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信被執行人是否還清欠債就可以撤銷了
失信被執行人還清欠債後是可以撤銷的。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
2018年5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對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出入境等,做出規定。
7月10日,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全國已有280萬失信被執行人迫於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義務 。
10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稱,中國將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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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