銀行自己造成的,不能把這個責任歸咎於許霆。(3)許霆在自動櫃員機上的行為屬於一種無效的交易行為,刑法保護的是財產本身,而不是保護無效交易所產生的後果。許霆是通過無效交易取得了17.5萬元,是一個交易的結果,不屬於刑法保護的范圍。許霆的第一次取款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4)盜竊行為的實施是單方面的,而本案中許霆的每筆取款行為始終都是互動的,不是單方面的行為,因此不存在秘密竊取。如果沒有櫃員機的配合,許霆不可能取到錢。

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我有不同看法,我認為許霆的行為應當分成兩部分來加以分析:

第一部分,許霆在第一次取款時,發現櫃員機出來1000元現金,而自己的銀行卡的余額只減少了1元錢,這多出來的999元應屬於不當得利,因為許霆在這次取款之前並沒有主觀惡意以非法佔有銀行財產為目的,只是在誤操作之後,自動櫃員機錯誤的運行,使許霆意外地多獲得了999元現金。這時候,他應當已經認識到,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出故障了。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屬於不當得利。所以,我認為許霆的第一次取款行為是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部分,許霆在第一次取款之後的170次取款行為,屬於什麼性質呢?我認為已構成盜竊行為。首先,根據犯罪行為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許霆在知道自動櫃員機出現故障的情況下,仍然多達170次實施了取款行為,主觀上顯然存在惡意和非法佔有銀行財產的目的。其次,在行為上,盡管「許霆使用自己的實名銀行卡到有監控系統的自動櫃員機上取款,輸入的是自己的密碼,自始至終的取款行為都是公開的」,但是,許霆的取款行為與他對於取款機存在故障的主觀判斷必須結合起來分析,而不能割裂開來,除非能夠證明許霆的智力、情感和認知水平遠遠低於正常成年人的水平,否則無法解釋他為什麼會進行170次的取款行為。盡管許霆是以合法的身份進入櫃員機系統取款,但由於他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惡性,決定了其實施取款行為的非法性,「非法性的行為」並不排除以合法的手段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關於「秘密性」的問題,同樣也不能從狹隘的字面意思理解,所謂「秘密性」,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盡管銀行有監控系統,但是由於銀行方面的過失,在許霆實施取款行為的時候並沒有察覺到,在事實上是處於不知情而被秘密竊取的狀態。辯護律師辯稱:許霆始終都認為銀行知道,沒有秘密性。這其實是站不住腳的,按照一般的常識和邏輯推理,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許霆在每一次取款的時候,都存有僥幸心理,希望銀行沒有發現自動櫃員機出現了故障。實際上在許霆每一次成功取款之後都證實了這一點,從而促使許霆進行下一次的取款行為。所以,不能因為許霆以合法的身份進入櫃員機系統且銀行有監控系統,就否定「秘密竊取」的事實。再次,關於取款的互動性的問題,也不能機械地理解盜竊行為的單方面性,我們知道,作為一個具備正常認知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對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判斷、推理,如果發現自己有錯誤行為也能夠及時加以糾正,不再重犯同樣的錯誤,而作為一台機器,如果出現運行故障而沒有被它的管理人及時發現,那麼它就會永遠按照錯誤的程序運行下去,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為這種互動是取款人與櫃員機所有人之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我認為許霆的行為是針對銀行,而非針對自動櫃員機,從這個角度講,許霆的行為是單方面的行為。

三是數額特別巨大如何界定?

我在前面已經講到,最高人民法院對「數額特別巨大」的界定已是十年前的事情了,在我國經濟發展突飛猛進的這十年間,立法和司法機關一直都沒有對此數額進行過調整,應當說存在立法缺位的問題,而這可能也是法院的判決造成廣大民眾震動和異議的重要原因。

四是刑罰理念和刑罰平衡的問題。

很多人認為,對於貪污受賄等讓普通民眾極其憤怒的犯罪行為來講,十幾萬元的數額所判的刑期應當是比較輕的,而同樣是犯罪行為,針對許霆個案來講,不僅銀行也存在很大過錯,存在誘使一個正常的公民臨時產生犯罪意圖的嫌疑,而且許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非達到必須判其無期徒刑的程度,這就存在一個刑罰平衡、罪刑相適應的問題。

至於在刑罰理念,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訪時談到,中國傳統中在財產保護方面,法律會更偏向保護國有財產,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十分強烈。因為許霆的行為損害的是國有銀行的利益,所以格外不能被忍受。賀衛方教授還認為,中國與西方法制發達國家的刑罰觀念存在差異,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最大問題在於有非常多的人相信嚴厲的刑罰會遏制犯罪,但是嚴厲的刑罰從來沒有帶來良好的社會秩序。

在時下公民法治意識逐步增強的當口,某些利益集團或壟斷行業濫用公權力侵害公民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也是本案能夠引起轟動和關注的現實社會環境因素,如何重審重判,是擺在法院和主審法官面前的一個課題。

可以說,盡管原一審判決在法律條文層面上是適當的,但是在刑罰理念和刑罰平衡上,以及在與廣大民眾的法律意識上,卻存在很大的偏差和不足。誠然,許霆的行為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但存在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盡管自動櫃員機屬於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但與傳統的金融機構是有區別的,從盜竊手段來看,並不是以外力破壞自動櫃員機,而是利用櫃員機的程序錯誤實施盜竊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並且,銀行在這個事件中也存在很大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另外,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所以,重審法院完全可以通過以上一些方面的綜合考慮,給予許霆適當、合法而又合理的審判,既能夠維護法律的尊嚴,也能夠做到與現實社會的發展相和諧,如此,才能彰顯法律的人文關懷和生命力。

Ⅱ 信用社存摺取款必須本人嗎

1.農村信用社的存摺取錢可以不用本人去取。

2.存摺取款要開戶人的身份證和取款人的身份證,都要身份證原件,可以憑密支取。

3.未成年人不能取款。

4.取款數量超過5萬,要提前一天預約取款。

(2)金融機構應於前實現取款機擴展閱讀:

一、農村信用社簡介

1.農村信用合作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2.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3.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4.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有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二、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

2、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3、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4、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三、貸款條件

1、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農村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劃和相關業務、財務報表;

4、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於變現。

5、農村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6、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范、有效的文件資料。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50%;

8、農村借款人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貸款卡,並按要求辦理年檢手續。

Ⅲ 什麼是CRSCRS的來源背景是什麼

crs款既能取款又能存款還能實現現金循環新型自動櫃員機,台機上便內完成存款、取款、轉帳、繳費容、查詢和修改密碼等多項業務其大特點集現金存取款於身存取款功能靈活配置只需通過簡單錢箱配置實現單存款、單取款、現金循環存取款和現金循環存取款四種功能使金融機構輕松地擴展自己金融業務現金循環功能,減少補充鈔箱現金次數,從而節約資金佔用成本及台維護人力和時間成本能夠帶來更觀經濟效益對於人們來說辦理現金業務更加方便了

Ⅳ 銀行對儲戶一次性取伍萬元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363號)專
六、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屬金融機構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帳戶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台人員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後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以便銀行准備現金。

七、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存款人一日一次性從其儲蓄帳戶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的或一日內數次提現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的,必須向其省級分行備案,並由其省分行報當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備案。無省級機構的金融機構,應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並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人民銀行省分行備案。備案時間要求同本通知第四條。

凡金融機構認為有嫌疑的取款業務,必須及時報告。備案內容包括:開戶行、取款人姓名、取款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取款方式(存單、存摺、銀行卡)、取款時間、取款金額、被取款帳戶情況(包括相關帳戶情況)。

Ⅳ 爺爺去世,留下的存摺沒有密碼怎麼取錢

家人去世,留下的銀行存款取款步驟:
步驟一:存款人過世後,在不知道存款額的情況下,繼承人帶上存款人死亡證明、存款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有關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共同到公證機構申辦存款繼承公證,公證機構經審查確認繼承人身份後,為其出具《存款查詢函》。
步驟二:繼承人帶上身份證到銀行,憑《存款查詢函》查詢存款額,銀行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
步驟三:公證機構根據銀行出具的《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程序,出具繼承公證書。
步驟四:帶著公證機構的公證書到銀行辦理取款或過戶。

若子女對老人的存款分割不能協商一致,對存款的繼承權或繼承份額發生爭議,則無法辦理繼承公證。此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對繼承人的繼承權和所留存款的各繼承人應得份額作出裁判。繼承糾紛訴訟裁判生效後,繼承人可持本人身份證、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到銀行辦理存款支取或過戶手續。

附:2013年3月銀監會、司法部關於繼承存款的最新通知
司法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
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 (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保障存款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便利當事人申辦存款繼承公證,及時辦理銀行存款過戶或者支付手續,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公證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信息。
公證機構出具《存款查詢函》,應當審查確認存款人的死亡事實及查詢申請人為存款人的合法繼承人。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存款查詢函》後,應當及時為繼承人辦理查詢事宜,並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
繼承人為多人的,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查詢請求。查詢申請人可在公證機構簽署《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為查詢。
三、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需要核實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情況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四、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或者核實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知悉的具有遺產性質的其他財產權益的情況依照本通知執行。
五、公證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協作、配合,積極做好存款查詢和核實工作,切實保障存款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銀行存款過戶和支付秩序。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司法部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請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和銀監局,分別將本通知轉
發至本轄區內各公證機構、各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
附件:1.《存款查詢函》格式
2.《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格式
3.《委託書》格式
司法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3月19日

Ⅵ 農村信用社存摺可不可以在別家銀行取錢

農村信用社存摺不可以在別家銀行取錢。存摺不能跨行取款。必須版換成卡就可以跨行權取款了。

存摺,或存款簿,俗稱紅簿仔,是用來記錄存款戶口的銀行交易的簿子。

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6)金融機構應於前實現取款機擴展閱讀:

存摺取錢方法以下幾種:

1、如果是帶有詞條的硬卡存摺,可以直接在銀行ATM機上取錢就可以。

2、如果是軟卡存摺,就需要到銀行取號機上區號,排隊到櫃台辦理取錢業務。

據史書記載,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信用機構是南北朝的「質庫」(類似典當業),到了唐朝中葉出現了「櫃坊」等,憑證有相互約定的實物,即具體的一樣東西,較多的則使用「憑貼」、「書貼」、「文券」、「券契」等,為單紙或折紙式的單筆往來的記錄,可以說這就是「存摺」的前身。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摺

Ⅶ 自助取款室內搶劫什麼罪,是普通搶劫罪還是搶劫金融機構罪。

這個屬於一般情節的搶劫,不屬於搶劫金融機構,搶劫金融機構的對象一定是針對回金融機構的錢答,別人已經將這個錢取出來了,鈔票屬於動產,ATM機一經吐出,所有權即宣告所有權轉移,所以是一般搶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Ⅷ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什麼原則

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Ⅸ 盜竊ATM取款機中的錢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為什麼

這個現在沒來有定論,但是我的觀點是源不是。因為,第一,ATM取款機其實只是金融機構下設的機械設備,「在法律地位上,和銀行的辦公桌、電腦一樣,不能稱之為金融機構」。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准確界定什麼是金融機構,既然法律沒有對ATM取款機界定為金融機構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延伸,那麼從從ATM取款機中盜竊的行為就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第二,當初刑法對「盜竊金融機構」要加重刑罰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銀行容易成為盜竊搶劫的目標,需要特別的保護。但銀行有嚴格的保安系統,突破層層關卡進入銀行盜取東西並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為則比較惡劣,法律上將這種行為作為「加重情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盜竊ATM並不需要突破層層保安,就表明櫃員機和銀行受到的風險是不一樣的,它們的地位是不同的,將櫃員機等同於金融機構是不符合理性的邏輯和生活常識的。說明盜竊ATM也是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Ⅹ 關於許霆案分析我國的法律性質

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

許霆案是近期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與爭論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眾與學者都捲入其中發表見解,而且分歧還很大。各種意見有著不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結論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終歸要依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對該案作出定論。

在許霆案的爭論中,可以看到我國法律規定乃至司法都有不盡完善之處,但我們首先應在法律的理性與軌道上來看待,然後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公正。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許霆案的審理過程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在這個意義上說,許霆案的激辯將會起到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作用。



(10)金融機構應於前實現取款機擴展閱讀:

關於許霆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存在有罪說和無罪說兩種觀點。

無罪的觀點中有不當得利說、無效交易說、銀行過錯說、沒有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說、行為難以模仿說、刑法謙抑說、刑罰目的說、罪刑法定說等種種主張。

在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又有著構成侵佔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上述無罪說的諸種觀點以及構成侵佔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見解均值得商榷,限於篇幅,在此不一一評析。

在中國當前刑事法學的語境下,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並且應當是盜竊罪,主要理由如下:

從實質上看,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犯罪的程度。

首先,許霆在意識到ATM機出現故障後,在貪欲的刺激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餘次,累計取款17萬余元。在取款後,又攜款潛逃一年多,足以證明其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惡性。

其次,許霆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嚴重。許霆惡意取款達17萬余元,數額不可謂不巨大,而且事後都被其揮霍一空,嚴重侵犯了銀行的合法財產權益和資金安全。

從法律上衡量,許霆惡意取款的行為完全齊備了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全部構成要件。首先,從主觀方面來說,許霆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許霆第一次欲取款100元時ATM機吐出1000元,賬戶上只扣款1元,對於超出的999元,應該說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並不知道ATM機出了故障,許霆只是被動而意外地獲得ATM機吐出的超額款項,故他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礎,他所得的超額款項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從最有利於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慮,我們也許還可以再寬容地認為許霆在意識到ATM機存在故障進而第二次取款時是出於「再次試試」的心理,並不具有明確的非法佔有的目的。

然而,許霆在其已經完全意識到ATM機出了故障,且在取款時自己賬戶余額不足無權再次取款的情況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復操作170餘次,累計取款達17萬余元,其主觀惡性暴露無遺。

應當說,此時許霆的主觀心態已發生了轉化,由意外受益的心理轉變為非法佔有的意圖,由被動地獲得超額款項轉變成為積極主動地侵犯銀行的財產。通過反復操作惡意取款,許霆非法佔有銀行財產的主觀意圖已經明顯地表徵出來了。

其次,從客觀方面來看,許霆實施了秘密竊取銀行錢款的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

其一,許霆的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特徵。

雖然許霆是利用真實的信用卡和輸入自己的賬戶資料取款,銀行也能夠根據賬戶信息追查到許霆的真實身份(身份的公開),可事實是許霆實施惡意取款行為時銀行並不知曉情況,其身份的公開並不能否定其行為的秘密性,不能將盜竊罪中要求的行為的秘密性等同於身份的秘密性。

退一步講,即使銀行當時知曉情況,但只要許霆行為時自認為銀行並不知曉,也已足夠;

其二,許霆實施了「竊取」銀行錢款的行為。許霆的行為方式雖相對於一般的盜竊手段和犯罪方法有較為明顯的不同,但這只是形式的差異,並無本質的區別。

從許霆行為的整體性質來看,其完全符合盜竊罪中竊取的本質特徵,應認為屬於違背銀行意志、侵犯其財產所有權和資金安全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竊取」;

其三,許霆竊取的錢款數額特別巨大。許霆利用ATM機故障惡意取款17萬余元,已達到了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完全充足了盜竊罪在客觀方面的此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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