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消費者八項權益
金融消費者八項權益即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里指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規范,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並自覺維護金融消費者 8 項基本權利。
1 、 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2 、 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及時、真實、准確、詳細地向金融消費者說明可能影響決策的因素,不得虛假宣傳;
3 、 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依法嚴格尊重消費者意願,消費者自主選擇、決定要不要買金融產品或服務;
4 、 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立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不得阻攔金融消費者走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免本機構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的民事責任;
5 、 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在內部建立多級投訴機制,完善投訴程序,建立投訴查詢系統,提高消費者投訴效率,接受監督;
6 、 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加強消費者教育,組織金融知識普及活動,使消費者提高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
7 、 受尊重權:相關機構需要尊重消費者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歧視、差別對待;
8 、 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嚴格防止消費者的信息泄露,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
『貳』 金融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金融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和隱私受保護的權力。
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有個共同的名字——「金融消費者」。而隨著金融產品與服務的日趨豐富,一些不法分子試圖侵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金融消費糾紛頻發。為了幫助廣大金融消費者提升風險責任意識和理性維權意識,維護金融消費的安全與穩定,今天,我們就跟大家介紹下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八大權利。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依法享有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行決定,不得強買強賣。
『叄』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金融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
其權利參考如下:金融獲知權;金融消費自由權;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享受金融服務權。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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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金融消費者八大權益
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三、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統籌規劃,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九)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十)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伍』 金融消費者8項基本權利
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1、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2、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4、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應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5、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6、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強化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行為,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活動,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7、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8、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陸』 國際社會怎麼做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國普惠金融發展報告(2017)》精選(十三)
當前,在普惠金融得到大發展、金融服務逐步覆蓋「長尾」群體的情況下,「中小微弱」作為普惠金融的重點服務對象,過去長期被排擠在金融領域之外,因而金融知識相對欠缺,金融經驗不足。
這一群體極易形成認知上和行為上的偏差,導致自身利益受到威脅。金融機構可能會利用他們的弱點向其推銷不適合的產品和服務,導致他們面臨的風險被放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迫在眉睫的的工作。
目前我國尚待建立獨立的金融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金融機構行為風險管理不足,監管部門的金融行為監管與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
相較而言,國際社會已經在這方面做了較多努力,借鑒國際經驗,補國內之不足,是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從而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途徑。下文將介紹幾個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經驗。
01
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2010年7月,奧巴馬總統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該法案的第十篇《2010年消費者金融保護法》的核心是設立專門、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負責監管聯邦金融消費者法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和提供。這些規定構成了後危機時代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制的主要法律基礎。
監管機構
2008年次貸危機後,美國迅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消費者保護,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消費者監管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為了在聯邦政府中為消費者保護創造一個單一的責任點,「多德―弗蘭克法案」將以前由七個聯邦機構共享的許多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合並到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02
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2000年英國頒布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2008年起,英國政府明顯加大了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程度,先後公布了《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強化現有框架》、《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特殊解決機制》等改革方案。
監管機構
英國的《2012年金融服務法》對英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產生了三個獨立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以及由原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拆分形成的審慎監管局(RP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其中FCA是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完全由監管的公司提供資金和收取費用,對財政部和議會負責,負責整個金融業的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
03
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法案》,並將其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性法規,明確了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銀行法》、《存款保險公司法》、《信託和貸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協會法》等法案中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條款。
監管機構
2001年,加拿大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署(FCAC)確保聯邦監管的金融實體遵守消費者保護措施,促進金融教育,提高消費者對其權利和責任的意識。除了FCAC外,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辦公室、存款保險公司、金融交易和報告分析中心也有一定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FCAC與其他監管者之間建立了相關協調工作機制。
04
世界銀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
2012年6月,世界銀行發布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良好經驗》(以下簡稱《良好經驗》)。《良好經驗》中提出了適用於整個金融消費服務領域的39條通用良好經驗建議,其中包括6條有關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建議:
法律為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提供清晰的消費者保護規則,而且要做出恰當的制度安排,保證這些規則得以完全、客觀、及時和公正地實施和執行。
特定金融行業的協會(必要時與金融監管當局和消費者協會協商)要為相關金融行業制定行為准則。這些行為准則應當得到行業內所有金融機構的遵守,並由一個法定機構或者有效力的行業自律組織監督實施。同時,一些金融機構設計的自願行為准則擴大了這些行為准則內容。這些行為准則都應當得到廣泛宣傳。
審慎監管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兩個獨立的機構,也可以置於同一個機構內。但是,無論機構如何設置,在審慎監管部門和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之間的資源分配必須能夠保證有效地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
所有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法律實體都必須取得特許執照(或登記),而且他們的市場行為(如涉及零售客戶的營業行為)必須受到合適的監管當局的監管。
司法系統必須確保能夠在所有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糾紛方面,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可負擔的、及時的和專業的最終解決途徑。
媒體和消費者協會應積極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
05
普惠金融聯盟(AFI)金融消費者保護指南
2014年,AFI在監管部門如何保護數字金融消費者的指南中重點指出了將數字金融消費者置於風險之下的六個薄弱領域,並提出了解決措施,包括:
關於信息不充分或不完整問題,要建立信息披露與追索救助法規和標准。
與技術有關的風險,實施最低產品設計標准。
關於代理商行為,出台代理商選擇、培訓和監督標准。提供良好行為激勵,檢查代理商及外包代理網路管理者的合同模板。明確告知用戶,金融服務商要為其代理商的行為承擔責任。
對於消費者對新型服務和新服務商缺乏經驗問題,要建立充分的運營風險管理系統,確保企業、經營模式和客戶資金的安全。
對於客戶數據隱私,出台關於客戶數據所有權、數據保密、收集、分享、糾正和控制機制的法規。
對於第三方和業務外包,需要金融服務商通過電信公司或代理商提供服務時仍要對服務承擔責任,包括建立和維持充足的投訴和追索救助機制的責任。
從以上典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可以看出,國際社會在積極地、全方面地推行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管是立法還是監管方式上都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詳細內容參見《普惠金融能力建設――中國普惠金融發展報告(2017)》第十三章《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
『柒』 美國是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
收藏推薦 作為消費大國和消費者權益思想的發祥地,美國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不斷完善立法並加強執法,完備的法律體系對國內消費有著重要的助推作用。美國沒有全國性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主要通過對某些商品的單項立法來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相關立法始終以消費者權益為重心,原則是將消費者作為弱者予以充分保護。譬如1956年開始實行的《冰箱安全法案》,要求生產廠家保證冰箱門能從裡面打開,以避免兒童誤入冰箱引發危險。《產品責任法》則將「心靈創傷」納入賠償范圍,即在消費權益領域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概念。民以食為天。美國的相關法律也將人身健康和食品安全置於重要地位。美國以《聯邦食品、葯物和化妝品法》為基礎,通過不斷立法來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逐步形成了綜合性與具體性法律法規相統一,聯邦、州和地方立法相結合的幾乎涵蓋所有食品管理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為食品安全設立了嚴格標准,並制定嚴格的監管程序。消費者權益一旦受到侵害,美國法律對企業主的違法行為將予以嚴厲懲罰。除啟動司法程序外,還有嚴格的召回制度和高額懲罰性賠償政策,罰款金額可以達到幾億乃至數十億美元,甚至會讓企業主傾家盪產。
『捌』 金融消費者八大權益
1 、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必須保證金融投資者的財產安全;
2 、知情權:金融機構必須及時全面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3 、自主選擇權:投資者的意願必須得到尊重,不可以強買或是強賣;
4 、公平交易權:金融消費者在交易時必須得到公平的交易權利;
5 、依法求償權:金融消費者的投訴求償的法律機制需要得到完善;
6 、受教育權:金融機構要積極向金融消費者科普金融知識;
7 、受尊重權:金融消費者不論是年齡、性別還是國籍等都要受到尊重;
8 、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要保證消費者的信息安全。
金融消費者指的是購買或是使用了相關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性質的產品或是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包括了兩類,一類是如存款人或是保險人等,出於財產保值或是增值的目的購買金融產品或是接受金融服務的人,還有一類所指的就是直接投資證券資本市場或是購買金融產品等的中小型投資人,此類投資人的特點是與機構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有也可以算作是消費者范疇。
『玖』 老人買銀行理財虧18萬被判賠償,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託理財,也有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卻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並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願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並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最高院認為,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首案效應突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准。本案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