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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融資服務費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2-12-27 21:14:20

❶ 關於企業融資費用稅前扣除

15號公告第二條關於企業融資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在15號公告發布前,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如何進行稅前扣除,沒有具體規定,現有的法律法規只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中對借款利息扣除的規定。本條進一步明確了各中融資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扣除的原則。
君合信財稅視點通過分析15號公告的第二條可以明確以下兩點:
一、企業融資費用支出的對象進一步擴大,除了借款費用允許稅前扣除外,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事項產生的費用支出,也可以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當期一次性或計入資產成本隨資產的折舊或攤銷獲得均勻地稅前扣除。
二、結合會計准則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資本化的條件如下: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三、15號公告本條未提及利率問題,因此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只要企業能提供金融證據,即可按照該利率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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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稅法知識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和特殊規定

稅法知識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和特殊規定

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諸多因素中,涉及項目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其實物載體就是扣除憑證。發票只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的重要的一種,既不是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和特殊規定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允許稅前扣除及扣除憑證的原則:

1.真實性原則,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在真實性原則中又蘊含著合法性原則,扣除項目和可扣除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暫循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各類扣除憑證應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各類憑證特別是發票,其來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稅收法規規定。

2.相關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即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必須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4.確定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各項支出的支付時間可由企業決定,但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不是估計、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則,即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稅法有特殊規定外,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6.權責發生制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一般性原則。也是會計准則規定的企業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除稅收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稅前扣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均應遵循此項原則。同時還應輔之配比性原則,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滯後,從而正確確認損益。

稅前扣除的有效扣除憑證之具體種類

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根據應否繳納增值稅,外部憑證可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

發生應稅項目的支出應當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應稅項目是指企業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時,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應繳納增值稅的項目和免稅項目,包括視同銷售的項目。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企業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發生應稅項目支出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發生非應稅項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許)取得發票。非應稅項目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繳納增值稅的項目。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已明確“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不需也無法取得發票,而應當取得相應的有效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非應稅項目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也可以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常見的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購買不動產、貨物、工業性勞務,接受服務、受讓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

(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5.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

7.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

12.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4.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規定執行。

15.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並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6.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17.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供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18.簽訂了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可將另一方發生的,不超過另一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

19.企業自製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製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

20.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稅前扣除及有效扣除憑證管理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特殊支付項目還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憑證,但仍不能扣除。

1.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以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應以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

2.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為輔證。

3.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稅前扣除。

4.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其受託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條件,也取得了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還應注意,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仍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6.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繳方式為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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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是否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3]11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版融機構借款的權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❹ 求助:企業(一般企業,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佔用費支出可在稅前扣除嗎資金佔用費收入要納營業稅嗎

如題,所謂資金佔用費支出 如果在利息合理范圍內且有合法發票支撐可以稅前扣除
現在營改增,需要到國稅去開票
以往是到地稅去開票 收入要納增值稅

❺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要區分情況:

  1. 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銀行)同期同類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答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利率制約(「3步法」)

  2. 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基礎上,遵循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債資比」:防止資本弱化)的制約

    ①金融企業——5:1

    ②其他企業——2:1

  3. 特例: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❻ 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可以。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自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6)非金融企業融資服務費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❼ 非金融企業向銀行貸款500萬,其中兩百萬是作為注冊資本注入,如何計算其可以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

注冊資金兩倍以內的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即本例中400萬元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

❽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跨年度取得憑證稅前扣除要分類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跨年度取得憑證稅前扣除要分類處理

導讀:跨年度支付的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下面創業我為大家整理了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跨年度取得合法憑證稅前扣除與成本會計核算常會出現差異,大多數企業的做法是跨年度取得合法憑證時作納稅調整。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下發後,企業財務人員在跨年度取得合法憑證稅前扣除時,需區分具體情況處理。

當年未取得合法稅前扣除憑證

在我國“以票管稅”的征管形式下,稅務機關在對所得稅成本費用扣除管理中,尤其重視合法稅收憑證的取得。但在實際經營中,部分企業取得合法稅收憑證的時間晚於業務實際發生時間。例如,有的企業年底購入原材料,已經領用生產,但由於結算等問題,一直未取得發票。34號公告對此作出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具體可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證明該成本費用的真實性,不需納稅調整。二是未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的,如果成本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與取得合法稅收憑證年度稅收待遇一致,則該部分跨年度成本費用可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否則要求企業做專項說明後追溯以前年度調整。第二種情況處理較為復雜,結合三個案例作以說明:

1.期間費用跨期取得發票

某企業2009年實現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處於免稅優惠期,其應納稅額為0萬元,有30萬元的期間費用發票直到2010年10月才取得,遲於當年匯算清繳截止日。企業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在取得發票之後,有兩種做法。假設該企業仍處於免稅優惠期(即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一致),可在2010年取得發票時扣除,作納稅調減30萬元。但如果該企業2010年度無免稅優惠政策(即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不一致),則不能在取得發票的2010年稅前扣除,只能追補至2009年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在運用虧損彌補政策時,如在實際取得年度稅前扣除會導致延長彌補虧損的年限,造成應納稅額計算差異的,屬於稅收待遇不一致的情形。

2.存貨跨期取得發票

存貨跨期取得發票的稅務處理與期間費用基本相同,例如2009年某公司購入原材料價值3000萬元,該公司採取加權平均法計價,購入原材料有1000萬元到匯算清繳截止日時仍未取得發票,2009年度該項原材料消耗2000萬元,運用約當產量法計算,其中還有300萬元在“在產品”、300萬元在“庫存商品”,1400萬元已經計入了“銷售成本”。那麼調增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多少調增呢?1000萬元沒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進入了“銷售成本”呢?對此有三種處理方法:一是直接納稅調增1000萬元,簡單化處理。二是由於有發票的材料2000萬元超過了計入銷售成本的1400萬元,認為入銷售成本的,都是有發票的材料,因此無需調增。三是按照加權平均的方法,調增467萬元(1400×1000/3000)。比較而言,方法一由於簡單易行、征管便利受到稅務局的青睞,方法二使得納稅人利益最大化,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溝通後執行,方法三計算攤銷較為科學,也需要和稅務機關溝通。

3.固定資產跨期取得發票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某公司建造一棟大樓,2009年6月已經完工投入使用,但是還沒有辦好竣工驗收手續,此時,企業根據預算造價2000萬元確定成本,並按20年計提折舊。2009年年末,公司計提固定資產折舊50萬元。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如果該公司在2010年6月取得發票,發票金額為3000萬元。2010年該企業計提折舊150萬元 (3000/20)。201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呢?2009年依實際成本計提折舊75萬元(3000/20/2)與依暫估成本計提折舊50萬元的差異25萬元扣除在哪一年呢?一種觀點是追溯調整在2009年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在2010年扣除,為簡化稅收征管手續,不影響稅收情況下,根據立法精神,無需追溯調整。

如果該公司在2011年對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時仍未取得發票,則2010年企業會計上當年計提折舊150萬元,但稅法上由於超過了12個等待期,根據79號文的規定,不允許扣除,因此,企業需進行納稅調增200萬元(50+150)。但該納稅調增全部在2010年度進行嗎?如果企業2009年有五年前尚未彌補的虧損,2009年是最後一年的補虧期,2009年度的暫估折舊50萬追溯調整2009年度所得額,2010年的暫估折舊150萬元調增2010年度所得額。

此外,2011年後取得發票時也存在追溯調整還是在當期抵扣的問題,浙江國稅在征管中要求,如果企業會計處理已按工程預算總金額計提折舊,並對未取得發票的部分作納稅調整,可在取得發票的當年作調減處理。

應扣除成本費用當年未稅前扣除

在企業經營實際中,有很多因素會造成具有合法憑證的成本費用未能及時稅前扣除,例如財務核算差錯、資產損失未及時申報以及會計年度結束日前後的發票歸集等。15號公告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筆者建議對於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成本費用,在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一致的情況下,可選擇在實際取得合法憑據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稅收待遇的不一致進行專項說明後可追溯調整。

會計年度結束日前後的發票報銷問題較為特殊,例如,2009年底取得發票,2010年初發票報銷,因2009年已封賬,該筆費用計入2010年。對此筆者認為需注意兩種處理:一是根據15號公告要求,企業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追至2009年扣除並作納稅調減,2010年作納稅調增。二是若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在2009年所得稅匯繳之前,調整2009年(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繳之後,應當調整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詳析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及扣除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諸多因素中,涉及項目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其實物載體就是扣除憑證。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重要的一種,但並非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

本文將通過“稅前扣除應遵循的原則、21種常見的稅前扣除憑證、稅前扣除之特殊規定”三部分,系統詳實地幫您梳理關於稅前扣除憑證的現行有效規定。

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應遵循的原則

真實性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在真實性原則中又蘊含著合法性原則,扣除項目和可扣除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暫循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各類扣除憑證應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各類憑證特別是發票,其來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稅收法規規定。

相關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即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必須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確定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各項支出的支付時間可由企業決定,但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不是估計、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則。即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稅法有特殊規定外,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權責發生制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一般性原則。也是會計准則規定的企業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除稅收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稅前扣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均應遵循此項原則。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基礎、應計制原則,以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即權責的發生為標志,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同時還應輔之配比性原則,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滯後,從而正確確認損益。

稅前扣除及扣除憑證之具體種類

綜合現行稅收、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憑證的取得來源,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根據應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外部憑證可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

發生應稅項目的支出應當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應稅項目是指企業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勞務),營改增應稅服務(以下稱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銷售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的項目和免稅項目,包括視同銷售的項目。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企業在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發生應稅項目支出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發生非應稅項目的支出不需取得發票。非應稅項目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的項目。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已明確“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不需也無法取得發票,而應當取得相應的有效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非應稅項目款項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以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應特別注意的是,全面推開營改增後,發生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如預付卡銷售和充值、已繳營業稅未開票補開增值稅發票等)的情形,以及其他營改增期間的特殊情形,能否以及如何開具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規定執行。

常見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 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 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 從境內的農(牧)民等農業生產者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業生產者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 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對外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營改增後原則上應取得發票)。

(2)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5. 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 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

7. 撥繳職工工會經費,上級和基層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 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 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1. 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

企業實施股權捐贈的,應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取得接受股權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股權歷史成本開具的捐贈票據。

12. 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 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以及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4.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5. 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並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6. 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收款方簽收單據、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17. 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

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應在研發項目立項時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在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註一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並報送。還應當在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

並將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研發項目立項時設置的“研發支出”輔助賬等資料留存備查。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也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加計扣除。委託境外機構、個人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18. 簽訂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可將另一方發生的,不超過另一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

19. 企業自製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製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

20. 境內居民企業按所接受的企業或個人投資入股的技術成果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的,該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21.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稅前扣除及相關憑據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特殊支付項目還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有些特殊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憑證,但仍不能扣除。

1.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以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應以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

2. 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作為輔證。

3. (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稅前扣除。

4.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 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其受託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6. 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 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相關減免稅,但僅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葯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關於扣除憑據取得時限,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繳方式為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在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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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及扣除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及扣除憑證

稅收的本質。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或公共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的形式。稅收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稅收具有非直接償還性(無償性)、強制義務性(強制性)、法定規范性(固定性)。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於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然後再看該項支出對應的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諸多因素中,涉及項目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其實物載體就是扣除憑證。在預繳所得稅時,有效扣除憑證的作用尚不那麼突出,但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因必須取得有效憑證方能進行扣除,哪些憑證可以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此時也就成了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

每提到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發票,但是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應當只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的重要的一種,既不是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

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及扣除憑證的管理原則

真實性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在真實性原則中又蘊含著合法性原則,扣除項目和可扣除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暫循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各類扣除憑證應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各類憑證特別是發票,其來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稅收法規規定。

相關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即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必須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確定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各項支出的支付時間可由企業決定,但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不是估計、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則。即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稅法有特殊規定外,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權責發生制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一般性原則,也是會計准則規定的企業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除稅收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稅前扣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均應遵循此項原則。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基礎、應計制原則,以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即權責的發生為標志,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同時還應輔之配比性原則,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滯後,從而正確確認損益。

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內容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同時應注意相關經濟業務支付憑證的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從而鞏固其有效性。

據以稅前扣除的有效扣除憑證之具體種類

綜合現行稅收、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憑證的取得來源,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根據應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外部憑證可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

發生應稅項目的支出應當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應稅項目是指企業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時,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和免稅項目,包括視同銷售的項目。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企業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發生應稅項目支出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發生非應稅項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許)取得發票。非應稅項目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已明確“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不需也無法取得發票,而應當取得相應的有效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非應稅項目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也可以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常見的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購買不動產、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 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

(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❿ 有關企業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有哪些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不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還包括浮動利率。
(三)特殊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因此,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業向關聯方借款超過債資比標準的部分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 金融企業,為5:1;
2. 其他企業,為2:1;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關聯方利息支出的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不僅受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制約,還要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
許多財務人員看不懂財稅〔2008〕121號文件的規定,這條規定的意思就是:對於金融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權益性投資500%,其他企業超過20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未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稅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為3300萬元。20X2年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從其關聯方借款9900萬元,發生借款利息450萬元。
該公司債資比例為3(9900÷3300),大於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450×(1-2/3)=150(萬元)。
也可以這樣計算:
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萬元),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萬元)。
(四)關聯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項
1.計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不適合不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間借款。
2.權益性投資並不一定是實收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權益性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所有者權益數額,當所得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當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即:權益性投資為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三個數額中的較大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原話:「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3.債權性投資不限於直接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①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②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③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4.企業扣除關聯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可以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滿足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的,不得稅前扣除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文件規定非常明確,不再解釋。
四、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額扣除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條規定,很好理解,因為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應由投資者個人自己負擔,自然不屬於企業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計算公式:
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總額=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
五、利息支出業務必須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合法性是指無論支出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規定可作為費用支出,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比如,買賣銀行承兌匯票是日常工作中較為常見且具有代表性的業務,大多數企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息記入「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貼現息)」,所用的記賬依據通常為收據、自製付款憑單、非本單位名稱的貼現憑證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也不進行納稅調整,實際上這種做法為企業留下了相當大的稅務風險。
單純從票據上看,由於沒有取得合規票據(地稅利息發票),該筆貼現息支出也不可以稅前扣除。那麼企業如果取得地稅利息發票,可否稅前扣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顯然,出售銀行承兌匯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即使企業取得了地稅利息發票,也不得稅前扣除。
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倒底需要不需要取得發票
在實際工作中,除向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憑借銀行利息單入賬外,很多企業發生的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都是憑借收據或付款憑單列支的,在匯算清繳中都未進行納稅調整。
實際工作中,從所接觸過的企業來看,子公司支付企業集團「資金池」借款利息支出均未取得地稅局監制的發票。財務公司模式下一般使用自製的經銀監局備案的票據,結算中心模式下則使用自製的收據作為結算憑證。
這些結算憑證列支的利息支出可否允許稅前扣除?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幾個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3.《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從上述三項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1. 企業向關聯方收取的利息費用需繳納營業稅的,開發票;不繳納營業稅的,不需開具發票。
2.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收取利息的個人需要配合企業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並承擔相應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性稅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替個人「扛稅」即代為承擔這些稅款一般也很難被稅務機關同意稅前扣除。
3. 實務中,稅務機關對財務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具的經銀監局備案的票據通常予以認可,各子公司可以憑此票據做稅前扣除;而對結算中心開具的收據,稅務機關通常認定為不合規票據,不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應取得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
因此,「統借統還」不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據,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代開利息收入的發票,使用收據即可稅前扣除。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均應取得利息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
統借統還」不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要想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還應當有充足的證明材料(總部:銀行貸款合同、集團內借款利息費用分攤協議、統借統還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攤計算表等相關證明材料,子公司:實際取得借款額及支付利息費用的收據等相關證明材料)來證明自己的借款利息支出屬於「統借統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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