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盪、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
轉移風險是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債務人由於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國家或地區,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或經濟體。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國別風險管理時,應當視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台灣為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或經濟體。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重大國別風險暴露,是指對單一國家或地區超過銀行業金融機構凈資本25%的風險暴露。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國別風險准備金,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吸收國別風險導致的潛在損失計提的准備金。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別風險,在計提准備金時充分考慮國別風險。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信息,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過程;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承擔監控國別風險管理有效性的最終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定期審核和批准國別風險管理戰略、政策、程序和限額;
(二)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別風險;
(三)定期審閱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國別風險報告,監控和評價國別風險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級管理層對國別風險管理的履職情況;
(四)確定內部審計部門對國別風險管理情況的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批準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定期審查和監督執行國別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規程;
(二)及時了解國別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
(三)明確界定各部門的國別風險管理職責以及國別風險報告的路徑、頻率、內容,督促各部門切實履行國別風險管理職責,確保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
(四)確保具備適當的組織結構、管理信息系統以及足夠的資源來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國別風險。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合適的部門承擔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制定適用於本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
國別風險管理政策應當與本機構跨境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主要內容包括:
(一)跨境業務戰略和主要承擔的國別風險類型;
(二)國別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許可權和責任;
(三)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
(四)國別風險的報告體系;
(五)國別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別風險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七)國別風險准備金政策和計提方法;
(八)應急預案和退出策略。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識別業務經營中面臨的潛在國別風險,了解所承擔的國別風險類型,確保在單一和並表層面上,按國別識別風險。
國別風險存在於授信、國際資本市場業務、設立境外機構、代理行往來和由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務等經營活動中。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國際授信與國內授信適用同等原則,包括: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境外借款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借款人有足夠的外幣資產或收入來源履行其外幣債務;認真核實借款人身份及最終所有權,避免風險過度集中;盡職核查資金實際用途,防止貸款挪用;審慎評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貸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交易對手盡職調查時,應當嚴格遵守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的有關決議,對涉及敏感國家或地區的業務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及時查詢包括聯合國制裁決議在內的與本機構經營相關的國際事件信息,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更新有關制裁名單和可疑交易客戶等信息,防止個別組織或個人利用本機構從事支持恐怖主義、洗錢或其他非法活動。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國別風險類型、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選擇適當的計量方法。計量方法應當至少滿足以下要求:能夠覆蓋所有重大風險暴露和不同類型的風險;能夠在單一和並表層面按國別計量風險;能夠根據有風險轉移及無風險轉移情況分別計量國別風險。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評估體系,對已經開展和計劃開展業務的國家或地區逐一進行風險評估。在評估國別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和社會狀況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在國際金融中心開展業務或設有商業存在的機構,還應當充分考慮國際金融中心的固有風險因素。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出現不穩定因素或可能發生危機的情況下,應當及時更新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風險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業務發展戰略、審批授信、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進行國別風險評級和設定國別風險限額時,應當充分考慮國別風險評估結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反映國別風險評估結果。國別風險應當至少劃分為低、較低、中、較高、高五個等級,風險暴露較大的機構可以考慮建立更為復雜的評級體系。在存在極端風險事件情況下,銀監會可以統一指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等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國別風險評級和貸款分類體系的對應關系,在設立國別風險限額和確定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水平時充分考慮風險評級結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合理利用內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在此基礎上做出獨立判斷。國別風險暴露較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但最終應當做出獨立判斷。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國別風險實行限額管理,在綜合考慮跨境業務發展戰略、國別風險評級和自身風險偏好等因素的基礎上,按國別合理設定覆蓋表內外項目的國別風險限額。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考慮在總限額下按業務類型、交易對手類型、國別風險類型和期限等設定分類限額。
國別風險限額應當經董事會或其授權委員會批准,並傳達到相關部門和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對國別風險限額進行審查和批准,在特定國家或地區風險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情況下,提高審查和批准頻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國別風險限額監測、超限報告和審批程序,至少每月監測國別風險限額遵守情況,持有較多交易資產的機構應當提高監測頻率。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向相應級別的管理層或董事會報告,以獲得批准或採取糾正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能夠有效監測限額遵守情況。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相適應的監測機制,在單一和並表層面上按國別監測風險,監測信息應當妥善保存於國別風險評估檔案中。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狀況惡化時,應當提高監測頻率。必要時,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監測特定國際金融中心、某一區域或某組具有類似特徵國家的風險狀況和趨勢。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內外部資源實施監測,包括要求本機構的境外機構提供國別風險狀況報告,定期走訪相關國家或地區,從評級機構或其他外部機構獲取有關信息等。國別風險暴露較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監測。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壓力測試方法和程序,定期測試不同假設情景對國別風險狀況的潛在影響,以識別早期潛在風險,並評估業務發展策略與戰略目標的一致性。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測試結果,根據測試結果制定國別風險管理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對陷入困境國家的風險暴露,明確在特定風險狀況下應當採取的風險緩釋措施,以及必要時應當採取的市場退出策略。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為國別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建立完備、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功能至少應當包括:
(一)幫助識別不適當的客戶及交易;
(二)支持不同業務領域、不同類型國別風險的計量;
(三)支持國別風險評估和風險評級;
(四)監測國別風險限額執行情況;
(五)為壓力測試提供有效支持;
(六)准確、及時、持續、完整地提供國別風險信息,滿足內部管理、監管報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國別風險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國別風險暴露、風險評估和評級、風險限額遵守情況、超限額業務處理情況、壓力測試、准備金計提水平等。不同層次和種類的報告應當遵循規定的發送范圍、程序和頻率。重大風險暴露和高風險國家暴露應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在風險暴露可能威脅到銀行盈利、資本和聲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確保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得到有效執行和遵守,相關職能適當分離,如業務經營職能和國別風險評估、風險評級、風險限額設定及監測職能應當保持獨立。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獨立審查,評估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執行情況,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獲取完整、准確的國別風險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國別風險對資產質量的影響,准確識別、合理評估、審慎預計因國別風險可能導致的資產損失。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政策,確保所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全面、真實反映國別風險。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計提的國別風險准備金應當作為資產減值准備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本指引對國別風險進行分類,並在考慮風險轉移和風險緩釋因素後,參照以下標准對具有國別風險的資產計提國別風險准備金:
低國別風險不低於0.5%;較低國別風險不低於1%;中等國別風險不低於1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於25%;高國別風險不低於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已建立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應當明確該評級體系與本指引規定的國別風險分類之間的對應關系。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資產的國別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跟蹤監測,並根據國別風險的變化動態調整國別風險准備金。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外部審計機構在對本機構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時,評估所計提資產減值准備考慮國別風險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審慎性,並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十一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情況納入持續監管框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在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的申請時,將國別風險管理狀況作為重要考慮因素。
第三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年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國別風險暴露和准備金計提情況,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季度報告。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可以根據審查結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報告范圍和頻率、提供額外信息、實施壓力測試等。
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經濟、政治、社會事件,並對本行國別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風險暴露情況。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進行定期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國別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和執行情況;
(三)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國別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五)國別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國別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不充分的商業銀行採取措施,減少國別風險暴露或者提高准備金水平。
第三十五條 對於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國別風險管理的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導致重大損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披露國別風險和國別風險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於2011年6月1日前達到本指引要求。
第四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國別風險主要類型
2.國別風險評估因素
3.國別風險分類標准
B. 辦村鎮銀行有什麼規定
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
【頒布單位】銀監會
【發字文號】銀監發(2007)第8號
【頒布時間】2007-1-22
【施行日期】2007-1-22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和文件要求,現就村鎮銀行組建及審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組建工作要點
(一)申請籌建的主要工作
1.確定組建地點。主要發起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銀監局發布的需要設立機構的地域名單選擇組建地點,進行考察論證,並與擬設地銀監局溝通後,開展籌建准備工作。需要設立機構的地域名單依據省內縣域金融服務充分性狀況確定,重點解決服務空白和競爭不充分問題。
2.履行法律手續。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簽訂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確定擬組建村鎮銀行的組織形式、出資方式和股本結構,明確發起人(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召開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同意出資設立村鎮銀行、成立籌建工作小組並授權籌建工作小組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有關決議。
3.制定籌建方案。籌建工作小組應對擬設村鎮銀行進行充分論證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籌建工作方案。
4.預先核准名稱。籌建工作小組應向有名稱核准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5.申請籌建。在各項籌建准備工作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向銀監局提出籌建申請。銀監分局轄區內村鎮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所在城市轄區內村鎮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局,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二)申請開業的主要工作
1.驗資。發起人(出資人)認繳全部出資額後,籌建工作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2.籌建工作小組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與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溝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項規章制度。籌建工作小組應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和實際情況起草村鎮銀行章程草案及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保衛等各項管理制度。
4.召開創立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有關會議,審議通過章程草案,選舉董事及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審議通過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議案。
5.申請開業。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提出開業申請。銀監分局管轄區內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所在城市轄區內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決定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籌建工作小組在收到核准開業的批復文件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銀監分局或銀監局領取金融許可證,並憑該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憑證、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後依照有關規定開業。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辦理各項業務。籌建工作小組應事先將村鎮銀行的開業日期報告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三)申請材料報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組建村鎮銀行申請人為籌建工作小組。籌建申請書主送機關為銀監局;開業申請書主送機關為銀監分局(銀監局所在城市轄區內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書主送機關為銀監局)。
2.申請材料採用活頁裝訂的方式。紙張幅面為標准A4紙張規格(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於申請籌建ⅩⅩ村鎮銀行的材料」或「關於ⅩⅩ村鎮銀行開業申請的材料」字樣,申請材料須用中文簡體仿宋GB2312小三號字體書寫。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英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且以中文譯本為准。申請文件一般採用雙面列印。
3.申請材料一式2份,受理機關1份,決定機關1份(受理機關與決定機關為同一單位的只需報送1份)。
二、有關事項說明
(一)主要發起人
設立村鎮銀行,其股東至少有1家為持股比例不低於20%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且主要發起人為出資額最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籌建工作小組及其組成
籌建工作小組由作為主要發起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商其他發起人(出資人)成立;其成員組成及職責須經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審議通過。
(三)設立方式
村鎮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其中採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鎮銀行以發起方式設立。
(四)公司治理
村鎮銀行應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和設置公司組織架構。
村鎮銀行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確保機構高效、安全、穩健運行。
村鎮銀行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五)從業資格考試
對村鎮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需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相關人員應參加銀行業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並報監管部門備案後即可任職。從業資格考試由銀監局組織實施。
(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村鎮銀行
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出資組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村鎮銀行,其籌建相關工作需由其有權機構出具相關決議及授權文件。
三、審核要點
銀監局和銀監分局要切實加強對村鎮銀行組建工作的政策指導,嚴格按照村鎮銀行設立標准和程序,受理籌建及開業申請材料,並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核:
(一)籌建申請材料
1.申報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
2.組建對象符合規定條件,可行性報告論證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續合法有效,決議內容齊全。
4.發起人(出資人)符合規定的條件。
5.對籌建工作小組的委託授權合法有效。
6.籌建工作方案中關於股本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內容符合監管要求,組建方案切實可行。
7.業務發展規劃周密詳實,有明確的服務目標和手段,金融服務能夠覆蓋適當地域和人群。
(二)開業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關會議審議通過各項決議程序完備、內容合法合規。
3.章程草案合法合規,內容完備可行。
4.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5.股東符合規定的條件,股本結構符合監管規定。
6.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約定的審計內容完備,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組織架構清晰,內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員配備合理。
8.有相應的從業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9.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以及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材料齊備。
四、試點期間的有關要求
(一)銀監局要按照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負責組織推動試點工作並落實發起人。為便於銀監會加強指導,銀監局在受理籌建申請前,應將試點機構的可行性報告和籌建工作方案報銀監會備案。
(二)銀監局和銀監分局要加強指導、協調,提高工作效率,積極推進組建進程,督促籌建工作小組抓緊落實各項組建工作,爭取試點機構盡早開業。
(三)銀監局要全面掌握轄內村鎮銀行組建工作開展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對於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附件組建村鎮銀行申報材料目錄
一、籌建申請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應載明擬設立機構名稱、住所、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擬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村鎮銀行的條件。
(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後3年的業務發展目標、財務發展目標、風險管理目標。業務發展目標包括經營機制、目標市場、資金投向、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業務規模及資產組合;財務發展目標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潤分配預案;風險管理目標包括加強內部控制、風險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標、不良貸款控制指標、資本充足率達標及資本補充計劃、呆賬准備提取方案等)、風險處置預案。
(三)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的組織,擬設立機構的注冊資本、股本結構、公司治理架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配備數量、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計劃、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
(四)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約定:如果存在任何隱瞞,則該發起人(出資人)在本行的投票權受到限制)和附件。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簽字)。
附件包括:
1.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盈利狀況。
2.自然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擬入股金額以及占總股份比例。
3.企業法人的有權機構同意向村鎮銀行出資入股的決議及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4.企業法人關於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性、其本身及關聯企業向村鎮銀行入股情況、關聯企業向境內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以及企業法人提供上述資料真實性的書面聲明。
5.發起人(出資人)基本情況及最近兩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6.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出資人),應提供其注冊地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五)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同意出資設立村鎮銀行以及成立籌建工作小組並授權其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決議。
(六)籌建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及簡歷。
(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九)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開業申請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本結構、業務范圍,章程制定,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是否符合開業條件,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分類逐人說明情況)。
(三)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驗資報告,應詳細說明股東資格情況。
2.附件:包括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匯總表,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股東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企業法人股東住所、企業法人代碼、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等情況),金融機構企業法人股東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企業法人股東住所、企業法人代碼、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盈利狀況),自然人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驗資事項說明;持有注冊資本5%及以上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資信證明(包括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法定驗資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的資質證明(自然人股東名冊、股東入股憑證復印件和持有注冊資本5%以下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由受理機關保存,不報送決定機關,由受理機關在初審意見中反映)。
(六)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
1.任職資格申請表(籌建工作小組須加蓋印章)。
2.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擬任人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退休人員的,由籌建工作小組出具綜合鑒定,內容包括擬任人在職期間的履職情況和合規情況)。
3.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要客觀、公正地披露被審計人任職期間所在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狀況及變化趨勢,擬任人履職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責任認定,審計報告要有明確的審計結論,由審計人和被審計人雙方簽字)。
4.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復印件。
5.個人承諾書(對是否有大額負債、違法違紀行為及誠信和公正履職等進行承諾)。
除董事長、副董事長外,其他董事擬任人不提供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6.對擬任人的任職資格談話記錄。
(七)監督機構(崗位)的設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八)有權機構審議通過以下有關事項的決議:
1.籌建工作報告。
2.章程草案。
3.有關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
4.選舉董事。
5.選舉董事長。
6.聘任行長、副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
7.部門設置、職責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項決議應標明決議編號。創立大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應表明實到人員所持表決權佔全部表決權的比例、通過決議的贊成、反對和棄權表決權數及比例,由監票人、唱票人和計票人以及全體表決人員簽字,選舉董事(理事)、監事的決議應註明當選人的贊成、反對和棄權的表決權數及比例,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董事簽名,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監事簽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有關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保衛等制度。
(十)職能部門設置、職責及主要負責人名單。
(十一)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人員的年齡、從事金融工作時間、學歷和所學專業、職稱等)。
(十二)組織結構圖。
(十三)發展規劃。未來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財務發展計劃及風險管理計劃。業務發展計劃包括目標市場、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支農業務、存貸規模、市場份額、金融創新、資產組合。財務發展計劃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結構、利潤總額、分紅計劃、利潤分配方案。風險管理計劃包括對各類風險的預測及評價、風險控制策略、風險控制目標,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員素質的措施和步驟。
(十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六)籌建批復或延期籌建批復的復印件。
(十七)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八)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C.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
駐在國家(地區)不允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額外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第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全面識別和評估自身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採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政策和程序。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職責劃分;
(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評價機制;
(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監督制度;
(五)重大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等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承擔最終責任。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任命或者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其有權獨立開展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能夠充分獲取履職所需的許可權和資源,避免可能影響其履職的利益沖突。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崗位,並配備足夠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相關業務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保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在業務流程中的貫徹執行。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D. 誰有綠色信貸管理制度啊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2〕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發〔2011〕2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等宏觀調控政策,以及監管政策與產業政策相結合的要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積極調整信貸結構,有效防範環境與社會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銀監會制定了《綠色信貸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並督促落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控制信貸業務活動中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建立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相關信貸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稱環境和社會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業務及其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3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當樹立並推行節約、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信貸理念,重視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建立與社會共贏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信貸目標和提交的綠色信貸報告,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執行情況。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制定綠色信貸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許可權,開展內控檢查和考核評價,每年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報送相關情況。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明確一名高管人員及牽頭管理部門,配備相應資源,組織開展並歸口管理綠色信貸各項工作。必要時可以設立跨部門的綠色信貸委員會,協調相關工作。
4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行業制定專門的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標准,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與分類,相關結果應當作為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分擔環境和社會風險等。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信貸創新的工作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信貸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加強綠色信貸理念宣傳教育,規范經營行為,推行綠色辦公,提高集約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綠色信貸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加強綠色信貸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藉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5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盡職調查,根據客戶及其項目所處行業、區域特點,明確環境和社會風險盡職調查的內容,確保調查全面、深入、細致。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保客戶提交的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審批管理,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戶,應當不予授信。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在合同中應當要求客戶提交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聲明和保證條款,設定客戶接受貸款人監督等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和社會風險方面違約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救濟條款。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貸資金撥付管理,將客戶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決定信貸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項目的設計、准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各環節,均應當設置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終止信貸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貸後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制定並實行有針對性的貸後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對客戶經營狀況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並在資產風險分類、准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事件時,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並就該事件可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擬授信的境外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確保項目發起人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環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擬授信的境外項目公開承諾採用相關國際慣例或國際准則,確保對擬授信項目的操作與國際良好做法在實質上保持一致。
6第五章 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綠色信貸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定期組織實施綠色信貸內部審計。檢查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綠色信貸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落實激勵約束措施,確保綠色信貸持續有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公開綠色信貸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信貸發展情況。對涉及重大環境與社會風險影響的授信情況,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活動進行評估或審計。
7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信息服務,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示相關環境和社會風險。
第二十六條 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非現場監管,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引導其加強風險管理,調整信貸投向。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並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送自我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應當充分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明確相關檢查內容和要求。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突出的地區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專項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自我評估的指導,並結合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情況,全面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評估結果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
8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1]
9文件解讀
中國銀監會印發《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以下簡稱《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效開展綠色信貸,大力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實施,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引導社會資金流向、配置資源方面的作用。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貫徹落實《「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宏觀調控政策,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一是從三方面著力推進綠色信貸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嚴密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關注並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
二是有效控制環境和社會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點關注其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三是加強綠色信貸的組織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樹立綠色信貸理念,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和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開展內控檢查和考核評價,明確高層管理人員和機構管理部門責任並配備相應資源,從組織上確保綠色信貸的順利實施。
四是完善綠色信貸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推動綠色信貸創新,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
五是在授信流程中強化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加強授信盡職調查、嚴格合規審查、制定合規風險審查清單、加強信貸資金撥付管理和貸後管理,從貸前、貸中和貸後三個方面加強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
六是完善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將綠色信貸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建立綠色信貸考核評價和獎懲體系,公開綠色信貸戰略、政策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創新信貸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積極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取得了初步成效。許多銀行將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作為自身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綠色信貸促進機制和較為完善的環境、社會風險管理制度。積極創新綠色信貸產品,通過應收賬款抵押、清潔發展機制(CDM)預期收益抵押、股權質押、保理等方式擴大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產能的融資來源,增強節能環保相關企業融資能力。截至2011年末,僅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貸款余額已逾1.9萬億元。
銀監會將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綠色信貸,防範環境、社會風險的監測、引導和檢查落實,並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情況作為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
E. 分拆:破解銀行的低估值—機構轉型系列之六
2005-2020,商業銀行發展驅動力的四個變化。(1)2005-2010產業驅動: 把握房地產和出口兩大產業鏈,機構普遍獲得了資產規模擴張機會; (2)2011-2013杠桿驅動: 資產由製造業轉向房地產和地方融資平台集中,利用非標資產與同業合作繞開信貸投放領域的限制,借力非標擴張提升杠桿,機構獲得了「彎道超速」的發展機會; (3)2014-2016投資驅動: 負債和資產同時脫媒,同業融資擠出了存款,委外投資擠出了信貸,商業銀行負債和資產管理脫離了傳統控制的邊界,更高的錯配程度增加了機構風險隱患。 (4)2017-2019零售驅動: 一方面去杠桿環境下,零售夯實了負債基礎,起到了「壓艙石」作用;另一方面隨著大數據等技術完善和居民消費意識興起,各類消費金融產品此起彼伏,部分零售資產成為變相的「高利貸」。 (5)2020後疫情時代: 企業格局走向集中,居民財富遷徙。作為最重要的綜合金融服務商和流量入口,銀行將顯著受益於產業格局變化和居民財富再配置。部分受益板塊將成為銀行權益資產重估的催化劑,這也為板塊的分拆提供了現實可能。
板塊分拆是解開銀行板塊低估值的鑰匙。(1) 銀行股PB常年破凈,除了「資產質量真實性」的視角外,近年來尤其是疫情後的 政策指引 和包括互聯網巨頭機構進入金融場景帶來的 競爭效應 也是影響銀行股估值的重要原因。如螞蟻金服、京東數科等金融 科技 公司的挑戰並不在於商業銀行現有存量業務,而是對過去商業銀行觸不到的客戶進行「搶灘登陸」。(2)同時期商業銀行也在獲得結構性的發展機會,這體現在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私人銀行、機構平台、 科技 服務等一系列輕型業務和新市場領域。在保證業務協同度的情況下,分拆高隱含估值(參考海外可比機構)、高盈利能力(ROE在15%以上)、低周期波動、資產質量相對清晰的子板塊可以提升總市值水平、並有條件實施權益融資/股權激勵,實現市值擴張的正反饋。
板塊分拆
當前銀行板塊估值中樞較低,對商業銀行經營者而言,權益資產的估值水平影響了資本補充能力,這對後續安排IPO、定增、債轉股的計劃和節奏息息相關。長期看,如果凈息差空間越來越小,商業銀行將面臨中長期ROE下降的問題。未來銀行權益類資產依靠什麼估值中樞才能提升,這具體需要什麼樣的催化劑?
一、2005-2020年商業銀行盈利的驅動力變遷
銀行業景氣程度既與我國經濟總量擴張相關,又與我國經濟結構轉型有密切聯系。我們將2005年以來商業銀行發展驅動力分為四個階段,即產業驅動、杠桿驅動、投資驅動和零售驅動。
1、2005-2010產業驅動(把握房地產和出口兩大產業鏈)
這一階段,我國經濟處於高速發展階段,GPD平均增速超過10%,資產規模增長成為拉動銀行業績的主因。商業銀行快速發展在於是否抓住了房地產和出口貿易兩大產業鏈。
一方面,以房地產開發貸、居民按揭貸款為主體中長期貸款保持高速增長。 城市化水平提升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活躍,購房需求加速釋放,除去2008年經濟危機影響,這一階段房地產開發投資金額保持在35%以上的增速,同時以按揭貸款為主體的個人中長期貸款也跟著擴張。
另一方面, 從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成為製造業的「世界工廠」。我國的貨物貿易進出口規模從2001年的5098億美元擴大到2010年的近3萬億美元,製造業進出口總額增長近5倍。出口產業鏈規模擴張的同時,這帶動了出口信貸的增長,沿海地區商業銀行受益更大。
2、2011-2013杠桿驅動(抓住非標擴張的載體)
這一階段 社會 融資需求從製造業向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集中。由於傳統信貸投放手段在2010年後受到了限制,基於同業買入返售等業務的同業投資項目起到了資產投放的「轉換器」的作用。這種情況下,先行 探索 的銀行有了「彎道超車」的發展機會。在不嚴格進行資產穿透的情況下,同業資產的資本扣減水平(一般為20%-25%)大幅低於傳統企業信貸類資產(一般是75%到100%),同業投資同時提到了節約資本、提升杠桿的作用。
3、2014-2016投資驅動(負債和資產同時脫媒)
這一期間,大類資產配置環境表現出「經濟增長乏力,流動性寬裕、業務創新空間放開」的組合。商業銀行出現了負債和資產同時「脫媒」的格局:即負債端加大了對同業融資、同業存單的依賴,擠出了存款;資產端加大了對投資類資產的依賴,擠出了貸款。這一階段,商業銀行與非銀機構形成了「同業存單-委外投資-表外獲取超額收益」的擴張鏈條:非銀資管機構藉助委外等模式募集到商業銀行機構資金,實現了自身規模擴張;對銀行而言,負債端和資產端愈發脫離機構自身的掌控,負債端的不穩定性尤其影響了包括銀行、非銀資管機構之間的經營分層。
4、2017-2019零售驅動(「壓艙石」和「高利貸」)
2017年啟動的金融去杠桿使得之前依靠投資驅動的業務發展模式走到了盡頭。在流動性管理規定、同業規模佔比限制、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等一系列要求下,同業負債和投資的擴張來源受到限制,商業銀行重新回到存貸等本源類業務,零售業務尤其受到重視。
和之前一般認為零售帶來穩定負債不同(即「壓艙石」),得益於數據體系完善和居民消費意識提升,零售資產類業務(如消費貸、信用卡分期等)是這一階段擴張主力。消費金融是2017年以來規模增長最快的金融子行業,涉及到銀行消費信貸部門、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小貸乃至互聯網機構等多種類型。憑借資產高收益與擴張高速度,包括ABS、同業借款等在內的消費金融資產也成為金融機構應對「資產荒」下的新選擇。目前僅銀行表內的消費貸款余額(不含房貸、經營貸)約14萬億元,而以獨立的26家消費金融公司為例,當前行業規模近5000億元,近年來年化增長約35%。
5、2020之後:下輪機會在哪裡?
2020年以來,受疫情沖擊和行業監管環境的變化,商業銀行零售資產增長速度放緩。一方面,疫情沖擊沖擊資產質量,部分客群和消費場景(如長租公寓/醫美/教育/ 旅遊 )受影響較大;監管要求限制了利潤空間,如最高人民法院法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約15.4%),考慮到部分消金產品實際利率已高於該水平(如我國信用卡利率上限約為18%),作為持牌機構後續產品定價受約束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零售類資產這一引擎逐步停擺,2020年之後新的增長驅動力在哪裡?從海外成熟市場經驗看,經濟增長中樞下降,利率水平保持低位環境下,做大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等中間業務板塊可能成為金融機構新一輪發展的引擎。以摩根大通為例,其作為「一站式全能銀行」在發展零售業務的同時,通過發展投行業務和資管業務,做輕資本的同時提升ROE水平。同時貝萊德,貝萊德定位於全能型的資產管理機構,以指數類產品和另類資產作為規模驅動的主力,利潤能否穩定向上。
在我國未來中低速增長、低利率環境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增長機會將優於傳統信貸業務。以我國財富管理市場為例,我國居民財富管理規模近200萬億元,近80%沉澱在房地產和定期存款上。未來各家機構都盯住了相關財富遷徙的可能機會。「余額寶」收益率破2之際,我國的財富管理市場既面臨傳統銷售規模快速擴張帶來的產品兌付和機構聲譽壓力,也有存量市場騰挪(如過去資金池產品和房地產市場)和新場景(如居民養老)、新資產(如消費金融)帶來的發展機會。未來相關資產向資管產品調整的趨勢,作為最重要的流量入口,銀行將顯著受益於居民資產的再配置,也將成為銀行權益資產重估的催化劑。
二、為什麼當前銀行板塊低估值?
DDM折現模型是我們理解權益估值的基本出發點。從DDM模型出發,我們推導出銀行股權的PB價格:
針對給出的公式模型,下表測試不同假設條件下銀行股的估值水平,從穩健性測試看,商業銀行保持1倍以上PB估值水平是可能的。(註:相關參數的設置和討論,可以參考之前報告《銀行的估值中樞應在哪裡?》)
但為何商業銀行估值中樞實際上低於我們的測算中樞?權益市場投資者多從 「資產質量真實性」 的視角進行分析,我們認為近年來尤其是疫情後的政策指引和包括互聯網巨頭機構進入金融場景帶來的競爭效應也是影響銀行股估值的重要原因。
政策指引
政策指引影響了商業銀行參與 社會 資源的分配。一方面,疫情後出於為實體讓利的政策目標,降低資產收益尤其是信貸端資產收益是為實體讓利的主要手段,長期看這也降低了商業銀行在表內獲得風險溢價的能力,限制了商業銀行板塊的估值擴張。根據央行數據披露,2020年4月新發放普惠小微貸款平均利率為5.24%,這比2019年底下降近70BP,截止2020年7月底,考慮到目前1.5萬億元的全年讓利目標完成約8700億元左右,預計後續面向中小微企業資產端收益下降還有持續性。
另一方面,政策對尾部的機構加大了扶助托底,這也減少了機構尾部風險。如2019年5月以來,隨著包商銀行、錦州銀行等一批機構出現重大風險問題,在化解代表性金融機構之後,國務院支持商業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金,提高永續債發行審批效率,降低優先股、可轉債等准入門檻,同時允許地方政府通過專項債等方式為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政策的扶持效應也會使得我國銀行不會像歐美銀行在流動性沖擊時估值異常下挫(如殺估值到0.2-0.3PB的估值水平)。
模式競爭
螞蟻金服、京東數科等金融 科技 公司的壯大挑戰了傳統金融進行的商業模式。這種挑戰並不在於存量業務,而在於對過去商業銀行難以觸及到的客戶進行的「搶灘登陸」。如支付寶和微信分別擁有7億和12億月活客戶,這其中包含了大量傳統銀行無法觸及的長尾用戶。同時美團、拼多多、京東等互聯網公司的崛起為他們提供了高頻的應用場景。
互聯網巨頭的成功滲透實際上影響了商業銀行在線上信用卡、消費金融等業務的想像力這體現在:
流量更豐富。 微信打開了中國廣袤的下沉市場,為互聯網公司新增了3-4億的低成本流量。雖然下沉市場客戶存在年齡比較大,收入相對較低,在金融消費領域意識相對落後等共性特徵,但互聯網公司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通過彈窗、私信等方式教育用戶,進行流量轉化。相比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公司在流量上更具優勢。
甄別能力更強。 相對於傳統金融持牌機構,互聯網公司資金成本相對較高。但傳統金融機構缺乏更細致的客戶甄別能力,資金端的優勢將被互聯網巨頭通過數據蠶食。
信用體系更先進。 互聯網公司擁有很強的支付場景,用戶使用頻率高、信賴度高,同時直接關聯企業,從而可以更好地給客戶提供消費金融產品,獲取更豐富的用戶數據,風險識別能力相對更強。在信用體系建設上,互聯網平台已經領先於傳統持牌金融機構(如螞蟻金服的支付寶信用分),圍繞著信用積分體系,預計還會有更多的消費金融場景落地。
三、為什麼分拆可以提升估值?
從公司治理角度看,板塊分拆指上市公司控股(包含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兩種)子公司單獨IPO,並出售增量股權給其它投資者(不包含母公司投資者)的行為,分拆上市已經成我國資本市場運作的新風口。根據證監會發布的《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分拆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
在我國資本市場上,體量大的業務板塊(如商業銀行)估值中樞較低,板塊分拆機會給予潛在高估值板塊價值體現的機會。在保證業務協同度的情況下,分拆高隱含估值、高盈利能力、低負債/輕資產、資產質量相對清晰的子板塊可以提升總市值水平、實施股權激勵並獲得持續融資機會。
成熟資本市場有兩個有趣的現象,一方面通過並購重組把企業「做大」常常損失價值,如並購公告發布後,收購方股價常大跌,另一方面通過板塊分拆、分立把企業「縮小」卻創造了價值。分拆是否可以創造價值,下表對相關海外研究進行了匯總。
從金融機構的運作模式看,我們認為創造價值的機會應大幅超過成本。一方面,金融機構受到了嚴格監管,大股東通過分拆進行利益輸送的可能性很低。同時,除了母公司(如商業銀行常年估值在1PB以下)板塊估值中樞低外,子公司尤其是非銀體系的子公司獨立上市後更有可能實施股權激勵,更有可能實現持續再融資。
四、需要分拆哪些板塊?
在保證業務協同度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分拆高盈利能力、輕資產、資產質量相對清晰的子板塊,相關板塊隱含的估值水平較高。這可以促進提升總板塊的市值總量與中樞,並對高估值板塊(也意味著較高的發展潛力)提供了股權再融資機會。基於相關標准,我們分析金融各子版塊的分拆機會。
我們選擇銀行、保險、信託、消費金融、資產管理(主要針對凈值型產品資產管理)、金融租賃、期貨和Fin-Tech板塊作為討論的對象。下表基於行業2014-2018年數據為基礎進行了統計分析,這五年經歷了一輪完整的金融機構「加杠桿」-「去杠桿」的周期,較好的可以反映金融機構的盈利周期。其中估值水平本文統一用PB中樞,盈利能力統一用ROE中樞,杠桿水平和資產質量根據其商業模式定性判斷,相關結果如下表所示:
根據上表幾個維度進行綜合評價,我們得到以下結論:
最適合被分拆的板塊:資產管理、金融 科技 、財富管理
資產管理
高質量增長將成就商業銀行表外資管崛起,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將是商業銀行未來的突破口。過去銀行理財脫胎於表內存款表外化,通過資金池管理和滾動發行操作,基於產品剛性兌付實現了負債端持續擴張,這又夯實了「資金池」模式。預定收益產品時代,銀行理財本質是不繳納准備金的類存款,「資金池」模式低估了銀行的資本佔用,增加了機構的系統風險,壓縮了銀行資管的產品類型。資管新規要求按照凈值型方式運作,銀行理財在配置上再調整本質是增加投資工具多元化水平,擴展投資組合有效前沿的過程。資管新規實施近兩年來,銀行表外理財規模收縮、非標資產的錯配和處置、投研與估值體系建立等均是調整的體現,目前已有近60%的產品已通過「類貨基」「類債基」的產品形式實現了凈值化產品「從零到一」的轉型。
未來,產品需求和資產供給兩端將為轉型提供了機會。從產品需求端看,過去報價型產品收益基準偏低,產品的收益曲線需要補全,目前客戶已能承受一定波動水平,預計未來面向公募客戶、較低回撤,收益基準在5-8%水平的細分產品領域最有發展潛力;從資產供給端看,隨著低利率環境維持與行業龍頭乃至超級企業崛起,這一過程中優質權益、另類資產的壯大將有機會填補現有非標資產空缺。未來銀行理財尤其是理財子公司在股債資產的靈活配置、銷售渠道的多元拓展、另類資產挖掘和新產品研發上有較大想像力。「從一到無窮大」,轉型紅利為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成為可以對標貝萊德、先鋒基金等全能型資管機構提供了想像力。
金融 科技
金融 科技 是 科技 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層,通過 科技 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拓寬傳統金融機構的獲客渠道,提高金融服務提供商的運作效率,並增強其風險管理能力。新 科技 主要指ABCDI技術,即AI、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進一步推動金融的智能化、數據化。金融 科技 公司整體上通過向傳統金融公司輸出技術,提供一體化解決方案,利用高頻數據賦能風控體系,商業模式更具想像力,甚至有機會依靠類金融業務賺取息差(這取決於監管態度)。主要客戶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以京東數科為例:在金融機構服務領域,截至2020年6有末,該機構共服務了600 家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客戶,累計為金融機構推薦了超200萬存款用戶、超過2200萬個人和小微企業貸款用戶,以及促進了近1000萬張的信用卡發卡量;累計為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推薦了超過6700萬理財產品用戶;累計為保險公司推薦了超過4500萬保險用戶。
財富管理
經濟轉軌疊加居民財富市場再配置,我國財富管理行業正處「迷霧期」。傳統商業銀行過去以報價型產品為主,剛性兌付抑制了產品研發,缺乏完整產品線,低利率環境下產品收益率下行;證券以交易屬性資金為主,缺乏資金沉澱能力;獨立財富銷售機構在信用下行期產品風險暴露頻發,客戶聲譽顯著下降。外來機構磨刀霍霍,先鋒、貝萊德等海外資管巨頭聯合我國互聯網流量頭部機構,有可能通過「指數+投顧」的模式逐鹿近200萬億元的中國財富管理市場。
在此過程中,財富管理機構的機會在於 一個核心 :持續提升投資顧問的「買方屬性」,如考慮採取「低賬戶管理基礎收費+持續產品推薦」的模式,實現財富收入隨客戶資金沉澱而增加,調整風險偏好以減少權益市場波動和信用周期影響;發展戰略在於 三個條件 :延伸產品線,完善賬戶功能,拉長客戶負債期限,在此基礎上久久為功,方可將一家「理財超市」運作起來。
可 探索 分拆模式的板塊:消費金融、信託、金融租賃
消費金融:
疫情之後行業進入洗牌期,長期看,流量數據廣、負債成本低的頭部機構和細分場景可靠、資產端定價能力強的垂直機構將會繼續發展。
信託:
2020年以來,部分信託產品風險暴露的直接原因來自於資金池叫停帶來的產品流動性風險,背後是當前周期環境下高收益債權風險加速暴露。信託行業第六次整頓可能正在發生。信託機構早年因為主業不清晰、資產質量差等問題,監管部門從1982年到1998年對行業進行了五次清理整頓,信託牌照目前僅保留68張。行業早年風險主要體現在固有投資業務和資金挪用。與商業銀行相比,信託具有:風險更集中(高風險債權資產佔比高)、缺乏負債基礎(缺乏實體網點)、資本規模更小(根據一季度末數據,行業所有者權益規模僅6400億元,行業保障基金不足2000億元,需應對表內固有資產近8000億元,表外規模21萬億元)。這導致表外管理資產一旦出現問題沖擊,信託業風險抵禦能力更弱,我們判斷後續行業將出現新一輪整頓。信託是少數在表外實現大類資產配置的金融牌照,受到銀行等主流金融機構和央企等產業集團青睞。與處置銀行業風險牌照不同,預計監管部門很有可能推動機構間的牌照收購,推進混業經營,出現行政接管的可能性低。
行業供給側改革推進,機構將沿著宏觀周期和監管有彈性的領域尋找轉型機會。按照目前信託行業監管的思路,未來行業私募屬性不變,之前信託機構想通過降低門檻(如單個客戶從目前100萬降至30-40萬元)擴大募集規模的策略不可行;募資高成本特徵不變,相對於傳統報價式資管產品,信託產品成本普遍高500BP以上,這將顯著增加了機構對資產端的收益要求。同時,資產配置方向已經變化,未來信託產品整體投向是逐步減少對非標資產的依賴,增加以債券為主的標准化資產配置。沿著這一監管導向,投行化(通過非標和標准化工具系統解決客戶融資問題)、理財化(發行以「固收+」為主的私募凈值型產品)、私行化(拓展代銷渠道)將是 探索 方向,在這一過程中信託產品的剛兌屬性將逐步瓦解。
金融租賃:
租賃業務的優勢在於融資且融物的產融結合租賃模式具有發展想像力,牌照相對融資租賃公司更為稀缺,如中銀航空租賃(02588)根植於細分領域,整體估值中樞高於母行,缺點在於租賃屬於高杠桿和高資本消耗的業務,資產質量與銀行企業信貸業務線類似,短期較難證實。
F. 金融機構改革的主要方向是
法律分析:第一,利率市場化更重要的任務還在後面,因為利率市場化是指利率由資金供求決定;第二,利率本身要有一個體系;第三,在對利率進行調控的時候,一定要用市場化的手段。現在,我們的利率表面上好像已經市場化了,但仔細看,資金的供應和資金的需求都是被行政力量束縛著。因此,即便最後一層交易是市場化的,形成的利率也是有問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G. 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有效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混合金融工具。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按照交易目的分為兩類:
(一)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即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或流動性風險而進行的衍生產品交易。此類交易需符合套期會計規定,並劃入銀行賬戶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類以外的衍生產品交易。包括由客戶發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滿足客戶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對沖前述交易相關風險而進行的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承擔做市義務持續提供市場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運用自有資金,根據對市場走勢的判斷,以獲利為目的進行的自營交易。此類交易劃入交易賬戶管理。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若具有衍生產品性質,其產品設計、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客戶准入以及銷售環節適用中國銀監會關於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對個人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評估和銷售環節適用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與檢查。
獲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商品、能源和股權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具有中國銀監會批準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並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第二章市場准入管理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以下兩類:
(一)基礎類資格: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二)普通類資格: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監管部門可以對其具體的業務模式、產品種類等實施差別化資格管理。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基礎類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專人,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三)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四)具有處理法律事務和負責內控合規檢查的專業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滿足中國銀監會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普通類資格,除具備上述基礎類資格條件以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台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風險管理系統;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四)完善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管理框架;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H.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現將修訂後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優化產業結構,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提高對企業兼並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優化並購貸款投向,大力推動化解產能過剩,助力技術升級,積極促進有競爭優勢的境內企業「走出去」,助推企業提升跨國經營能力和產業競爭力,實現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持續強化並購貸款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並購貸款風險管理,在全面分析並購交易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做好並購貸款風險評估工作,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條件,加大貸後管理力度,切實保障並購貸款安全。
中國銀監會
2015年2月10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與相關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
I. 銀監會2022年出台最新政策
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之一。他是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開放的,用於借款人購買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合格開發主體開發建設後銷售給個人的住房)的貸款。
為進一步完善個人住房信貸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就有關事項發出通知如下:
1、繼續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滿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組合貸款,支持居民家庭購買普通自住房。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40%,具體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
2、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
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3、加強政策指導,做好貫徹落實、監督和政策評估工作
人民銀行、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按照「因地施策,分類指導」的原則,做好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工作,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確定轄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蹤和評估住房信貸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有效防範風險,促進當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調整為不低於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減20個基點,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現行規定執行。在全國統一的貸款利率下限基礎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各派出機構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則,指導各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轄區內各城市房地產市場形勢變化及城市政府調控要求,自主確定轄區內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加點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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