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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消費和非金融投資

發布時間:2021-01-26 06:59:27

消費金融與供應鏈金融模式有什麼不同投資者如何選擇

消費金融面向個人為主,供應鏈金融面向企業以及整個供應鏈為主,暈啊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是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困難。中小企業由於自身規模小,現金流容易出現緊張甚至斷裂的情況,因此,如何盤活資金成為了中小企業最為關注的問題。供應鏈金融是以供應鏈真實交易背景為基礎產生的。它不同於以往的傳統銀行借貸,能夠較好的解決中小企業因為經營不穩定、信用不足、資產欠缺等因素導致的融資難問題。

傳統的銀行借貸對企業以往的財務信息進行靜態分析,依據對授信主體的孤立評價做出信貸決策,因此,銀行並沒有把握住中小微企業真實的經營狀況。相反,供應鏈金融評估的是整個供應鏈的信用狀況,加強了債項本身的結構控制。供應鏈金融在真實交易的前提下,以大企業的信息優勢來彌補中小企業的信用缺失,從而全面提升了產業鏈中的中小企業信用水平和信貸能力。供應鏈金融的本質是信用融資,在產業鏈中發現信用。

目前供應鏈金融屬於新興金融,能不能把供應鏈金融做好,跟服務企業對於產業的了解,對風險的控制能力,與銀行的戰略合作關系等等都有直接關系。比如雲圖的供應鏈金融,核心是風控和大數據管理能力。開展供應鏈金融必須具備對行業的了解、融資方式的理解、風險的識別、金融產品和方案的設計等綜合能力,唯數據論、唯埠論等都是不行的

⑵ 什麼是消費證券化

商品證券化,就是將用於消費的商品通過金融化包裝,賦予金融屬性後直接轉變成有價證券形式。
一、商品證券化的具體特點:
1、商品證券化把投資者對商品的直接物權轉變為持有證券性質的權益憑證,即將直接商品消費轉化為證券投資。
2、理論上講,商品證券化是對特定商品投資、消費的變革。
3、實現與發展,是因為作為消費產品的商品因具有內在投資價值的屬性,可以和有價證券有機結合。
4、商品證券化實質上是將商品的消費屬性和投資屬性結合在一起,創造出既可以將持有的對應份額的商品提取實物消費,又可以將所持有的商品份額通過交易變現的一種創新方式。
5、商品證券化只能進行商品本身的交易升值,沒有商品產生的利潤。
二、商品證券化要求商品本身具有投資屬性,而且在交易過程中是以實物對應的方式,投資者可以選擇提貨消費,也可以選擇交易變現。
1、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不屬於商品證券化,這種方式是將藝術品劃分成等量的份額,無論是深圳文交所的"拆分模式",還是天津文交所的"份額化",其運作模式都是將凝結在藝術品之上的"財產權"打包,等額拆細,形成"分拆權益"面向投資者發售,投資者購買的不是被分割的實物藝術品,而是被分拆的權益。
2、雖然藝術品份額化的形式與證券相似,但並不具有證券的本質特徵。
3、藝術品份額類證券化交易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如信用風險、交易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且相對於證券而言更加難以防範。

⑶ 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屬不屬於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的出現與金融經濟的崛起、金融業的日益多樣化密切相關。尤其是金融危機後,全球興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熱潮。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該指引專章規定了「客戶利益保護規則」,指出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應「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但是,該指引中並未明確金融消費者以及投資者的概念范疇。2011年底,保監會設立了保險消費者保護局;2012年初,證監會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局;201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亦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至此,我國「一行三會」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全部設立。然而,這些消費者保護機構還是以金融行業劃分和金融市場分割為基礎設立的,與金融危機後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建立統一和專門的金融爭議解決機構、實施一元化金融爭議處理制度的國際趨勢不符,原因之一就在於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之間關系的認識一直不統一。
所以金融消費者這個不歸消費者協會管理 如果你在銀行理財投資方面存在問題想投訴或反映的 可以向銀行客服放映或者向銀監會反映
如果是民間理財的就要看實際情況了 可以先想當地人民銀行或者銀監會反映問題 理財牌照都歸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管理的
如果是存在欺詐的 可以在向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反映並申請審查 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⑷ 金融消費者不再能通過支付寶等平台購買互聯網存款產品,這有何好處

金融消費者不再能通過支付寶等平台購買互聯網存款產品,這樣的好處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保障投資者的資產安全。

一:金融市場

近年來多家主營貸款業務的企業頻頻發生爆雷事件,2020年底國家相關部門更是將金融市場中P2P的貸款業務進行清退,直至目前為止金融市場的P2P貸款業務“歸零”。此前國內多家金融企業在互聯網上推出各種存款理財產品,一些不法企業更是打著高收益的旗號來吸引投資者進行投資,然後騙取投資者的錢財讓投資者損失巨額的資產,引起相當大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以防再有不法企業通過互聯網進行推銷存款理財產品來騙取錢財,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相關部門決定取消消費者通過支付寶等平台購買互聯網存款產品。

⑸ 廣西北海現有很多人在搞一種叫消費投資的金融活動。我的理解是金融傳銷。他們說是國家秘密操作的,許可...

這只是一個組織編造的謊言,實際上就是傳銷,親戚騙親戚,朋友騙朋友,假如你也在他們的氛圍裡面生活,你也會認為他們是對的,他們做的不是傳銷,因為你去了解這個東西的時候,他們這個組織提前就給你計劃好了,哪一天帶你見哪些人,說哪些話,會讓你一步一步認可這個東西,激發你的賺錢和改變自己的慾望,你看到的都會是積極向上的景象,你看不到的是那些從事了這個行業後家破人亡的景象,因為這個組織非常嚴密,一個級別知道一個級別的事情,如果你沒有錢在那裡生活了,你還能在那裡消費投資嗎?對於北海來講,每天都有外地人來北海生活,對他們是好的,但是沒有創造的消費是難以長久的,我是一個這個行業的受害者,被姑姑姑父騙到那邊,當時幾個小區就有1000多個從業者,在那裡生活,每天都有人把自己的親戚騙過來,然後這1000個人給每一個來了解行業的人展現出的是一種積極的氛圍,讓他不得不相信,當然也有明智的人,一來就走了,這個行業不會用暴力控制人,只會用思想控制人,用氛圍控制人,我在那裡呆了一年,但是期間我沒有騙一個朋友,因為我覺得騙,始終是不好的東西,選擇了回到現實生活中來,出來才發現,其實人還是要實實在在,要腳踏實地,畢竟感情和生活的和睦才是我們最珍貴的東西。

⑹ 消費金融與互聯網理財有什麼區別

消費金融與互聯網理財有一些區別,主要是收益方面和消費方面的區別:內
第一、消費金融是依消容費間隙進行短期存款的一種方式,投資的靈活性比較強,但是收益很不穩定。
第二、互聯網理財是目前新興的一個理財方式,主要是一些基金公司和銀行為主,其餘的一些個人理財建議遠離。
第三、互聯網理財有長期、中期和短期區別,投資的指向性很強,回報率目前來說在百分之五左右,算是生活裡面的一個補充。
所以我們綜合上面的三點可以看出,互聯網的經濟本身是依賴於金融消費的,而金融消費需要互聯網作為一種基數的提高,兩者結合起來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當然金融消費的提高直接會刺激互聯網的消費,而互聯網的消費提高不一定會增加金融消費。

⑺ 個人投資者為什麼不屬於銀行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的出現與金融經濟的崛起、金融業的日益多樣化密切相關。尤其是金融危機後,全球興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熱潮。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該指引專章規定了「客戶利益保護規則」,指出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應「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但是,該指引中並未明確金融消費者以及投資者的概念范疇。2011年底,保監會設立了保險消費者保護局;2012年初,證監會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局;201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亦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至此,我國「一行三會」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全部設立。然而,這些消費者保護機構還是以金融行業劃分和金融市場分割為基礎設立的,與金融危機後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建立統一和專門的金融爭議解決機構、實施一元化金融爭議處理制度的國際趨勢不符,原因之一就在於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之間關系的認識一直不統一。<br /><br />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費者」<br /><br /> 英國 2000 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首次採用了(金融) 「消費者」的概念,該概念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囊括在「消費者」范圍之內[1]。這種涵蓋面廣的「(金融) 消費者」概念與英國所實行的金融統合監管體制密切相關。同時法案還將消費者區分為專業消費者和非專業消費者(如普通民眾) ,對非專業消費者提供其所需要的特別保護,但是對專業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明顯高於非專業消費者[2]。2010 年,英國政府開始啟動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法定保護機構的金融服務局將被金融行為局取代。但無論監管格局如何改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始終是英國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br /><br /> 美國 1999 年制定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 個人、家庭成員因家用目的而從金融機構獲得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體。2010 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將加強消費者保護作為其立法目標之一,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得到全面且准確的信息,杜絕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銷售環節出現欺詐性條款,遏制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其中,「消費者」是指「個人或代理人、受託人或代錶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是指「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可見,《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於「金融消費者」中的「金融」所涉及領域主要限於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領域。投資高風險金融商品的個人投資者被單獨列入投資者保護領域,而沒有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3]。<br /><br /> 2000 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銷售法》。該法突破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市場經營業務的傳統界限,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換言之,此「金融消費者」有如下兩個特徵:其一,涵蓋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二,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而與金融消費者相對的金融從業者,在銷售銀行、信託、保險、證券、期貨或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金融商品時,則須承擔說明義務和適當銷售義務。2006 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和交易法》,將以往的行業分業監管改革為統合監管,其中「金融商品」除了包括(有價) 證券、貨幣(外匯) 等之外,還包括一些基礎產品價格變動明顯、有投資者保護需求的金融衍生商品;另外,有些產品盡管原本由其他法律規制,但由於帶有嚴重投資色彩,《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也能對其進行適用,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和交易法》詳細規定了從業者的說明義務,從業者要參照投資者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說明義務。日本將原始意義上的對投資者的保護制度擴展至對消費者的保護,並繼而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其核心在於將理財納入家庭生活與消費之中[4]。<br /><br /> 台灣地區於 2011 年出台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其中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一、專業投資機構。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同時,第 3 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換言之,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可見,就行業范圍而言,金融服務業涵蓋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子行業; 就個體保護范圍而言,以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接受者自身的能力和財力為標准,僅對那些財力較弱、缺乏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加以特殊保護。這種概念范圍與日本 2000 年《金融商品銷售法》中的界定類似。<br /><br /> 可見,在已明確提出將金融消費者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各域外法中,其「金融消費者」所涉及的金融行業、所涵蓋的消費者的范圍不盡相同。就金融行業而言,除了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外,基本上都包括傳統上的所有金融子行業;就消費者范圍而言,有些僅指非專業的消費者,如日本和台灣地區,也有不對消費者自身條件設限的,如英國。<br /><br /> 二、我國現有研究對金融消費者的認識<br /><br /> 在我國近年來已有的學理研究中,有少數學者並不認同「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認為在中國只有投資者和消費者之分,在金融領域使用「消費者」這一概念不可取[5]。否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另一種理由是:金融產品絕大部分不存在消費的內涵,其他存在消費內涵的產品或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能覆蓋[6]。但是,主流意見基本上還是認同「金融消費者」概念本身,只是對其概念界定、內涵和外延一直存在分歧。例如,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金融服務的客戶[7]。這種界定強調的是金融服務的跨行業性,以業務領域來劃分參與金融活動個人身份的方式已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同時認為金融企業客戶的投資者性質不能否認其消費者的身份。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基於生活消費需要接受金融服務的人[8]。這種界定強調行為的目的性,即只有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人才屬於金融消費者,將金融消費者作為消費者的下位概念來看待,認為其應具有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的共有屬性,實應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也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9]。這種看法把不具有金融專門知識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前提條件,但並不限定自然人還是法人,包括購買高風險投資產品的所有主體。另外,還有學者基本認同此種看法,即以「不具備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基本要素構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但也認為並不是所有的自然人與法人都可得到保護,除了要以專業知識為限定條件之外,還要考慮金融產品本身的風險性來進行區別對待[10]。 三、金融消費者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界定應考慮的要素綜合以上域外法相關介紹以及我國已有的學術研究,界定金融消費者應該考慮如下要素:第一,「金融消費」是否涵蓋所有金融子行業或各類金融服務? 第二,消費者的范圍是否以其專業知識、財務能力為限? 第三,金融商品、金融服務是否以高風險為限?

就第一個要素而言,要解決的難點是某些傳統上屬於「投資」領域的金融類別能否統一歸屬於金融消費的范疇。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投資」與「消費」本是一對有排斥性的概念,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於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而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其中的隱義是,投資有風險,僅是有獲取更大價值的可能,也有可能減值; 但消費不存在僅因交換就會減值的可能,消耗則另當別論。因此,在傳統觀念里,從事證券類的活動會被認為是「投資」,而為個人或家庭目的從事存款、傳統保險等活動才被歸為「消費」。我們把到銀行存款,或者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個人描述成消費者可能沒什麼困難,但是當我們將投資者也視為消費者時往往面臨阻礙[11]。現實生活中,我國銀監會與保監會也都已明確承認「(金融) 消費者」的概念,證券行業卻仍堅持使用「投資者」的概念。

但是,基於如下兩個理由,從事傳統意義上的「投資」行為的人其實也屬於金融消費者: 第一,傳統意義上的投資活動與消費行為之間的界限在現代金融社會中已日漸模糊。「即使生活消費和金融消費依然存在理論上的差異,但生活消費與金融消費的劃分漸呈相對性。」{2}現代社會中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於將資產放置於資本市場來進行家庭資產的優化。家庭理財投資化的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日益大眾化就可窺見一斑。第二,傳統意義上的投資者是針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人而言,但在現代金融市場上,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通常還存在以媒介面貌出現的金融機構,投資者通過這些金融中介機構從事投資活動,對於這些中介機構而言投資者就是消費者。「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的距離延長並由大量中間金融產品和服務所連結……在公開市場上,在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介入了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等市場主體,投資者從這些發揮中間功能的市場主體那裡獲得金融服務。」{3}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投資者與金融消費者的身份並不沖突,二者只是反映了不同的法律關系而已: 前者反映的是行為人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間的投資關系,後者反映的則是行為人與金融中介機構之間的金融服務關系。

所以,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務的人即為金融消費者,不需區分金融服務的類別。事實上,隨著金融機構的經營綜合化、金融商品的跨界化和金融消費行為的多元化,實難再按傳統金融理論那樣將金融行為主體涇渭分明地劃分為投資者、存款人或投保人等。在金融放鬆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行為人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其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12]; 但凡接受金融服務或購買金融商品,其就成為與提供服務或商品的金融機構相對立的消費者一方。

實際上,在以上所舉已將金融消費者明確進行法律保護的各域外法中,除了美國外,多數都強調了金融服務、金融商品的跨行業性和跨類別性。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並未涉及傳統證券領域,這有其特殊原因: 第一,美國金融監管立法一向具有「危機導向性」,此次《多德-弗蘭克法案》亦是為應對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而生,因此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領域以及這些領域的消費者成為《多德-弗蘭克法案》的關注重點。第二,美國的證券法向來注重對資本市場中介的規制,而不需要再以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制度來進行代替或補充。

第二個要素和第三個要素是密切相關的。盡管金融消費涉及所有類別的金融服務,但現代金融的不斷創新使得某些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具有高風險性、專業投資性的特點,而對於這些高風險金融消費品,法律一般會規定接受者的准入門檻,或者是專業知識方面和消費經驗方面的,或者是經濟財力方面的。這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本身之間的異質性似乎就成為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的分界標准。但實際上,承認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本身之間存在異質性並不意味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的概念彼此對立。因為,對於那些購買或接受高風險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來說,即使冠以「金融投資者」的標簽,也不能否認其與金融機構之間已經存在的金融服務消費關系。以股指期貨等高風險性金融工具為例,投資者選擇期貨公司並通過期貨公司買賣股指期貨,實際上就是一種選擇金融服務並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個人作為投資者在金融服務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此時個人不僅是投資者更是消費者。絕大多數金融投資商品的購買者都可以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13]。當然,將投資者囊括在金融消費者的范疇之內,並不能否認專業型行為人與不具備專業知識和相關經濟財力條件的一般型、大眾化消費者之間的區別,也不能否認這兩種主體之間法律保護程度的差異性。

綜上,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中有些消費者由於其自身具有金融專業知識和相當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購買或接受某些高風險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可被歸為金融投資者(即金融消費者中的專業投資者) 。換言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參見下圖略)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和金融投資者保護機制二者亦不沖突。縱觀域外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一般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獨立於金融政策及審慎監管,成立專門的保護機構,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同時強化消費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識。第二,重在遏制金融服務業經營機構在出售金融產品時的欺詐等行為,強調保障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知情權。例如,採用統合金融監管模式的韓國制定《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對引誘投資行為進行著重規制; 全方面引入警示產品風險的義務;要求金融投資公司在引誘客戶投資前對其客戶有所了解,包括其資金狀況、投資經驗等;對非專業型投資者要求金融投資公司考慮到客戶的實際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對「不請自來的(產品推銷)電話」進行規制,不得侵犯客戶隱私,只有在客戶允許的情況下才能以電話或面談的方式對客戶進行投資勸說。第三,建立金融消費糾紛的統一解決機制。例如,英國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建立了「金融巡視員服務制度」。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是專門處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投訴糾紛的機構,解決消費者因為不同金融服務而要找尋不同投訴機構的難題;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所做的糾紛裁決僅具單向約束力,即只對被投訴的金融機構有約束力,消費者如不滿意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英國金融服務局還內設「投資者賠償基金」。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破產且無力償還其客戶(包括存款人、投資者或保單持有人) 的資產,則由該賠償基金提供賠償。對於專業的金融投資者來說,其亦屬於金融消費者的范圍,因此以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制度也應可適用於金融投資者; 但是,由於金融投資者涉及的一般為高風險性金融商品,金融投資者保護制度亦有必要對其予以規制,例如,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所取代,二者並行不悖。<br /><br />

⑻ 金融學中的M1,M2,M3,M4都是什麼

金融學中的M1,M2,M3,M4都是貨幣層次的劃分:

1、M0= 流通中的現金;

2、M1=M0+ 個人信用卡循環信用額度+ 銀行借記卡活期存款+ 銀行承兌匯票余額+ 企業可開列支票活期存款;

3、M2=M1+ 個人非銀行卡下的活期存款+ 機關團體存款+ 農村存款;

4、M3=M2+ 企業定期存款+ 居民人民幣定期儲蓄存款+ 其他存款( 信託存款、委託存款、保證金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 外幣( 摺合人民幣) 存款;

5、M4=M3+ 貨幣市場基金份額十非銀行金融機構回購協議+ 非銀行企業持有的短期政府與金融債券+ 住房公積金存款.

(8)什麼是消費和非金融投資擴展閱讀

主要分類

微觀金融學

微觀金融學,也即國際學術界通常理解的Finance,主要含公司金融、投資學和證券市場微觀結構(Securities Market Microstructure)三個大的方向。微觀金融學科通常設在商學院的金融系內。微觀金融學是目前我國金融學界和國際學界差距最大的領域,急需改進。

宏觀金融學

國際學術界通常把與微觀金融學相關的宏觀問題研究稱為宏觀金融學(Macro Finance)。我個人認為,Macro Finance 又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微觀金融學的自然延伸,包括以國際資產定價理論為基礎的國際證券投資和公司金融(International Asset Pricing And Corporate Finance)等等。

這類研究通常設在商學院的金融系和經濟系內。第二類是國內學界以前理解的「金融學」,包括「貨幣銀行學」和「國際金融」等專業,涵蓋有關貨幣、銀行、國際收支、金融體系穩定性、金融危機的研究。這類專業通常設在經濟系內。

⑼ 米庄理財還是桔子理財好像都是消費金融資產,哪個更好

有一復說一,以下是我的制分析:
米庄理財成立於2015年4月,隸屬於杭州信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愛財集團旗下獨立品牌。米庄理財曾榮獲「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百強企業」,專注於小額分散微金融模式、大數據風控以及金融科技研發的消費金融理財平台,資產端主要來源是愛又米,做消費分期的。( 官網資料)
桔子理財成立於2014年7月,隸屬深圳前海桔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專注於小額分散消費金融,系樂信集團旗下子品牌,資產端主要來源是分期樂。(官網資料)
所以兩家平台確實是非常相似的,當然桔子理財成立時間早,規模也更大一些,但也兩家的機遇和風險都是共通的。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看一下理財產品的收益,差別還是比較明顯的,米庄理財的3月期產品利率達到了8%,但桔子3個月只有6%,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如果題主手上資金量大,建議分開投資,如果量不大,更推薦投米庄,畢竟收益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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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什麼是消費和非金融投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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