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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機構現場檢查

發布時間:2023-02-03 15:02:32

Ⅰ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級別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地方金融局是負責促進當地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不是金融機構。省級機構改革中,金融辦已經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牌機構: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金融辦的職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突出強調了地方政府協調管理監督地方金融發展的監管職能。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進一步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消除監管盲區和監管空白,提高防範處置金融風險能力,做好打擊本轄區各類非法金融活動相關工作,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解決金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推動金融資源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強省建設。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省一級依然是政府直屬機構,金融辦改革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子機構,主要是把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明確給了地方政府,並加強了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職能,與同級人行、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形成錯位監管和互相補充。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職能是什麼?
(1)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支持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的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管,負責對大宗商品、環境權益、知識產權交易場所實施監管,強化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等的監管。
(3)開展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工作。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的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4)推動全省金融改革創新。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服務全省金融業發展。促進銀行信貸市場、多層次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發展,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法律依據
《遼寧省地方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地方交易場所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地方交易場所的風險狀況,確定對其需要採取的相應監管處置措施。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Ⅱ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的程序包括什麼

根據《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

第三章現場檢查准備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第十二條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件1),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件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四條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單位應製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3)一式2份,1份於進場5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1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於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范圍。

第十八條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2)非法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擴展閱讀:

反洗錢的必要性

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Ⅲ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哪些程序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現場檢查准備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第十二條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件1),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件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四條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單位應製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3)一式2份,1份於進場5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1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於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范圍。
第十八條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第四章現場檢查實施
第十九條檢查組應向被查單位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現場檢查通知書》,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進駐被查單位。
檢查組應與被查單位舉行進場會談,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會談內容包括:
(一)檢查組組長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時間安排以及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
(二)聽取被查單位的反洗錢工作介紹(被查單位應提供文字材料交檢查組歸檔)。
主查人負責編制《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附件4),並由檢查組組長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檢查組調閱被查單位會計憑證等資料應填制《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附件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1份交被查單位,1份由檢查組留存。現場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將調閱資料退回被查單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在《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時,應對檢查工作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附件6)。檢查組應對所編制的《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取證。取證材料包括被查單位有關憑證、報表和反洗錢工作檔案等原件或復印件。取證時檢查組應不少於2人在場,並填寫《現場檢查取證記錄》(附件7)。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應載明證據的來源和取得過程;證據的編號、名稱、證據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由檢查人員、主查人及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或蓋章,並由被查單位在所附的證據材料上加蓋行政公章或業務章。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三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檢查單位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檢查組可對有關證據材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時,檢查組需填寫《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附件8)一式2份,1份由檢查組留存,另1份加蓋檢查單位行政公章後送被查單位簽收。被查單位拒絕簽收的,檢查組應在《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上註明。對先行登記保存的,檢查單位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應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離開被查單位。如需延期,應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於《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離場日3天前告知被查單位。
第二十五條離開被查單位前,檢查組應退還全部借閱材料,並與被查單位舉行離場會談,由檢查組組長通報檢查的有關情況。
第五章現場檢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檢查人員應對《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擬寫現場檢查總結,並將現場檢查總結和《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一並交主查人審核。
主查人應組織檢查人員對有關檢查內容進行復核、綜合分析,製作《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附件9)。檢查組組長應在《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每1頁簽字。此項工作應於現場檢查離場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發給被查單位。被查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沒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在每1頁加蓋行政公章,並由被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提交說明材料及證據,檢查組應予以核實。被查單位超過時限未反饋的,不影響檢查單位根據證據對有關事實的認定。
第二十八條在核實現場檢查事實並確認檢查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後,檢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附件10),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范圍、時間以及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等;
(二)被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內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等情況的建議及其依據;
(五)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現場檢查結束後,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檢查單位應當直接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附件11),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檢查結論。
第三十條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第三十一條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支機構根據縣(市)支行報送的材料,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附件1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應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和對被查單位處理的初步意見。
第三十二條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的意見以及《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和其他相關證據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本《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除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外,還應當包括對被查單位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現場檢查意見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初步認定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且依法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對被查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於檢查中發現的涉嫌洗錢犯罪的線索,檢查單位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略)
2.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略)
3.現場檢查通知書(略)
4.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略)
5.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略)
6.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略)
7.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略)
8.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略)
9.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略)
10.現場檢查報告(略)
11.現場檢查意見書(略)
12.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略)

Ⅳ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哪些程序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的程序包括准備、實施和處理。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 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 現場檢查准備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4)非法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擴展閱讀

在核實現場檢查事實並確認檢查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後,檢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報本行行長或者主管副行長。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范圍、時間以及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等;

(二)被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內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等情況的建議及其依據;

Ⅳ 銀保監會是干什麼的

銀保監會全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

為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解決現行體制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晰、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等問題,強化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統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逐步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

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5)非法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

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

Ⅵ 現場檢查辦法

中國銀監會出台了《中國銀監會現場檢查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法律依據:
《中國銀監會現場檢查暫行辦法》
第三條現場檢查是銀監會及派出機構監管流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警示威懾等功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及監管政策,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合法穩健經營,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體系安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銀監會及派出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確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銀監會及派出機構和實施現場檢查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忠誠履職,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銀監會及派出機構應加強現場檢查紀律和廉政制度建設,加強對檢查人員廉潔從政情況的監督。
第六條銀監會及派出機構依法開展現場檢查,被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保證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檢查期間,被查機構應為現場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經銀監會及派出機構同意,不得將檢查情況和相關信息向外透露。
第七條本辦法所指現場檢查包括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後續檢查、臨時檢查和稽核調查。
全面檢查是在一定周期內對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的全面性檢查,原則上每5年至少安排一次。
專項檢查是對被查機構某些業務領域、區域進行的專門檢查。
後續檢查是對被查機構以往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
臨時檢查是根據上級部門重大工作部署或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突發事件開展的檢查。
稽核調查是採用現場檢查方法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門調查的活動。

Ⅶ p2p出現問題向哪個監管部門投訴

p2p出現問題可以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1、信訪咨詢電話:010-66279113,(工作日9:00-11:30、14:00-16:30);

2、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12378,(工作日9:00-17:00);

3、保險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2378,(工作日9:00-17:00)。

(7)非法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1、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2、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3、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4、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Ⅷ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

我國的銀行在處理一些基本的事務的時候是有專門的額
法律依據:來執行的,對於人民銀行出現的行政處罰也是有專門的法律來幫助理解的,在2001年就已經辦法實施了一項重要額度決定就是關於中國的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這項內容的實施在我國的法律紅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那麼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內容有什麼?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內容有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02月09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規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明確規定,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規章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時,有權對金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紀律處分建議。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律事務工作部門負責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組織聽證。
第二章管轄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查處下列金融違法行為:
(一)總行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二)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
(三)總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的下列金融違法行為:
(一)所監管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其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三)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金融監管辦事處、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金融監管辦事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七條上級人民銀行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銀行轄區內的有重大影響的金融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下級人民銀行查處應由上級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的金融違法行為。下級人民銀行認為應由其查處的金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查處。第八條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代表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前款所稱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金融機構的派出機構。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第三章行政處罰委員會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特派員)、主要執法職能部門和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行政處罰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員5-7人。第十一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委託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第十二條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承擔。第十三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決定。重大行政處罰包括下列各項:1.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決定的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人民幣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決定的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罰款;金融監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決定的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罰款;中國人民銀行支行決定的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人民幣罰款。2.責令停業整頓。3.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4、對其他情況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金融監管辦事處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分行批准。第十五條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由執法職能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求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意見後報主管該執法職能部門的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審查決定。第四章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核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或收到舉報、控告發現金融違法行為,認為可能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予以立案。其他部門收到舉報、控告的,應當將舉報、控告材料轉交有關執法職能部門。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對已立案的金融違法行為,應當進行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執法證件。第十九條對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調查取證期間應當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第二十條調查終結,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寫出調查報告。執法職能部門的現場檢查報告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視同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或現場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調查、檢查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調查核實的違法事實;
(三)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以及提出上述建議的依據。第二十一條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執法職能部門製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書包括以下內容: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執法職能部門應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及調查報告、相關證據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徵求意見。第二十二條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對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調查報告、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本行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定性是否准確;
(四)調查取證程序是否合法;
(五)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種類、幅度是否適當。第二十三條經審核,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對執法職能部門提出的建議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簽署同意意見後,將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有關材料退執法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和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材料一並退執法職能部門。
(一)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
(三)處罰程序不合法的;對不具有管轄權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提出移送建議,由執法職能部門報經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批准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第二十四條執法職能部門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及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意見一並報主管行長(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或行政處罰委員會批准後,向當事人發出《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第二十五條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在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處罰建議的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標准即未經有關銀行批准而擅自開展金融活動的行為。對於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力度來說,一般情況下都與當事人以及當事案件所涉及到的金額有關,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法律依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Ⅸ 針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牽頭部門應從哪些方面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9)非法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擴展閱讀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Ⅹ 銀保監局是什麼單位

銀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構,其工作職責是:1、依法依規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2、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開展系統性研究;3、依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規則。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

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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