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變更股東後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變更後,原股東對公司不再承擔責任,變更後的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股東沒有出資到位或者有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要在未出資到位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抽逃出資的行為,還會涉及到觸犯抽逃出資罪。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等等。
② 變更公司股東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股東變更後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但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 股權轉讓後股東的責任還要承擔嗎
一、股權轉讓後,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承擔償還 公司債務 的責任 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後,公司的 債權債務 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 二、特別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1、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 股權轉讓協議 規避義務、逃避 債務 現象: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逃避債務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 債權人 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 訴訟 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2、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 債務承擔 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 法規 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 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並不能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三、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解除程序 個案審理難題日益累積,迴旋餘地就會日益狹窄。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解除,如何做到程序正當性,是諸多難題中之一。 (一)認定股東是否出資 新頒布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這說明出資額不必在注冊時就全部繳清,可以分期繳納。新頒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淡出對股東出資的認定。沿用前《公司法》所述,新頒布的《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由公司蓋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前後規定對比,後者明確對股東出資的認定,一般由公司來確認;出資證明,以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財務賬冊、公司股東會決議等實質要件來證明。 (二)受讓人股東資格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此規定,不論原始股東是否出資到位,只要獲得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在工商部門登記,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三)沒有如實出資(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權轉讓後,出資責任誰來承擔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後,原始股東和受讓人都有出資義務,之後原始股東和受讓人之間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四)解除未出資或出資不足股東資格的法定程序 股東資格的解除,主要參照其手中持有的股份性質適用不同的程序。 1、未如實出資、未轉讓的原始股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規定,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始股東的發起人之一未出資,其他發起人是有 連帶責任 的,公司直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資格,程序合法。若股東失蹤,經其所在公司催告繳納,其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所在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解除行為應認定有效。 2、未如實出資,轉讓後的股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 承擔連帶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股份轉讓後,涉及該股份未如實出資糾紛的,股東會決議後公示催告解除股東資格,無效,公司不能直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應該起訴至法院。 總而言之,在無特殊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責任是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但是,對於現股東來說, 股權轉讓後股東的責任 還要承擔。但如果原股東是未實際繳納出資的並且為了逃避債務而轉讓股權,則原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 股權轉讓後原股東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股權轉讓後,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責任,特別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如果原股東是未實際繳納出資的並且為了逃避債務而轉讓股權,則原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對於公司初創股東來講,務必意識到發起人股東的出資責任,不僅要履行自身的出資義務,還需要對其他發起人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轉讓給新股東。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股東務必要核查轉讓方是否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完成了實繳出資的義務,核查公司的財務賬簿和銀行流水記錄,確保出資實繳到位。一旦發現出資未實繳到位的情況,先看期限是否已屆滿,若已屆滿則可要求出讓股東實繳到位後再轉讓。若未屆滿則需要與轉讓方協商確定該部分出資義務由誰完成,並明確約定在股權轉讓協議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⑤ 變更股東後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變更後,原股東對公司不再承擔責任,變更後的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股東沒有出資到位或者有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要在未出資到位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⑥ 股東變更需要承擔債務嗎
不需要。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並經雙方確認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後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⑦ 股權轉讓後股東的責任還要承擔嗎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後股東的責任通常是不需要承擔的,但是特別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如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規避義務、逃避債務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⑧ 法人和股東變更後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么
法律分析:(1)不需要。法人不是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應該由變更後的公司全部承擔。如果確實需要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的,也只要說明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其債權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⑨ 股權變更後原股東對公司還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規避義務、逃避債務,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