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費用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管理體制,加強費用支出總量控制,建立健全費用支出與經濟效益有機結合的管理制度,防止費用支出擠占信貸資金或其他有關資金,切實有效地防範金融企業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監管,促進和引導金融企業以經營效益為中心,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國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建立費用支出專戶管理制度的原則:
(一)對金融企業費用支出實行專項、專戶管理,嚴格分離業務經營資金和費用支出資金,嚴禁費用支出擅自擠占信貸資金或其他有關資金。
(二)費用支出指標同經營效益掛鉤,根據上年盈利或虧損情況分別按費用率或費用總額予以考核控制,促進金融企業提高經營效益。
(三)實行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控制,當年費用指標節余的,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第三條金融企業必須單獨設立「費用存款專戶」,專門用於本企業除稅金及附加、應提折舊、國家規定提取的各種准備金和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壞賬損失以外的各項費用支出的考核與管理,並不得透支。金融企業上述各項費用支出納入「費用存款專戶」統一管理後,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具體賬務處理和會計科目設置仍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金融企業的各級機構(總、分、支機構)每級只能在財會或計財部門設立一個「費用存款專戶」,嚴禁一級機構各部門多頭設立費用存款賬戶。已經多頭設立費用存款賬戶的,一律予以撤消。第四條結合年度預算申報、批復和考核制度,財政主管機關以金融企業法人為單位統一核定費用指標,統一考核。根據金融企業上年決算的實際盈虧情況和業務發展,按以下兩種辦法核定當年費用支出指標:
(一)凡是上年盈利的,本年實行費用率控制辦法。費用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費用支出
費用率=----×100%
收入
費用支出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五十八條第十一款規定的內容(不含稅金)以及手續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等計算;收入按金融企業全部收入(即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之和)減去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和營業外收入計算。
(二)凡是上年虧損的,本年實行費用總額控制辦法。在核定本年費用總額時,以上年費用支出為基數,按一定比例削減費用總額。第五條上年度盈利的金融企業,本年度實行費用率考核辦法後發生虧損的,下年度費用支出改按總額控制辦法。核定費用指標時按一定比例削減費用總額。第六條金融企業應於每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財政機關上報當年費用指標計劃,主管財政機關5月底以前予以批復。「費用存款專戶」的資金管理在財政主管機關下達費用支出指標之前,金融企業可暫按上年同期實際費用支出的80%予以控制,費用考核指標下達後嚴格執行。第七條主管財政機關核定的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指標一般不得調整。對國務院決定的重大政策調整和特大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費用支出,確需調整當年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指標的,金融企業應於10月底之前上報主管財政機關,11月底之前主管財政機關根據金融企業實際費用支出情況,適當調整當年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指標。未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金融企業仍應按原核定的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指標執行。第八條連續虧損的全國性金融企業,由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費用總量控制指標;地方金融企業由其主管財政機關審核並報地方政府批准後下達費用總量控制指標。第九條金融企業要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基礎上,建立健全內部費用支出和工資分配管理制度,加強考核,嚴格費用支出和工資分配管理,堵塞漏洞。
金融企業應在財政主管機關核定的費用率(或費用總額)內,分別核定分支機構和總行(總公司)本級以及直屬機構的費用率或費用額計劃,不得超額分配。
金融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正確核算各項收支,嚴禁通過多提或少提應付利息、呆壞賬准備金等方式調節盈虧,嚴禁該攤銷的支出不攤銷或少攤銷,嚴禁將「費用存款專戶」透支或費用掛賬,增加費用支出。
B.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試行辦法適用國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第三條財務公司是辦理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依照國家法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照章納稅。
財務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第四條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紀,加強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條財務公司財務管理的范圍是:
一、資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貸資金管理;
二、資產的監督和管理;
三、財務收入管理;
四、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支出管理;
五、損益和損益的分配;
六、資金和財產的餘缺管理;
七、其他財務管理。第六條財務公司應加強財務管理,支持財會人員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第七條財務公司隸屬於集團公司,行政上受集團公司的直接領導。
財務公司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
財務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納入企業集團財務管理范疇,由集團公司統一對口同級財政部門。第八條財務公司應根據年度信貸計劃和上年財務計劃的完成情況,考慮影響本年財務收支的新情況,編制財務計劃,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財務計劃由財務收入、財務支出、損益及其分配三個部分組成。第九條財務公司的財務收入包括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項財務收入必須按規定正確計算,合理收取,認真復核,全部入帳,保證損益的真實性。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續費等收費標准,也不得將財務收入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帳務處理。第十條財務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成本的管理,財務公司應比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重視成本核算,加強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一條財務公司應建立呆帳准備金,具體管理辦法比照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准備金的暫行規定》執行。第十二條財務公司應加強營業外支出管理。營業外支出包括:離退休退職金、喪葬撫恤金、長休人員支出、職工待業保險金、災害事故損失支出、提存呆帳准備金、其他營業外支出等。第十三條財務公司的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及其他收入減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營業支出、金融機構往來支出、經營管理費、營業外支出後的凈額為財務公司損益。第十四條財務公司實現的利潤按「先稅後分」原則進行分配。具體的利潤分配體制由企業集團公司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第十五條財務公司應按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20%提取公積金。
財務公司在提取公積金後,經投資者協商,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公益金按集團公司內企業人均獎金、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條由集團公司撥款、投資形成的財務公司的資本金,其分得紅利應由集團公司商同級財政部門後處理。第十七條財務公司對投資者的資本金只能分配紅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條凡因經營不善造成的財務公司虧損,同級財政部門不予彌補,由財務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存的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年。仍有不足的,由以後年度提取公積金彌補。第十九條財務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則是:先提後用,以豐補欠,不準超支。獎金的發放,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必須建立帳冊,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保證財產的完整。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財務公司應比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通知》和《關於貫徹<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財務公司的資金和財產如發生餘缺,必須查明情況,分清性質,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財務公司的記帳原則比照銀行現行財務會計管理辦法執行。
C. 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成本管理, 降低成本耗費, 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社會財富,保障企業合法的經濟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 包括工業企業, 交通運輸企業,施工企業,農業企業,商業、外貿和物資供銷企業,金融、投資和保險企業,文教企業,城市公用企業以及其他企業,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管理成本。第三條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預測、計劃、 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潛力,努力降低成本。第四條企業在成本管理中, 必須遵守財經法律、 法規,並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第五條企業實行成本管理責任制。廠長(包括經理、礦長、場長和其他企業領導人,下同)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經濟效果負完全責任。
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的副廠長,協助廠長組織領導本企業的成本管理,正確執行成本計劃,准確核算成本,並對企業的經濟效果負責。
總工程師協助廠長在生產技術方面採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並對其經濟效果負責。
大中型企業要在財務會計部門內設置專門負責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業必須指定專業人員管理成本。第六條財政部按照本條例,負責全國國營企業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機關按照本條例和財政部制定、批準的規章,負責所屬地方國營企業的成本管理。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和財政部制定、批準的規章,負責所屬國營企業的成本管理。第二章成本開支范圍第七條工業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一、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按產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資金、租賃費和修理費;
三、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制所發生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費用,購置樣品機和一般測試儀器的費用;
四、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福利費、噸煤獎、特定原材料節約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獎;
五、按規定比例計算提取的工會經費和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教育經費;
六、產品包修、包換、包退的費用,廢品的修復費用或報廢損失,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職工福利費、 設備維護費和管理費, 削價損失和經同級財政機關批准核銷的壞帳損失;
七、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契約、合同公證費和鑒證費,咨詢費,專有技術使用費以及應列入成本的排污費;
八、流動資金貸款利息;
九、銷售商品發生的運輸費、包裝費、廣告費和銷售機構的管理費;
十、辦公費、旅差費、會議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冬季取暖費、消防費、檢驗費、倉庫經費、商標注冊費、展覽費等管理費;
十一、經財政部審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第八條交通運輸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一、生產營運過程中所消耗的各種原料、潤料、材料、輪胎、輪箍、墊倉材料、備品配件、燃料、動力、裝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二、裝卸費、港口費、代理費、養路(河)費、營運業務費;
三、本條例第七條二至八項和第十、十一項所列有關的費用。第九條施工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一、施工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各種主要材料、結構件、機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保管等費用;
二、本條例第七條第二至十一項所列有關的費用。第十條農業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一、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種子、種苗、幼畜、飼料、肥料、農葯、獸葯、燃料、動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二、農業機械作業費、畜力作業費、運輸費、灌溉費;
三、固定資產和經濟林木的折舊費、租賃費、保養修理費和產、役畜攤銷費;
四、本條例第七條第三至十一項所列有關的費用。第十一條商業、外貿和物資供銷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商品流通費:
一、購進、儲存、銷售商品和物資的過程中發生的運雜費、廣告費和保管、養護、檢驗、整理、轉庫的費用,包裝、改裝或組裝商品的費用,以及定額內和經過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超定額商品損耗的損失;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保養修理費、租賃費和傢具用具攤銷費;
三、委託代購、代銷、代儲、代運、代辦的手續費;
四、本條例第七條第三至五項和第七至十一項所列有關的費用。
D. 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成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中所稱成本是指金融、保險企業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支付的各項利息、保險賠款和費用。
關於實施范圍第三條下列實行獨立核算的國營金融、保險企業,均執行成本條例和本實施細則。
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分支行(含省級行);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三、其它銀行和保險企業。第四條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和金融、保險企業開辦的租賃公司,可以比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施行辦法,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執行。第五條銀行、保險公司所屬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如印鈔廠、造幣廠、印刷廠、造紙廠、金銀飾品公司等,分別執行《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國營商業,外貿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農村和城市信用社等集體金融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由各專業銀行總行參照成本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
關於成本開支范圍第七條金融企業的下列費用列入成本:
一、按規定的利率支付給單位、個人和國外同業的存款利息;借用的信貸資金和銀行之間以及銀行內部資金往來,按規定支付的利息(包括貼息)。
二、按規定支付的委託其它單位(包括銀行)代辦存款或其它金融業務的手續費。
三、按固定資產折舊條例的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四、固定資產修理費。包括營業用房、辦公用房、汽車、電子設備及其它固定資產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費實行計劃管理,費用數額較大的可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匯和黃金買賣損失。
六、按規定經批准可列入成本的出納短款和結算賠款。
七、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直接發生的業務費,包括:
1、業務印刷費、業務宣傳費、勞動保護用品費、業務人員旅差費、營業用房房租、營業用房水電費、營業用房取暖費、鈔幣運送費、郵電費、出納費、電子機具運轉費、律師費、訴訟費、咨詢費、業務用品費、車船燃料費等。
2、低值易耗品攤銷。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或單位價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傢具用具。
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險櫃和下列物品不論單位價值大小,使用年限長短,均作為低值易耗品:點鈔機、鐵皮櫃、計算器、打捆機,以及經財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物品。
3、職工工資。包括業務部門實際支付給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計劃外用工以及個別企業用集體所有制招工指標招收人員的工資和各種工資性津貼。
4、職工福利費。按業務部門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獎金及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後數額的11%提取。
5、工會經費。按業務部門職工工資總額扣除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後數額的2%提取。
6、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業務部門職工工資總額的1.5%范圍內掌握開支。
八、企業管理費,包括:
1、公雜費、差旅費、宣傳費、會議費、辦公用品費、外事費、水電費、車船燃料費、辦公用房取暖費、房租費、郵電費、印刷費等。
2、低值易耗品攤銷和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開支,參照本條第七款2至6項有關規定執行。
九、經財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費用。第八條保險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一、按照規定向投保戶支付的賠款。
二、向代辦保險業務單位支付的手續費。
三、對存入的分保准備金所支付的利息。
四、提存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五、在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發生的業務費,包括:
1、印刷費、查勘費、訴訟費、律師費、郵電費、營業用房取暖費、營業用房房租、營業用房水電費、勞保用品費、業務人員旅差費、咨詢費、業務用品費、車船燃料費、電子機具運轉費,以及業務宣傳費、防災費等。
業務宣傳費、防火費在核定的比例內按實際支出列支。
2、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七款2至6項所列費用。
六、企業管理費,包括:
1、公雜費、差旅費、宣傳費、會議費、辦公用品費、辦公用房取暖費、房租、外事費、水電費、車船燃料費等、郵電費、印刷費等。
2、低值易耗品攤銷和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開支,參照第七條第七款2至6項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所列費用。
E. 境外貿易、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境外貿易、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財商[1989]第31號 1989年3月5日財政部、經貿部、中國銀行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境外貿易、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正確處理國家與境外企業和我國職工以及國內投資單位的關系,有利於調動境外企業職工和國內投資單位的積極性,提高我國在境外投資的經濟效益,促進境外企業的發展,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下列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貿易、金融、保險(包括生產)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
(一)經貿部及其所屬外貿公司;
(二)國務院各工業主管部門所屬工貿公司;
(三)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國內分支機構;
(四)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及其國內分公司;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經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外貿公司和各工業主管部門所屬工貿公司。
上列單位簡稱「國內投資單位」。
第三條境外企業應遵照駐在國(或地區,下同)的法律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繳納稅款和進行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
第四條境外企業要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貿易活動,努力完成國家賦予的各項任務,其財務活動要接受國內投資單位和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管理,按期報送會計報表,及時向國家上繳外匯利潤。
第二章 國家資金的管理
第五條境外企業根據國內投資單位的有關規定可以自主使用國家撥給的資金,但必須保證國家資金的安全,並努力使國家財產增值。
第六條國內投資單位在境外開辦獨資或合資、合作企業都必須確定國家資產負責人並辦理必要的手續。獨資企業的國家資產負責人一般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合資、合作企業的國家資產負責人,一般為我方主要負責人。國家資產負責人變動,要確定繼任的國家資產負責人,並辦理國家資產交接手續。
第七條境外企業的國家資金包括:
(一)國內投資單位撥給境外企業的全部資金(包括實物);
(二)境外獨資企業的稅後利潤和合資、合作企業稅後利潤我方所有部分;
(三)境外獨資企業通過租賃方式所獲資產,合資、合作企業通過租賃方式所獲資產中應歸我方部分;
(四)境外獨資企業通過捐贈、贊助等方式形成的資產,合資、合作企業通過捐贈、贊助等方式形成的資產中應歸我方的部分;
(五)其他應歸國家所有的資金。
第八條境外企業對國家資金的增減變化必須有詳細記載,未經國內投資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核減國家資金。
第九條境外企業由於各種原因宣布撤銷、合並、出售或破產時,要及時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向國內投資單位報告經當地會計師機構審計的詳細財務情況及處理意見。獨資企業宣布撤銷、合並、出售或破產時,還需經國內投資單位批准。撤銷、出售或破產後應調回國內的資金必須及時調回,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借口存入國外銀行。
第十條境外企業的再投資需經國內投資單位批准或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境外企業再投資情況應在年度會計報表中明確反映。境外獨資企業將國家資金用於駐在國投資,國家資產負責人不變;獨資企業將國家資金用於駐在國以外投資和合資、合作企業將國家資金用於駐在國和駐在國以外投資均需由國內投資單位明確新投資企業的國家資產負責人。
第十一條境外企業與國內投資單位的資金往來關系要嚴格分清以下界限:
(一)國內投資單位對境外企業撥付的資本金與借款的界限;
(二)境外企業向國內投資單位上繳的利潤與往來款項的界限。
第三章 工資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二條境外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所得稅前列支項目,應當按照駐在國的法律規定進行核算,企業職工(包括中國職工)的工資、獎金應當按法律規定進入成本(費用)。凡應當列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在所得稅前列支的,不得留在所得稅後利潤中開支。國內投資單位管理境外企業和為境外企業服務的「管理費用」,凡駐在國法律允許的也應進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十三條境外企業實際發給中國職工的工資和獎金應按我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境外企業進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的中國職工工資、資金和實際發給中國職工的工資、獎金要單獨記帳,單獨核算,年度實際發放數不得大於當年進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的數額,小於當年進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數額結余的部分,扣除按現行規定開支的集體福利等費用後,全部納入境外企業本年度盈虧總額。
第四章 利潤分配的管理
第十五條境外企業的各項業務(包括期貨貿易業務)均應統一核算,統負盈虧。境外企業為國內投資單位或其他單位代辦的業務,應收取代辦業務手續費。並入境外企業利潤總額。
第十六條境外企業自開辦之日起5年內,我方獨資企業繳納各項稅款後的利潤,合資、合作企業我方分得的稅後利潤,均全部留給我方國內投資單位,5年後,獨資企業全部稅後利潤的20%和合資、合作企業我方所分稅後利潤的20%,匯回國內投資單位上繳同級財政;獨資企業利潤的70%和合資、合作企業我方所分利潤的70%留給我方國內投資單位(國內投資單位是否全部或一部分留給境外獨資企業,由國內投資單位決定),用於境外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和增資;其餘的10%留給國內投資單位及主管部門調劑使用,具體用途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境外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辦法、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按國務院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國內投資單位每年應給境外獨資企業核定利潤任務,對合資、合作企業的我方負責人,也要規定利潤任務。凡完成年度規定的利潤任務的,可按我國駐所在國大使館同類人員的月標准工資和我國職工人數計算,從國內投資單位提取的境外企業留利中提取1個月的獎金;超額完成規定利潤10%以上的,可再加提1個月獎金,所提獎金,根據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發給境外企業的我國職工。
第十八條境外企業外匯利潤的管理和留成,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境外企業發生虧損,按駐在國法律規定彌補,國內投資單位不得給予補貼。如臨時發生困難,國內投資單位可借款給予支持,按期歸還。
第五章 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國內投資單位向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均要選派財會人員。對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也要指定兼職財會人員。獨資企業還要由國內職工負責設立財會機構。
第二十一條境外企業要按駐在國法律規定和國內要求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開支手續要完備,會計憑證和帳簿要齊全、完整,並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境外獨資企業一切財務往來和現金支付,都必須實行「聯簽」制度,所有會計憑證除必須有經辦人簽字外都必須有企業負責人或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境外合資、合作企業我方資金的支付也要實行聯簽制度。在「聯簽」中夫妻和直系親屬不得聯簽。個別企業需要實行「聯簽」的,需經國內投資單位批准,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境外企業應以企業名義在所在地設立的中國銀行分支機構開立帳戶,辦理往來帳款結算、現金支付等銀行業務,所在地沒有中國銀行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與中國銀行有業務往來、資信較好的當地外國銀行開戶。境外企業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設帳戶的,需經國內投資單位正式批准。
第二十四條境外企業的財務由國內投資單位的財會機構負責管理,國內主管部門財會機構歸口管理所屬國內投資單位的境外企業的財務,並與同級財政部門掛鉤,解繳利潤,匯編和報送會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境外企業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按企業實際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編制會計報表報送國內投資單位,同時附報利潤分配表、國家資金增減變化表及我國職工工資收支結余情況表。獨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附表,合資、合作企業的會計報表附表,經國內投資單位審核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境外企業國內投資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將匯總的境外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及附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應上繳的利潤也同時解繳。國內投資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境外企業向國內投資單位報送會計報表的時間,以及利潤的解繳時間,由主管部門和國內投資單位分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國內投資單位和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境外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進行檢查督促。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所列國內投資單位在香港、澳門投資開辦的企業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個別境外企業較多的國內投資單位,經財政部同意,也可單獨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條過去規定與本暫行辦法有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准。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實行。
F. 銀行財務根據《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怎麼計提
銀行財務根復據《金融企業准備金制計提管理辦法》第三條辦法所稱准備金,又稱撥備,是指金融企以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准備金,包括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
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准備,是指金融企以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於彌補資產損失的准備金。
本辦法所稱一般准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模型法或標准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從凈利潤中計提的、用於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金。
G.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9
一、正面回答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1、金融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
2、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資產。本辦法所稱核銷是指金融企業將認定的呆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或直接調整損益,並將資產沖減全資產負債表外的賬務處理方法。
二、分析
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應提取呆賬准備,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不含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公允價值法確定期末價值的證券投資和購買的國債本息部分的投資、拆借、存放同業款項、應收利息不含貸款、拆放同業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租賃款、其他應收款等資產。對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應當計提呆賬准備。
三、呆賬是什麼
呆賬是指已過償付期限,經催討尚不能收回的賬。如果是因為逾期產生的呆賬,要及時把逾期的錢還上,然後申請注銷卡片,注銷卡片之後打電話給銀行,要求銀行更新徵信報告,一般在還清呆賬後的次月,徵信報告就會更新,之前呆賬會顯示為逾期。
H.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規範金融企業財務行為,促進金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完善,防範金融企業財務風險,保護金融企業及其相關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以下簡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規則。
其他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則執行。第三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則的規定,以及自身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財務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業財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規劃、預測、計劃、預算、控制、監督、考核、評價和分析等方法,籌集資金,營運資產,控製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資源,反映經營狀況,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實現持續經營和價值最大化。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級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指導、管理和監督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責。
金融企業在完成工商登記後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
金融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設立分支機構,以及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復印件。第五條金融企業應當依法納稅。金融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第二章職責、職權第六條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財務管理職責:
(一)監督金融企業執行本規則以及其他的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金融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指導、督促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金融企業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監督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
(三)加強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實施金融企業財務評價;
(四)監督金融企業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制定並實施促進金融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組織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第七條金融企業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一般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並督促經營者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許可權;
(三)決定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的設置;
(四)決定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決定籌資、投資、處置重大資產、依法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范圍以外的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五)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七)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投資者可以通過制度規范、章程約定等方式,將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
金融企業按規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第八條金融企業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經投資者議定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三)組織財務預測,編制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組織實施籌資、投資、處置重大資產、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
(五)組織財務事項審批;
(六)組織繳納稅金、規費;
(七)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八)歸集財務信息,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九)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十)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I. 企業降本增效措施
企業降本增效措施
企業降本增效措施,成本指的是人們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達到一定的目的時候所耗費的資源,在企業長久的發展中,是離不開降低成本這一步的,下面分享企業降本增效措施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立足客戶,追求最小供應鏈成本,創造價值。
現代企業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既要求得生存,更要求得長期成長和發展,企業的成本管理目標必須定位在客戶滿意這一基點上,就要立足於為客戶創造價值的目標觀,超越傳統的以利潤或資產等價值量為唯一準繩。
企業實行精益成本管理思想的關鍵就在於追求最小供應鏈成本,消除不為客戶增值的作業,杜絕浪費,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特殊化多樣化的需求,使企業的競爭力不斷增強。
二、實現精益成本管理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1、精益成本規劃設計。精益成本管理要求成本的規劃要貫穿於產品開發設計的整個過程。同時提高產品研發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也非常重要。
2、「先進先出法」實現精益成本管控。作業成本法是按照系統、合理的程序分析產品成本,是達到「精益」的產品成本控制的.首選方法。還應結合價值工程分析的方法,把技術分析和經濟分析結合起來考慮,在產品功能和製造成本的升降間尋求最優的平衡點。精益成本管理不單只強調降低成本與費用,而是從投入與產出的對比關系中尋求總體效益最優,進行全過程的戰略成本管理,這是一項持久的任務,需要持續性的改善。
企業要想做到降本增效這一目標,要從企業各個渠道進行控制,不能一味降低成本,也不能一味增大效益,要雙管齊下,開源節流。"
減低成本的方法
1、減少庫存量。
對市場了解程度較淺,由於企業大量的采購而造成的庫存積壓,沒有做到合理化的庫存管理導致的,還會導致企業活動資金的短缺。如何避免這一點的發生,其實最優的解決方式是銷量數據化,根據銷量數據來制定采購計劃,避免盲猜式的采購,導致的庫存積壓資金流失。
2、員工提高效率。
對於提高員工工作的高效化,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困難,員工工作效率除了自身技藝的進步以外,必要時還需要依託工具來優化工作流程,減少繁瑣的步驟和時間人力不必要的開支。例如在采購、揀貨和財務統計方面的管控。
3、往來歷史無記錄。
有的企業和供給商往來中沒有往來歷史,每一次采購都需要和供應商再次詢問議價。導致采購成本差異化。對於企業與供應商之間,企業是極為需要軟體管理,幫助企業往來查賬流水、預付款、返點、付款歷史等問題,因此每一次采購就不會有再次議價,供給商說了算,因此能夠讓采購價錢降到最低。
4、做好客戶運營管理。
減少繁瑣且無效的溝通。傳統企業的客戶在訂貨時常常是經過電話進行訂貨,經常會遇到一些問題的發生,反復溝通好幾次,消耗大量時間。還會由於返工退貨形資金成本的流失。最好的方法是運用客戶管理系統科學合理地管理,並應用商城平台來幫助客戶訂貨。
對於這幾大因素的困擾,有許多企業選擇了進銷存軟體去高效化的管理企業,但也有很多傳統企業商還在用傳統的模式去管理。來肯雲商做到了「進銷存軟體+訂貨商城」一體化管理。
數據化的管理,系統軟體隨時查看銷量數據,通過銷量制定最優采購計劃,避免貨物積壓問題。PDA揀貨、數據報表。財務管理數據自動生成,員工可通過軟體查看與供應商之間的往來流水、賬單明細,提高員工工作效率,移動化辦公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