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開戶的要求有哪些
為切實解決小微企業開戶難問題,人民銀行近日印發相關指導意見,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優化和重塑銀行賬戶管理機制和流程,有力保障小微企業正常合理的賬戶服務需求,助力小微企業發展。
【拓展資料】一、銀行近日印發了《關於做好小微企業銀行賬戶優化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聚焦小微企業開戶流程優化、開戶服務事項公開、賬戶風險防控、開戶服務長效機制建設四方面,提出了十多條意見。
二、鼓勵銀行推行簡易開戶服務、電子證照應用、政銀聯動合作,進一步提升開戶服務便利度;指導銀行通過公示開戶標准、建立負面清單和暢通投訴渠道等方式,提升開戶服務透明度;指導銀行通過賬戶分類分級、精準識別可疑賬戶、倒查涉案賬戶等措施,有效防控賬戶風險;指導銀行通過完善質效考核、釐清涉案賬戶責任鏈、開展常態化督查檢查等措施,實現優化服務與風險防控的有機統一。
三、在貴州銀行寶山支行服務窗口,貴州一家公司負責人在辦理企業開戶業務。新華社記者李黔渝攝人民銀行相關人士表示,銀行要嚴格落實各項工作措施,有效解決小微企業開戶難點堵點,減少因風險防控對正常銀行賬戶服務產生不利影響。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指導銀行認真落實意見提出的各項工作部署,持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幫扶力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四、,人民銀行還印發了《小微企業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小微企業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范負面清單指引》
四、旗聯社為進一步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放管服」改革,助力實體經濟發展,牢固樹立「支付為民」的服務理念,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通過公示開戶流程、時間、費用及資料,開通電話預約渠道,支持簡易開戶需求,設置小微企業開戶綠色通道,減免支付結算費用等方式,進一步壓縮企業開戶時間,降低企業開戶成本,為企業提供了便捷的開戶服務,在提升企業賬戶服務的同時,審慎核實企業開戶的合理性和開戶意願的真實性,持續加大監控力度,嚴控開戶風險真正做到「支付為民、開戶不難」。
㈡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㈢ 金融產品名稱開同業賬戶有哪些規定
兩者區別:(1)同業存放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開立同業存放賬戶,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業務,同時滿足客戶與本銀行之間各類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需求。這是銀行同業業務中的一種。(2)而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前者是銀行的負債,而後者則是銀行的資產。同業存放,也稱同業存款,全稱是同業及其金融機構存入款項,是指:(1)因支付清算和業務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機構存放於商業銀行的款項。(2)同業存放是指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的存款業務.屬於對公存款種類,一般情況都會對其進行利率浮動,浮動比例與銀行協商。 存放同業是指:(1)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 (2)企業(銀行)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 (3)、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4)、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同業的各種款項。
㈣ 一文看懂:同業拆借、同業借款、同業存款、同業存單(詳細)
首先,要建立一個比較「正」的思維方式。正確的做法是,先看資產負債表中它們的「官方名稱」,和之間的邏輯關系;再看相關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等,了解做業務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最後看實務操作當中的真實情況,即實戰經驗。
【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和【同業存單】並列,而【同業借款】屬於【同業拆借】的子項。
在資產負債表中,以上業務類型的科目歸屬為:
當我方融出資金時,記賬在資產端:
【同業拆借】在我方融出時口語稱之為「拆放同業」、「信用拆出」,隸屬於「投資類」的「拆出資金」科目,屬於一級科目(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應收款項、買入返售等並列);
【同業借款】屬於「拆出資金」項下的「同業借款」,屬於二級科目;
【同業存款】在我方融出時口語稱之為「存放同業」,屬於「存放同業款項」科目下;
【同業存單】在我方融出時,屬於「投資類」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
當我方融入資金時,記賬在負債端:
【同業拆借】在我方融入時口語稱之為「同業拆入」、「信用拆入」,隸屬於「拆入資金」科目,屬於一級科目;
【同業借款】在銀行體系一般沒有通過借款來進行融資一般直接通過【同業拆借】進行負債;
【同業存款】在我方融入時口語稱之為「同業存放」,屬於「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款項」科目下,屬於一級科目。
【同業存單】在我方融入時,隸屬於「債券發行」科目。
同業拆借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即具備冗餘頭寸的法人(或法人授權分支機構)將資金拆借給頭寸短缺的金融機構。拆出方需要對拆入方進行授信,不同機構的授信管理不同,一般和存放同業共享綜合授信額度,也有些會將綜合授信具體切分到各個業務當中。
監管文件:《同業拆借管理辦法》(2007),《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2014),《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2014),《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業務操作細則》(2016)等。
期限:不同金融機構的最長拆入期限不同,拆出期限則取決於拆入方的最長期限。政策性銀行、中資商行及其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最長期限1年;金融資管公司、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最長期限3個月;企業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管公司最長期限7天。
量: 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實行限額管理,拆借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核定:政策性銀行最高拆入和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余額的8%;中資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不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8%;企業財務公司、金融資管公司、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不超過實收資本的100%;
計息:以A360計息,參照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並在該基礎上加減點。目前Shibor的公布時間為11:00。
實戰意義:過去信用拆借市場分場內和場外,場外即雙方協定交易要素並簽訂合同,線下劃款完成清算,隨後向人民銀行相關科室報備。場內則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完成,自動生成拆借合同並完成交易,無需額外報備。由於場外交易在合同內容、清算流程中存在一定操作風險,所以現在基本已停止,目前我們認為場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業借款業務了。
做為同業拆借的子類業務,一般認為商業銀行在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之外,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出資金的業務行為。在各項交易要素的限定上與拆借均有所不同。
監管文件:《人民幣同業借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2002),但在該文件中,很多內容都不是很清晰全面(如參與機構等),《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2014),《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2014)等。
期限:同業借款的期限為4個月至3年(含3年)。同業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同業借款期限的一半(但根據127號文,不得展期)。
量:根據《暫行辦法》,同業借款雙方借入與借出資金規模按照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進行考核。借入方同業借款月末余額與其人民幣總負債月末余額之比不得超過 40%。實際上由於是銀行類機構向非銀類融出,主要受到授信影響,以及127號文當中第十四條「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
計息:同業借款的利率水平與計結息辦法由借出入雙方自行協商確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權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諾費,承諾費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雙方約定。
實戰意義:由於同業借款相對於同業拆借,屬於場外交易,雙方私下簽訂合同,相對而言多了很多「個性化」內容。 近年來最常見的業務即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同業借款給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主流期限為6個月至1年,借款方則一般會將款項投資於更長期限的資產,甚至長達三五年。
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投融資性)同業存款。兩者在賬戶界定和用途上有著嚴格的劃分,原則上不能串用。
結算性同業存款賬戶一般用於現金解繳、代理支付等用途。例如正常情況下銀行分支機構需在當地人行開立賬戶並劃入部分頭寸用於日常現金上下解(當天來存現金客戶多了就上解給人行把現金送過去變成賬戶頭寸;反之來取款客戶多了則下解從人行提款)。當一些銀行在當地業務較少(或其他原因)未在人行開立賬戶時,可通過在其他銀行開立結算性賬戶由其他銀行扮演現金上下解的中間代理角色;又或總行未接入某些特定支付結算系統(例如人民幣跨境支付CIPS系統等)需要他行代理支付結算,也需要開立結算性賬戶。
投融資賬戶用於融資後再投資(或之前投資資產未到期但負債到期的頭寸缺口補充)。相對拆放,存放同業在流動性危機時的「理論風險」更低。前者將頭寸直接轉入以對手方機構名為戶名的賬戶,交易過程中頭寸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出資方在業務截止日前持有的是對該金融機構的債權;而存放同業是將頭寸轉入了己方機構在對方機構開立的己方同名賬戶,並未發生頭寸「所有權」轉讓,融資方只是在該期間內得到了該頭寸的「使用權」。當發生流動性突發情況如資金未能在到期日清算,前者定性是業務違約,而後者定性為兌付危機。更極端的情況當銀行面臨破產清算,清償優先順序是存款優先順序更高其次才是債務。
監管文件:《關於對保險公司試辦協議存款的通知》(351號文,1999),《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2014),《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201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178號文,201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款口徑調整後存款准備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387號文,2014)
條件:需要授信,融出方需要在融入方開立賬戶,融入方必須是具有吸收存款資格金融機構。
計息:A360。非常靈活。
期限:雖然沒有專門針對同業存款的監管文件,但是127號文中第十三條規定了「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量:同樣受到127號文限制,在授信范圍內,同時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50%。
實戰意義:優勢:1)利率可以偏離市場;2)期限更加靈活:如對於基金產品等,由於同業存款可以有提前支取協議,在產品大額贖回等特殊情況下可以終止存款,更靈活。3)突破同業負債佔比:根據127號文第十四條,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使銀行的主動負債受到很大限制。而同業存款業務中,可通過保險協議存款進行融資規避該限制。根據《關於對保險公司試辦協議存款的通知》(351號文,1999),保險公司協議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對保險公司辦理的一種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利率水平的存款品種,金額最低3kw,期限最短5年,保險類機構在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存款計入「一般存款」科目而非「同業存款」。2015年387號文出台後有了更多選擇:「2015年起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納入存款統計口徑, 新納入存款口徑的存款包括證券及交易結算類存放、銀行業非存款類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機構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機構存放」。
風險:由於沒有統一的中央交易網路所以在詢價議價、賬戶開立、支付清算等方面,存在著大量點對點、分行對分行的情況。信息不透明不統一,在定價、款項用途等方面非常具有靈活性也隱含很多風險。近年暴露出不少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事件都是在賬戶開立、用印等過程中爆發的。以賬戶開立為例,根據178號文同一銀行分支機構首次開戶需採用面簽制度,由開戶銀行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親見存款銀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還要照相、錄像,需要佔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同業存單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是一種貨幣市場工具。
監管文件:《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2013)
條件: 授信(比較特殊的是某些金融機構有授信即可投資,投資後不會扣減給對方授信額度),融入方(發行方)必須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製成員單位,融出方(投資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類產品。
計息:1年以下固息(貼現發行)為A365,一年以上浮息為A360。
量:發行量(存量)不超過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年度發行計劃。
實戰意義:優勢:1、完善貨幣市場定價機制:在同業存單發展前,貨幣市場利率定價主要方式為Shibor,報價單位為幾家信用等級比較高的大型銀行。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參與報價的機構有限,所以對中小型銀行的利率指導意義有待加強,沒法更好的反應市場真實的供需關系。同業存單的發展有利於修復Shibor,尤其是中長期限上的Shibor定價機制,同時也是推動利率市場化的重要助力。
2、增加主動融資渠道:對於中小型銀行而言,一般性存款的穩定性和規模不如傳統大型銀行,所以在業務發展過程當中,主動負債就顯得尤為重要。而商業銀行傳統的主動負債主要依靠同業之間的批發性融資,包括了前面提到的信用拆借(同業借款)、同業存款等,而同業存單的發展,擴寬了銀行業機構的主動融資渠道,豐富了流動性管理工具的多樣性。
3、減少操作成本及操作風險:同業存單的發行由於流程高度標准化,可以在面向市場眾多交易對手時高效運作。這在頭寸管理的真實操作環境中,是很現實的問題。如在集中吸收負債的密集期,每天有大量的資金來往,通過吸收同存的方式進行資金籌措,存在極大不確定性,從開戶到存單開立中間任何一個環節出現意外都有可能導致頭寸臨時變動。另外一個現實的問題即分支機構通過業務所賺取的費用,也許尚難覆蓋差旅所需的成本。
4、便於監管統計:同業存單統一託管在上清所,在公告發行、繳款登記、付息兌付等環節方面具有高度標准化、規范化的特點,這也有助於監管機構同業存單的數據採集、分析、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的增強。與之相比傳統的同業存款等業務,存在大量「個性化」定製條款,如「提前支取」,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的「異常交易」,包括在記賬過程中的「賬實不符」等等。
5、不佔用廣義信貸規模:相對於利率債及企業信用債而言,銀行購買同業存單不佔用MPA的廣義信貸。但這一點,與同業拆借、存放同業是相同的(融資方是銀行類機構時)。
6、同業負債佔比:部分銀行根據387號文,未將一級市場上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購買的存單納入同業負債佔比,有時會在中介處募集到銀行資金後,委託非銀機構代投。但該點的合理性、可持續性存疑。
綜上,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之間最傳統的資金融通工具,在資產端隸屬於「投資」類科目下(現金、存放央行、存放同業、貴金屬、各項貸款、投資等並列),在負債端屬於「拆入資金」科目下(與向中央銀行借款,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款項,交易性金融負債,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項,吸收存款等並列),拆借是通過全國統一的拆借網路(場內,外匯交易中心)成交生成標准化合同,並將頭寸直接轉入對方的賬戶;同業借款是同業拆借的子類業務,一般是通過場外市場(線下)簽訂合同,由銀行拆給非銀的投融資性質的業務;同業存款分為結算性和投融資性,後者用於主動發起的融資再投資,場外成交後將頭寸劃入在對方機構開立的己方賬戶,合同上有很多「個性化」內容如提前支取等,是13年前同業市場「各種玩法」的基礎;同業存單在負債發起和投資上,介乎同業存款和債券投資、發行之間(從各項監管指標的測算上來看),標准線上化操作,成本低風險小更穩定,目前在各項監管指標當中存在一些政策紅利(類似ABS),但未來也存在調整可能性。
㈤ 北京銀保監局出台專項文件規范銀行同業業務 新增業務不得違規投向房地產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為引導北京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防範和控制同業業務風險,繼續推進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11月21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北京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五個「不得」:新增業務不得違規投向房地產、「兩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限控領域;不得通過交易結構設計接受或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不得多層嵌套;不得通過同業非標投資隱匿不良資產;無法穿透的產品或項目到期不得敘做。
據了解,《通知》主要從四個方面規范同業業務。一是加強同業業務資產負債匹配管理,不得通過對同業業務過度加杠桿方式非理性擴張。二是加強同業業務交易對手管理,不得將從事投資、資產管理等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列為交易對手,要對資質不同的交易對手設定差異化的授信策略。三是加強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制管理,專營部門應統一負責審批、會計處理和對外簽署合同。四是加強同業非標投資管理。
《通知》明確了分支機構對非標資產的管理責任。對於記賬在總行且分支機構負責項目日常管理的同業非標投資,分支機構實際承擔非標資產投前調查、投後管理、違約處置等職責。因此,《通知》在重申同業業務專營部門承擔風險責任的同時,明確要求分支機構也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不得以項目在總行記賬為由放鬆落實監管要求。
《通知》重申和進一步明確了同業非標投資的總量、范圍、操作規范和管理要求。針對監管發現同業非標投資投向偏離宏觀調控導向、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也對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提出要求。《通知》同時下發至轄內主要非銀行金融機構,旨在推動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強同業資產負債管理,提升同業業務風險防控能力。
㈥ 銀行將加強開戶管理 有幾類人不能在銀行開戶了
一、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範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行為
(一)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認真落實賬戶管理及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制度規定,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採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賬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路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
(二)嚴格審查異常開戶情形,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對於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賬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根據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可採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二、加強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切實提高洗錢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識別,合理確認可疑交易。
對於通過可疑監測標准篩選出的異常交易,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注重挖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價值,發揮客戶盡職調查的重要作用,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重新識別、調查客戶身份,包括客戶的職業、年齡、收入等信息。
2.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實際控制人或交易實際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
3.調查分析客戶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戶經營狀況和收入來源、關聯客戶基本信息和交易情況、開戶或交易動機等。
4.整體分析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對客戶全部開戶及交易情況進行詳細審查,判斷客戶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資金來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賬戶實施犯罪活動的,與賬戶所有人核實交易情況。
(二)區分情形,採取適當後續控制措施。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審慎均衡」原則,合理評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風險狀況,審慎處理賬戶(或資金)管控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賬戶(或資金)和金融業務及時採取適當的後續控制措施,充分減輕本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的風險。這些後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及交易開展持續監控,若可疑交易活動持續發生,則定期(如每3個月)或額外提交報告。
2.提升客戶風險等級,並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發〔2013〕2號文印發)及相關內控制度規定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3.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採取措施限制客戶或賬戶的交易方式、規模、頻率等,特別是客戶通過非櫃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4.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
5.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6.向相關偵查機關報案。
(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確不同情形可疑交易報告應當採取的後續控制措施,並將其有機納入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體系,構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可疑交易報告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實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落實賬戶管理、客戶身份識別及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制度的監管力度;在相關執法檢查中,將其作為重要檢查項目,並不斷創新檢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訪等檢查方法的運用,切實提升檢查能力和水平;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㈦ 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為什麼不可以申請異地銀行結算賬號。。
除開立基本賬戶外,其他賬戶一律按照專用存款賬戶開立,有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需要的,可以異地開立。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賬戶基礎上的賬戶管理體系。基本存款賬戶是單位的主辦賬戶。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必須以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為前提,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辦理相關手續,並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進行相應登記。
存款人可以根據地理位置、結算需要、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關系、銀行的服務質量等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與開戶銀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協議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但是,存款人也不得以開戶銀行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為由隨意轉移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財政預算外資金專用賬產、合格境外投資者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賬戶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其他賬戶則由開戶銀行審核開立,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㈧ 關於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
法律分析:近年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快速發展,一些銀行機構存在經營行為不規范、風險管控不到位的問題,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銀行業監管要求,不利於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為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促進同業業務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本通知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同業業務。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借款、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同業投資等業務類型。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2、商業銀行應具備與所開展同業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同業業務治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進行統一管理,將同業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後台分設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同業業務經營活動依法合規,風險得到有效控制3、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後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並在存量業務到期後立即銷戶。對於商業銀行作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載體與該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業務,應按照代客與自營業務相分離的原則,在系統、人員、制度等方面嚴格保持獨立性,避免利益輸送等違規內部交易4、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同業拆借、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債券、同業存單等可以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不得委託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託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市場營銷和詢價、項目發起和客戶關系維護等操作性事項,但是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需對交易對手、金額、期限、定價、合同進行逐筆審批,並負責集中進行會計處理,全權承擔風險責任5、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一授權,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不得進行轉授權,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同業業務6、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總部對表內外同業業務進行集中統一授信,不得進行多頭授信,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同業代付: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代付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同業代付業務的受託行應當將相關款項確認為拆出資金,委託行應當將相關款項確認為信貸資產。
第十二條 同業存款: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存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與能夠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
㈨ 急需《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 [2014]178號的原文電子版或鏈接
http://news.hexun.com/2014-07-14/166587511.html
新聞,你看看吧!
原文沒有對外發布,可能是只發給銀行內部了!
㈩ 什麼是同業T+D模式銀行自查同業T+D模式現狀
T+D模式的具體交易結構為,首先由出資銀行A(相當於「買入返售」中的丙方)為融資企業提供授信,項目行B(「買入返售」中的乙方)通過信託、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向企業發放資金。B銀行提供資金的當天(T日),就將上述資管計劃或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項目銀行,並由項目行「名義代持」。直到T+D日,A銀行向出資行支付轉讓價款。項目行的「名義代持」幫助此項業務出表,在會計科目中計為「同業借款」,計提25%風險資本。
簡單的說,由於127號文明確了買入返售資產不能是非標,於是T+D模式換個「馬甲」變成A行與B行是借貸關系。B行將資產轉讓給A行後,A行不能及時付款,就約定日後還款付息。B行賬面處理就變成「應收款」,而A行則在賬面上是「應付款」。
一位股份制銀行同業條線人士表示,這樣的比較復雜的出表模式同樣是監管層嚴厲打擊的,127號文要求實質重於形式,這些所謂的創新產品顯然與監管意圖相悖。
銀行間同業T+D模式現狀
央行下發了《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確了商業銀行所有同業業務不經過總行授權不得開展,必須由總行統一管理,「允許二級分行以上機構開立同業結算賬戶」,但「應當由一級法人授權」。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指用於代理現金繳費、代理支付結算等支付結算業務的賬戶,投融資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指用於同業存款(結算性存款除外)、同業借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同業投資等融資和投資業務的賬戶。
在業內人士看來,規范銀行業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有利於在業務治理體系方面實現集中統一管理,而更深層的原因在於,178號文作為兩月前下發的127號文的「補丁」,對於銀行的進一步規范業務將起到細化與督促作用。
而在文件下發前不足一周,大部分仍在做信託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權T+D模式的銀行以及准備利用此模式開展業務的銀行都不得不緊急拉閘。所謂的同業業務創新再次「無疾而終」,這也是繼票據買入返售模式、信託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權買入返售模式後,又一個被叫停的業務創新。
某業內人士表示,同業業務市場上,民生銀行是較大的資產出售方,買入方以光大、興業、招商銀行為主,但這其中,興業銀行做自己的客戶比較多,也就是自己批項目,自己找渠道,自己找資金對接。「但是,就的市場狀況,賣家依舊不少,買家卻已寥寥,賣方如果想尋求大單子的成交,就必須要壓低價格,要知道,雖然監管要求同業業務許可權上收總行,但是並沒有時間表。事實上,各家銀行的分行仍然在做項目,只是更為謹慎,上億元的單子現在已經不好找下家了」,該業內人士表示。
光大銀行某分行公司業務部負責人告訴,大概在今年三季度末,各分行將完成對存量同業業務的全面摸查,主要是對業務結構與是否有衍生產品進行調查,然後對這部分影子銀行加以評估,才能最終對同業業務進行定性。雖然從去年年底以來,同業業務對非標資產的監管就已十分嚴格,但從今年一季度數據來看,仍有以城商行為代表的商業銀行將擴大非標資產作為規模擴張的利器。
「同業業務中的傳統項目如同業代付、票據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極低,其利潤主要來源其實是非標資產,而銀行將這部分業務移到表外是有苦衷的,一個是存貸比受限,一個是這部分業務主要對接的是房地產或者平台貸,很多業務本質上是做不了的。雖然現在央行對於部分符合條件銀行定向降准,但這所釋放的資金與影子銀行達到的量級天差地別,今天堵死了同業買入返售,明天其它渠道又涌現出來,就像潘多拉的魔盒,一旦打開,想關上也是很困難的」,光大銀行上述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