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租賃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嗎
不屬於。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為,其屬於金融機構,不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
⑵ 消極非金融機構跟個人信用有關嗎
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出這些機構及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控制人相關信息。
(2)消極非金融機構稅務師擴展閱讀:
個人信用衡量標准:
個人信用標准取決於契約約定的精心化程度。以個人消費貸款為例,到期不還款,就是逾期、違約,至於是不是不良貸款、造成多大損失,銀行另有標准界定。
個人按期還款,並不一定就是守信用的好客戶,它仍是一個相對守信用概念,因為在一個月寬限期內還款不屬於違約,按期還款並不等於按日、按時還款。
建立准確的個人信用衡量標准,加強個人信用管理是提高銀行經營管理水平的要求。只有建立准確的個人信用衡量標准,才能正確地判定個人的信用記錄,並准確地使用逾期率、違約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概念指導工作。
發達國家個人信用有著精確的判斷標准,並實行動態管理。以國外某些汽車金融公司汽車消費貸款為例,在貸後管理上以天約定,不是按月約定,還款日不還貸,就是違約,就形成不良信用記錄。
⑶ 中國crs規則什麼意思
中國crs規則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縮寫,中文翻譯為「統一報告標准」。
CRS譯作共同申報准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AEOI標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CRS便是其中的一部分,旨在實現跨國間稅收居民金融賬戶的信息透明化,讓逃稅者、洗錢者和腐敗分子的海外資產無處可藏。
CRS要求簽署國系統性及定期性地情報自動交換,以使納稅人居住國與納稅人賬戶所在國自動分享納稅人在境外金融機構如銀行及證券戶頭中的各類財務信息,如股息、紅利等。
簡單來說,CRS就是各國政府通過「相互交換情報」的方式,掌控自己國民的資產狀況,判斷他們是否偷漏稅、行受賄或者洗錢等。不過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成功實現信息交換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交換金融賬戶信息的必須是已加入CRS的簽署國或地區,二是雙方必須「自願匹配」成功。
(3)消極非金融機構稅務師擴展閱讀:
CRS的運行機制:
以前,有涉外收入的人士通過境外金融機構持有和管理資產,並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此逃避居民國的納稅義務。今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六大部委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打擊跨境逃避稅,這被看作中國版的「CRS」。
舉例來說,中國和新加坡採納「共同申報准則」(CRS)之後,某中國稅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機構擁有賬戶,則該居民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所得會被新加坡金融機構收集並上報新加坡相關政府部門,並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這種交換每年進行一次。
⑷ 消極非金融機構
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構:
(一)上一公歷年度內,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不屬於積極經營活動的收入,以及據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的轉讓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二)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可以產生本款第一項所述收入的金融資產占總資產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三)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
⑸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三大問題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基本概念
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針對不同類型賬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了解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並報送賬戶相關信息。
首先,看看所稱的金融機構及金融賬戶的指向
這里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金融賬戶是指:存款賬戶、託管賬戶以及其他賬戶。金融賬戶包括存量賬戶和新開賬戶。其中的存量賬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賬戶和機構賬戶: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機構保有的、由個人或者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
(二)2017年7月1日(含當日,下同)以後開立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賬戶:
1.賬戶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了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戶的;
2.上述金融機構在確定賬戶加總余額時將本款第二項所述賬戶與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戶視為同一賬戶的;
3.金融機構已經對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戶進行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的;
4.賬戶開立時,賬戶持有人無需提供除本辦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其次,了解一下存量賬戶盡職調查是怎麼回事
《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而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了解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並記錄相關賬戶信息。實際上,一直以來,金融機構在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下,為了反洗錢目的早已經開展了類似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在期限內完成對存量賬戶的盡職調查:
(一)存量個人賬戶(分為包括低凈值賬戶和高凈值賬戶)
1.低凈值賬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賬戶加總余額是指賬戶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機構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賬戶余額或者資產的價值之和,下同)不超過相當於一百萬美元(簡稱“一百萬美元”,下同)的賬戶。
金融機構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另,對於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2017年6月30日之後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一百萬美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程序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2.高凈值賬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賬戶。
金融機構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完成盡職調查程序。
(二)存量機構賬戶
1.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2.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無需開展盡職調查。但當之後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2.有關對於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相關盡職調查不在此贅述。
最後,認識一下賬戶信息報送以及交換的對象
在完成盡職調查後,金融機構應當將在該機構及所屬境內分支機構開戶的“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匯總後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
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對於個人而言,通常同時採用住所(居所)標准和停留時間標准,納稅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該國(地區)的.稅收居民;對於企業而言,通常採用注冊地標准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准。
《管理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前述證券市場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
中國稅收居民是指中國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或者居民個人。
所稱非居民金融賬戶是指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
據此,《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所有的規定,不論是對新開設金融賬戶還是存量賬戶的盡職調查,還是相關賬戶涉稅信息的收集和向稅務機關報送,都是針對的“非居民金融賬戶”。
綜上所述,有關中國稅收居民在其他國家(地區)的金融賬戶信息的交換,按照相關規則,已承諾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的國家(地區)之間將相互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交換。至於對方國家(地區)對於稅收非居民的相關認定標准和程序等,各不相同,根本不屬於我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調整的范圍,更不可能由此統一得出賬戶余額多少美元以上就將被交換回國的標准及結論。
對於賬戶持有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賬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的賬戶信息將會交換給相應稅收居民國(地區)的稅務當局,其境外的賬戶信息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⑹ 免稅資格非盈利組織是否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
就是一種金融里邊的機構,金融里邊的盈利組織是屬於這個金融管理的,而且他有一定的規模規劃模式
⑺ 什麼叫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
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則該機構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例如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出這些機構及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控制人相關信息。
⑻ 什麼是非法人金融機構
金融來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源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⑼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解讀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解讀
為了指導和規範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以“標准”核心內容為基礎,結合我國金融行業實際,研究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已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解讀的知識,歡迎閱讀。
1.《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納稅人通過境外金融機構持有和管理資產,並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日趨嚴重,各國對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維護本國稅收權益的意願愈顯迫切。
受G20委託,2014年7月,OECD發布了“標准”,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准,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准”。
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9月,我國在G20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承諾將實施“標准”,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兩年來,國家稅務總局會同金融主管部門積極推動“標准”實施相關准備工作。2015年7月,《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由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批准,已於2016年2月對我國生效,為實施“標准”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
本次發布的《管理辦法》旨在將國際通用的“標准”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我國實施“標准”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國積極推動“標准”實施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履行國際承諾的具體體現。
2.“標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通過何種機制實現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
“標准”由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和統一報告標准兩部分內容組成。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是規范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如何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為基礎,分為雙邊和多邊兩個版本。統一報告標准規定了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外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根據“標准”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3.“標准”與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是什麼關系?
2010年,美國頒布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部門報告美國人賬戶的信息,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於美國的付款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稅。FATCA主要採用雙邊信息交換機制,美國與其他國家(地區)根據雙邊政府間協定開展信息交換。
“標准”是以FATCA政府間協定為藍本設計的多邊信息交換機制,可以說是全球版的FATCA。“標准”與FATCA內容上大體相同,但是在細節上存在一些差異,包括報送對象、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門檻、處罰措施等。
4.《管理辦法》對我國金融機構有什麼影響?
根據《管理辦法》,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並收集賬戶相關信息:
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有關後續信息報送的`具體時間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同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報送辦法。
5.從現在開始,上述金融機構應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備?
為了做好執行《管理辦法》的准備,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管理制度,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完成相關信息系統的開發和改造。此外,金融機構還需加強對本機構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具備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的意識和能力。金融機構還可以通過印製宣傳資料等形式對客戶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背景,配合金融機構完成盡職調查工作。
6.執行《管理辦法》後,個人和企業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程序有何變化,是否會很復雜?
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從2017年1月1日起對新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對於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個人和企業來說,在開戶時僅需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對個人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對企業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極非金融機構。相關定義在《管理辦法》中均有解釋。
由於在我國金融機構開戶的絕大部分個人和企業均為中國稅收居民,在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因此整體來說開戶程序變化不大,客戶體驗不會有較大變化。
7.為什麼新開戶的個人和企業需要填寫聲明文件?
“標准”根據國際稅收規則採用的是稅收居民的概念。稅收居民與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不同,除了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之外,稅收居民身份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進行直接判定,因此需要開立賬戶的個人和企業自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企業,應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真實、及時、准確、完整地向金融機構提供《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並承擔因未遵守規定而引發的責任和風險。
8.個人和企業如何判斷自身是中國稅收居民還是其他國家(地區)居民?
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和企業即構成中國稅收居民。
各國(地區)國內法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准不太一致,多數情況下,在一國(地區)停留超過一定時間即可能構成該國(地區)的稅收居民。為方便個人和企業了解各國(地區)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將公布相關資料供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參考。
9.對於在2017年1月1日以前開立的金融賬戶,個人和企業是否需要提供額外資料?
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金融機構應對2017年1月1日以前開立的存量賬戶進行信息檢索,識別是否為非居民賬戶。一般來說,個人和企業無需向金融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但在個別情況下,為了識別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金融機構可能會要求個人和企業提供聲明文件。
10.我是中國稅收居民,我的賬戶信息是否會被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實施“標准”是否對我有不利影響?
根據《管理辦法》,中國稅收居民應配合金融機構完成稅收居民身份確認(僅需在聲明文件上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更不會將賬戶信息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
實施“標准”並非增加新的稅種,而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所約束和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境外賬戶逃避稅的個人和企業。對於依法誠信納稅的個人和企業,“標准”並不會增加其稅收負擔。但是,對於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我國稅務部門可根據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核實納稅人境外真實所得,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所得補征稅款並進行處罰。
11.在什麼情況下我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
根據《管理辦法》,非居民個人和企業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一定條件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給稅收居民國主管當局。《管理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或企業,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12.我是海外華僑華人,實施“標准”是否對我有影響?
對於外籍華人、外國永久居留權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的華僑,如果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經構成當地稅收居民,即屬於《管理辦法》所定義的非居民個人,中國金融機構將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識別您在中國境內開立的賬戶,收集並報送賬戶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
如果您仍是中國稅收居民,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與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取得您的境外賬戶信息。目前,我國已經與104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安排),我國居民在境外繳納的稅款可以根據相關協定享受境外稅收抵免。實施“標准”不會造成雙重征稅,也不會增加個人和企業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如果已經依法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款,則無須擔心因賬戶信息被報送而產生額外稅負。
⑽ 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什麼
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構:
(一)上一公歷年度內,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不屬於積極經營活動的收入,以及據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的轉讓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二)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可以產生本款第一項所述收入的金融資產占總資產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三)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