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許可證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法律依據: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❷ 什麼公司有金融許可證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法律依據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發證機關收回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經批准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憑金融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❸ 金融許可證由哪個部門發放
法律分析: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頒發。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法律依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❹ 金融許可證申請條件
金融許可證申請條件如下:
1、有章程: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
3、有具備專業工作經驗和知識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措施和其他與業務相關的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辦理金融許可證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1、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2、金融機構介紹信;
3、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4、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❺ 金融執照怎麼辦理的條件
法律分析:1、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2、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金融機構介紹信;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❻ 金融許可證怎麼辦理 辦理金融許可證方法
1、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金融機構介紹信;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2、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❼ 金融許可證
法律分析: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