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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金融機構驗收專家

發布時間:2022-11-18 03:53:00

㈠ 新建銀行四類金庫需要幾級資質

這個可以去找公安局負責金融機構驗收的部門去了解下
任何金融機構金庫建設後,需要公安部門組織的專家組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您學廢了嘛

㈡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健全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督機制,加強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國有金融機構)。
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金融機構名單,由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事會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第四條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責。第五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及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國有金融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參與、不幹預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第六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有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
(四)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第七條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國有金融機構定期檢查兩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第八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國有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財務、資金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國有金融機構召開有關監督檢查事項的會議;
(二)查閱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國有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調查了解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國有金融機構董事會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第九條監事會指導國有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稽核、監察等內部監督部門的工作,國有金融機構內部監督部門應當協助監事會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第十條監事會每次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
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財務、資金分析以及經營管理評價;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國務院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監事會不得向國有金融機構透露前款所列檢查報告內容。第十一條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成員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由監事會主席簽署,經監事會管理機構報國務院。
監事會成員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第十二條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金融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提出專項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第十三條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並及時報告重大業務經營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第十四條監事會根據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可以建議國務院責成審計署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各自的職權依法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或者檢查。
監事會應當加強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主席一人、監事若幹人組成。
監事分為專職監事與兼職監事:從有關部門和單位選任的監事,為專職;監事會中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派出代表擔任的監事,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的經過資格認證的專業會計公司的專家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㈢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x0dx0a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x0dx0a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x0dx0a(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x0dx0a(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x0dx0a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x0dx0ax0dx0a(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x0dx0a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x0dx0ax0dx0a(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x0dx0ax0dx0a(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x0dx0a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x0dx0ax0dx0a希望能幫到你。

㈣ 關於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實行規劃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合理布局、穩健發展,對金融機構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審批實行規劃管理。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劃管理系指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各地經濟、貿易、金融發展狀況對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本著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年度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發展規劃和下達規劃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下達的年度規劃指標范圍內審核、批准金融機構籌備、開辦外匯業務。第三條金融機構(包括銀行總行、縣支行以上的銀行分支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辦事處)申請開辦外匯業務須向當地分局申請下一年度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指標,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開辦外匯業務規劃指標的申請書;
二、開辦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屬銀行分支行的,提供其總行同意其開辦外匯業務的文件;
四、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四條各類銀行總行須於每年十一月底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下一年度本系統分支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擬開辦外匯業務分支機構的名單;
二、已開辦外匯業務分支機構名單;
三、本系統外匯業務經營狀況;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五條分局須於每年十一月底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下一年度轄內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轄內已開辦外匯業務金融機構經營狀況;
二、已批准開辦外匯業務金融機構名單;
三、擬批准籌備開辦外匯業務金融機構名單;
四、擬批准籌備、開辦外匯業務金融機構的可行性報告;
五、轄區內經濟、貿易、金融等發展狀況;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各類銀行總行和分局報送的年度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結合各地經濟、貿易、金融發展的需要制定各地區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指標,於每年二月底前下發給各地分局。第七條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規劃指標范圍內,審核、批准列入規劃指標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籌備、開辦外匯業務。
一、分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規劃指標,須首先批准列入規劃指標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籌備外匯業務,籌備期不少於三--六個月。
二、被批准籌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籌備期內,須落實開辦外匯業務所需的實收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配備經營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備、招聘並培訓外匯業務人員、建立健全外匯業務管理規章制度。
三、籌備期滿,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責成分局對籌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考核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分局可發文核定其外匯業務經營范圍,批准其正式辦理外匯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分局可取消其籌備資格,所佔用規劃指標由分局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安排。
四、對具備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驗收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1.開辦外匯業務的實收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達到法定數額;
2.有適當的經營外匯業務場所和設施;
3.外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4.80%以上的外匯業務人員經考試合格。第八條被批准開辦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各級銀行分支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辦事處須憑分局批准其正式辦理外匯業務的文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九條銀行分支行所屬的辦事處、分理處、代辦處和儲蓄所由分局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自行審批其籌備、開辦外匯業務,頒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但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第十條分局根據本地區外匯業務發展需要,可批准少量金融機構代辦外匯業務,但必須制定代辦外匯業務的管理辦法,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實行。第十一條各類銀行總行和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按《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准。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㈤ 供應鏈金融的基礎知識

節約時間版

一、供應鏈金融內涵

在整個供應鏈中強勢企業為控製成本,必然占壓供應鏈條上弱勢企業的資金,導致供應鏈上的資金流動性不足,使得這些企業出現大量的預付賬款、存貨占壓資金、應收賬款等。供應鏈金融以供應鏈為基礎,將傳統的信息流、商品流、資金流統一起來,盤活預付賬款、存貨、應收賬款等流動資產,根據供應鏈企業的行業特點設定融資方案,將資金有效注入到供應鏈上的相關企業。

供應鏈金融是以核心企業為依託,以真實的貿易背景為前提,運用自償性貿易融資方式。 供應鏈金融是一種針對中小企業的新型融資模式,將資金流有效整合到供應鏈管理的過程中,既為供應鏈各環節企業提供貿易資金服務,又為供應鏈弱勢企業提供新型貸款融資服務。

二、供應鏈金融模式

從組織角度,可以將供應鏈金融劃分為物流企業主導模式、核心企業主導模式和金融機構主導模式三種,這三類稱之為供應鏈金融的組織模式;從業務操作角度,可以將供應鏈金融劃分為應收賬款融資模式、融通倉融資模式和保兌倉融資模式,這三類稱之為供應鏈金融的業務模式。

1 、供應鏈金融的組織模式

(1)物流企業主導模式: 物流企業主導的供應鏈金融模式,是指物流企業憑借與供應鏈各參與單位的物流合作關系,利用自身掌握的客戶、信息等優勢,通過結算服務職能達到為核心企業延長賬期、向上下游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一種創新模式。現代社會的商品交易主要採取賒銷的方式,對於實力較弱的上游供應企業而言,提供貨物之後,在其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為「應收賬款」資產項,即中小企業不能立馬獲得現金資產,這就會使得中小企業面臨資金不足、甚至資金鏈斷裂的難題。在該模式中,物流企業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優勢和客戶關系優勢,為面臨資金壓力的上游供應商提供基於「應收賬款」的短期融資服務。物流企業主導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運轉操作流程如圖一:

圖一:物流企業主導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運轉操作流程圖

(2)核心企業主導模式: 供應鏈中的核心企業是指在供應鏈產業生態中具有較大規模、良好信譽、完善制度、健全財務體系、廣泛融資渠道的,對上下游中小企業具有一定支配管理作用的優質企業。在該供應鏈的產業生態中,核心企業總是能從整條供應鏈的健康穩定發展的角度出發,與上下游中小企業建立和諧的發展關系,上下游中小企業也比較依賴該核心企業生存。與此同時,供應鏈上下游中小企業能否得到長遠發展也會直接影響到核心企業產品的供應與銷售,甚至影響核心企業產品戰略的成敗,這也就決定著核心企業必須為上下游中小企業融資難易、融資成本做出考量。核心企業根據自身優勢,發起建立供應鏈發展基金,為上下游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於是就形成了以核心企業為主導的供應鏈金融模式。核心企業主導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運轉操作流程見圖二:

圖二:核心企業主導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運轉操作流程圖

(3)金融機構主導模式: 與其他供應鏈金融的參與主體相比,金融機構本身具有良好的資金優勢,資金借貸是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具有成套完善的資金借貸流程和風險評價體系。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中的典型代表,在介紹金融機構主導模式時,在此以商業銀行為基礎進行展開說明。在商業銀行的傳統借貸模式中,為了規避風險,商業銀行有一套嚴格謹慎的信用考評體系,對借款人審查嚴格。由於中小企業缺乏抵押物、信息不透明,導致中小企業很難過關得到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即使獲得了貸款,貸款規模也比較小或面臨比較高的貸款利率。雖然中小企業對於銀行來說是一個龐大的市場,但是在傳統信貸模式中,銀行只能望而卻步,然而,供應鏈金融模式可以巧妙的解決這一難題:銀行將整條供應鏈上的參與企業進行有機整合,銀行不再對供應鏈上單個企業進行分散授信,而是綜合考慮整條供應鏈的運作機制、發展前景、信用狀況來對中小企業進行貸款。金融機構主導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運轉操作流程見圖三:

圖三:金融機構主導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運轉操作流程圖

2 、供應鏈金融的業務模式

(1)應收賬款融資模 式: 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的發展和完善,賒銷已經成為最為廣泛的交易方式,隨著賒銷業務的與日俱增,企業產生了大量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融資模式是指融資企業為了獲取運營資金,將應收票據作為標的物進行質押從而獲得貸款的融資業務。在此以商業銀行主導的供應鏈金融為基礎,對應收賬款融資模式進行說明。

在供應鏈金融中,資金需求企業與核心企業簽訂合同後,因核心企業銷售回款存在一定的周期,往往約定採取先貨後款支付方式,核心企業向資金需求企業開具應收賬款票據,資金需求企業賬上存在應收賬款,為能有足夠的資金繼續投入生產經營,資金需求企業以該筆應收賬款向金融機構進行權利質押以此獲得貸款,核心企業提供相關說明,承諾將銷售回款支付給金融機構,以作為資金需求企業償還貸款的方式,金融機構進行審核後決定是否發放貸款。應收賬款融資模式運轉操作流程見圖四:

圖四:應收賬款融資模式運轉操作流程圖

(2)保兌倉融資模式: 也稱之為預付賬款融資模式,具體是指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由商業銀行對存貨進行控制、第三方物流企業接受商業銀行委託保管貨物,對超出銀行承兌匯票的部分由賣方回購倉單作為擔保的一種特定票據業務。由該定義可以看出,保兌倉融資模式針對的是下游企業(買方)的購買環節,核心企業(賣方)以「倉單」為質押物並承諾回購從而對下游企業融資活動進行擔保。

在采購階段,採用預付賬款融資的供應鏈融資業務模式,以使「支付現金」的時點盡量向後延遲,從而減少現金流缺口,資金需求企業憑購銷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倉單質押貸款,專門用於向核心企業支付該項交易的貨款。若金融機構進行審核後同意提供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將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倉儲監管協議;核心企業在收到金融機構同意對資金需求企業融資的通知後,向金融機構指定物流企業的倉庫發貨,並將取得的倉單質押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向其提供銀行承兌匯票,並與其約定超出銀行承兌匯票的部分由其進行回購;倉單質押後,資金需求企業向金融機構繳存保證金,金融機構釋放相應比例的貨物提貨權給中小企業,並告知第三方物流企業釋放相應金額貨物給資金需求企業,資金需求企業獲得商品提貨權,去倉庫提取相應金額的貨物;該過程不斷循壞,直至保證金賬戶余額等於匯票金額,資金需求企業將貨物提完為止。保兌倉融資模式運轉操作流程見圖五:

圖五:保兌倉融資模式運轉操作流程圖

(3)融通倉融資模 式: 融通倉融資模式,也稱之為存貨類融資模式、動產質押融資模式,具體是指融資企業以存貨作為標的物並質押給金融機構以申請信貸支持,並且以信貸資金支持的銷售收益作為首先償還信貸資金來源的一種融資模式。融通倉業務模式通過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的有機組合,搭建了一個統一管理、綜合協調、業務集成的平台。

資金需求企業與核心企業簽訂合同後,因核心企業處於強勢地位,往往要求資金需求企業在收到貨物後盡快支付貨款,資金需求企業銷售貨物回款存在一定的周期,提前支付貨款導致其缺乏足夠資金投入生產經營,為能獲取足夠資金,資金需求企業以該批貨物向金融機構提供存貨類質押以獲取貸款資金支持。金融機構進行審核後若決定向其提供貸款支持,金融機構將委託第三方物流企業對資金需求企業提供的動產進行價值評估,第三方物流企業進行價值評估後向金融機構出具評估證明;若動產狀況符合質押條件的,金融機構核定貸款額度,與資金需求企業簽訂動產質押合同,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倉儲監管協議,資金需求企業將動產移交第三方物流企業,物流企業對移交的動產進行驗收,並通知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金融機構向資金需求企業發放貸款。融通倉融資模式運轉操作流程見圖六:

㈥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發展歷程

初創階段(1998-2003)
★企業前身
·1998年9月,首都電子商務工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織全國商業銀行聯合共建我國金融行業統一的第三方安全認證機構——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簡稱CFCA)。
·1999年,經金融信息化領導小組研究批准,中國金融認證中心項目於1999年2月正式啟動。
★正式掛牌成立
·2000年6月29日,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掛牌暨系統開通運行。
★產品與技術的積淀
·2002年8月,CFCA證書系統通過中國信息安全產品測評認證中心的測評認證。
·2003年4月,CFCA「國家金融安全認證系統」建設列入國家863計劃。
市場化階段(2004-2008)
★正式對外運營、宣傳「安全用網銀」理念
·2004年,CFCA實現企業化轉制。
·2004年,CFCA獲得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2004年,CFCA通過ISO9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2004年12月7日,CFCA 「國家金融安全認證系統」正式對外提供服務。
·2004年12月,CFCA牽頭,聯合十多家商業銀行共同發起「放心安全用網銀聯合宣傳年」(現「中國電子銀行聯合宣傳年」)活動。
★獲得電子認證資質、增加產品類別
·2005年8月19日,CFCA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頒布之後首批獲得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資質的CA機構之一。
·2005年11月29日,由CFCA承擔建設的「中國金融IC卡借記/貸記應用根CA系統」順利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項目驗收,為各商業銀行金融IC卡借記/貸記應用提供服務。
·2005年,「統一的電子商務安全網上支付平台」獲得國家發改委資金支持。
·2006年7月,CFCA數字證書發放突破100萬張。
·2006年,CFCA正式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電子銀行評估機構資質備案申請。
·2007年,CFCA成功完成某銀行網銀系統評估及全行IT系統審計項目,CFCA正式開始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信息安全系統評估、測評服務。截至2013年中旬,CFCA檢測信息系統超過230個,服務機構超過50家。
★建立網上銀行反欺詐聯動機制
·2007年4月,CFCA聯合「中國電子銀行聯合宣傳年」(原「放心安全用網銀聯合宣傳年」)活動成員行共同建立網上銀行反欺詐聯動機制。

業務轉型與全面發展階段(2009-至今)
★不斷提升運營服務能力
·2009年8月,CFCA運行機房順利搬遷,運行管理、機房安全、風險防控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2011年,CFCA電子認證服務系統通過國際權威的WebTrust認證。
·2011年,CFCA電子認證系統和金融IC卡密鑰管理系統通過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測評。
·2012年,CFCA獲得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012年,CFCA電子認證服務系統(V2.0)和密鑰管理系統(V2.0)通過國家密碼管理局的安全性審查和互聯互通測試,獲同意正式運行,在金融領域率先完成安全基礎設施國產演算法改造。
·2012年,CFCA全球伺服器證書產品完成微軟等主流瀏覽器預埋工作,可以實現伺服器證書自主可控。
·2013年,位於亦庄研發中心的運行機房建成並投入使用,CFCA電子認證服務形成兩地三中心的運行體系,不間斷服務能力在全球范圍內居領先地位。
·2013年底,CFCA數字證書發放突破5000萬張,在全國被納入「統一的金融安全認證體系」的268家銀行中,使用CFCA數字證書的銀行佔比超過97%。
★進一步強化技術研發能力
·2010年,CFCA發布交易監控及反欺詐系統,打破國外廠商壟斷,填補國內空白。
·2010年,CFCA自主研發的電子認證服務系統和密鑰管理系統順利上線,核心業務系統全面實現自主可控。
·2011年,CFCA成為國家商用密碼應用技術工作組成員。
·2012年,CFCA建成集軟體開發、軟體測試和質量控制為一體的研發體系,獲得CMMIR DEVv1.3成熟度等級3級資質,軟體產品質量得到大幅度提升。
·2013年,CFCA全資子公司北京中金國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承接CFCA另一全資子公司中金支付有限公司(原北京金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業務,聚焦商用密碼產品的研發,獲得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資質,當年即取得了7種產品的密碼產品型號證書。
·2013年,CFCA在信息安全領域已經擁有數十款軟硬體產品,廣泛應用於電子銀行、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等領域,並申請了數十項專利。
·2013年,CFCA旗下全資子公司的高性能簽名驗簽伺服器在業界領先,獲得國家發改委專項資金支持。
·2013年,CFCA取得國家發改委「電子商務與電子支付國家工程實驗室——安全認證研究中心」資質。
·2013年,CFCA旗下全資子公司推出支持USB及藍牙的智能密碼鑰匙,完美解決了在不可信環境中移動交易安全風險的問題。
★打造專業化信息安全服務隊伍
·2009年,作為撰寫單位之一,CFCA參與人民銀行「電子支付系列標准制定」項目。
·2010年,CFCA獲得中國信息安全認證中心《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認證證書(三級風險評估服務資質)》及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證書(安全工程類一級)》。
·2010年,作為撰寫單位之一,CFCA參與人民銀行「中國金融移動支付」系列標准制定工作。
·2011年,CFCA成為中國人民銀行首批公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機構之一,檢測業務范圍包括網路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發行與受理等,陸續為五十多家機構提供檢測服務。
·2011年,CFCA取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檢查機構認可資質。
·2011年,CFCA獲得中國銀聯風險管理委員會銀聯卡賬戶信息安全合規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2013年,CFCA取得公安部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
·2013年,CFCA取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檢測實驗室認可資質,並在銀行系統內成功實施安全控制項、移動終端應用軟體、USB Key產品、智能卡嵌入式軟體檢測工作,面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產品安全檢測服務。
·2013年,作為撰寫單位之一,CFCA參與密碼行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銀行業密碼技術應用標准制定項目。
·2013年,作為撰寫單位之一,CFCA參與銀監會《電子銀行安全風險指引及細則》制定項目。
·2013年,作為共建單位之一,CFCA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8家企事業單位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網路犯罪與信息安全協同創新中心」。
★全力進軍互聯網支付行業
·2010年,CFCA「統一的電子商務安全網上支付平台」項目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驗收;CFCA全資子公司中金支付有限公司(原北京金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並榮獲「2010年度最具潛力的支付平台」稱號。
·2011年,中金支付有限公司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業務開始穩步上升。
·2012年,中金支付交易量突破100億,並在煙草、政務、大宗、物流、電商平台等行業有所涉足和突破。
·2013年,中金支付交易量突破400億,榮獲「2012年度中國可信服務商20強」稱號,並在招投標、電子政務、供應鏈、物流、B2B交易市場等領域形成了專業的網上支付解決方案。
★穩步提升品牌影響力
·2009年,CFCA成為亞洲PKI聯盟成員,與各國同行和國際權威機構開展廣泛深入合作。
·2011年,「中國電子銀行聯合宣傳年」的官方網站中國電子銀行網正式上線,該網站是由CFCA牽頭,聯合近60家商業銀行創建的電子銀行業垂直門戶網站,其宗旨是構建網民與行業的溝通橋梁,展示中國電子銀行從業人員風采,幫助公眾認識電子銀行,了解電子銀行。
·2011年,CFCA聯合公安部,與網路、人民搜索、必應、搜狐搜狗、網易有道、騰訊搜搜、雅虎、中搜、盤古、奇虎等國內10家主要互聯網搜索引擎公司協商,首批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5家國有銀行、中國銀聯以及「中國電子銀行網」等7家機構的官方網站主頁鏈接在搜索結果中置頂,謹防網民誤上釣魚網站。
·2012年,中國電子銀行網成為行業最大的垂直門戶網站,精品欄目「金融超市」每日為大眾提供上百家的個人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服務。通過達沃斯論壇、陸家嘴論壇的報道,CFCA不斷確立在業內的優勢地位和品牌影響力。
·2013年,中國電子銀行網緊抓住互聯網金融熱潮,成功從垂直類網站轉型成為互聯網金融門戶網站,為用戶及時提供全面專業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並完成向社會化媒體轉型。
·2013年,CFCA不斷擴大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行業影響力,作為副主任委員單位發起中國互聯網協會互聯網金融工作委員會;成為信息安全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負責互聯網金融工作委員會信息安全規則制定統籌。
·2013年,CFCA成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互聯網金融專家委員會的發起單位。
·2014年,「中國電子銀行聯合宣傳年」已成功開展10年。宣傳年活動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開展了大量電子銀行公益活動,向大眾普教電子銀行安全等相關知識。目前支持單位已增至6個部門,分別為: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人民銀行科技司、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銀監會創新監管部、銀監會科技監管部、工信部信息化推進司,學術支持單位為「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參加活動的成員行增至50餘家,涵蓋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經過多年努力,活動影響力與覆蓋面不斷擴大。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四條根據《條例》第六條設立的獨資銀行,其唯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
根據《條例》第六條設立的獨資財務公司,其唯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
本條所稱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適用於唯一股東或最大股東。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八條設立的合資銀行,其外方唯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
根據《條例》第八條設立的合資財務公司,其外方唯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
本條所稱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適用於外方唯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
第六條《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稱申請人或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和監管的代表機構;所稱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是指截至申請日的上一會計年度末。
第七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八條《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本細則第十六條所稱可行性研究報告至少應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市場前景的分析、擬設機構未來業務發展規劃、擬設機構的組織管理架構、對擬設機構開業後三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第九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營業執照(副本)是指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營業執照(副本)、授權書、外國銀行總行對其中國境內分支機構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等應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業執照(副本)除外。
第十條《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中國合資者的有關資料是指中國合資者營業執照(副本)和最近三年的年報。
第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年報應經審計,並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書。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文字印製的年報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初次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應提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二)申請人章程;
(三)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第十三條本細則要求提交的申請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除應具備《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外國銀行增設分行的申請,應於中國人民銀行前次批准設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後方可提出。
第十五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設立分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開業三年以上,提出申請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資產質量良好;
(三)如系增設分行,其申請應於中國人民銀行前次批准設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後,方可提出;
(四)每增設一個分行,申請人應撥付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擬設分行的營運資金;包括擬設分行在內,申請人對其所有境內分行累計撥付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六十;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設立分行,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資料,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一)由申請人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擬撥付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品種等;
(二)董事會同意申請設立分行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營業執照(副本);
(五)最近三年的年報;
(六)申請人章程;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設立外資法人機構的申請書應由出資各方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第十八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資料(一式三份),經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申請人未達到《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要求的資格條件(審慎性條件除外),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作出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理的理由,同時將不受理的通知逐級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十九條自收到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完整的申請資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應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接到受理申請通知的申請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領取正式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六個月。
逾期未領取正式申請表的,申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人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不予受理的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總經理)。
第二十二條籌建期內申請人應當完成下列工作,並將有關資料報至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組織結構、授權授信、信貸資金管理、資金交易、會計核算、計算機系統的控制政策和操作規程;
(二)配備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適當數量的業務人員,以滿足對主要業務風險有效監控、業務分級審批和復查、關鍵崗位分工和相互牽制等要求;
(三)印製擬對外使用的重要業務憑證和單據;
(四)配備經有關部門認可的安全防範設施;
(五)由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系統、會計系統、計算機系統等進行開業前審計。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由擬設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或總經理簽署。
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籌建延期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受理其延期申請。
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接到籌建延期申請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並逐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二十四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報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完整的正式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申請人應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領取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批復文件。作出不批准決定的,申請人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不予批準的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獲准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應在領取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設立外資金融機構文件後,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開業驗收申請。申請書由擬設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或總經理簽署。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持驗收合格意見書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接到驗收通知十日後向驗收機構申請復驗。
第二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在開業前應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予以公告。外資金融機構在開業前應將開業日期書面報至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自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設立機構之日起九十日內,外資金融機構應當開業,但遇特殊情況,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同意延期開業的除外。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延期開業的,應在批准設立後六十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延期開業申請。申請書由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或總經理簽署。
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書面通知外資金融機構不批準的理由,並逐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外資金融機構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延期開業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受理其延期申請。
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九十日。外資金融機構開業期限屆滿而未能開業的,原設立批准自動失效。外資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繳回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正、副本。申請人在原設立批准失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

㈧ 公安機關驗收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安全設施收專家費合理嗎

如果是聘請外面的專家幫助鑒定,收取一定費用是合理的。

㈨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實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制度。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會計結算等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自助服務銀行營業場所和自動櫃員機。
本辦法所稱金庫,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貴重物品的庫房,包括保安押運公司自建金庫。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第四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等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負責實施的公安機關,報公安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依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銀行金庫》(JR/T0003-2000)、《安全技術規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等標准開展審批和驗收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由公安機關治安、內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機構的保衛、業務幹部以及安全防範技術、計算機、電子等行業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參與本地區公安機關實施的審批和驗收工作。
專家組應當由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組長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指定。專家組成員對所提出的審批驗收意見負責。第六條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申請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
具體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公布申請渠道,為申請人領取或者下載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的審批表格提供方便條件。第七條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前,申請人應當填寫《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並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任務書;
(三)技防設施安裝平面圖、管線敷設圖、監控室布置圖、物防設施設計結構圖;
(四)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
(五)安全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生產登記批准書;
(六)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身份證件復印件及其所從事工種的說明;
(七)運鈔車停靠位置和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八)房產租賃或者產權合同復印件和租賃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復印件。第八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確定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並由參與論證和審查的專家簽名後,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後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第九條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施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不予批準的,申請人整改後,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第十條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的公安機關書面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完成驗收工作。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並由參與驗收的專家簽名後,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後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㈩ 供應鏈金融主要四大模式

供應鏈金融主要四大模式

供應鏈融資解決了上下游企業融資難、擔保難的問題,而且通過打通上下游融資瓶頸,還可以降低供應鏈條融資成本,提高核心企業及配套企業的競爭力。下文由我為大家收集整合的供應鏈金融主要四大模式,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采購階段的供應鏈融資—預付賬款融資模式

在采購階段,採用基於預付賬款融資的供應鏈融資業務模式,以使“支付現金”的時點盡量向後延遲,從而減少現金流缺口;在日常運營階段,採用基於動產質押的供應鏈融資業務模式,以彌補“支付現金”至“賣出存貨“期間的現金流缺口;在銷售階段,採用基於應收賬款融資的供應鏈融資業務模式,以彌補“賣出存貨”與“收到現金“期間的現金流缺口。

從產品分類而言,預付款融資可以理解為“未來存貨的融資”。因為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預付款融資的擔保基礎是預付款項下客戶對供應商的提貨權,或提貨權實現後通過發貨、運輸等環節形成的在途存貨和庫存存貨。提貨權融資的情況如擔保提貨(或保兌倉),這是指客戶通過銀行融資向上游支付預付款,上游收妥後即出具提貨單,客戶再將提貨單質押給銀行。之後客戶以分次向銀行打款方式分次提貨。對一些銷售狀況非常好的企業,庫存物資往往很少,因此融資的主要需求產生於等待上游排產及貨物的在途周期。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承運,銀行一般會指定中立的物流公司控制物流環節,並形成在途庫存質押;如果賣方承運,則仍是提貨權質押。貨物到達買方後,客戶可向銀行申請續做在庫的存貨融資。這樣預付款融資成為存貨融資的“過橋”環節。

傳統流動資金貸款的貸款用途也可指定用於預付款,而且廣義上,預付款融資包括了銀行對客戶采購活動的信用支行,如信用證得開立。但是在這兩種情況下,銀行一般會要求授信申請人提供不動產質押或擔保以覆蓋敞口。顯然這與供應鏈融資中的預付款融資的概念不同。在供應鏈融資的預付款融資中,融資的擔保支持恰是融資項下的貿易取得,因此對客戶融資的資產支持要求被簡約到了最大限度。處於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從上游大企業處獲得的貨款付款期往往很短,有時還需要向上游企業預付賬款。對於短期資金流轉困難的中小企業來說,可以運用預付賬款融資模式來對其某筆專門的預付賬款進行融資,從而獲得金融機構短期的信貸支持。

預付賬款融資模式是在上游核心企業(銷貨方)承諾回購的前提下,中小企業(購貨方)以金融機構指定倉庫的既定倉單向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並由金融機構控制其提貨權為條件的融資業務。

其基本業務流程如下:

1、中小企業(下游企業、購貨方)和核心企業(上游企業、銷貨方)簽訂購銷合同,並協商由中小企業申請貸款,專門用於支付購貨款項;

2、中小企業憑購銷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倉單質押貸款,專門用於向核心企業支付該項交易的貨款;

3、金融機構審查核心企業的資信狀況和回購能力,若審查通過,則與核心企業簽訂回購及質量保證協議;

4、金融機構與物流企業簽訂倉儲監管協議;

5、核心企業(銷貨方)在收到金融機構同意對中小企業(購貨方)融資的通知後,向金融機構指定物流企業的倉庫發貨,並將取得的倉單交給金融機構;

6、金融機構收到倉單後向核心企業撥付貨款;

7、中小企業繳存保證金,金融機構釋放相應比例的貨物提貨權給中小企業,並告知物流企業可以釋放相應金額貨物給中小企業;

8、中小企業獲得商品提貨權,去倉庫提取相應金額的貨物;不斷循壞,直至保證金賬戶余額等於匯票金額,中小企業將貨物提完為止。與此項融資活動有關的回購協議、質押合同相應注銷。

預付賬款融資模式實現了中小企業的杠桿采購和核心大企業的批量銷售。中小企業通過預付賬款融資業務獲得的是分批支付貨款並分批提貨的權利,其不必一次性支付全額貨款,從而為供應鏈節點上的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便利,有效緩解了解決了全額購貨帶來的短期資金壓力。另外,對金融機構來說,預付賬款融資模式以供應鏈上游核心大企業承諾回購為前提條件,由核心企業為中小企業融資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並以金融機構指定倉庫的既定倉單為質押,從而大大降低了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同時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收益,實現了多贏的目的。

二、運營階段的供應鏈融資—動產質押融資模式

動產質押業務是銀行以借款人的自有貨物作為質押物,向借款人發放信貸款的業務。由於原材料、產成品等動產的強流動性以及我國法律對抵質押生效條件的規定,金融機構在對動產的物流跟蹤、倉儲監管、抵質押手續辦理、價格監控乃至變現清償等方面面臨著很大的挑戰,這給金融機構貸款帶來巨大風險。因此,動產一向不受金融機構的青睞,即使中小企業有很多動產,也無法據此獲得貸款。基於此,供應鏈融資模式設計了供應鏈下的動產質押融資模式。

供應鏈下的動產質押融資模式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接受動產作質押,並藉助核心企業的擔保和物流企業的監管,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融資業務模式。在這種融資模式下,金融機構會與核心企業簽訂擔保合同或質物回購協議,約定在中小企業違反約定時,由核心企業負責償還或回購質押動產。供應鏈核心企業往往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所以能夠通過擔保、提供出質物或者承諾回購等方式幫助融資企業解決融資擔保困難,從而保證其與融資企業良好的合作關系和穩定的供貨來源或分銷渠道。物流企業提供質押物的保管、價值評估、去向監督等服務,從而架設起銀企問資金融通的橋梁。動產質押融資模式實質是將金融機構不太願意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原材料、產成品)轉變為其樂意接受的動產質押產品,並以此作為質押擔保品或反擔保品進行信貸融資。

具體的運作模式如下:

1、中小企業向會融機構申請動產質押貸款;

2、金融機構委託物流企業對中小企業提供的動產進行價值評估:

3、物流企業進行價值評估,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評估證明;

4、動產狀況符合質押條件的,金融機構核定貸款額度,與中小企業簽訂動產質押合同,與核心企業簽訂回購協議,並與物流企業簽訂倉儲監管協議;

5、中小企業將動產移交物流企業;

6、物流企業對中小企業移交的動產進行驗收,並通知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7、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供應鏈下的動產質押融資模式是將物流服務、金融服務、倉儲服務三者予以集成的一種創新式綜合服務,它有效的`將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進行組合、互動與綜合管理。以達到拓展服務、優化資源、提高經營效率和提升供應鏈整體績效以及增加整個供應鏈競爭力為目的的綜合服務。

隨著市場競爭和客戶需求的發展,供應鏈下的動產質押融資模式也出現了發展和創新出了動態動產質押業務,即核定庫存質押業務,較之靜態動產質押(非定庫存質押)最大的區別在於:銀行在動態動產質押中除了對借款企業的貨核定質押率,並給與一定比例的授信金額以外,還會根據存貨的價值核定個最低價值控制線,當貨物價值在控制線之上時,借款企業可自行向第三方流企業提出提貨或者換貨的申請:當貨物價值在控制線之下時,借款企業必向商業銀行提出申請,第三方物流企業根據銀行的指令進行提貨或換貨操作;而靜態動產質押業務,借款企業不得隨意提取或更換其己質押給商業銀行的貨物,除非補入保證金、歸還銀行授信或者增加其他擔保。

動產質押也可以倉單質押模式進行操作,倉單可以作為權利憑證進行質押,倉單質押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出質給質權人,質押合同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倉單一般是指倉庫業者接受顧客(貨主)的委託,將物受存入庫以後向存貨人開具的說明存貨情況的存單。倉單質押一般可以分標准倉單質押和非標准倉單質押兩種模式:

1、標准倉單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由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完成入庫商品的驗收、確認合格後簽發給貨主並在期貨交易所注冊生效的提權憑證,標准倉單經期貨交易所注冊後,可用於進行交割、交易、轉讓、抵、質押和注銷等。標准倉單質押是指商業銀行以標准倉單為質押物,給與符條件的借款人(出質人)一定金額融資的授信業務。

2、非標准倉單是指由商業銀行評估認可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出具的,以生產、物流領域有較強變現能力的通用產品為形式表現的權益憑證。非標准單質押是指商業銀行以非標准倉單位質押物,給與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出質人)定金額融資的授信業務。從中國商業銀行與第三方物流企業合作物流金融的務領域出發,非標准倉單質押業務更具有代表性。

三、銷售階段的供應鏈融資—應收賬款融資模式

應收賬款融資模式指的是賣方將賒銷項下的未到期應收賬款轉讓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為賣方提供融資的業務模式。基於供應鏈的應收賬款融資,一般是為供應鏈上游的中小企業融資。中小企業(上游債權企業)、核心企業(下游債務企業)和金融機構都參與此融資過程,核心企業在整個運作中起著反擔保作用,一旦融資企業(中小企業)出現問題,核心企業將承擔彌補金融機構損失的責任;金融機構在同意向融資企業提供貸款前,仍然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只是把關注重點放在下游企業的還款能力、交易風險以及整個供應鏈的運作狀況上,而不僅僅是對中小企業的本身資信進行評估。

一般來說,傳統的銀行信貸更關注融資企業的資產規模、全部資產負債情況和企業整體資信水平。而應收賬款融資模式是以企業之間的貿易合同為基礎,依據的是融資企業產品在市場上的被接受程度和產品盈利情況。此時銀行更多關注的是下游企業的還款能力、交易風險以及整個供應鏈的運作狀況,而並非只針對中小企業本身進行風險評估。

在該模式中,作為債務企業的核心大企業,由於具有較好的資信實力,並且與銀行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信貸關系,因而在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過程中起著反擔保的作用,一旦中小企業無法償還貸款,也要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從而降低了銀行的貸款風險。同時,在這種約束機制的作用下,產業鏈上的中小企業為了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維系與大企業之間長期的貿易合作關系,就會選擇按期償還銀行貸款,避免了逃廢銀行貸款現象的發生。基於供應鏈金融的應收賬款融資模式,幫助中小企業克服了其資產規模和盈利水平難以達到銀行貸款標准、財務狀況和資信水平達不到銀行授信級別的弊端,利用核心大企業的資信實力幫助中小企業獲得了銀行融資,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貸款風險。

具體的運作模式如下:

1、中小企業(上游企業、銷貨方)與核心企業(下游企業、購貨方)進行貨物交易;

2、核心企業向中小企業發出應收賬款單據,成為貨物交易關系中的債務人;

3、中小企業用應收賬款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

4、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出具應收賬款單據證明,以及付款承諾書;

5、金融機構貸款給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成為融資企業;

6、中小企業融資後,用貸款購買原材料和其他生產要素,以繼續生產;

7、核心企業銷售產品,收到貨款;

8、核心企業將預付賬款金額支付到融資企業在金融機構指定的賬號:

9、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注銷。

四、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的組合-“1+N”供應鏈融資範式

供應鏈金融是對一個產業供應鏈中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它改變了過去銀行對單一企業主體的授信模式,而是圍繞某“1”家核心企業,從原材料采購,到製成中間及最終產品,最後由銷售網路把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這一供應鏈鏈條,將供應商、製造商、分銷商、零售商、直到最終客戶連成一個整體,全方位地為鏈條上的“N”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通過相關企業的職能分工與合作,實現整個供應鏈的不斷增值。因此,它被稱為“卜N”模式。“1+N”供應鏈融資是自償性貿易融資和結構性融資在融資模式與風險控制方面的深化。這種融資既包括對供應鏈單個企業的融資,也包括該企業與上游賣家或下游買家的段落供應鏈的融資安排,更可覆蓋整個“供一產一銷”鏈條提供整體供應鏈貿易融資解決方案,針對企業生產和交易過程的特點與需求,預付款融資、存貨融資與應收款融資三種基礎的供應鏈融資模式可以組合為更復雜的整體解決方案。

以對單個企業的融資安排為例:

1、對核心企業的融資安排:核心企業自身具有較強的實力,對融資的規模、資金價格、服務效率都有較高要求。這部分產品主要包括短期優惠利率貸款、票據業務(開票、貼現)、企業透支額度等產品。

2、對上游供應商的融資解決方案:上游供應商對核心企業大多採用賒銷方式,核心企業普遍對上游供應商採用長賬期采購方式。因此上游企業融資以應收賬款融資為主,主要配備保理、票據貼現、訂單融資等產品。

3、對下游經銷商的融資解決方案:核心企業對下游分銷商的結算一般採用先款後貨,部分預付款或一定額度內的賒銷。經銷商要擴大銷售,超出額度的采購部分也要採用現金(含票據)付款。對下游經銷商融資方案主要以動產及貨權質押授信中的預付款融資為主。配備的產品主要包括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票據的開票、保貼、國內信用證、保函等等。

“1+N”供應鏈融資模式顯著地改善了貿易融資風險狀況。與核心企業建立直接授信關系或緊密合作關系,有利於消除核心企業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風險,達到業務操作過程中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的高度統一,解決對配套中小企業融資授信中風險判斷和風險控制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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