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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金融辦

發布時間:2022-12-16 06:45:50

⑴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什麼是互聯網保險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內具,實現資容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互聯網保險,指實現保險信息咨詢、保險計劃書設計、投保、交費、核保、承保、保單信息查詢、保全變更、續期交費、理賠和給付等保險全過程的網路化。網路保險無論從概念、市場還是到經營范圍,都有廣闊的空間以待發展。

⑵ 互聯網金融對保險公司

「相互保險」到底是什麼,互聯網+的參與蘊含怎樣的價值,未來又會給保險市場帶來怎樣的改變?
一、互聯網+相互保險到底解決了什麼問題?
1、價格
這是相互保險最大優勢,以最少的錢,辦最大的事。
目前國內傳統商業保險的保費由銷售成本、管理成本、間接賠付成本、直接賠付成本和利潤幾大部分構成。
而互聯網化的相互保險,由於銷售、管理以及中間費用很低,再加上其不考慮利潤因素,其真實保費可看作基本逼近於直接賠付成本。據預估其保費為現有消費型商業保險價格的30%以內,甚至可以達到10%左右。價格優勢非常明顯。
2、口碑
中國保險歷經多年發展,卻豎立起較差的口碑,如擾民、理賠難、條款復雜、高保費低保額等。造就這一現象有多種因素,但最重要一點在於任何商業保險公司,最終考核指標是盈利能力。正因此,商業保險公司,天然便具有侵佔被保險人利益的驅動力,或者說商業保險公司天生與被保險人利益之間有潛在的對立關系。
相反,相互保險,以保障為第一要素,每個成員既是貢獻者、也是受保障者。同時,藉助互聯網端優勢,使得資金、信息更加透明,方便會員參與決策與管理。這屬性註定互聯網化的相互保險組織利益與消費者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成為利益共同體,加深消費者對其的信賴度。
3、資金募集
相互保險經過幾百年的發展,被公認的最大問題在於,募資能力弱。即當極端事件發生時,由於沒有資本市場力量的介入,很有可能會擊穿賠付准備金,造成理賠困難。
造成這種情況發生,主要源於兩點:
1)信息不通暢。在過去,很難短時間內將籌資等重要信息,及時通知到每位會員。
2)支付障礙。即會員很難在短時間內將資金歸結到位。
在過去制約相互保險發展的這兩點掣肘,藉助移動互聯網高速發展,在線支付非常成熟的今天,已經幾乎不復存在。
另外,目前相互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在國內上市,也是未知數,但從國外發展經驗來看,上市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比如日本第一大壽險公司——第一生命保險公司,2010年4月1日由相互制改組為股份公司,同時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擁有日本最大股東數,約137萬人。
二、中國擁有適合相互保險發展的土壤
1、信任缺失
數據顯示,在美國,1900年到1936年間,至少有15家股份制壽險公司轉為相互制。其中不乏最大的三家保險公司——大都會、保平和保德信。
推動這一浪潮的主要原因——信任危機。
美國壽險公司在推銷保單時誤導宣傳,忽視保單持有人的權益;採取割喉式的競爭模式,許諾投保人高額回報;投資紀律鬆懈,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盛行,甚至,數個大型壽險公司相繼爆出醜聞。
在此背景下,1905年紐約州成立由參議員阿姆斯特朗為首的委員會,開展對保險業調查。調查的結果令人吃驚,如公司辦公費用浪費驚人;保單持有人利益被忽視;代理人的傭金和公司官員的薪水太高等等。
因此消費者對股份制保險公司產生排斥,更加信任非盈利性的相互型保險,從而逼迫當時股份制保險公司轉型為相互保險。這一點,與國內目前的保險市場現狀頗為相似。
2、集體文化
國人從宣傳教育到處事習慣,都擁有非常深厚的集體文化,提倡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美德。而這種觀念正是相互保險的核心,相互保險雖然初入國內市場,但在這種文化土壤之下,消費者可以無縫對接,且產生粘性。
3、政策支持
2014年8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且明確提出「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後2015年中國保監會印發《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除此之外,在今年李克強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兩次提到了「互聯網金融」,並明確要求2015年要「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三、相互保險消費者認可嗎?
早在保監會相關辦法正式出台前,國內已有相關機構先行進行了試水。比如目前國內規模較大的相互保障組織——誇客聯盟,上線第一個月,就吸引了近十萬會員加入。發展速度之快令人難以想像。
該機構負責人在電話中坦言,快速發展得益於會員之間的相互推薦,更有會員主動致電,給誇客聯盟提出推廣建議,並在線下義務設攤幫助推廣。另據透露,雖然誇客聯盟推出了免費加入活動,但是付費加入會員依然佔到了70%左右的比例。
對於原因,他表示,這其實反應了目前國內保險業的現狀:市場空間巨大,但缺少好的保障形式,消費者尤其是80後用戶不願買單,誇客聯盟的出現正好彌補這一空白。
同時該負責人還透露,誇客聯盟已准備向中國保監會申請相互保險牌照,目前相關工作正在籌備當中。
據了解,根據2011年瑞士再保險發布的《亞太區和中國風險態度及保險調查》顯示,超過三分之二的中國被調查者未來12個月打算購買保險,但很多人遲遲沒有採取行動。
目前我國的保險深度、密度在全球來看都比較落後,發展空間巨大,如何激活這個存量市場,也許互聯網+相互保險就是一個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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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實行日期是什麼呢

施行日期:2021年2月1日。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據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已於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一、背景
隨著互聯網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銀保監會發布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互聯網科技企業、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我會對反饋意見逐條梳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已納入相關監管制度。
二、工作原則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修訂工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決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問題導向,堅決貫徹落實各項防風險措施;二是統籌推進,做到互聯網保險制度協調統一;三是服務實踐,做到監管制度務實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審慎包容,引導新型業態健康合規成長。
三、基本內容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范內容包括:釐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路平台,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規范保險營銷宣傳行為,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准;全流程規范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互聯網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⑷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1

2020年12月14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下發,當看完新舊規定對比後,發現現行營銷體制會面臨巨大改變,從以下兩方面來討論:
一、保險機構直面客戶:
壽險行業目前的銷售模式是由友邦人壽,在90年代初引入大陸的「代理人模式」。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和保險公司簽的是代理合同,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銷售它的產品;
除了保險代理人,還有保險經紀人,在保險法中是這樣描述的「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保險經紀人在國內還是一個新興的職業,由於保險經紀人的客觀中立,站在客戶的立場,為其量身訂制符合需求的,性價比最優的保險組合方案。這種購買保險的方式越來越受到市場的青睞,被大眾所認可。
單一銷售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不符合信息對稱、貨比三家的大眾消費心裡,尤其在互聯網時代,就更為尷尬。
無論是保險經紀人、還是代理人,最大的價值就是手中擁有的客戶,而現在互聯網保險改變了這個格局,按照新規的規定, 互聯網保險必須由保險機構通過「自營網路平台」開展,其他任何機構、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保險機構直接面對客戶。
客戶真的具備這個能力嗎?自己去逐字逐條看條款,做健康告知,根據自己的家庭財務情況、身體健康情況、選擇保額、選擇最利於自己承保條件的產品,即使把產品簡化,條款敘述人性化,大多數人可以做到,時間呢?這得花費多少時間,投入多大的精力去瀏覽、研究、對比,這還只是投保之前,投保中的健康告知、投保後如何保證合同的有效、發生理賠時如何索賠?
保險是特殊的商品,它的大量瑣碎、復雜的服務是發生在成交以後。
再來看第二點:
二、保險產品的開放:
互聯網保險發展近10年,壽險行業並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產品限制。
舊的《互聯網保險監管暫行規定》關於產品,在第七條中是這樣寫的: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
(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三)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公布上述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險種范圍。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2015年

而這一條,在今年的新規定中被刪除了。新規第九條完全刪除了上述限制,改由保險公司自行決策。

第九條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應在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形態簡單、條款簡潔、責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後服務的保險產品,並充分考慮投保的便利性、風控的有效性、理賠的及時性。
保險公司開發互聯網保險產品應符合風險保障本質、遵循保險基本原理、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並滿足銀保監會關於保險產品開發的相關監管規定,做到產品定價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進行噱頭炒作、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0年
也許某一天你會發現:任何一款保險代理人銷售的產品,你都能在互聯網上發現一款類似的產品,而且價格更為優惠、投保更為簡單。
看到這里,是不是有一種感覺,不久的將來,客戶買保險,直接在網上找產品,自己購買就可以了,不用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了?
我覺得恰恰不是這樣的。
一、保險產品設計得再簡單,條款之間的細節差異,不是業內人士是很難掌握的,通過自學去了解、掌握不是不可以,就是時間的付出,各種咨詢、各種瀏覽,所以,還是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
二、健康險的健康告知要怎麼做?
三、保險是長期的保障,在漫漫幾十年中,手機換了,地址變了、身份證到期了、受益人變化了等等,
每年要續交的保費,尤其是一年期的,客戶都要自己去處理,了解流程,還要及時,更不要說理賠?
四、簡單的、保費不高的產品可以在線上解決,基於全家的風險保障規劃,是需要做深入溝通,包括了財務狀況、身體、遺傳、家庭結構等的信息,保險不是簡單的賣給客戶一個產品,是解決問題。
這些都是需要人工一對一的服務,社會的進步是分工越來越細,保險是金融服務業,是貫穿人一生的風險保障規劃,是人工智慧、機器代替不了的。

⑸ 互聯網保險金融規定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申辦互聯網金融服務需要哪些條件

互聯網金融是指依託互聯網、移動通信和大數據處理等技術手段,提供第三方支內付結算、移動支付、網容絡信貸、眾籌融資(股權)、金融產品銷售、電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務的法人企業;以及傳統銀行、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設立的創新型網路金融機構、電商機構、專營機構和研發中心等。
申辦互聯網金融服務需要條件 :
第一,必須按業務分類取得批復文件:銀行牌照歸銀監會批,第三方支付平台歸人民銀行批,基金、券商、期貨歸證監會批、保險歸保監會批、融資租賃典當歸商務部批、小貸、融資擔保歸省金融辦批;
第二,不同業務有不同的注冊資金要求;
第三、對高管人員有相關從業資格要求;
第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要求;
第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七,有權審批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⑺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有什麼

政策一:
央行下發《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支付機構內網路支付業容務管理辦法》草案,徵求對第三方支付做出限制,包括第三方支付轉賬、消費將被限制,如單筆消費不得超過5000元,月累計不能超過1萬;單筆轉賬不能超過1000元,年累計不能超過1萬等。
政策二:
央行和銀監會聯手發出《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
通知對交易限額作了要求,包括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客戶提出申請且通過身份驗證和辨別後,在臨時期限內,可以適當調整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
第三方支付規模和次數被限制,用戶投入網路理財產品的資金規模也被限制。如現在使用余額寶轉賬工行限額5000、農行限額10000等顯示。

⑻ 互聯網金融 保險公司

大型傳統保險公司和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不同方面:
1)在監管規則上,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與傳統公司並無區別,大型傳統保險公司可以做的業務,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大部分也可以做,險種和經營地域上也沒有限制,只要是獲得資質的公司,都是可以信任的。
2)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的優勢集中體現在其與生俱來的互聯網基因,能不斷捕捉場景和開發符合互聯網思維的產品,可以主動去發現和對接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在此方面,傳統保險公司由於方方面面的原因顯得力不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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