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目前國內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正在運籌帷幄,研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確版地說,迄今國內現權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章,都從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的字眼,也從未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下過嚴格的定義。只是我國的《公司法》第12條在講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時提到,「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時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並未明確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2. 求專業人員幫忙解釋一下 持股公司制銀行,銀行控股公司還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區別
銀行持股公司制是指抄由某一集團成立一持股公司,再由該公司控制或收購兩家以上銀行的股票,又稱「集團銀行制」。
銀行控股公司簡稱BHC,為美國金融體制之一,指掌控一家或兩家以上銀行或其他銀行控股公司的企業。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 我國有哪些金融控股公司
平安集團、中信控股、光大集團、中國銀河、中銀國際(中國銀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中國版國際金融權有限公司(建行與摩根斯坦利合資組建)、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工行與東亞銀行合作收購西敏證券在香港注冊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等等。
4. 金融機構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6、中國的分類。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
該《規范》對金融機構的分類: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咨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興金融企業:1、小額貸款公司;2、第三方理財公司;3、綜合理財服務公司。
5. 什麼是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指的是擁有著不屬於同一類型的兩個及以上的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權,但本身只進行股權的投資管理業務,而不直接參與或從事商業性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只從事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業務和管理業務,禁止從事非金融類的業務。
1、系統性風險:金融控股公司所佔的金融類資源較大,導致其系統風險的危險過大。在公司內部的風險分散不足以保證安全,系統外的風險仍然會使其受到波及;
2、內幕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個子公司互相進行的關聯交易,會使得彼此的經營狀況受到互相影響,從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的風險增大,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3、財務杠桿過大:金融控股公司通過將外來資本撥款給子公司的資本,會使該筆資金同時反映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若子公司繼續重復利用該筆資金,會導致資產重復計算,使得財務杠桿率過高,影響公司的金融穩定與安全。
6. 金融控股指哪種公司
目前國內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正在運籌帷幄,研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確地說,迄今國內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章,都從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的字眼,也從未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下過嚴格的定義。只是我國的《公司法》第12條在講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時提到,「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時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並未明確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支持設立的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經過幾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發布了《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根據該「原則」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
如果根據此定義來觀察、研究國內目前未被正式承認、未直接注冊、稱謂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但實際上已控股國內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集團財務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類金融機構中兩個以上金融機構(未含城鄉信用社)的控股企業,目前全國有多少,缺乏准確的統計數據。就其公司組織形態分析,主要有兩種:
一是事業型控股公司或稱經營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營業務,同時控股兩個以上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這類公司具體可分兩種:(1)工商企業控股了金融機構,如首創集團、東方集團、海爾集團等企業。當然這類集團有的正在通過股權整合,將母公司逐漸演變成下屬純粹型控股公司。進一步說,如果包括工商企業已控股一個金融企業,正准備控股更多金融機構的這類集團公司,估計全國不下二三百個。(2)由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託公司控股、參股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國現行法規和境內外法規的不同,中國銀行通過香港的中銀國際,工商銀行通過香港的工商東亞分別控股了其他金融機構,建設銀行在境內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純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從事任何具體業務的經營,公司主要業務是投資管理。這類控股機構從投資主體看目前有三類,一是政府的,如國家級的國家投資開發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他們分別參股、控股了不少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二是純工商企業出資成立的或者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的,如山東電力集團對若干金融機構的控股已整合為山東電力集團下屬的山東鑫源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實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業根據分業經營原則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形成的,如平安保險集團等。
這里需特別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國還存在一種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徵是控股公司與被控股公司之間不存在嚴格的資本紐帶,即母公司在投資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的同時,又投資設立了若干個金融機構,並把母公司對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投資控股管理業務集中委託於金融性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進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屬若干個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直接的股權關系,嚴格意義上它們都是母公司並列投資的兩類公司。此種模式的典型如重組後的中信集團公司。由於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安排,出於公司運作中的現實方便,國內其他一些集團公司也有仿照之趨勢。
7.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 在一些企業股權結構中,存在一種公司形式,它只是做為某些主體公司的控股股東而存在,其本身並沒有實際業務,這種控股股東為有限公司。以下分享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
金融控股公司制優缺點
金融控股公司制也稱為持股公司制,金融控股是指由一個集團成立股權公司,金融再由該股權公司通過控制和收購兩家以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票所組成的現代商業銀行組織形式。從法律上講,這些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雖然是獨立的,金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其業務和經營政策,屬於同一股權公司所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有兩種類型,即非銀行控股公司和銀行性控股公司。前者是由大型的非金融企業來控制一些銀行的主要股份組織起來的;後者則是由一家大銀行或金融企業組成的控股公司,來收購或控制若干個中小銀行的股份。銀行控股公司制在美國最為流行,發展也最為迅速。
這是由於美國長期實行單一銀行制,導致商業銀行資金實力較弱、風險高、市場競爭力不強等弊端。它是規避政府對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管理的結果。目前這種組織形式已成為美國及其他一些發達國家最有吸引力的銀行組織機構。到 2004年,在美國營業的將近 6 000 家銀行控股公司控制著美國銀行業資產總額的 90%以上,同時,有超過6 300 家商業銀行附屬於銀行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哪些風險?
1、金融控股公司由於佔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
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將部門的風險分散化到怎樣的程度,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不能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風險。
這是因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占據著金融和經濟活動的絕大部分,可能使整體經濟暴露在風險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使銀行與產業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系,這樣就可能使震盪更容易傳播。
2、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的風險。
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3、財務杠桿比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杠桿比率,比如總公司以外來資本(如通過發債或借款)撥付給子公司的資本金,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都同時反映出來。
如果該子公司用該筆資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就被重復利用,這意味著資產重復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杠桿比率過高,影響到集團的金融安全。 。
股權布局中控股公司的作用及利弊分析
1、集中股權提高對公司的控制,有利於出小錢辦大事
如上圖,股東1對主體公司只有38.5%的所有權,卻實現了對主體公司超過50%的控制權,如果直接投資到主體公司實現控制權,則需要出資高於38.5%,但是假如你有社會資源、有朋友願意加入到你公司來,則通過設計多層的控股關系,以控股公司的形式作為主體公司的股東,雖然你出資的比例變小,但仍然可以控制這家公司。
簡單的說,通過控股公司的設計,把一些股東分散到不同層次的控股公司裡面,就有利於實際控制人的決策,比如把創始股東放在一家控股公司,把一些朋友和個人投資者放在一家非控股公司,然後再組成一家控股公司來控制主體公司,通過三層控股關系的設計,每一層只控制51%股權,則你只要出13.3%的錢就可以完全控制這家公司。
2、有利於節稅和新業務開展
通過控股公司的設置,其從主體公司獲得的分紅收益不用再繳企業所得稅,這部分收益可以直接用於投資或消費,如自然人直接持股,其分紅收益必須先扣除個人所得稅方能用作其他用途。通過控股公司其不僅僅可以再投資到主體公司,也可以投入到其他產業,為多元化發展打下基礎。
如上圖左邊和右邊,在節稅和新業務投資方面的差異有哪些?如果採用左邊的股權布局,自然人M准備用公司A的1000萬未分配利潤投資成立公司B,在不考慮公司公積金的情況下,公司A先交25%企業所得稅250萬,再交20%個人所得稅150萬,最後能投到公司B的只有600萬。如果採用右邊的股權布局會如何?可以避免個人所得稅,最後投資到公司B的有750萬。
3、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
比如公司擁有一項專利技術,此項技術可能在不同領域有多種應用或多種產品,在這個時候,你就需要一家控股公司,通過在不同領域與不同的投資者或行業人士合作,達到這項技術的普遍應用而產生最大可能的`效益。
4、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
通常,一個實體公司如果有幾個股東,特別是股份比例都差不多的時候,往往很難協調,因為不同的股東都有自己的立場和利益訴求,股東越多,博奕關系越復雜,要意見統一相當困難,成立控股公司有利於股東之間的協調。
特別是對股份公司來說(擬IPO或已IPO),可以大大簡化決策流程,不用等到在股東大會上再進行決策。由於通過將自然人股東放在控股公司層面,在股份公司進行重大決策時,可以先在控股公司層面通過法定程序將不同意見排除,便於股份公司重大決策的進行。
比如在改制重組、IPO等會議時,若是持有控股公司小股權的股東不同意,那麼在控股公司層面通過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決策許可權的界定,可以形成最終的決定,保證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繼續進行。而若是股份公司層面,在改制重組、IPO等重大事項中哪怕有一個小股東不同意簽字,在實際操作中也會導致該事項進展暫緩,解決完他們的訴求方能繼續。
5、便於對股權的管理
在控股公司層面股權調整較方便,也便於吸納資本。例如股權激勵,對管理層的股份進行調整,在主體公司尤其擬上市公司層面進行調整時,既需要考慮被調整對象是否同意,還要考慮調整的價格,且控股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麼受到的約束就相對會少一些。
盡管採用控股公司結構對公司帶來一定好處,但也存在部分缺點,如股權轉讓的稅務增加;持股個人為了消費買賣股份自由度降低;分紅、買賣股份的收益必須通過控股公司分紅才能到實際控制人手中,時間變長;設立控股公司意味著需要增加管理成本等。因此,公司在設計股權布局時,應匹配公司戰略和業務發展模式靈活應對。
8. 請問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回團公司,答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第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第一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第二.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法律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9. 金融控股公司是什麼意思 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一種追求資本投資最優化、資本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運作形式。在金控集團中,控股公司可視為集團公司,其它金融企業可視為成員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通過產權關系或管理關系相互聯系。各成員企業雖受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影響,但要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inancial company that handles a variety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whose services are monitored by 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 The lists of financial services that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can provide were formulated under the Gramm-Leach-Billey Act of 1999. An institution whose services encompass at least 85% of those of a banking institution may apply to be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n 2008, American Express, a credit card company, was changed into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金融控股公司一詞最早起源於美國,在美國《金融服務業法案》有關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條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這一法律術語,但是並沒有給予明確的定義。我國台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在第4 條第1 項第2 款,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控制性,並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特點
作為多元化經營的金融企業集團,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點:
集團控股,聯合經營
集團控股是指存在一個控股公司作為集團的母體,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個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能是以一項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後者如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
法人分業,規避風險
法人分業是金融控股集團的第二個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業務分別由不同法人經營。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業務風險的相互傳遞,並對內部交易起到遏製作用。
財務並表,各負盈虧
根據國際通行的會計准則,控股公司對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會計核算時合並財務報表。合並報表的意義是防止各子公司資本金以及財務損益的重復計算,避免過高的財務杠桿。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構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子公司相互之間的責任,僅限於出資額,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統負盈虧,這就防止了個別高風險子公司拖垮整個集團。
10. 金融企業具體有哪些
1、銀行;
2、證券公司(投資銀行);
3、保險公司;
4、信託公司;
5、抵押貸款公司。
PS:只要是參與金融市場交易,且主要業務是以金融產品為主的公司均可認為是金融類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