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華夏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員
任永光董事長
黎清董事、總經理
蔡嶸董事
關文傑董事
盧晟董事
劉迎秋獨立董事
伏潤民獨立董事
沈宗慶副總經理
任海燕財務總監
趙鐵輝風險總監
Ⅱ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條金融機構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
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七條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並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
未經依法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八條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Ⅲ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公司高管
叢林,中國人民大學財政系金融專業經濟學學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經濟學碩士,長江商學院EMBA。
1990年加入中國工商銀行,先後在總行工交信貸部、營業部、國際業務部任職,具有豐富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業務經驗。
1998年加入工商東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先後擔任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公司副總裁。
2007年11月加入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任執行董事、總裁。 紀福星、黎麗、陶梅、胥青都是副總裁。
紀福星,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1988年加入中國工商銀行,先後擔任總行工交信貸部二處副處長、總行營業部貸款部副經理、北京市分行新街口支行副行長、北京市分行新街口支行行長、北京市分行公司業務一部總經理、總行內審局直屬分局專員。2010年10月加入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任執行董事、副總裁。
黎麗,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碩士。1984年加入中國工商銀行,先後在總行商業信貸部、營業部、運行管理部清算中心工作,曾擔任總行營業部副處長、處長以及清算中心處長,清算中心副總經理、運行管理部副總經理兼清算中心總經理。2011年11月加入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任副總裁。
陶梅,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碩士。1989年加入中國工商銀行,歷任北京分行資金營運部、公司業務二部副總經理、營業部總經理。2005年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倫敦)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6年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倫敦)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2007年12月加入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先後擔任財務總監、副總裁。
胥青,1995年加入中國工商銀行,在總行營業部擔任副處長。2008年5月加入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歷任風險管理部董事總經理、公司風險總監,2012年12月擔任公司副總裁。
Ⅳ 融資租賃項目是如何運作的
融資租賃的運作流程如下:
1、企業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2、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3、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4、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5、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6、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7、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8、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9、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10、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Ⅳ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Ⅵ 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大事記
1985年,公司由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總公司出資成立。
1986年,公司經中國人民內銀行批准成為全國性容非銀行金融機構。
1994年,公司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整體劃歸中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現「中國五礦集團公司」)。
2007年10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准公司50%股權轉讓予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並批准公司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
2007年10月,公司召開首次股東會暨首屆董事會、監事會。
2007年12月,公司重組改制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成為公司新股東。
2008年1月,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公司正式更名為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2010年8月,注冊資本金增至人民幣150766.26萬元。
Ⅶ 中信金融騙局
現在騙子很多,尤其是網貸平台,手續費高,利率也高,千萬不要參與。
Ⅷ 武漢有哪些融資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名單
序號 企業名稱 注冊資本(億元人民幣) 地址
1 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4.74 浙江
2 山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5 山西
3 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80 深圳
4 江蘇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7.6923 江蘇
5 河北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5 河北
6 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5.0766 北京
7 新疆長城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5 新疆
8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20 天津
9 建信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45 北京
10 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20 上海
11 交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20 上海
12 民生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32 天津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名單
序號 企業名稱 批准時間 注冊資本(萬美元) 地址
1 UniCredit Leasing
2 北方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1.03.20 1000 大連
3 成都神鋼建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0 成都
4 大豐港融資租賃(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2009 1000 北京
5 大洋國際租賃(上海)有限公司 3000 上海
6 大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93.06.26 2000 北京
7 德益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1500 上海
8 德眾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0 天津
9 東方英豐租賃有限公司 2005.08.20 6500 深圳
10 東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6.05 1000 東莞
11 東瑞盛世利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3000 上海
12 斗山(中國)融資租賃公司 2007.02 2000 北京
13 法興(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0 上海
14 方正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2000 北京
15 福建國際租賃公司 1988.09.08 1000 福建
16 福建中船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1000 福州
17 富士施樂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2005.04.13 6000 上海
18 富通華比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1000 北京
19 光大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7.12.30 1000 成都
20 廣東信成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2009.6 1000 廣東
21 廣東資雨泰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8.12 1000 廣州
22 廣友租賃(上海)有限公司 1000 上海
23 廣州三井住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1996.09.19 8000 廣州
24 國際集裝箱租賃有限公司 1000 北京
25 國際商業機器租賃公司 1999.08.13 2000 北京
26 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5.04.01 7300 上海
27 漢德思邦克(上海) 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8 1000 上海
28 合成統一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1000 江蘇
29 蘇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2006.7.27 7775 北京
30 恆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2005.09 20250 上海
31 華彬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2008.09 1000 北京
32 華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4.7.13 1000 青島
33 華浦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2009.4 1000
34 華融(廈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0 廈門
35 華潤租賃有限公司 2500 上海
36 華通國際租賃公司 1988.11.24 1000 深圳
37 華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000
38 環宇郵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96.12 1000 北京
39 惠普租賃有限公司 1997.03.07 1500 北京
40 嘉實(廈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0 廈門
41 晉商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9.04 1000 北京
42 聚信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2009.4 1000 上海
43 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4 3500 北京
44 科譽高瞻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1000
45 拉赫蘭頓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1000 上海
46 量通租賃有限公司 2006.8.15 1000 廣州
47 柳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000 廣西
48 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300 上海
49 馬尼托瓦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 1000 江蘇
50 麥格理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1000 北京
51 美聯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1997.10.22 1500 上海
52 美旗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9 1000
53 南方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9.5.20 2400 深圳
54 南京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9.03.29 2500 南京
55 南京南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000
56 寧波國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9.8 1000 寧波
57 歐力士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2005.07.11 3500 上海
58 奇龍航空租賃有限公司 北京
59 日立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2005.04.15 2000 北京
60 融眾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0 武漢
61 三菱日聯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2003.04.03 1000 上海
62 上海葛洲壩-日商岩井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1996.08.20 1000 上海
63 上海同岳租賃有限公司 1000 上海
64
實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90.09.11
1000 北京
65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10.03.01 7331 北京
66 思科系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0 北京
67 斯賽租賃(深圳)有限公司 1000 深圳
68 談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9 1000 重慶
69 通用電器(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70 西門子財務租賃有限公司 2004.12.27 2000 北京
71 西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8.04.23 1000 成都
72 廈門弘信博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8.09 1000 廈門
73 廈門星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3590 廈門
74 先鋒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9 1000 天津
75 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7.04.25 5000 上海
76 小松(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7.04 14729 上海
77 新華聞租賃公司 1995.2.24 1000 北京
78 新世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94.11 1500 北京
79 鑫橋聯合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0 北京
80 興銀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2008.07 1000 上海
81 揚子江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92 2500 上海
82 醫學之星(上海)租賃有限公司 2004.09 7600 北京
83 益萊儲(天津)租賃有限公司 1000 天津
84 英格索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1996.03 3600 上海
85 友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9.02 1000 北京
86 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91.08.23 6047 上海
87 雲南恆通國際租賃 1000 雲南
88 浙江成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0 浙江
89 浙江匯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2007.11 2000 杭州
90 浙江錦盈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0 杭州
91 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 1981.03.20 1000 北京
92 中國國際包裝租賃有限公司 1985.05.24 1000 北京
93 中國國際有色金屬租賃有限公司 1985.02.25 300 北京
94 中國環球租賃有限公司 1984.11.10 2500 北京
95 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8.06.24 4000 北京
96 中集車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0 深圳
97 中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985.09.25 1000 廣州
98 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2009 8000 北京
99 中瑞匯豐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09 1000 北京
100 中鐵租賃有限公司 1985.08 2000 上海
101 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2005.4.12 6000 上海
102 珠海協利租賃有限公司 1993.07.10 1000 珠海
103 卓越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2006.2.24 1000 北京
Ⅸ 融資租賃的公司有哪些
融資租賃公司全國有近萬家,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類:金融租賃公司
這類公司一般是銀行成版立的,例如招銀租賃、權建信租賃分別是招商銀行和建設銀行成立的,這類有公司全國不超過50家,不過最近也在陸續成立,也有部分是央企國企成立的,這個各地都有,這類公司有個特點,就是一般對客戶要求較高,金額較大,利率較低。
這類公司一般都有「金融租賃」四個字,實際上跟銀行差不多。
第二類:內資租賃(或者假外資)
這類有遠東宏信、平安租賃、國葯租賃等,一般是有各地國資委成立的,也有很多成立時為避開監管將股權形式做成外資,但實際上為國企。這類公司在國內大概200+以上,業務種類較多,一方面承做政府項目,一方面也插手民間中小企業融資。
第三類:外資融資租賃
從名字上看不出和內資的差別,這類公司也是種類最多的一類,做的業務五花八門,還有一些純的中介公司或殼公司,這類公司約有20%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中較為出色的大多為成熟的外資企業,例如只做新設備直租的台新租賃、專注回租的仲利租賃、專注車輛融資租賃的歐力士等。
本人長期從事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有需要可私信我具體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