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銀監會關於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切實做好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牢固樹立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的觀念,並將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將關注和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重要職責之一,並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相應職責。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應當確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
第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完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制定投訴處理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及時妥善解決客戶投訴事項,積極預防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三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投訴處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四章: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規定,熟悉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情況,掌握本機構有關規章制度與業務流程,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對待金融消費者。
第五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能力建設,規范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程序,明確投訴處理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有效提升現場投訴處理能力。
第六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為客戶投訴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的醒目位置公布電話、網路、信函等投訴處理渠道。投訴電話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的,在客戶服務熱線中應有明顯清晰的提示。
第七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各項投訴並登記,受理後應當通過簡訊、電話、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時限和聯系方式。
第八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投訴事項,應當認真調查核實並及時將處理結果以上述方式告知。發現有關金融產品或服務確有問題的,應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或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給金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金融消費者進行賠償或補償。
第九章:投訴處理應當高效快速。處理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並應當以簡訊、郵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延長時限及理由。
第十章: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嚴格按照轉辦要求處理,並及時向交辦機構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一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行客戶投訴源頭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戶投訴、咨詢的熱點問題,及時查找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從運營機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體制機制方面予以重點改進,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各分支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將投訴處理工作納入經營績效考評和內控評價體系,及時研究解決投訴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客戶投訴處理機制的有效性。
第十三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法律合規部門在客戶投訴處理和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強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確保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員工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第十五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大規模投訴,或者投訴事項重大,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利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八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各級分支機構應當做好金融消費者投訴統計、分析工作,並每半年形成報告,於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於2012年7月20日前將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此後如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有變動,變動情況應在半年報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有變動,應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十七章: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敦促其完善機制、落實責任、推進工作。
第十八章:對於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熱點、難點問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監管建議,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採取預防或糾正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九章:對於一定時期內,信訪投訴數量較高、處理不當或拖延問題較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全轄予以通報,並可作為准入和監管評級的參考依據。
B. 普惠金融加速快跑,如何守住信貸「3%不良率」的紅線
隨著各項政策的落地,各大銀行金融機構的普惠金融業務正在加速快跑。數據顯示,全年有望超額實現《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40%的增速目標。
然而,在越來越多的小微企業獲得貸款的同時,銀行機構的不良貸款率卻在同步上升,甚至已經接近官方的容忍限度。
如何在不減少小微企業貸款的同時,守住信貸 「不良率3%」的紅線,便成了目前業內頗為關注的話題。中國財富就此走訪了一些金融機構,試圖尋找破解之道。
普惠金融貸款風險或持續爬升
9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舉行「金融支持保市場主體」系列新聞發布會。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一級巡視員毛紅軍於此間介紹,截至7月末,全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達40.83萬億元,較年初增長了10.62%;5家大型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37.1%,全年有望超額實現《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40%的增速目標。
普惠金融的貸款增速喜人,但其不良貸款率卻在不斷攀升,引發多方警覺。
8月22日,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在接受采訪時就曾表示,今年上半年,金融始終以超常力度支持著小微企業穩定發展。但他同時指出,截至6月30日,我國的不良普惠小微貸款余額達0.4萬億元,較年初增長了9.25%,不良率更是高企2.99%,已接近官方原來設定的容忍限度。
盡管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普惠小微貸款的不良率風險「整體可控」,但鑒於疫後提振和恢復 社會 經濟發展之需,普惠金融信貸勢必存在著風險繼續爬升的巨大壓力。
在9月10日的發布會上,毛紅軍也一再強調要「明確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於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的容忍標准」。
據中國財富了解,今年上半年,工、農、中、建、交、郵等六大銀行實現凈利潤6483億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724億元。六大行上半年利潤大幅減少的背後,正是不良率的全線上升。公開數據顯示,在六大行中,不良率上升幅度最大的是交通銀行,截至6月末其不良率達1.68%,較年初上升了0.21個百分點。
嚴守「3%不良率」紅線需創新思路
業內人士預判,在國內外經濟環境整體遭遇寒冬並面臨無限變數的復雜背景下,包括六大行在內的金融機構既要承擔繼續為產業「輸血」的使命,又要在新舊多重風險中設法「扭虧補益」,能夠破解擺在銀行機構面前的這道「二元方程」的一個重要選項就是積極推進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的突出優勢是既能陽光普照、又可精準滴灌。」在北京深安未來 科技 公司董事長阮曉迅看來,在疫情後經濟重振這個時點上,確實有必要充分釋放普惠金融為產業賦能的巨大潛力;但相比於單純地通過普惠業務來「扭虧補益」而言,銀行金融機構要直面的現實難題是,如何給普惠信貸業務的潛在風險排雷減壓。
長江商學院金融學教授李海濤博士的看法與阮曉迅的觀點不謀而合,他在受訪時分析稱,普惠金融的客群多為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其金融需求往往都具有「小、散、急」的特點,因此,銀行機構在為之提供金融服務時,「堅守合規、管控風險」非常必要,但這又很容易把普惠金融逼進「不普不惠」的尷尬境地。
「很顯然,常規的貸前人工核驗模式,無法實現普惠金融的量與質同步提升。」結合自身對信貸業務知行合一的洞察和實踐,阮曉迅認為,普惠金融在推進中的最大路障,實際上是如何切實有效地防範和降解貸款不良率——大大小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不會貸」,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在信貸風控環節上缺少先進技術的支撐。
「破解這道復雜的方程式,需要打破固有的思維模式,找出新的方案。」在阮曉迅看來,「廣、散、急」是普惠金融業務的共性,而這些特點尤其適合與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慧進行深度融合。他認為,一旦新的技術應用與傳統金融服務場景發生化學反應,其效果就不是單維的降低信貸不良率了,還完全可能助力銀行金融機構實現「豐富獲客手段、優化信貸流程、提升客戶體驗」的多重目標。
李海濤也認為,在產業數字化的新趨勢下,每一個銀行金融機構在推進普惠金融業務的過程中,都非常有必要積極地擁抱區塊鏈、大數據等前沿新興技術,完善自身的風險管理體系,切實提升自身全流程、全方位的風險管控能力。
中國財富注意到,在9月10日舉行的「金融支持保市場主體」系列新聞發布會上,毛紅軍也曾直指,為實現「增量擴面、提質降本」的目標,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在監管引領和各項政策共同支持下,持續加大創新力度,依託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改進風控模型和業務流程,確保各項穩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精準落地。
「網路賦強公證」打通銀企互信之結
事實上,近年來,除了主管部門、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求解普惠金融風險管控的現實課題外,各類專業 社會 組織和技術平台也在為普惠金融的 健康 生態建設集思助力。中國財富了解到,深安未來 科技 公司就一直在致力於將區塊鏈技術與「網路賦強公證」深度結合,將技術信任力與公證公信力「雙信」合一,並為減少金融糾紛、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營造良好金融信用生態方面屢有建樹。
據阮曉迅介紹,目前,深安未來主導的「普惠金融線上小微借貸+網路賦強公證」模式已為多家超大型銀行金融機構賦能。他告訴中國財富,深安未來及其「網路賦強公證服務平台」是國內首個創新互聯網賦強公證服務平台,運用互聯網公證這一創新工具,應用區塊鏈技術,採用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的創新公證服務機制,解決普惠金融發展過程中貸款不良率的痛點,從預警、催收、執行幾個環節,提升 科技 金融的風控能力,創新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為金融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深安未來這個服務的運行邏輯,在本質上是利用網路賦強公證系統為網路貸款業務提供在線同步服務,通過引入區塊鏈技術,完善網路賦強公證電子存證的司法效力。」中科院的一位信息安全技術專家對深安未來的業務模式給予了首肯。
他告訴中國財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不可偽造、全程留痕、集體維護、可以追溯、公開透明的顯著特徵,各大金融機構一旦積極依託智能區塊鏈,並將對應的業務接入到公證處、互聯網法院、CA中心等多個具有國家公信力的共識節點,便有望形成高效可信的增信聯盟,進而切實降低各類金融信貸的風險。
C. 央行最新發聲:涉及房貸、降准、匯率等問題 來看七大要點
4月14日,人民銀行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一季度信貸社融數據,並回應房地產金融、人民幣匯率、貨幣政策等熱點問題。
央行表示,數據顯示,一季度,流動性合理充裕,金融總量穩定增長;一季度人民幣各項貸款增加8.34萬億元,比上年同期多增6636億元。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降低實體企業的經營成本;3月,新發放的企業貸款利率為4.37%,比上年12月低8個基點。
當前,國內疫情發生頻次有所增多,外部環境更趨復雜嚴峻和不確定,但我國經濟韌性強,長期向好的基本面不會改變。下一步,人民銀行將適時靈活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更好發揮總量和結構雙重功能,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
詳解一季度產業貸款投放結構特點
一季度新增人民幣貸款的結構數據被更多披露。4月14日,央行調查統計司司長阮健弘表示,今年一季度,新增人民幣貸款8.34萬億元,比上年同期多增了6636億元,這是統計上的高點。
其中,3月末,全部產業本外幣中長期貸款余額71.69萬億元,同比增長11.9%,比同期全部本外幣貸款的增速高0.9個百分點。一季度,全部產業中長期貸款新增3.59萬億元,同比少增4215億元。
阮健弘表示, 從產業貸款投放的結構上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持續高增長。3月末,製造業中長期貸款余額增長29.5%。其中,高技術製造業中長期貸款余額增長31.9%。
二是工業的中長期貸款增速較高。3月末,工業中長期貸款增長20.7%,明顯快於全部產業的中長期貸款增速。
三是基礎設施業中長期貸款的增長有所回落。3月末,基礎設施業中長期貸款增長13.2%,比上月末低0.5個百分點。
四是出口相關行業中長期貸款增速較快。3月末,出口相關行業中長期貸款增速31.8%,比上月末回升了0.6個百分點。
阮健弘表示,預計未來信貸投放繼續保持穩定增長的態勢,支持經濟復甦。人民銀行將繼續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通過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服務力度,增強信貸總量增長的穩定性。
此外,針對市場關心的長三角地區是否受近期疫情影響出現信貸投放收縮的問題,4月14日,央行調查統計司司長阮健弘表示,今年一季度,長三角地區貸款增速高於全國。3月份,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人民幣貸款分別新增1247億元、3245億元、3957億元、1315億元,同比分別多增222億元、514億元、1212億元、391億元。
阮健弘表示,3月末,人民幣貸款的增速是11.4%,增量比年初新增了8.34萬億元,同比多增6636億元。其中,長三角地區的貸款增速高於全國。按可比口徑統計,3月末,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人民幣貸款余額增速分別為11.5%、14.9%、15.8%和13.7%。上海貸款增速比全國高0.1個百分點,江蘇、浙江和安徽分別比全國高3.5、4.4和2.3個百分點。
新設兩項專項再貸款 規模總計2400億
按照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人民銀行將創設科技創新和普惠養老兩項專項再貸款。4月14日,央行貨幣政策司司長孫國峰對兩項新專項再貸款進行了介紹。
關於科技創新再貸款,孫國峰表示,人民銀行將通過科技創新專項再貸款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創新企業的支持力度。該工具支持企業的范圍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科技企業。支持范圍按照科技部和工信部現有標准認定,金融機構自主選擇范圍內的企業開展融資服務。該工具適用的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郵儲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等21家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額度為2000億元,利率為1.75%。
在操作方式上,科技創新專項再貸款採取「先貸後借」的直達機制,金融機構向企業發放貸款後,人民銀行按期對符合要求的,貸款期限在6個月及以上科技企業貸款本金的60%提供資金支持。
關於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央行將通過該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向普惠型養老機構提供優惠貸款,降低養老機構融資成本,面向普通人群增加普惠養老服務供給。該工具推出初期先選取浙江、江蘇、河南、河北、江西等5個省份開展試點,試點額度為400億元,利率為1.75%。試點金融機構為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7家全國性大型銀行。
金融機構按市場化原則,對符合標準的普惠性養老機構項目發放優惠利率貸款,貸款利率與同期限、同檔次LPR大致持平。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也採取「先貸後借」的直達機制,按季發放。人民銀行對符合條件的貸款,按貸款本金等額提供專項再貸款資金支持。
銀行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還款安排
央行金融市場司司長鄒瀾表示,受疫情近期多發、部分居民收入下降、房地產建築營銷活動受阻等因素影響,商品住宅銷售額出現了下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額也有小幅回落。但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的資產質量整體較好,不良率長期維持在0.3%左右的較低水平。
對於個人住房貸款的信用風險情況,央行金融市場司司長鄒瀾表示,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的資產質量整體較好,不良率長期維持在0.3%左右的較低水平。也就是說,每1000筆個人住房貸款大約只有3筆暫時處於不能正常還款的狀態。從歷史上看,我國個人住房貸款質量與就業、收入關系非常密切,反而受房價波動影響比較小,這與有些國家的情況有較大差異。
數據顯示,我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38.8萬億元,公積金貸款余額約7萬億元,兩項合計超過46萬億元,對應大約1億筆貸款。
鄒瀾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居民收入受到短期影響,存在推遲償還月供、重新安排還款計劃的需求,銀行從貸後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對於此類特殊情形,也需要有針對性的安排。因此,2020年1月,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其中明確對於受疫情影響的四類人群,金融機構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對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可不作逾期記錄報送。
「從大型銀行當時的實踐來看,在疫情初期,個人住房貸款不良率一度由0.29%上升到了0.37%;延期還款政策實施後,貸款質量總體保持穩定;隨著後來疫情緩解,居民收入恢復,貸款償還很快恢復正常,到2020年末,不良率已經回到了0.29%的原有水平。」鄒瀾稱。
今年以來,國內疫情多發,各界對延期還款的關注升溫。鄒瀾表示,人民銀行將持續關注疫情形勢,指導銀行重點做好幾方面工作:
一是強化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對於正常還款有困難的客戶,要區分是還款能力,還是還款意願的原因;要區分是受疫情影響的短期還款能力,還是中長期還款能力,將延期還款政策落到實處。
二是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適當簡化業務流程,聚焦重點客戶群,因地制宜採取更大力度、更有針對性的措施。
三是針對零售業務鏈條長、客群多樣化的特點,要加大各層級業務培訓,完善客戶服務體系,落實徵信權益保護,暢通投訴維權渠道。
此外,受疫情等多種因素影響,部分已售住宅項目緩建停工、延期交房,人民銀行也將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指導銀行綜合項目實際、借款人意願等,依法依規妥善協商處理,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
多城銀行自主下調房貸利率
鄒瀾介紹,我國房地產市場區域特徵非常明顯,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的確定遵循因城施策的原則,採用了「全國-城市-銀行」三層定價機制。
具體來說,全國層面,首套房貸利率不得低於相應期限LPR,二套房的房貸利率不得低於相應期限LPR加60個基點,這是全國都要遵守下限政策。人民銀行各省分支機構則指導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在全國政策下限的基礎上,確定轄內每個城市的貸款利率加點下限,實踐中多數城市直接採用了全國下限標准。銀行則根據自身經營和客戶信用風險狀況,在各城市利率政策下限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每筆按揭貸款利率的具體加點數值。
因此,鄒瀾強調,近期房貸利率下調主要發生在銀行層面。3月,由於市場需求減弱,全國已經有100多個城市的銀行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經營情況,自主下調了個人房貸利率,平均下調幅度在20個到60個基點。部分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也配合地方政府的調控要求,根據城市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政策范圍內,下調了本城市首付比例下限和利率下限,這是地方政府、銀行根據市場形勢和自身經營策略做出的差別化市場調整,適應了房地產市場區域差異的特徵。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圍繞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因城施策配合地方政府履行好屬地責任,更好滿足購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穩妥有序推動企業申設金控公司
自《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實施以來,近日,中國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金控公司設立許可已獲批,目前還有三家已受理企業。央行宏觀審慎局局長李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目的是全面持續掌握整體經營狀況,防範金融風險,推動穩健可持續發展,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人民銀行正按程序開展審批工作,並穩妥有序推動其他具備設立情形的企業申設金融控股公司。
李斌 強調,人民銀行始終堅持監管初衷,在開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過程中重點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非金融企業應實質控制兩類及以上金融機構,且所控金融機構的類型和資產規模符合規定情形。
二是擬設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資質要合規,大股東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比較雄厚,經營規范、投資資金真實合法。
三是擬設金融控股公司股權結構應當簡單、清晰、可穿透,能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
四是組織架構健全,風險管理等制度有效,確保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以後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的風險隔離機制、充足的資本水平等。
李斌表示,人民銀行將持續推動具備設立情形的企業以申設金融控股公司為契機,摸清家底,推動金融與實業有效隔離,完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實現對金融板塊股權的集中管理。
「這有利於提升後續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監管的有效性,促進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防範形成跨機構、跨市場、跨業態的風險傳染,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助力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李斌稱。
對增量高風險金融機構建立硬約束的早期糾正和限期整改機制
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表示,截至2021年末,全國高風險金融機構316家,數量連續六個季度下降,較峰值壓降過半,金融風險處置進入了常態化階段。下一步,人民銀行將做好宏觀和微觀跨周期管理,爭取走在金融風險曲線前面。
2021年四季度,人民銀行完成了對4398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央行評級。從整體上看,大部分機構評級結果在安全邊界內(1-7級),資產佔比約99%,全國高風險金融機構(8-D級)316家,數量較峰值已減少333家,現有316家高風險機構總資產僅占銀行業總資產的1%。24家全國大型銀行評級一直優良,資產佔比70%左右,發揮了金融穩定的壓艙石作用。
孫天琦表示,市場經濟是有周期的,金融會隨著經濟周期起伏,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個別高風險機構。因此,既不要在經濟上行期盲目樂觀,也不要在經濟下行期過度悲觀。
在金融風險化解舉措方面,孫天琦透露,央行針對增量高風險金融機構建立具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和限期整改機制,將央行監管評級和早期糾正機制有序銜接,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對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各類非法金融活動要早認定早處置,認定要准、下手要穩、下手要快、下手要堅決。對評級良好的金融機構,探索建立科學的監測預警體系,對異常指標早發現、早預警,避免潛在風險演變為實質風險。
「2021年,金融穩定部門共發現有潛在風險苗頭問題、個別指標出現異常的銀行共274家,通過及時採取措施,推動了189家有序化解了風險隱患。其中,50%左右的機構在一個季度內就可以完成糾正。」孫天琦稱。
對於存量高風險機構的風險化解,孫天琦表示,要安好既有政策和工作安排,嚴格壓實金融機構及其股東的主體責任,壓實監管部門監管責任,壓實地方政府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第一責任,推動落實建立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負責的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孫天琦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不斷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完善有效制衡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推動建立中小金融機構多渠道、市場化資本補充機制;引導中小金融機構找準定位,服務當地、服務小微和「三農」,服務城鄉居民;地方政府要加強信用環境建設,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此外,針對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孫天琦表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定位於由中央掌握的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與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在常規金融風險處置中,主要由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依法依職責投入,不涉及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使用;在重大金融風險處置中,金融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等各方,依法依職責充分投入相應資源後仍有缺口的,經批准後,按程序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進行重大金融風險處置。
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
隨著美元指數不斷走強突破100,人民幣匯率能否保持穩定備受市場關注。央行貨幣政策司司長孫國峰表示,今年以來人民幣匯率有升有貶,雙向浮動,目前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水平與上年末大致持平,市場在匯率形成中發揮了決定性作用。總的看,人民幣匯率彈性增強,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穩定。
孫國峰表示,人民銀行、外匯局在幫助外貿企業應對匯率波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2021年,企業利用遠期、期權等外匯避險產品管理外匯風險的規模同比增長59%,高於同期銀行結售匯增速36個百分點,企業套保比例同比上升4.6個百分點至21.7%。
展望未來,孫國峰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堅持以我為主,主要根據國內經濟形勢把握好穩健貨幣政策實施的力度和節奏,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發揮匯率調節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自動穩定器的功能,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把握好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衡。同時密切監測國際宏觀經濟金融形勢,穩妥應對外部環境變化的沖擊。
D. 如何有效管理金融風險
面對多重金融風險,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無疑要提高警惕,做好相應的准備,應對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金融機構要加快提高自身抵禦風險的能力,通過適當提高資產撥備率、資產充足率等方式增強應對風險能力。
如何有效管理金融風險1
第一、時間控制
在金融市場中,不管你交易的品種風險的大小,只要你沒進入交易,那麼"空倉"是沒有任何風險.而只要你入場交易,那麼時刻都面臨著不同程度的風險.所以控制你入場交易的時間就變得尤為重要.這里我們舉一個例子:大家可以想想,在一分鍾內,黃金價格上升10美元或者下降10美元的概率大不大?答案肯定是:不大!至少在正常的交易中,幾乎很少出現。除非是遇上一些突發事件,概率極低的。那麼我們再想想,如果是在1個小時內,上升10美元或者下降10美元呢?我想這是經常發生的事。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當我們的持倉時間越短,面臨的風險就越小;而持倉的時間越長,那麼面臨的風險也就是越大。要減小風險,那麼要縮短持倉的時間,當你持倉時間縮短,隨之你的獲利目標也必須縮短。
第二、倉位控制
一旦發現方向錯了,要嚴格止損;趨勢已經很明朗,短線重倉以60%-70%的倉位進場,快進快出)經常有人在問:什麼樣的倉位才算是合理的?很多專業人士給出的答案是三分之一。就是假設你的帳戶裡面擁有的總資金量是300萬,那麼則運用100萬的資金建倉,剩下的200萬作為後備資金。特別是在保證金交易中,這是作為風險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實際的交易中,由於各個投資者的資金量和交易情況各不一樣,如果都按三分之一倉位,墨守成規的話,顯然不太合理。凱裕金銀認為,因為每個人的投資經驗和專業程度不同,所以對倉位的控制也應不同。如果是有豐富交易經驗的人,在趨勢已經很明朗,勝算比較高的時候,那麼短線重倉以60%-70%的倉位進場,問題並不大,而且可能快速獲利很多。但是這個前提是,並且一旦發現方向錯了,要嚴格止損。、(要結合個人情況,很多客戶是玩模擬倉後做實倉的,但實倉與模擬是完全不一樣的',新近投資的客戶建議持倉量不要超過2手)
第三、技術控制
技術的控制指的是運用技術分析工具,對行情進行綜合的研判後,設置科學的止損對風險進行控制。止損的目標,也就是要把每次的最大虧損鎖定在一個能接受的范圍之內。避免產生重大虧損。在交易市場中,任何專業的分析人士都可能會有判斷錯的時候,因為人畢竟不是神,不可能對未來進行百分百精確的預測。所以一旦發現方向判斷錯的時候,那麼就應該及時平掉原來下錯的單,雖然這樣是虧損出局,但是至少不會再繼續虧損,最後導致大幅虧損。這個市場不怕犯錯,最怕拖!斷臂很痛,但是命還在啊!特別是新手,下完單之後一定要養成跟著下止損的習慣。
如何有效管理金融風險2
(一)加強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強化金融穩定機制建設。
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盡快完善國家層面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立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協調配合、互為補充的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相關管理手段,為基層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的建設提供參照和標准,以此來統一和規范各協調主體不同層級的履職行為,增強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的執行力,同時實現不同層級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的縱向協調。
(二)完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積極構築「防火牆」。
以維護金融穩定為體系單獨立法,對我國金融穩定的內涵、組織領導、參與部門、職責分工、責任追究等進行總體設計,規範金融監督管理者,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在此基礎上對相關部門的法律規章逐一修訂,細化各個部門的工作職責,並與金融穩定總體法律保持銜接;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預警和評估體系,強化跨行業、跨市場、跨境金融風險的監測評估。只有通過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才能防範實體經濟部分地區、行業、企業風險及非正規金融風險向金融體系蔓延,實現各部門、各層級金融穩定工作的統一性、主動性、協調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做到及時跟蹤,及時預警。
應繼續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根據金融體系金融主要參數,如信貸增長、資產價格、杠桿率等的發展變化情況,分析、判斷系統性風險狀況,並採取相應政策,平抑風險波動。同時,也應從微觀著手,從機構自身角度出發構建風險防範的「內力」,如監管部門要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和風險管理。
(四)推進風險補償制度建設。
要構建危機管理和風險處置框架,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風險補償機制是建立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在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從我國金融業發展趨勢看,逐步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有利於防止金融風險在全社會的傳遞和蔓延,減少風險的破壞性和沖擊力。
分析形成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風險現狀的原因
形成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金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二、金融企業內控文化尚未得到真正的建立,風險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
第三、沒有形成良好的控制環境。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制不順、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激勵機制、大部分內控制度流於形式。
第四、沒有完善的內部控制評價機制。長期以來,很少金融企業對內部控制進行綜合考察。沒有嚴格的評價體系和制約機制,約束性不強。
加強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及防範金融風險的對策
根據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先進理論和經驗,對加強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及風防範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主導作用,為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統一規劃和指導;推動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理論研究,以及內部控制標准規范和評價體系的研究制定。
第二,加強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環境的建設。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完善董事會的工作機制,控制決策風險。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追求的一個重要目標 ,當然也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目標。在優化董事會的前提下 ,建立比較有效的決策機制 , 完善董事會工作機制 ,主要是 :(1)、請專家進董事會,幫助董事會提高其決策的科學性;(2)、建立有效的決策咨詢機構;(3)、建立重大決策委員會制度等等 。
2、加強以監事會為中心的監控體系的建設。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組成。監事會的監督權是法定的,代表全體股東來行使,監事會既獨立於董事會又獨立於經理層。監事會有較廣的職權范圍 ,發揮好監事會的職責,在科學的監事會運作機制下完成的使命 ,提高公司法人運行的質量。
3、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激勵機制。
4、 培育金融企業內部控制文化。要使金融企業的所有工作人員都了解內部控制的重要性,並理解和掌握內控要點,努力發現問題和風險,並積極參加內部控制,使金融企業內部形成良好的內控環境和文化。一個高效的風險管理和控制體系的主要特徵是對風險很敏感和了解,並將風險意識貫穿在企業所有員工的言語和行為中。
第三、建立健全風險識別、鑒定和評估體系。
1、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覆蓋所有業務風險的監控、評價和預警系統。
2、應用以風險價值(VAR)為基礎的風險管理方法來進行日常的風險管理和控制,並進行持續的監控和定期評估。
3、要及時根據不斷變化的環境和情況,適時修改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以適應新形勢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要求。
第四,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操作系統,建立業務經營管理的「三道監控防線」。
1、第一道防線:業務一線崗位實行雙人、雙職、雙責操作,對於因業務需要而單人單崗處理業務的,必須有後續監督機制。
2、第二道防線:以各部門、崗位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為主。
3、第三道防線:內部監督部門對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使風險管理體系與業務管理流程相匹配。
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企業的內部控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已成為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研究內部控制,對於改善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現狀,保證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表現
何謂金融風險?金融風險是一定量金融資產在未來時期內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對於金融經營,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我們要做的,就是學好如何去控制風險,規制金融風險隱患。
金融風險可以分為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等,但在我國最大的風險來自於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由於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包括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再加上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不規范的經營擾亂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違法違規現象,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范,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
加入WTO後,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完全開放的條件下,資本的自由流動將給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監管帶來更多難題。
E.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
法律分析:銀監會機關相關部門對案件處置工作負督導和稽查責任。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和案件稽查部門按照分工協作、各有側重的原則,指導和督促銀監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必要時可以直接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的處置工作。銀監會機關相關部門通過召開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方式,形成部門問的協調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F.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G. 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盪、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
轉移風險是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債務人由於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國家或地區,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或經濟體。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國別風險管理時,應當視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台灣為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或經濟體。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重大國別風險暴露,是指對單一國家或地區超過銀行業金融機構凈資本25%的風險暴露。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國別風險准備金,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吸收國別風險導致的潛在損失計提的准備金。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別風險,在計提准備金時充分考慮國別風險。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信息,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過程;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承擔監控國別風險管理有效性的最終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定期審核和批准國別風險管理戰略、政策、程序和限額;
(二)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別風險;
(三)定期審閱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國別風險報告,監控和評價國別風險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級管理層對國別風險管理的履職情況;
(四)確定內部審計部門對國別風險管理情況的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批準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定期審查和監督執行國別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規程;
(二)及時了解國別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
(三)明確界定各部門的國別風險管理職責以及國別風險報告的路徑、頻率、內容,督促各部門切實履行國別風險管理職責,確保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
(四)確保具備適當的組織結構、管理信息系統以及足夠的資源來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國別風險。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合適的部門承擔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制定適用於本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
國別風險管理政策應當與本機構跨境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主要內容包括:
(一)跨境業務戰略和主要承擔的國別風險類型;
(二)國別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許可權和責任;
(三)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
(四)國別風險的報告體系;
(五)國別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別風險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七)國別風險准備金政策和計提方法;
(八)應急預案和退出策略。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識別業務經營中面臨的潛在國別風險,了解所承擔的國別風險類型,確保在單一和並表層面上,按國別識別風險。
國別風險存在於授信、國際資本市場業務、設立境外機構、代理行往來和由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務等經營活動中。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國際授信與國內授信適用同等原則,包括: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境外借款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借款人有足夠的外幣資產或收入來源履行其外幣債務;認真核實借款人身份及最終所有權,避免風險過度集中;盡職核查資金實際用途,防止貸款挪用;審慎評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貸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交易對手盡職調查時,應當嚴格遵守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的有關決議,對涉及敏感國家或地區的業務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及時查詢包括聯合國制裁決議在內的與本機構經營相關的國際事件信息,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更新有關制裁名單和可疑交易客戶等信息,防止個別組織或個人利用本機構從事支持恐怖主義、洗錢或其他非法活動。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國別風險類型、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選擇適當的計量方法。計量方法應當至少滿足以下要求:能夠覆蓋所有重大風險暴露和不同類型的風險;能夠在單一和並表層面按國別計量風險;能夠根據有風險轉移及無風險轉移情況分別計量國別風險。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評估體系,對已經開展和計劃開展業務的國家或地區逐一進行風險評估。在評估國別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和社會狀況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在國際金融中心開展業務或設有商業存在的機構,還應當充分考慮國際金融中心的固有風險因素。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出現不穩定因素或可能發生危機的情況下,應當及時更新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風險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業務發展戰略、審批授信、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進行國別風險評級和設定國別風險限額時,應當充分考慮國別風險評估結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反映國別風險評估結果。國別風險應當至少劃分為低、較低、中、較高、高五個等級,風險暴露較大的機構可以考慮建立更為復雜的評級體系。在存在極端風險事件情況下,銀監會可以統一指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等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國別風險評級和貸款分類體系的對應關系,在設立國別風險限額和確定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水平時充分考慮風險評級結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合理利用內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在此基礎上做出獨立判斷。國別風險暴露較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但最終應當做出獨立判斷。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國別風險實行限額管理,在綜合考慮跨境業務發展戰略、國別風險評級和自身風險偏好等因素的基礎上,按國別合理設定覆蓋表內外項目的國別風險限額。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考慮在總限額下按業務類型、交易對手類型、國別風險類型和期限等設定分類限額。
國別風險限額應當經董事會或其授權委員會批准,並傳達到相關部門和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對國別風險限額進行審查和批准,在特定國家或地區風險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情況下,提高審查和批准頻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國別風險限額監測、超限報告和審批程序,至少每月監測國別風險限額遵守情況,持有較多交易資產的機構應當提高監測頻率。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向相應級別的管理層或董事會報告,以獲得批准或採取糾正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能夠有效監測限額遵守情況。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相適應的監測機制,在單一和並表層面上按國別監測風險,監測信息應當妥善保存於國別風險評估檔案中。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狀況惡化時,應當提高監測頻率。必要時,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監測特定國際金融中心、某一區域或某組具有類似特徵國家的風險狀況和趨勢。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內外部資源實施監測,包括要求本機構的境外機構提供國別風險狀況報告,定期走訪相關國家或地區,從評級機構或其他外部機構獲取有關信息等。國別風險暴露較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監測。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壓力測試方法和程序,定期測試不同假設情景對國別風險狀況的潛在影響,以識別早期潛在風險,並評估業務發展策略與戰略目標的一致性。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測試結果,根據測試結果制定國別風險管理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對陷入困境國家的風險暴露,明確在特定風險狀況下應當採取的風險緩釋措施,以及必要時應當採取的市場退出策略。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為國別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建立完備、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功能至少應當包括:
(一)幫助識別不適當的客戶及交易;
(二)支持不同業務領域、不同類型國別風險的計量;
(三)支持國別風險評估和風險評級;
(四)監測國別風險限額執行情況;
(五)為壓力測試提供有效支持;
(六)准確、及時、持續、完整地提供國別風險信息,滿足內部管理、監管報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國別風險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國別風險暴露、風險評估和評級、風險限額遵守情況、超限額業務處理情況、壓力測試、准備金計提水平等。不同層次和種類的報告應當遵循規定的發送范圍、程序和頻率。重大風險暴露和高風險國家暴露應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在風險暴露可能威脅到銀行盈利、資本和聲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確保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得到有效執行和遵守,相關職能適當分離,如業務經營職能和國別風險評估、風險評級、風險限額設定及監測職能應當保持獨立。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獨立審查,評估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執行情況,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獲取完整、准確的國別風險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國別風險對資產質量的影響,准確識別、合理評估、審慎預計因國別風險可能導致的資產損失。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政策,確保所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全面、真實反映國別風險。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計提的國別風險准備金應當作為資產減值准備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本指引對國別風險進行分類,並在考慮風險轉移和風險緩釋因素後,參照以下標准對具有國別風險的資產計提國別風險准備金:
低國別風險不低於0.5%;較低國別風險不低於1%;中等國別風險不低於1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於25%;高國別風險不低於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已建立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應當明確該評級體系與本指引規定的國別風險分類之間的對應關系。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資產的國別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跟蹤監測,並根據國別風險的變化動態調整國別風險准備金。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外部審計機構在對本機構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時,評估所計提資產減值准備考慮國別風險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審慎性,並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十一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情況納入持續監管框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在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的申請時,將國別風險管理狀況作為重要考慮因素。
第三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年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國別風險暴露和准備金計提情況,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季度報告。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可以根據審查結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報告范圍和頻率、提供額外信息、實施壓力測試等。
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經濟、政治、社會事件,並對本行國別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風險暴露情況。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進行定期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國別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和執行情況;
(三)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國別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五)國別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國別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不充分的商業銀行採取措施,減少國別風險暴露或者提高准備金水平。
第三十五條 對於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國別風險管理的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導致重大損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披露國別風險和國別風險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於2011年6月1日前達到本指引要求。
第四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國別風險主要類型
2.國別風險評估因素
3.國別風險分類標准
H.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
駐在國家(地區)不允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額外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第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全面識別和評估自身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採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政策和程序。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職責劃分;
(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評價機制;
(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監督制度;
(五)重大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等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承擔最終責任。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任命或者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其有權獨立開展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能夠充分獲取履職所需的許可權和資源,避免可能影響其履職的利益沖突。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崗位,並配備足夠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相關業務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保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在業務流程中的貫徹執行。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I. 民營銀行設立條件是什麼
民營銀行資產規模並不如中國五大銀行,但與其存在差異化,獨特的魅力和政府的推動,民營系銀行逐步增加,成立民營銀行還需了解民營銀行設立條件是什麼?
2017年12家民營銀行名單 網商銀行沒額度怎麼辦?
一、基本原則
(一)積極發展,公平對待。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激發金融市場活力、優化金融機構體系的具體舉措,是加強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金融服務的重要突破口。要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類資本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通過鼓勵民營銀行開展產品、服務、管理和技術創新,為銀行業持續發展、創新發展注入新動力。
(二)依法合規,防範風險。嚴格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成熟一家,設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由民間資本自願申請,監管部門依法審核,民營銀行合規經營,經營失敗平穩退出。在促進民營銀行穩健發展的同時,堅守風險底線,引導民營銀行建立風險防範長效機制,著力防範關聯交易風險和風險外溢,確保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三)循序漸進,創新模式。通過存量改造,鼓勵民間資本入股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增資擴股、股權受讓、二級市場增持等方式進入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等;通過增量改革,積極穩妥推進新設民營銀行,鼓勵民營銀行探索創新「大存小貸」、「個存小貸」等差異化、特色化經營模式,提高與細分市場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二、准入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
(一)堅持依法合規,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應滿足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表現,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財務狀況、資產狀況良好,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總資產30%以上,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50%等條件。
(二)防範風險傳遞,做好民營銀行股東遴選。擬投資民營銀行的資本所有者應具有良好的個人聲望,奉公守法、誠信敬業,其法人股東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關聯企業和股權關系簡潔透明,沒有關聯交易的組織構造和不良記錄。
(三)夯實發展基礎,嚴格民營銀行設立標准。設計良好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確定合理可行的業務范圍、市場定位、經營方針和計劃,建立科學有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及信息科技架構等。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應制訂合法章程,有具備任職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民營銀行注冊資本要求遵從城市商業銀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借鑒試點經驗,確定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五項原則。有承擔剩餘風險的制度安排;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
三、許可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准入透明度,加強對各地民營銀行發起設立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一)籌建程序。籌建申請由發起人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報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延期籌建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籌建組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銀監會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二)開業程序。民營銀行開業申請由籌建組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民營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民營銀行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銀監局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四、穩健發展
(一)明確定位,創新發展。民營銀行應當確立科學發展方向,明確差異化發展戰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方針,發揮比較優勢,堅持特色經營,與現有商業銀行實現互補發展,錯位競爭。鼓勵民營銀行著力開展存、貸、匯等基本業務,定位於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提供高效和差異化金融服務。支持民營銀行發揮市場化機制優勢,穩步推進業務創新、服務創新、流程創新、管理創新,提高金融服務水平,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供普惠金融服務。
(二)完善治理,防範風險。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社會風險管理。民營銀行應加強自我約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建立多層次風險防範體系,切實防範風險。一是建立符合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二是提高董事會履職能力,董事會應勤勉盡責、誠實守信,並承擔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三是明晰股東責任,大股東應明確治理責任,提高治理效率;明確發展責任,支持銀行持續補充資本,提高抗風險能力;明確合規責任,不藉助大股東地位干預民營銀行正常經營,不施加不當的經營指標壓力。四是加強風險管理,科學設定風險偏好,完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五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嚴格控制關聯授信余額,防範不當關聯交易風險。六是強化市場約束和提高透明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鼓勵將股東承諾作為重大事項納入信息披露范圍。
五、加強監管
監管部門要加快轉變職能,明確監管責任,形成規制統一、權責明晰、運轉協調、安全高效的民營銀行監管體系,為民營銀行穩健發展提供保障。
(一)堅持全程監管。監管部門要加強審慎監管,制定民營銀行監管制度框架,健全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嚴格市場准入,構築風險防範的第一道防線;加強事中、事後監督和風險排查,加強對重大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提高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避免出現監管真空,防止監管套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研究建立與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就處置民營銀行突發事件及市場退出等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方責任,細化工作程序,強化制度約束。
(二)堅持創新監管。監管部門應深入研究民營銀行的業務特點和發展趨勢,堅持「鼓勵與規范並重,創新與防險並舉」的監管原則,以提高民營銀行綜合競爭力為基本導向,加強監管引領,創新監管手段,不斷豐富監管工具箱,適時評估和改進監管安排;簡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透明度;優化監管資源,突出屬地銀監局聯動監管,更好貼近民營銀行發展的新要求,探索建立既適應民營銀行發展實踐又符合國際慣例的有效監管機制。
(三)堅持協同監管。在強化監管的同時,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溝通協調,加快推進有利於民營銀行發展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相關金融創新的制度研究與機制完善,同時不斷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盡量減少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金融市場的沖擊,切實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
六、營造環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促進民營銀行發展工作,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開拓進取,抓好落實,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營造良好金融環境,引導民營銀行科學發展。
(一)加強工作指導,營造良好改革環境。監管部門要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布局特點,引導各地區合理、有序推動民營銀行發展,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加強輔導,完善籌建方案和風險防範安排,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和良好做法,保護民間資本合法權益,努力營造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改革環境。
(二)推進制度建設,營造良好信用環境。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民營銀行控制信用風險的重要保障。要從社會監督等方面完善監控體制,積極推進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的建設和運用,建立健全違約通報懲戒機制,通過增加失信成本,提高借貸關系的質量和穩定性。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對逃廢債企業責任人的追究制度。
(三)做好組織落實,營造良好經營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區域金融發展戰略,定期發布指導意見,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市場定位和階段性發展目標,調整信貸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組織協調金融機構加強信息交流、資源共享和同業合作,努力營造有利於民營銀行發展的經營環境。
(四)強化行業自律,營造良好競爭環境。針對當前銀行業特點和發展趨勢,以規范經營為重點,強化行業自律,整頓和規範金融市場秩序,限制惡性競爭,構建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五)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為民營銀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J. 銀保監:2020年穩妥處置高風險機構 落實"房住不炒"
2020年銀行保險業發展方向如何?銀行保險業是否面臨更為嚴格的監管?金融風險下一步如何治理?
銀保監會近日召開2020年全國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定調2020年銀行保險發展方向。
2020年,要穩妥處置高風險機構,壓實各方責任,全力做好協調、配合和政策指導。繼續拆解影子銀行,特別要大力壓降高風險影子銀行業務,防止死灰復燃。堅決落實「房住不炒」要求,嚴格執行授信集中度等監管規則,嚴防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
2020年工作重點有哪些
2020年,銀行保險業監管重點任務有哪些?
根據記者梳理,銀保監會年度工作會議主要涉及防風險攻堅、普惠金融、金融對外開放、中小銀行治理等幾方面重點內容。
銀保監會強調,要堅決打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大力做好「六穩」相關工作,推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引導資金更多投向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全面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在防風險方面,要穩妥處置高風險機構;繼續拆解影子銀行;嚴防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搭建的金融集團;深入推進網路借貸專項整治;配合地方政府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有效防範化解外部沖擊風險。
在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方面,要抓緊出台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強化對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製造業企業金融服務;加強社會服務領域金融支持,落實支持生豬生產金融政策措施;助力打贏脫貧攻堅和污染防治攻堅戰;大力發展綠色金融。
在對外開放方面,今年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已出台政策落地見效。同時,完善公司治理,全面加強資產和負債質量監管,探索完善銀行保險機構恢復與處置機制,抓緊研究確定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等。
影子銀行、房地產、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仍是重點工作
2019年,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關鍵進展。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2019年全年共處置不良貸款約2萬億元,商業銀行逾期90天以上貸款全部納入不良資產管理。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風險持續收斂,三年來影子銀行規模較歷史峰值壓降16萬億元。問題金融機構得到有序處置,保險領域重點風險得到緩解。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影子銀行、房地產、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仍然是重點工作,沒有放鬆跡象。
據穆迪測算,2019年前三季度,廣義影子銀行資產減少人民幣2.1萬億元,到第三季度末時降至人民幣59.2萬億元。2019年9月底此類資產占名義GDP的比例為62%,低於2018年年末的68%和2016年末87%的峰值。
此前,《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針對有序化解影子銀行風險也提出明確要求:推動業務平穩過渡、規范轉型;逐步清理壓縮不合規的表外理財非標資產投資、表內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同業理財等業務規模,嚴控銀信類通道業務;按照業務實質實施一致性、穿透式、全覆蓋風險管理,嚴格適用相應的風險分類、資本佔用和撥備計提等要求等。
銀保監會首席風險官兼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肖遠企此前表示,影子銀行的治理是有重點的。「不是說影子銀行都不好,這其中也是有合規的。我們治理的是高風險、不合規、加通道的影子銀行,主要是隱藏風險、資金空轉、作為掩蓋金融風險工具的影子銀行等高風險違法違規的金融活動。」
對於網路借貸風險治理,銀保監會稱,網路借貸風險大幅下降,機構數量、借貸余額及參與人數連續18個月下降。
對此,曾剛認為,網路借貸、互聯網保險納入其中,意味著互聯網金融的整治還在進行中,今年有可能進入到收官階段。作為防風險攻堅戰的收官之年,將繼續鞏固過去已取得的成果,防止反彈,機構層面繼續精準拆彈,分類施策。
實際上,自2016年國務院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後,互金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已過去三年。2020年互聯網金融嚴監管仍將常態化,行業的主旋律依舊是加速轉型與退出。
網路借貸風險出清方面,根據零壹智庫統計,截至2019年年末,共監測到平台6351家,其中非正常運營平台為6056家,僅有295家平台正常運營,存活率僅為4.64%,不足5%。
截至2019年底,共有9個省及直轄市宣布轄區內平台全部取締,分別是湖南省、山東省、重慶市、河南省、四川省、雲南省、河北省、甘肅省、山西省。
蘇寧金融研究院報告表示,隨著「強監管」以及更多正規持牌機構的介入,互聯網金融「野蠻生長」的時代已然落幕。利用互聯網技術提升金融服務的效率和品質已經逐步成為業界的共識和標配。
此外,會議還強調,房地產金融化泡沫化傾向趨緩,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逐步化解。市場亂象存量問題持續減少,增量問題得到遏制,一批重大非法集資案件得到嚴厲查處。
2019年8月初,銀保監會辦公廳曾發文決定,在32個城市開展銀行房地產業務專項檢查工作,將嚴厲查處各種將資金通過挪用、轉道等方式流入房地產行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長超25%
中小企業被稱為中國經濟的「毛細血管」,是名副其實的發展生力軍、就業主渠道,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在過去一年備受關注。
2019年12月,國務院印發《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從優化銀行服務體系、完善直接融資制度、健全增信體系等方面對破解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題進行全面部署。
可以說,2019年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不斷提升。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2019年人民幣貸款增加17萬億元,較上年多增1.1萬億元。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約18萬億元,較年初增長9.5%。民營企業貸款累計增加4.25萬億元。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11.6萬億元,同比增長超過25%。5家大型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長超過55%,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下降超過1個百分點。
1月7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強調,要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持續加大支持力度,切實民營和小微企業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會議明確,抓緊出台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要再降0.5個百分點,貸款增速要高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5家大型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於20%。這與近期召開的國常會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思路一脈相承。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應把民營和小微企業真正當成銀行的「用戶」,從信貸支持、直接融資、增信體系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逐步破解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等問題,為民營和小微企業改革發展創造更好的貨幣金融環境。
抓緊確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
早在2019年4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金融資產分類進一步細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會議強調,要全面加強資產和負債質量監管,在現有五級分類基礎上,細化分類規則,提高資產分類准確性。盡快制定負債質量監管辦法,提高銀行保險機構,特別是中小機構負債的穩定性和匹配性。
銀保監會表示,要探索完善銀行保險機構恢復與處置機制,會同相關部門抓緊研究確定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區分系統重要性與非系統重要性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完善處置程序,壓實處置責任,健全損失分擔機制,形成健康有序的金融治理體系。
在業內專家看來,全面加強資產和負債質量監管,提高銀行保險機構特別是中小機構負債的穩定性和匹配性至關重要。
曾剛表示,現在對整個金融資產的分類更加准確,更能及時反映銀行真實資產質量,「2020年會推廣金融資產分類過渡。」
他認為,總體來講,隨著整個銀行業發展理念逐步趨於理性,加之流動性保持合理充裕,2019年下半年以來,在經歷了個別銀行風險事件沖擊之後,中小銀行的流動性壓力開始逐步緩解,目前流動性分層情況已極大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