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汽車金融公司的條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㈡ 什麼是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各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二)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㈢ 比亞迪金融放款會通知本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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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簡訊通知,而且每次到了要還款的時候也會提前簡訊通知的
放款應該沒有簡訊提醒,我的成功後沒有提醒,咨詢辦理人,比亞迪金融辦理人答復已經放款金融公司會有工作人員回訪然後問一些
問題,沒其他的話一般兩周內就放款
如果你不清楚 就可以直接去詢問你的比亞迪金融公司工作人員
截至2019年末,比亞迪汽車金融持有的資產總額為100.1億元,而2020年第一季度末的84.98億元較之下降15.1%。
截至2020年3月末,比亞迪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下稱「比亞迪汽車金融」)總資產為84.98億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9.84億元,不良貸款率0.93%。
在新口徑下,至同一時期(2020年3月末),比亞迪汽車金融資本充足率達到29.16%,核心資本和一級資本充足率均到達28.04%。
另外,2020年第一季度,比亞迪汽車金融實現營業收入1.03億元,凈利潤0.72億元。
柒財經旗下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注意到,前述財務業績是比亞迪汽車金融於日前發起的「盛世迪耀2020年第一期個人汽車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說明書中有所披露。
㈣ 一級資本充足率
一級資本包括是核心一級資本和其他一級資本,是衡量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的指標。而一級資本充足率就是一個銀行的一級資本對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 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本總額對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 一級資本包括是核心一級資本和其他一級資本 核心一級資本包括: (一)實收資本或普通股。 (二)資本公積。 (三)盈餘公積。 (四)一般風險准備。 (五)未分配利潤。 (六)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 其他一級資本包括: (一)其它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 (二) 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一級資本必須占銀行資本總額的50%以上。 一級資本充足率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其中,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此外,各銀行還需增設「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於銀行風險資產的2.5%,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此被提高至7%。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間分階段執行。 1、根據(資本管理辦法)未來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於百分之八、百分之六、百分之五。 2、區別在於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總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風險資產,即為核心資本充足率。至於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概念和構成的資本的核心。
㈤ 求07年國家頒布的和汽車有關的政策和法律.....
07年至今只有2個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一個是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
一個是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2007-10-17】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72號)
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現予以發布,並從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推進節約能源和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貫徹《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生產准入管理是指企業法人申請,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准予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行為。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製造新能源汽車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於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的生產准入管理。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系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
第二章 新能源汽車分類及管理方式
第七條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准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於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准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聘任有關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和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的技術階段,提出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建議。
第九條 對處於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和條件下進行示範運行,並以適當的方式對全部車輛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期限、條件下銷售、使用,並以適當的方式對銷售車輛以不低於20% 的比例進行運行狀態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道路機動車輛相同。
第三章 新能源汽車生產資格
第十條 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應當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許可方能取得生產資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為《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應按《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規定完成項目的核准或備案工作;
(三)具有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四)具備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
(六)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規定、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七)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條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簡稱《生產准入條件》)見附件一。
第十二條 生產准入考核的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經考核,符合生產准入條件規定的企業或產品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企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考核,獲得生產資格後,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車輛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改裝類商用車企業可自製底盤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但自製底盤僅限於本企業自用。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現場技術審查工作和產品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的產品檢測工作,由經過國家試驗室認可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四章 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在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資料:
(一)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試驗方案;
(二)新能源汽車相關的新技術、新結構原理說明;
(三)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企業標准或技術規范;
(四)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申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於起步期或發展期產品的,申請資料還應當包括:
(一)售後服務承諾(內容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銷售和售後服務區域范圍、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對售後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的提供、質量保證期限、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索賠處理、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召回措施等);
(二)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有關示範運行區域的批准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於起步期產品)。
第十七條 企業在首次申報新能源汽車新產品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申請書》(見附件二);
(二)企業按照《生產准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第十八條 對於首次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由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技術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現場技術審查內容和判定原則按照《生產准入條件》進行。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生產准入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上對其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介機構上報的生產准入審查報告及公示結果,及時完成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審核工作,對符合生產准入條件的企業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產准入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在6 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生產准入申請。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上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資料,由中介機構進行審查,並確認試驗方案。檢測機構根據企業的委託,按照中介機構確認的試驗方案對新能源汽車產品進行檢驗,並將檢驗報告提交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組織產品的技術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對符合要求的產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介機構上報的產品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產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企業應當為每一輛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車輛運行情況,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
起步期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年度示範運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並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產品使用地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按照《公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㈥ 一級資本充足率是什麼意思
一級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本總金額對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它是確保銀行等金融企業一切正常經營和發展所必要的資本比率。
1、一級資本
一級資本由普通股、優先股、資本溢價、未分配利潤、可轉換成股票的債券、呆賬准備金以及其他資本儲備所組成。它的比率最低不得低於5%。
2、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的區別:
一級資產主要是與現金資產相關的一些項目,像貸款、活期存款、存款等都屬於一級資產,二級資產泛指—種國際清償能力。一級資產是銀行資產中權重較大的部分,二級資產更多屬於銀行資產中的附屬部分。
3、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是多少?
中國現行規定,非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一級和資本充足率:7.5%,8.5%和10.5%。儲備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
4、資本充足率
Capital adequacy ratio,又叫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風險資產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㈦ 一級資本充足率是什麼
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拓展資料:資本。是指投入到下一步生產過程中去的產成品資源。工廠、機器、工具及建築物都屬於資本。一個國家的資本可能會比另一個國家更加豐富。這意味著前者擁有更多的工廠、機器、工具等。
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本總額對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
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其中,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此外,各銀行還需增設「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於銀行風險資產的2.5%,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此被提高至7%。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間分階段執行。
由27個國家的銀行業監管部門和中央銀行高級代表組成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宣布,世界主要經濟體銀行監管部門代表當日就《巴塞爾協議III》達成一致。根據該協議,全球各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將提升至7%,是現行標准2%的三倍多。
㈧ 什麼是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
�0�2�0�2�0�2�0�2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0�2�0�2�0�2�0�2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0�2�0�2�0�2�0�2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完)
㈨ 汽車金融是干什麼得
就是提供資金,讓人快速買車,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以及利息即可內。
汽車金融公司容的角度,就更豐富一些,除了貸款、融資買車以外,還提供其他金融周邊服務,比如保險、抵押等。金融專員是專營店的工作人員,是負責處理專營店貸款業務以及與汽車金融公司對口聯系的專員。簡單來說,包括汽車金融貸款的介紹,簽單,錄入資料,收集材料等工作。
(9)汽車金融公司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擴展閱讀:
自2004年8月18日,《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起,我國汽車金融市場已經走過近十三個年頭。在此期間,我國汽車銷量增長近300%,但汽車金融的滲透率卻僅僅翻了一番,與國外70-80%的消費比重相去甚遠。
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礎之上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
汽車金融主要指與汽車產業相關的金融服務,是在汽車研發設計、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中所涉及到的資金融通的方式、路徑或者說是一個資金融通的基本框架,即資金在汽車領域是如何流動的,從資金供給者到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流通渠道。
參考資料:汽車金融-網路
㈩ 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區別
1、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2、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3、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4、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總資本可劃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其中,一級資本又可劃分為核心一級資本和其他一級資本。
總資本/風險資產,即為資本充足率。
一級資本/風險資產,即為一級資本充足率。
一級核心資本/風險資產,即為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
(10)汽車金融公司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擴展閱讀:
一、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二、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
准備金率高於資本充足率的情況
准備金率高於資本充足率的情況
("CAR")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加權風險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 : 資本凈額/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8%
風險可以是加權資產風險(a),也可以是各自國家調控者規定的最小總資產要求。
如果使用加權資產風險,那麼
CAR = {T1 + T2}/a ≥ 8%.[1]
後面那個8%是國家調控者的標准要求。T1 T2分別是兩種類型的可以計入總量的資產:第一類資產(實際貢獻的所有者權益),即銀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產;和第二類資產(優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屬債務),停業清理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產,對儲戶提供相對較少額度的保護。
本地規定現金和政府債券沒有風險,居民抵押貸款50%風險,其他所有類型資產100%風險。
三、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素分析
1、不良貸款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2、風險資產結構和風險資產數量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3、資本金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四、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對策建議
1、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2、加快對不良資產的處置,降低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