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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自律倡議

發布時間:2022-12-13 05:22:04

㈠ 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

風險存在: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讓人眼花繚亂,但實際上我國互聯網金融產業還處於初期發展階段,存在四大主要風險:
一是互聯網金融風險比傳統金融行業大。金融行業和互聯網行業本身就是高風險行業。互聯網金融屬於互聯網與傳統金融的融合與創新,其風險遠比互聯網和傳統金融本身要大。此外,互聯網金融中普遍存在的跨業經營,非傳統金融行業進入到金融領域,對金融風險和管控存在認識不足和能力不夠的問題。當下「余額寶」發展如日中天,但其實存在的風險與我國資本市場是一致的,任何企業無法保證投資者能持續不斷的獲得高於銀行存款的回報。一旦達不到所承諾的預期收益或出現基金困損,所帶來的風險將是巨大的。

二是互聯網金融創新太快,而監管模式和手段還比較落後。由於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互聯網公司、通信運營商等非金融類企業紛紛進入金融領域攪局,傳統金融產品加快了創新步伐,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新產品、新業態與新模式不斷涌現,而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還相當滯後。傳統金融監管缺乏對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監管,跨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尚未形成,部門間職能不清等導致互聯網金融行業還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地方。

三是整個社會信用環境缺失,產業發展環境還不完善。社會誠信體系是互聯網金融的心臟。而當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有的公司利用互聯網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資,損害投資者利益;以個人信息牟利現象比較嚴重,個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民眾對互聯網金融知識還比較缺乏,影響了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規模進一步拓展;政府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和有關公共服務未能及時配套。

四是金融市場環境還不完善。當前,我國金融行業發展不充分,金融業開放度不夠。金融牌照嚴格管制、行業壟斷明顯、利率市場化進程緩慢、存款保險制度缺失、多層次金融監管體系尚未建立等。金融市場環境不完善給互聯網金融帶來了諸多不確定性。

風險規避:四大問題不僅制約著互聯網金融發展,同時也給互聯網金融產業鏈中的企業與投資者帶來了極大風險。如何規避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快速發展,需要政府、行業和投資者三方共同努力。

對政府而言:需要盡快改變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建立金融監管部門與互聯網監管部門聯合的跨部門監管機制。將互聯網金融企業由審批制逐漸過渡到備案制,列出負面清單。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探索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機制。加快利率市場化和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進程,倒逼傳統金融機構改革。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個人信息行為。

對行業而言:加強行業自律,對損害投資和利益、導致行業惡性競爭的市場主體形成行業懲罰機制。充分發揮金融行業協會、互聯網行業協會的作用,倡議互聯網金融行業維護行業競爭秩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自覺防範管控風險和維護公共利益,共同維護行業利益。同時,要倡導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探索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規范。

對投資者而言:投資者需要提高風險意識和投資管理水平,認清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不要輕信企業所承諾的固定收益率和「零風險」的過度宣傳。形成良好的網路使用習慣,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技能。

唯有政府、行業和投資者齊心協力,共同打造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環境,互聯網金融才能在不斷創新中承載更多使命,倒逼金融機構改革,推動金融行業市場化進程和給普通投資者更多投資理財選擇,金融行業也將成為一個充滿競爭的行業。(作者: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信息部高級經濟師)

㈡ 三大金融協會聯合發聲: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

【摘 要】 《倡議》指出,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


文 嚴沁雯

編輯 袁滿



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下稱《倡議》),提出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倡議》指出,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從六方面對行為規范提出要求:


一是 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


二是 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


三是 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四是 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


五是 對發行、售賣、購買主體進行實名認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錢工作。


六是 不直接或間接投資NFT,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




2021年10月31日,國家版權交易中心聯盟、中國美術學院、浙江省杭州互聯網公證處、央視動漫集團、湖南省博物館、螞蟻集團、京東 科技 、騰訊雲等機構共同發布了《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公約》,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數字文創作品為噱頭,實質發行和炒作虛擬貨幣的行為;抵制任何形式的數字文創作品價格惡意炒作,防範投機炒作和金融化風險。


而在國際 社會 ,各國監管態度並不統一。


2022年2月,韓國金融監督局(FSS)宣布將加強對包括NFT在內的新交易資產的監控;同月,美國財政部亦發布《通過藝術品交易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的研究》報告,指出NFT市場可能會帶來新的風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則表示目前沒有計劃對NFT領域進行監管。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蘇宇曾撰文指出,非同質通證在法律上的定性尚屬模糊,其潛在風險及監管需求亦未得到充分認識。 截至目前,非同質通證的發行、使用和交易等仍然需要藉助整個數字通證的法律架構,必要的分化和分流仍然有待 探索 ,這都不利於對非同質通證實現精準監管或治理。 盡管在可預見的未來,非同質通證蓬勃發展的確定性受到專家認可,但非同質通證的法律治理仍然任重道遠。


《倡議》同時強調,踐行 科技 向善理念,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


確保NFT產品的價值有充分支撐,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防止價格虛高背離基本的價值規律。保護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真實、准確、完整披露NFT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㈢ 互聯網保險金融規定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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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國家政策有哪些比較重要的

國家對互聯網金融有以下政策: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㈤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市場上各類NFT業務平台應當立足於「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業務宗旨,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1

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明確表示堅決遏制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通證)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此次倡議,既肯定了NFT的積極作用,即「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又對NFT相關金融風險進行了提示,提出要警惕NFT存在的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這對於「正當紅」的NFT來說,是及時和必要的。

NFT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化憑證,具有唯一、不可分割和可追溯等特性,可用來標記特定資產的所有權。理論上來說,現實世界的任何物品,包括一首歌曲、一張繪畫、一段文字、一件游戲道具等,都可以製作成為NFT,其應用范圍取決於人們的想像力。

正因為發展空間充滿想像,近兩年全球颳起一股NFT風潮,國內互聯網企業也相繼推出NFT平台,多個產品一經發布即售罄。與此同時,一些非法金融活動也隨之滋生。比如,不少機構打著NFT的旗號,變相進行非法虛擬貨幣和代幣融資交易;有的NFT底層商品暗藏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

還有個別NFT平台與海外公鏈結合,將NFT提到數字錢包再到海外平台銷售,以達到洗錢目的,長此以往極可能引發資金外逃、外匯管理體系被架空等問題,將影響金融秩序和經濟社會穩定。

NFT的價值核心是為現實世界提供一個上鏈渠道,充當物理世界和數字世界的連接橋梁。當前一些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無疑偏離了正軌,破壞了行業生態,倘若任由發展,勢必將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對行業的健康和長遠發展不利。

好經不能念歪了。NFT不是行騙的招牌、炒作的噱頭,NFT行業更不能陷入急功近利、「撈一把就走」的歧途。有關部門還應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填補監管空白,為NFT健康發展「排雷」。

要以法律法規明確NFT相關活動本質屬性,從定性上將NFT去金融化,並制定準入門檻和行業標准,規范NFT發行、交易、保存等流程。同時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方法,嚴厲打擊利用NFT洗錢、非法集資等行為,以規避可能的金融或法律風險。

任何創新都應以合法合規為前提,對企業和平台而言,應踐行科技向善理念,加強基礎研究,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並確保NFT產品的價值有充分支撐,防止價格虛高背離基本的價值規律。

代表著區塊鏈技術應用新方向、被賦予「萬物皆可數字化」美好願景的NFT,既需要市場的繼續探索、努力開拓,也需要監管部門的包容審慎、規范引導。消費者也應堅守正確的.消費理念,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遠離NFT相關非法金融活動,謹防上當受騙。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2

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質化通證)潛藏的金融風險正備受重視。

日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以下簡稱「倡議書」)。記者注意到,此前已有一些平台在打擊相關風險炒作。例如,微信封禁或下架了一批數字藏品平台公眾號;螞蟻鯨探(螞蟻集團旗下數字藏品平台)也發布了違規用戶處罰公告,下架違規賬號超180個。

禁止「交易」是關鍵詞

具體來看,倡議書提到「堅守行為底線,防範金融風險」。其中明確表示,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包括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等。另外,倡議書強調,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對《證券日報》表示,NFT對文創行業有促進作用,藝術品數字化和藝術創作數字化是大勢所趨。但是,NFT在售賣過程中,出現了金融化的傾向,尤其是二級市場的開放,進一步刺激了消費者的炒作心理。本次提出倡議的是金融口的自律組織而非文化類組織,這就說明數字藏品金融化的問題已經凸顯出來並被監管部門關注到了。

另外,針對三家協會的倡議,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合夥人虞磊珉律師解讀認為,本次三家協會發布的倡議書中關於「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

上述交易方式都具有典型的金融交易特徵,意在提醒現在市場上各類NFT業務平台應當立足於「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業務宗旨,避免開展交易所業務,斬斷違規NFT業務呈現出來的金融證券化「苗頭」。

業界普遍認為,目前國內數字藏品呈現幾個特點:第一,削減了NFT自帶的金融屬性;第二與虛擬幣劃清楚界限。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盤和林對《證券日報》表示,NFT的風險並非技術層面,NFT在確權藝術品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去中心化的特點,這就給洗錢和詐騙提供了土壤,有人利用人們對於NFT的誤解,來進行投機。

他認為,當前很多金融機構對NFT缺乏客觀全面的認知,防範風險是有必要的。對於目前國內數字藏品平台來說,關鍵詞仍是禁止「交易」。

多家平台正加大違規懲處力度

早在今年2月份,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而此次,倡議書無疑也給NFT市場的過度炒作帶上「緊箍咒」。

事實上,數字藏品的私下交易炒作並不罕見,4月14日,《證券日報》記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嘗試檢索「數字藏品」,可以找到了不少私下交易賣家,個別數字藏品甚至標價上千元。記者嘗試與一位賣家聯系,發現最終需換平台採取私下交易方式,但私下交易的方式往往存在較大的詐騙風險。

另外,記者注意到,此前螞蟻鯨探及微信方面均對數字藏品平台相關違規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在3月21日,螞蟻鏈旗下鯨探發布的違規用戶處罰公告顯示,根據違規嚴重程度對違規賬號採取階梯式處罰,包括永久限制藏品轉增、賬號封禁等。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螞蟻鏈鯨探已經對部分違規賬號(獲取、轉增功能永久封禁)處理超180個。

鯨探方面對《證券日報》表示:開展業務之初,我們明確反對數字藏品金融產品化,加強實名認證、風控核身等技術手段,保障用戶向好友正常轉贈藏品需求的同時,抵制一切形式的潛在炒作風險,包括持續治理嚴重違規作弊的非常規用戶,並進行防欺詐提示。

據鯨探轉贈須知描述,官方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數字藏品轉賣行為。用戶購買擁有數字藏品達到180天,可以向其他實名用戶發起轉贈,為防止炒作,受贈方接收數字藏品滿2年後,可以再次發起轉贈。

3月底,微信則是大規模封禁了一批數字藏品平台公眾號,涉及的平台超十個,均為中小型數字藏品平台。微信方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僅提供數字藏品展示和一級交易的公眾號,要求提供和國家網信辦已備案認可的區塊鏈公司的合作證明作為資質證明,不支持提供二級交易。

另外小程序目前則只支持數字藏品展示和一級贈送,數字藏品交易和多級流轉屬於未開放范圍,如有發現繞過等對抗行為,會根據違規程度封禁能力或下架處理。

微信方面強調,後續將密切關注行業動向和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與調整規則。

歐科雲鏈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孫宇林對《證券日報》表示,「結合此前大量涉及數字藏品的公眾號和小程序以及違規賬號被封,加上此次三協會倡議的發布,預測未來該領域的監管會逐步收緊,對數字藏品平台的合規性要求也將越來越嚴格。」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3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呼籲會員單位,共同發起關於防範NFT(非同質化通證)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近年來,我國NFT市場持續升溫。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

對此,三協會倡議,堅守行為底線,防範金融風險。一是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二是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三是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四是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五是對發行、售賣、購買主體進行實名認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q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間接投資NFT,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

同時,三協會還倡議,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確保NFT產品的價值有充分支撐,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防止價格虛高背離基本的價值規律;保護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真實、准確、完整披露NFT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建議,投資者應充分認識NFT的價值和風險,不參與NFT非法炒作和交易。普通投資者對虛擬貨幣、ICO、NFT等難以充分了解,建議不進行盲目投資,應自覺抵制各類誘惑,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㈥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屬於法律法規嗎

屬於的法律法規的,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各類違規催收暴力催收等問題日漸突現,但與催收有關的法律法規尚處於空白。
3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協會」)在北京發布《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下稱《催收自律公約》),並舉行簽署儀式,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鄒瀾出席儀式並發表致辭,部分網路借貸、互聯網銀行、互聯網消費金融相關領域從業機構代表參加了儀式並簽署公約。
李東榮在會上表示,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快速發展,對應的互聯網金融債務催收相關業務也在迅速發展,但這兩年也出現了一些不當債務催收的行為,導致侵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事件頻頻發生,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給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也帶來了不利影響。國務院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辦公室對債務催收問題非常重視。
基於此,協會在相關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工作,包括研究國際國內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廣泛徵集政產學研各方面專家的意見,經過多輪論證,研究制定了《催收自律公約》。
李東榮介紹,《催收自律公約》吸收了國際催收相關政策,同時結合了新興債務催收方式「以線上催收為主、線下人工催收為輔」、「以大數據獲取信息為主、信息安全意識不強」、「催收外包較多、缺乏流程管理」等特點,形成本土化、可落地的方法措施;
同時,《催收自律公約》主要針對不當催收、信息保護、外包管理等當前債務催收最突出的問題劃定底線;此外,從互聯網金融行業生態考慮,《催收自律公約》注重平衡債務人保護與債權人保護的關系,既約束了債務催收行為,規范了債務催收管理,又強調從業機構應主動配合各相關部門建立失信債務人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對債務人也有一定的約束。
鄒瀾介紹,《催收自律公約》填補了規范互聯網金融債務催收行為的制度空白,是及時且必要的,將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形成有力支撐,有利於行業長遠發展,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協會要持續開展消費者知識教育和信用意識教育,進一步完善行業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創造良好信用環境。
《催收自律公約》共5章31條,主要適用於規范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行為,確立了遵紀守法、規范審慎、保護隱私、嚴格自律的基本原則,從失信懲戒、業務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投訴處理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債務催收行為的正負面清單,設定了執行與懲戒機制,旨在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相關當事人及從業機構合法權益。
《催收自律公約》提到,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以利息、違約金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債務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超出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得對超出部分進行催收。
另外,根據《催收自律公約》,從業機構實施債務催收外包,應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審慎選用外包機構,明確劃分經濟法律責任,持續關注催收外包機構的財務狀況、業務流程、人員管理、投訴情況等,確保外包機構遵守本公約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從業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㈦ 怎麼舉報貸款公司

一、登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官網;
二、首頁右側點擊【舉報平台】;
三、提交投訴信息提交即可。
拓展資料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2015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上海黃浦區召開成立會議暨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上海市市長楊雄和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共同為協會揭牌。
協會簡介:
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表決通過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章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等基礎制度,簽署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自律公約》、《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倡議書》。同時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李東榮當選為首屆協會會長。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成立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是我國行業協會脫鉤改革後第一個承擔特殊職能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為建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登記體製做了有益的探索。協會旨在通過自律管理和會員服務,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保護行業合法權益,推動從業機構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引導行業規范健康運行。
出席協會成立會議的首批單位會員有425家,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基金、期貨、信託、資產管理、消費金融、徵信服務以及互聯網支付、投資、理財、借貸等機構,還包括一些承擔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研究教育職能的機構,基本覆蓋了互聯網金融的主流業態和新興業態。

㈧ 如何規范完善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要求我們必須加強監管工作。根據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具體情況,本文建議採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盡快制定互聯網金融法規,為互聯網金融市場治理提供法律依據。

第一,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范圍進行明確界定,並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及時更新。

第二,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從業資格,劃定合法業務范圍,明確服務提供方對公眾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准則。

二、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並推進行業自律。

第一,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和范圍,統一由主要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主體實行分層分級管理,明確每層對象的監管機構和監管政策,並建立跨層級跨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

第二,加大技術監控手段的投入,動態捕捉行業的風險動向,建立靈活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第三,互聯網金融企業應加強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標准規范,以保護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公眾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意識教育。

互聯網金融企業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公眾的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宣傳,拓展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教育渠道,增強公眾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㈨ 如何加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有哪些資質要

日前,有消息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3月下旬在上海掛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目前互金協會籌備工作已基本就緒。協會已經制定了五大基礎制度。現啟動協會首批擬發展會員單位會員代表的報名工作。按目前安排,協會掛牌最快預計在3月10日以後。
目前,已明確了加入協會單位的基本要求。同時,還對部分入會條件進行了細化。如要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網路平台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在經營期間未出現過重大經營事故或重大違約事件和;股東和管理層無不良記錄且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值得一提的是,協會還明確了個人會員的身份。據介紹,從事互聯網金融理論研究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關心與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各界知名人士均可申請加入。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入會標准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已漸行漸近。
2月25日,有互聯網金融企業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其所在的企業已經收到《關於報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單位代表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協會籌備工作已基本就緒,即將組織召開協會掛牌成立有關會議。現啟動協會首批擬發展會員單位會員代表的報名工作。
《通知》還要求,各會員單位將相關資料於3月3日前反饋至協會。
上述互聯網金融企業負責人稱,按目前安排,協會成立最快預計在3月10日以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獨家獲悉,擬申請會員入會時亦與協會簽定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公約》(下稱《自律公約》)和《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倡議書》(下稱《倡議書》),並交由協會統一保管。
「目前協會已制定了五大基礎制度,除了《自律公約》和《倡議書》以外,其餘三項分別包括《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章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以及《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會費管理辦法》。」有知情人士透露。「值得一提的是,協會還明確了個人會員的身份。」
據介紹,從事互聯網金融理論研究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關心與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各界知名人士均可申請加入。「不過,為保證個人會員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會員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由至少兩家常務理事單位書面推薦。」該人士稱。
明確會員入會標准:要求三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在協會五項制度出台前,協會委託專業研究機構開展多輪調研和座談,聽取了傳統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等從業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充分了解互聯網金融企業客觀實際。」對此,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在各項制度初稿基礎上,分別組織多輪不同層面專題研討,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在此過程中,人民銀行條法司給予大力支持,對《指導意見》進行了悉心講解,並從法律法規專業角度多次提出寶貴意見。根據所提意見反復修訂,形成5項制度的徵求意見稿。」
不僅如此,協會還向包含「三會」在內的各籌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徵求針對5項制度的意見,在匯總意見後,工作組對各項制度意見逐條處理,並與有關意見提出單位溝通一致,形成現稿。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自律公約》中對互聯網金融作出了明確定義,即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以及互聯網消費金融等業態。
此外,協會對關於加入協會單位的基本要求亦進行了明確,一是經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隊公司、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二是經批准設立的清算機構;三是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支付機構;四是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士;五是經相關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六是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單位。
與此同時,協會還對部分入會條件進行了細化。如要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網路平台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在經營期間未出現過重大經營事故或重大違約事件和;股東和管理層無不良記錄且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此外,經相關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承諾接受協會對其的業務指導,接受協會的委託開展工作,均可加入協會。
要求會員創新要有譜 風險太大不參與
值得一提的是,《自律公約》中特別強調,不得開展風險不可控的畸形創新,防範互聯網金融新產品、新技術可能帶來的風險。
對此,前述互聯網金融企業負責人認為,主要是在監管層看來,互聯網金融在提升效率,提高服務水平的同時也具有風險傳染性、高關聯性等特徵。
「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存在獨有的科技風險,IT基礎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出現問題後會迅速傳播,加大風險處置的難度。」該負責人稱。「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在突破時空的局限,提升金融效率的同時,帶來了資金跨境、跨區域流動,金融機構經營范圍混業化、模糊化,加大了反洗錢、打擊非法集資等工作的難度。」
一家互金平台負責人也稱,「比如,某些平台給股票提供2倍,甚至5倍以上杠桿配資業務,一旦股票暴跌,一兩次就爆倉了。」
上述互聯網金融企業負責人表示,協會的一個職責就在於,要積極收集、整理、研究互聯網金融的服務領域的風險案例,及時向會員提示相關風險。「此舉就是告訴會員都要謹慎點,創新要有譜,風險太大、杠桿太大的會員別參與。」該負責人直言。
在風險控制方面,據該負責人介紹,協會要求會員嚴格執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以外,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同時,協會亦要求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管,實現客戶資金與會員自身資金分賬管理。」該負責人強調。「此外,不得挪作客戶資金,確保專款專用,資金存管賬戶接受獨立審計並公開審計結果。」
除此之外,會員應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這一點也被提到了相當的高度。
「會員應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制度;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宣傳和培訓工作;接受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反洗錢調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根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偵查機關要求,對洗錢或恐怖融資資金採取凍結措施。」該負責人稱。
此外,會員應建立信息溝通與共享機制,及時向協會反映市場信息與行業情況,報送業務數據和信息。報送業務數據和信息,共同推動建設權威、可靠的互聯網金融行業信息服務平台,為行業管理和市場發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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