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定向降准分三次實施 "三檔兩優"存准制度框架漸晰
約有1000家縣域農商行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釋放長期資金約2800億元,全部用於發放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
繼5月6日央行罕見在股市開盤前宣布對中小銀行實行較低存款准備金率的消息後,當天晚間,央行就此次「定向降准」做出進一步解釋。根據安排,央行決定從2019年5月15日開始,對聚焦當地、服務縣域的中小銀行,實行較低的優惠存款准備金率。約有1000家縣域農商行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釋放長期資金約2800億元,全部用於發放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
央行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此次定向降准著眼於建立政策框架,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處理好總量和結構的關系,用改革的辦法優化金融供給結構和信貸資金配置,支持中小銀行更好地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不同於以往歷次定向降准,本次定向降准無論從所適用的機構范圍還是所釋放的資金規模看,均屬於「小而精」。央行負責人也表示,此次調整聚焦僅在本縣級行政區域內經營,或在其他縣級行政區域設有分支機構但資產規模小於100億元的農村商業銀行,對其實行較低的存款准備金率,這將明顯增強服務縣域中小銀行的資金實力,促進其降低融資成本,更好地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本次定向降准從5月15日開始,但實則分三步走,即為穩妥有序釋放資金,確保用於擴大普惠信貸投放,此次存款准備金率調整將於5月15日、6月17日和7月15日分三次實施到位。
本次定向降准也是為了落實4月中旬國務院常務會議所提出的「抓緊建立對中小銀行實行較低存款准備金率的政策框架」。目前我國的存款准備金率大體有三個基準檔,第一檔,對大型銀行,實行高一些的存款准備金率,體現防範系統性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的要求;第二檔,對中型銀行實行較第一檔略低的存款准備金率;第三檔,對服務縣域的銀行實行較低的存款准備金率,目前為8%。
其中,農信社等執行較低一檔的存款准備金率,部分農商行執行與股份制銀行相同的中間檔存款准備金率,另一部分農商行則執行略低於中間檔的存款准備金率。
此次調整後,服務縣域的農商行標准明確為:僅在本縣級行政區域內經營,或在其他縣級行政區域設有分支機構但資產規模小於100億元,符合這一條件的農商行均可與農信社並檔,執行相同的存款准備金率,從而簡並了存款准備金率檔次。
央行負責人表示,此番調整後,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將形成更加清晰、簡明的「三檔兩優」基本框架。所謂「兩優」,是指三個基準檔次的基礎上還有兩項優惠:一是大型銀行和中型銀行達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考核標準的,可享受0.5個或1.5個百分點的存款准備金率優惠;二是服務縣域的銀行達到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考核標準的,可享受1個百分點存款准備金率優惠。考慮到服務縣域的銀行作為普惠金融機構已經享受了第三檔的較低存款准備金率,因此不再享受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的優惠。享受「兩優」後,金融機構實際的存款准備金率水平要比基準檔更低一些。
「『三檔兩優』存款准備金制度框架兼顧了防範金融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服務小微企業,有利於優化結構。此次進一步梳理『三檔兩優』框架,更加簡化了政策體系,對金融機構的引導作用更明確,操作性更強。」央行負責人稱。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未來大中小型銀行存款准備金率差異會更明顯,並形成制度化,比如針對小型金融機構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更低的准備金率,以及差異化存款准備金率的具體操作方式等,有望在未來的政策框架里進一步明確。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中小銀行實行較低存款准備金率的政策框架,目的在於以差異化的存款准備金率做「獎勵」,激勵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民企的信貸支持,下一步央行在制定準備金管理辦法時需要引入更多銀行服務小微、民企成效的考核指標,但考慮到目前銀保監會已經有一套針對銀行開展普惠金融情況的監管考核體系,建議未來央行、銀保監會可以加強溝通協調,整合成一套標准統一的普惠金融考核標准,適用於准備金政策框架中,這樣可以避免額外增加銀行監管達標的壓力,利於普惠金融政策更好地實施。
㈡ 年度新增可貸資金的計算方法及原理
年度可貸資金=(年度新增存款–年度法定存款准備金變動額)*75%
年度新增存款=年末存款-年初存款
年度法定存款准備金變動額=年末數–年初數
㈢ 2018年來央行降准12次,發揮了支持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
2018年以來央行降准12次,發揮了支持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
2018年以來,人民銀行12次下調存款准備金率,共釋放長期資金約8萬億元。其中,2018年4次降准釋放資金3.65萬億元,2019年5次降准釋放資金2.7萬億元,2020年初至5月3次降准釋放資金1.75萬億元。通過降准政策的實施,滿足了銀行體系特殊時點的流動性需求,加大了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了社會融資成本,推進了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鼓勵了廣大農村金融機構服務當地、服務實體,有力地支持了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發揮了支持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
2020年5月15日,金融機構平均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為9.4%,較2018年初已降低5.2個百分點。降准導致的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收縮,不但不會使貨幣供應量收緊,反而具有很強的擴張效應,這與美聯儲等發達經濟體央行減少債券持有量的「縮表」是收緊貨幣正相反。主要原因是,降低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意味著商業銀行被央行依法鎖定的錢減少了,可以自由使用的錢相應增加了,從而提高了貨幣創造能力。
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情況
1、大型銀行包括國有大型銀行。
2、中型銀行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等。
3、小型銀行包括4000多家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
4、符合條件的大、中型銀行可享受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型銀行可享受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考核政策的優惠。上述為優惠政策後的存款准備金率。
2018年以來央行降准情況
2018年以來,人民銀行12次下調存款准備金率,共釋放長期資金約8萬億元。其中,2018年4次降准釋放資金3.65萬億元,2019年5次降准釋放資金2.7萬億元,2020年初至5月3次降准釋放資金1.75萬億元。通過降准政策的實施,滿足了銀行體系特殊時點的流動性需求,加大了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了社會融資成本,推進了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鼓勵了廣大農村金融機構服務當地、服務實體,有力地支持了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發揮了支持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
2020年5月15日,金融機構平均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為9.4%,較2018年初已降低5.2個百分點。降准導致的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收縮,不但不會使貨幣供應量收緊,反而具有很強的擴張效應,這與美聯儲等發達經濟體央行減少債券持有量的「縮表」是收緊貨幣正相反。主要原因是,降低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意味著商業銀行被央行依法鎖定的錢減少了,可以自由使用的錢相應增加了,從而提高了貨幣創造能力。
㈣ 四川省的經濟政策是什麼
摘要 政策一:鼓勵縣域內金融機構調整存貸結構,對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考核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執行比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准低1個百分點的存款准備金率。鼓勵農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加大對當地的信貸投放。
㈤ 縣域農商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存款准備金率降低的背後原因
1、信貸資源流向「三農」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這些縣域農村金融機構進行准備金率結構性調整,有利於增強支農的政策指向性,提高縣域農村金融機構的財務實力和支持「三農」發展的能力,起到引導信貸資源更多流向「三農」和縣域的正向激勵作用,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2、定向調降存准將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活力,增加農村金融機構資金運用的規模,加強金融對「三農」發展的支持力度。
㈥ 湖南省有哪些惠農政策
湖南省現行惠農政策:
一、糧食保護價:
為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發展,2013年國家繼續在糧食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格政策,並適當提高最低收購價格水平。今年早秈稻、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格分別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別提高12元和10元。
二、種糧補貼:
種糧補貼主要包括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三個方面。湖南省嚴格執行「穩定政策、及時兌付」的基本原則,足額、及時地撥付到農戶「一折通」賬戶,確保用於農業生產,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
【糧食直補】
(1)、計算方式:按計稅面積中的實際種糧面積進行補貼。
(2)、補貼金額:平均每畝補貼13.5元。
【良種補貼】
(1)、計算方式:按計稅面積中的實際種糧面積進行補貼。
(2)、補貼金額:
①、早稻平均每畝補貼15元。
②、中稻平均每畝補貼15元。
③、晚稻平均每畝補貼15元。
④、棉花平均每畝補貼15元。(從2009年開始,國家對棉花實行良種補貼全覆蓋,財政部、農業部文件(財農[2009]440號)《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規定每畝棉花良種補貼為15元。湖南省自2011年以來,按農戶實種棉花面積,由縣級財政採取與糧棉油等農作物相同辦法,實行一卡通直接補貼到戶。到目前為止,2012年前的棉花良種補貼已全額補貼到位。)
⑤、油菜平均每畝補貼10元。
⑥、玉米平均每畝補貼10元。
⑦、小麥平均每畝補貼10元。
【農資綜合補貼】
(1)、計算方式:按計稅面積中的實際種糧面積進行補貼。
(2)、補貼金額:對種糧農民農資綜合補貼的發放標准為每畝80.6元。
三、農機具購置補貼:
【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控;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
【補貼范圍與補貼標准】
(1)、補貼范圍。補貼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和其他機械等11大類31小類77個品目機具。屬於上述品目范圍,且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或湖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調整)的產品,以及已進入2012年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且已列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2013年有效)的榨油機和旋耕機(耕幅≤0.9m),均納入補貼范圍。重點支持插秧機、拖拉機和收割機等機具的發展;滿足全省所有農民水稻機插秧機具購置補貼需求。
(2)、補貼標准。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准。一般不超過近三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水稻育插秧機械產品補貼50%。所有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具體機具補貼額詳見《湖南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30萬元以上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審定,並報省、市農機、財政部門備案;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50萬元以上的,經市州農機局審核後報省農機局審批,並報省財政廳備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先來先得後來後得、順序排隊、公開搖號等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經銷商確認】
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經銷商到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核實其資質並匯總上報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匯總所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報送的匯總表報省農機局。省農機局匯總全省經銷商信息,建立全省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農機經銷商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登陸「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從農機經銷商信息庫中自主確定年度經銷商,並對其進行授權,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
【補貼操作程序】
(1)、申領指標購機。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機意向者到戶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縣政務中心、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農機部門授權的鄉鎮政府(農機站)、農機部門在農機專業市場設立的受理點申請購機補貼指標。購機補貼受理點將申請信息錄入補貼系統,縣級農機部門根據資金使用方案及優先補貼條件對申請購機者通過網路審核,審核通過後由受理點列印並向申請人補貼指標確認書。申請人在領取指標確認書後5日內在全省范圍內自主選擇具有農機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經銷商全價購機,經銷商向購機者出具發票、售後服務憑證和《經銷企業供貨表》。
(2)、申請補貼。購機者在購機後一個月內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補貼指標確認書」、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經銷企業供貨表》原件、惠農補貼「一卡通」存摺原件及復印件(存摺姓名與購機者姓名不一致時,要攜帶戶口簿並復印戶主頁和本人頁)、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的《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補貼。
(3)、補貼公示。鄉鎮農機站歸納整理受理的補貼機具信息,生成《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每月在購機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時公布鄉鎮政府和縣市區農機、財政、糾風等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期為7天。
(4)、機具核實。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購機者申請後,15日內組織農機專干、駐村幹部或村委會負責人實地核實購機者所購機具,見人(購機人)見機(購置的補貼機具)見票(購機發票)後在《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核查表》逐項簽字確認。跨區作業機具必須回申請補貼的鄉鎮接受核實,縣級農機部門和鄉鎮相關人員要及時主動上門核查;購機戶如無特殊情況,在規定的日期內未回申請地接受核實的,視為放棄補貼。
(5)、發放補貼。縣級農機部門根據復核結果,確認資料齊全無誤且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出具結算文件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15日內審核,並通過惠農補貼「一卡通」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卡。
【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之退貨規定購機戶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 補貼產品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並加蓋公章,及時告知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農機部門在系統中將相關補貼信息作廢;鄉(鎮)財政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意見,並加蓋公章後,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機者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匯入財政惠農補貼「一卡通」專戶,鄉(鎮)財政所和縣級財政部門先後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並加蓋公章後,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須及時告知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農機部門在補貼系統中就相關補貼信息進行備注說明。
【信息公開】
實行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路化管理,在省農機化信息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或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可以查閱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受理電話等信息。各縣市區農機局每半月公布一次補貼資金實施結算進度。縣級政務公開系統公布資金實施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相關信息。年末,縣級農機部門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部門網站上公布, 5年內可隨時查閱。
【有關紀律】
有關部門不得指定經銷商;不得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補貼手續;不得對購機者,特別是本省范圍內跨縣購機農民申請辦理補貼設置任何障礙;不得將年度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外的產品納入補貼范圍;不得向農民和企業以任何形式收取沒有收費依據的任何額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發放補貼資金。任何人不得以假發票或真發票假購機形式辦理補貼。購機人不得委託經銷商代辦代簽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違法違規者將受到嚴厲查處:對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列入「黑名單」並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對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取消其產品補貼資格;對違法違規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延期發放補貼資金、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養殖業主要惠農政策
【生豬產業發展扶持政策】
(一)能繁母豬補貼。
1、補貼對象
全省所有飼養能繁母豬的場(戶),包括規模養殖場、養殖戶、種豬場和散養戶。納入補貼范圍的能繁母豬指產過一胎仔豬、能繼續繁殖仔豬的母豬,又稱成年母豬或基礎母豬。
2、補貼標准
每頭能繁母豬補貼100元,補貼資金由國家承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60%,地方財政負擔40%。
(二)能繁母豬保險和育肥豬保險
1、能繁母豬保險。按每頭能繁母豬保額1000元,保費按6%計,即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8.8元,省級財政負擔19.2元,農民負擔12元。
2、育肥豬保險。按育肥豬保額500元,保費按3.5%計,即17.5元。所繳納的保費,中央財政補貼10%,省財政補貼10%,市、縣級補貼不少於10%。即中央財政1.75元、省級財政1.75元、市縣級財政1.75元、農民負擔12.25元。賠償金額按照投保育肥豬生長發育不同階段的體重實行定額賠償。當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時,保險人按200元對每頭育肥豬賠付。
(三)生豬良種補貼
1、補貼對象
49個項目實施縣(市、區)內使用良種豬精液開展人工授精的母豬養殖者,包括散養戶和規模養殖戶(場)。
2、補貼標准
對母豬養殖者購買良種公豬精液給予補貼。每實施一胎人工授精補貼20元,每頭母豬每年補貼40元。
(四)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
2012年,國家繼續對我省生豬調出大縣(市、區)實行獎勵扶持政策。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生豬規模養殖場(小區)的標准化改造、排污處理設施建設、良種引進、貸款貼息、動物防疫服務等項目建設。2012年,我省生豬調出大縣62個,中央獎勵資金4.848億元。
(五)稅費優惠政策
對從事生豬養殖、加工、資源綜合利用以及為生豬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行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繼續實行飼料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
(六)用地用電政策
1、用地政策。在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鼓勵合理利用荒山、荒地、灘塗等發展生豬養殖。對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作為農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築物,其用地可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用電政策。農業生產中的養殖業用電,統一按農業生產電價執行。
【草食動物發展扶持政策】
(一)草食動物良種補貼
1、補助內容及補助標准
一是對我省1.8萬頭荷斯坦奶牛實施良種凍精補貼,完成推廣凍精3.6萬支。按照每頭能繁奶牛每年使用2劑凍精,每劑凍精補貼15元。二是對我省22萬頭肉用牛實施良種凍精補貼,完成推廣凍精44萬支。按照每頭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劑凍精,每劑凍精補貼5元。三是對我省推廣應用的1000隻山羊種公羊實施良種補貼。山羊種公羊一次性補貼800元。
2、補貼對象
一是項目縣內使用良種精液開展人工授精的奶牛、肉牛養殖場(小區、戶)。二是項目縣內使用良種公羊開展品種改良且存欄能繁母羊30隻以上的山羊養殖場(小區、戶)。
3、補貼范圍
荷斯坦奶牛良種補貼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肉牛良種補貼項目建設任務在存欄能繁母牛5000頭以上的縣實施。山羊良種補貼項目建設任務選擇在存欄能繁母羊2萬只以上且實施地方良種保護的縣實施。
(二)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
為有效保障奶牛養殖安全,國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每頭奶牛的保額是4000元,保費為5%,即200元,由中央財政補貼30%,省財政補貼30%,其餘保費由養殖戶、養殖企業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
【動物防疫優惠政策】
(一)免費強制免疫政策
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和豬瘟等四種重大動物疫病實行免費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二)畜禽強制撲殺補助政策
對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和患布魯氏桿菌病、結核病而強制撲殺的畜禽,國家對受損農戶給予補助。撲殺補助標准為:豬600元/頭、牛1400元/頭(奶牛3000元/頭)、羊300元/只,家禽10元/只。畜禽撲殺補助經費實行政府補助與飼養戶負擔相結合,飼養戶負擔20%,中央、省、市、縣財政補助80%。禽流感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三)規模豬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
1、補助對象
全省所有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上,按省畜牧水產局、省財政廳《關於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湘牧漁發〔2012〕49號)要求,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無害化處理的豬是指病死豬,不包括強制撲殺的豬。
2、補助標准
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費用每頭給予80元的補助,中央財政對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別給予60元、50元的補助,地方財政分別承擔20元、30元。2012年中央財政下達我省補貼資金4750萬元。
(四)降低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檢驗收費標准
1、從2012年1月10日起,我省改革檢疫收費計征方式,降低收費標准。檢疫收費統一改定額徵收。為促進畜牧業規模化標准化發展,對成批出欄的動物按出欄數量分別按規定收費標準的60%、40%計收產地檢疫費,對規模屠宰場按日屠宰數量分別按規定標準的60%、40%、20%收取屠宰檢疫費。
2、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開具和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及使用檢疫標志、診療許可證、執法文書、牲畜耳標等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不向管理相對人收取工本費;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以及動物產品進行采樣、留驗、抽檢,不重復檢疫收費;對飯店、餐飲等單位和個人消費的動物產品不收取檢疫費。
【漁業漁政扶持政策】
(一)停止六項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從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漁業船舶登記費、漁業船舶牌照工本費、捕撈許可證工本費、漁業船舶登記證工本費、漁業船舶檢驗費等6項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
2、嚴禁各基層部門、鄉鎮、企業擅自向漁民收取碼頭費、埠頭費、排污費、蘆葦損失費等亂收費。今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我省不再設立新的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漁業柴油補貼政策
1、補貼對象
依法從事內陸捕撈及養殖並使用機動漁船的漁民和漁業企業。輔助漁船不得作為補助對象。
2、申領條件
(1)所從事的漁業生產符合《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2)內陸捕撈機動漁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並在一個補助年度內從事正常捕撈生產活動時間累計不低於三個月。內陸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數控制在農業部2011年(依據農辦漁〔2012〕164號)核定數據范圍內,並納入省級資料庫管理。
(3)養殖漁民(漁業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和漁業船舶證書(證件),使用養殖機動漁船從事正常養殖生產活動。
3、補助用油量核算原則
(1)、補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則上以2008年為上限(財建〔2009〕1006號)。農業部根據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上報的漁船和養殖證等情況,考慮增、減變化因素,商財政部核算確定補助用油量。
(2)、內陸捕撈機動漁船補助用油量按照捕撈作業類型和漁船主機總功率進行核算確定。養殖機動漁船補助用油量按照養殖證確認面積和實際使用的養殖機動漁船功率情況進行核算確定,單位養殖水面標准可補助養殖機動漁船主機功率不得超過1.4千瓦/公頃,小於1.4千瓦/公頃的,按實際功率數核准。
(3)我省按照農業部制定的機動漁船用油量測算參考標准執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內機動漁船油價補助用油量測算參考標準的通知》農辦漁〔2010〕1號)。
五、土肥主要惠農政策
(一)、測土配方施肥
補貼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42號)。
補貼范圍:全省108個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縣市區。
補貼對象:承擔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任務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補貼方式:技術推廣補貼。
補貼環節與標准: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補助到以下環節:取土化驗、田間試驗、科學制定配方、應用縣域耕地資源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耕地地力評價、測土配方施肥專家咨詢系統應用、示範展示、施肥信息上牆、施肥技術指導服務、項目管理等,其中項目管理費不超過項目補貼資金的2%。
(二)、土壤有機質提升
補貼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81號)。
補貼范圍及對象:項目區農戶。
補貼方式:物資補貼。
補貼環節與標准:2013年,在30個縣市區實施秸稈還田腐熟補貼面積300萬畝,每畝補貼15元,全部用於采購秸稈腐熟劑產品供項目區農戶施用;在10個縣市區實施地力培肥綜合技術補貼面積25萬畝,每畝補貼30元,全部用於采購商品有機肥;在6個縣市區實施綠肥種植補貼面積15萬畝,每畝補貼15元,全部用於采購綠肥種子。
㈦ 定向降准與存款准備金率調控經濟有什麼不同
定向降准」是指中央銀行定向降低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以鼓勵金融機構將更多的資金配置到實體經濟中需要支持的行業和領域。
201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決定下調縣域農村商業銀行人民幣(6.1435, 0.0044,0.07%)存款准備金率2個百分點,下調縣域農村合作銀行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此次調整後,縣域農商行、農合行分別執行16%和14%的准備金率,其中一定比例存款投放當地考核達標的縣域農商行、農合行分別執行15%和13%的准備金率。
2014年6月,為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的支持,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決定對符合審慎經營要求、且「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下調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此次「定向降准」可以覆蓋大約2/3的城商行、80%的非縣域農商行和90%的非縣域農合行
其實,早在幾年前部分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就已經獲准「定向降准」,即執行低於同類金融機構1個百分點上繳准備金率的政策優惠。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管理部門一起制定了「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對於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按低於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准1個百分點執行。
㈧ 如何評價現行的存款准備金管理體系
1984年我國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以來,這項制度在宏觀調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時至今日,盡管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產品的不斷創新,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雖佔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與資金運用總量的佔比仍高達58%左右。從中看出,在今後一個較長時間內,存貸款仍是商業銀行業務的主要構成,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在宏觀調控中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現行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中還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不具體,會計科目設計存缺陷。一是財政存款與一般存款繳存范圍會計科目存在重疊。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按資金性質分為一般性存款和財政性存款。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機構財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繳存范圍會計科目存在重疊。二是地域之間繳存范圍不同,行際之間亦存在差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同業存款屬於非繳存准備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地區同業存款科目劃入了繳存范圍,有些則沒有,缺乏明確標准,易引發爭議。在檢查中還發現,一些金融機構在同業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業存款科目如沒有應繳法定存款准備金的制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該科目不斷擴張,產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業存款科目是否應該納入繳存范圍有待明確。
(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執行標准有待完善。一是農信社、農商行、農村合作銀行在存款准備金率上差異較大。尤其是對於農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農村商業銀行在存款准備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業銀行一樣的待遇。但此後,改制的農商行均執行18%的存款准備金率,較之改制前執行的14%、支農比例高執行13%的准備金率之間存在著4-5個點的巨大差異。雖然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商行,但是其仍然發揮著支持「三農」的作用,涉農業務仍然占其總資產業務的70%以上,是否會對其服務「三農」的取向有所影響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農商行存款准備金率的調整是否存在過渡期值得探討。在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調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後新組建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掛牌後給予一個季度的過渡期」。但是,在此之後再沒有相應規定,且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近幾年當中通過請示總行並沒有執行過渡期政策,沒有過渡期,在短時間內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備金率勢必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不利於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而如果存在過渡期,這個過渡期的時間長度設定為多少合適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備金日間考核存在漏洞。理論上,中央銀行應該根據金融機構一般性存款余額時時動態監測考核存款准備金繳存情況。但是當前營業部門運用的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備金透支罰息」提示,而對於日間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不足沒有任何提示。由於法定存款准備金賬戶與超額存款准備金賬戶合二為一,存款准備金賬戶和清算賬戶兩戶合一,金融機構在日間操作中,有時會因為會計人員疏忽在超額准備金不足的情況下調撥大額資金,導致超額准備金透支,侵佔實際存款准備金使其餘額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此種情況時有發生,金融機構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就可以自由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而核算系統卻仍可以正常結算,為此,會計核算人員很難在該過程中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備金監測的意義和價值,降低了存款准備金的嚴肅性。
(四)財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規范。一是對資金範圍不清導致在執行監管時缺少界定依據,難以甄別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資金來源和真實性質,缺乏有效監管手段;二是基層央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的監督管理,僅限於審核金融機構會計科目反映的財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繳存,往往忽略對其他會計科目如「待結算財政款項」和其他內部過度賬戶的審核,很難形成有效監管;三是財政性存款繳存賬戶分散,增加了管理難度。按照財政存款屬地繳存原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劃繳的財政存款一直實行單獨設立賬戶進行核算,同一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均在人民銀行開立了財政存款專用賬戶。但多頭開戶、分散開戶,不利於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以及對賬戶中財政存款變化的監測、統計與分析。
(五)新設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監管存在「時滯」。目前,對於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在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許營業以及營業所涉及的業務范圍都暫無明文規定。在當前管理模式下,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在准備金繳存范圍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接受結算憑證。這是在基礎准入環節忽略了准備金賬戶管理,在沒有繳存准備金的情況下吸收公眾存款,是存款准備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種程度上比存款准備金的少繳與漏繳的性質更為嚴重。
(六)法律法規滯後,執法依據難把握。一是違反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的處罰非輕即重,部門規章大於法律。對於法定存款准備金透支、欠繳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存款准備金管理的通知》規定的處罰力度不同,增加了違反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後的處罰難度。國家法律「二十萬至五十萬元」「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的處罰與人民銀行規定「對於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繳存存款准備金的金融機構,依法減輕處罰的,對繳存存款准備金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罰款」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處罰非輕即重,缺少中間過渡。導致操作中,對金融機構的處罰往往避重就輕,產生部門規章效力大於法律效力的問題。二是對遲繳、漏繳、少繳財政性存款行為缺失明確的處罰辦法。《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等行為進行檢查監督,而是否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的其它財政性存款及繳存行為進行檢查監督未做出規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22條規定:「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自此以後,對金融機構占壓、遲繳、欠繳財政存款行為,再無制度性約束。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從以下六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
(一)統一繳存標准,變加法管理為減法管理。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由各家金融機構自行上報,人行進行逐一核定,這一形式隨著金融產品開發和新增科目的不斷增加,已經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求。建議根據資金性質在會計核算中明確非繳存范圍,變追逐市場變化為以不變應萬變,變加法管理為減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專門編制的統一、完善、具備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備金繳存資金範圍和非繳存范圍的規定,要求各家金融機構遵照執行,變核定為自覺繳納的行為。統一繳存標准,一方面對存款准備金繳存資金範圍進行了規范,另一方面也是對存款准備金制度嚴肅性的維護。二是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繳存款會計處理手續,制定並完善財政性繳存業務的實施細則,人民銀行應把財政性繳存款的具體核定原則、劃繳方式等編入實施細則,以便嚴格明確繳存業務流程,明晰執行標准,減少爭議,杜絕業務中不規范行為,提高中央銀行的監管水平。三是針對農村信用社存款准備金繳存會計科目重疊問題,建議採取一般性繳存和財政性繳存分開核算的方式,根據資金性質重新設置會計科目和核算內容,實現一般性存款與財政性繳存款會計科目會計核算隔離,以制度設計杜絕繳存漏洞。
(二)統一繳存范圍,實行差別准備金率動態調整。2004年,我國創造性地實施了差別存款准備金制度,在繳存范圍上統一標准,規范科目的同時,在存款准備金率的制定上差別對待,動態調整。充分考慮地區、行際間差異,科學測算各家金融機構的調整參數,實施差別准備金率並且動態調整,加入政策引導因素權重,在其他各方面實現化繁為簡。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在制定時可以參照差別准備金的計算方法進行核定。對於存款准備金率的調整,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給予適當過度時間。《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等考核獎勵措施也應在測算時廣泛適用,充分發揮存款准備金的貨幣政策導向作用。
在條件成熟時,可適當擴大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的實施范圍,逐步擴展至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體現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同時,針對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區域性商業銀行,建立總分支跨級考核體系,既對總行實施考核,又體現監管的針對性,防止總行達標而局部地區風險突出的問題。
(三)改進會計核算系統,完善存款准備金考核管理。央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對存款准備金的管理應做到實時監測,應增加對存款准備金繳存不足的日間警示提示功能,對存款准備金下限做到日間動態實時監測。當繳存法定存款准備金達到下限臨界狀態時,系統能夠自動識別並及時做出預警,會計營業部門做到及時發現並通知貨幣信貸部門,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動性,防範風險。如果確有需要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則必須嚴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備金動用程序。變事後處罰為事中監控,真正發揮人民銀行對存款准備金繳存情況的管理和監督作用。
(四)強化現場監管,健全內部存款准備金管理機制。一是要明確職責,建立基層央行部門間溝通協調機制,建立起會計核算、業務指導、監督管理、業務檢查為一體的高效制度。
貨幣信貸部門將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的文件、規定及時轉發到相關部門;會計營業部門對存款准備金的日常管理與監測情況要定期書面告知貨幣信貸部門,對於金融機構日常動用存款准備金要及時告知;貨幣信貸部門負責對存款准備金繳存和處罰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營業部門反饋。二是從金融機構會計核算的源頭督促金融機構嚴格按照要求設置、核算繳存款科目,不轉移、不漏損,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由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牽頭定期、不定期地聯合會計和營業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繳存准備金存款及財政性存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依法核實各行繳存款項是否真實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確,報表反映是否全面。要嚴格落實處罰措施,對不能有效執行繳存款制度的金融機構及時通報批評和嚴肅處罰,促使金融機構按照準備金制度的要求自覺、及時、全額上繳存款准備金。
(五)加強法人機構的內部治理,嚴格落實責任制。法人金融機構要健全和完善崗位責任制,責任到崗,落實到人,實行問責制度。對業務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法定存款准備金「透支」罰息的要在相應法律法規中明確追究相應責任。同時,加強業務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對存款准備金工作的認識,准確掌握准備金制度的各項規定,自覺樹立繳存法定存款准備金意識,也有利於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防範,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統一法律適用標准。針對《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標准不同,建議明確統一的處罰適用標准。一是建議人總行對已出台的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政策進行系統梳理,對現行制度進行補充、完善和細化,保障相關規章制度的連貫性、統一性、互補性。二是要增強處罰規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對於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規對金融機構違反存款准備金規定的處罰標准偏高,實際工作中難於操作,可適當調整處罰尺度,調低相關處罰規定的下限,擴大處罰的浮動區間。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透支的金額、頻率等情況為依據,進行合理的處罰,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維護好轄區金融穩定。
㈨ 新農村改造政策
一、新農村改造補償政策:基本原則
(一)政府支持、農戶自願: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資源,同時要充分尊重困難農戶改造危房的意願,調動群眾自主建房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自力更生建設家園。
(二)統籌規劃、節約用地:摸清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數量,區別輕重緩急,實行統籌規劃,分批實施。新建農房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規劃和農房設計要求,盡量安排利用村內空閑用地、閑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進行建設,做到一戶一宅、建新拆舊。
(三)經濟適用、確保安全:從農村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充分考慮農戶承受能力,嚴格控制建房面積和標准,引導和幫助農戶建設安全經濟、美觀適用的房屋。
(四)政策公開、陽光操作:規范操作程序,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補助標准公開,通過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方式,實行陽光操作。
二、新農村改造補償政策:改造對象標准
(一)改造對象:新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優先解決經濟最困難、住房最危險農村困難家庭的居住安全問題。
(二)補助標准和方式:農新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政府補助為輔,多渠道籌集資金。危改戶具體標准分為:五保戶、農村低保戶重建房屋均2萬元,修繕加固均0.6萬元,貧困殘疾人家庭、其他困難戶重建房屋戶均1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4萬元。
(三)新農村改造補償政策補助方式按照《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通過財政涉農補助資金「一卡通」發放到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新農村改造補償政策:改造方式
1.修繕加固:擬改造農村危房局部危險即屬C級危房的應修繕加固,由農戶自行修繕加固,自行加固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由村委會幫助協調施工隊伍。
2.重建:擬改造農村危房整棟房屋屬D級危房的應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則上以農戶自建為主,自建確有困難的有統建意願的,鄉人民政府要協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建。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關於「2006年,國家財政支農資金增量要高於上年,國債和預算內資金用於農村建設的比重要高於上年,其中直接用於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的資金要高於上年,並逐步形成新農村建設穩定的資金來源」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農業部、水利部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關於「提高耕地佔用稅稅率,新增稅收應主要用於『三農』。抓緊制定將土地出讓金一部分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管理和監督辦法,依法嚴格收繳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都要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建設標准農田」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三)關於「進一步加大支農資金整合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科技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四)關於「鼓勵企業建立農業科技研發中心,國家在財稅、金融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給予扶持」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五)關於「把農業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財政支持的優先位置,提高農業科技在國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繼續安排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和國外先進農業技術引進資金」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六)關於「要加快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積極探索對公益性職能與經營性服務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完善農技推廣的社會化服務機制」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中農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七)關於「深入實施農業科技入戶工程,擴大重大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專項補貼規模」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八)關於「加快農業標准化工作,健全檢驗檢測體系,強化農業生產資料和飼料質量管理,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問題,由農業部、質檢總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供銷總社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九)關於「2006年要完善全國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網路,實現省際互通」的問題,由交通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糾風辦等部門抓緊提出實施意見。
(十)關於「繼續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和糧食豐產科技工程,加快建設大型商品糧生產基地和糧食產業帶,穩定糧食播種面積,不斷提高糧食單產、品質和生產效益」的問題,由農業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一)關於「堅持和完善重點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政策,保持合理的糧價水平,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調控,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供銷總社、中儲糧總公司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二)關於「繼續執行對糧食主產縣的獎勵政策,增加中央財政對糧食主產縣的獎勵資金」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統計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十三)關於「大力發展畜牧業,擴大畜禽良種補貼規模,推廣健康養殖方式,安排專項投入支持標准化畜禽養殖小區建設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環保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四)關於「要加強動物疫病特別是禽流感等重大疫病防控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突發疫情應急機制,加快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穩定基層獸醫隊伍」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質檢總局、林業局、中編辦、人事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五)關於「各級財政要增加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支持龍頭企業發展,並可通過龍頭企業資助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人民銀行、保監會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六)關於「通過創新信貸擔保手段和擔保辦法,切實解決龍頭企業收購農產品資金不足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七)關於「開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增值稅改革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稅務總局、農業部、商務部、糧食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八)關於「制定相應的財稅鼓勵政策,組織實施生物質工程」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農業部、環保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九)關於「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建立工資保障金等制度,切實解決務工農民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由勞動保障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建設部、法制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關於「逐步建立務工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依法將務工農民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探索適合務工農民特點的大病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險辦法」的問題,由勞動保障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衛生部、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一)關於「2006年,糧食主產區要將種糧直接補貼的資金規模提高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二十二)關於「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在春播前提出方案並予以公布。
(二十三)關於「加強扶貧開發工作,繼續增加扶貧投入,完善管理機制,提高使用效益」的問題,由扶貧辦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四)關於「加快發展節水灌溉,繼續把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作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重點」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五)關於「實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負責,逐步擴大中央和省級小型農田水利補助專項資金規模」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六)關於「要大力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實施新一輪沃土工程,科學施用化肥,引導增施有機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測土配方施肥補貼,繼續實施保護性耕作示範工程和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七)關於「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西部開發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八)關於「建立和完善水電、采礦等企業的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機制,從水電、礦產等資源的開發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企業所在地環境的恢復治理,防止水土流失」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環保總局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九)關於「從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農村沼氣建設投資規模,有條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戶用沼氣,支持養殖場建設大中型沼氣」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三十)關於「要積極推進農業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和整合涉農信息資源,強化面向農村的廣播電視電信等信息服務,重點抓好『金農』工程和農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工程」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廣電總局、國信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一)關於「引導農民自願出資出勞,開展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以獎代補、項目補助等辦法給予支持」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會同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二)關於「按照建管並重的原則,逐步把農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的管護納入國家支持范圍」的問題,由交通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三)關於「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村莊規劃工作,安排資金支持編制村莊規劃和開展村莊治理試點。加強宅基地規劃和管理,大力節約村莊建設用地,向農民免費提供經濟安全適用、節地節能節材的住宅設計圖樣」的問題,由建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四)關於「2006年對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對其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課本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教育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五)關於「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改善農村辦學條件,逐步提高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保障水平」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六)關於「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實施規模,提高補助標准,增強農民轉產轉崗就業的能力」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七)關於「各級財政要將農村勞動力培訓經費納入預算,不斷增加投入」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勞動保障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八)關於「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從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財政較大幅度提高補助標准」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衛生部、保監會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九)關於「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由勞動保障部牽頭,會同財政部、保監會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關於「積極擴大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和西部地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范圍」的問題,由人口計生委牽頭,會同財政部、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一)關於「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問題,由民政部牽頭,會同財政部、扶貧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二)關於「進一步深化以農村稅費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2006年,在全國范圍取消農業稅」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負責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三)關於「2006年選擇部分縣(市)開展化解鄉村債務試點工作,妥善處理歷年農業稅尾欠,完善涉農稅收優惠方式,確保農民直接受益」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四)關於「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將農業職工土地承包費中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的費用全部減除,農場由此減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五)關於「縣域內各金融機構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將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當地,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的問題,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農業部、法制辦等部門盡快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六)關於「擴大郵政儲蓄資金的自主運用范圍,引導郵政儲蓄資金返還農村」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郵政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七)關於「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的小額貸款組織,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抓緊研究制定管理辦法。
(四十八)關於「穩步推進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加快發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的問題,由保監會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法制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九)關於「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糾風辦、財政部、法制辦、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