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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貸款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1-23 00:17:14

Ⅰ 哪些金融機構可以發放貸款

所有商業銀行都可以給有條件的客戶申請發放貸款.

Ⅱ 大連哪些金融機構貸款

通過招行貸款,貸款金額較小(5萬以下),如您已是招行用戶,並且下載了招商銀行手機銀行APP,您可以嘗試通過登錄手機銀行,點擊「我的」-「全部」-「貸款」-「我要借錢」,通過此界面嘗試申請。若符合招行信用卡條件,可嘗試申請信用卡。
如貸款金額在5萬以上,若您所在城市有招行,可通過招行網點嘗試申請貸款,由於各貸款項目所需條件及申請材料有所不同,目前可貸款用途如下:購車、購車位、裝修、教育學資、大宗消費購物、旅遊等個人或家庭合法消費;以及生意方面周轉的用途。您可在8:30-18:00致電95555,進入人工服務,提供貸款用途及城市詳細了解所需資料。貸款申請是否通過,請以經辦行個貸部門的綜合審核結果為准。

Ⅲ 小額貸款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的目標客戶由於無力提供正規金融機構所要求的擔保抵押,難以符合正規版的貸款審批權標准,因而往往被排斥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小額貸款公司應運而生,專門為低收人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規定充分反映了這一重要特徵。

Ⅳ 什麼是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

金融機構復存貸款余額制就是指月末銀行的存款和貸款數據。

金融機構貸款是指:企業向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其中商業銀行是國家金融市場的主體,資金雄厚可向企業提供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因此商業銀行貸款是企業負債經營時採用的主要籌資方式。
存、貸款是金融市場組織為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的最重要的來源和方式。一般認為,金融市場組織的基本功能就在於積聚存款、投放貸款,以優化資金配置,積極動員各經濟部門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參與貢獻。存款積聚不足即為資本供給不足,是區域經濟發展的基本障礙;而儲蓄充足時,要促進經濟發展,還須以儲蓄能夠充分有效地轉化成投資為前提。

Ⅳ 可以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銀行,保險公司,網路金融借貸平台就很多了,比如螞蟻借唄,京東白條等

Ⅵ 金融機構貸款有哪些潛規則

申請貸款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例如農行,網捷貸定義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式迴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行個人答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申請條件(一)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我行電子銀行客戶,且持有我行頒發的安全認證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寶客戶) 4.信用狀況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網捷貸」貸款額度,不存在未結清的「網捷貸」貸款余額。 6.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7.貸款用途合理、明確
申請網捷貸貸款額度為3000元—30萬元;貸款額度有效期為30天,借款人需在額度有效期內使用貸款,貸款額度不可循環申請、審批、放款幾分鍾以內就可以完成

Ⅶ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於「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於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於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台後,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後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Ⅷ 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主要有哪些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貸款業務的風險種類
(一)外部風險。
融資性擔保貸款的外部風險主要是客戶信用風險,是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既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又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風險。主要表現為:借款人與擔保公司惡意串通騙取貸款;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擔保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實收資本金不實、結構不合理;擔保公司經營范圍不限於貸款擔保,更有甚者發放「高利貸」,從事非法違規活動等等。
在銀行業務實際中,融資性擔保公司常需要存入一定額度的保證金,但部分擔保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將借款公司的貸款提出部分作為保證金存入銀行保證金賬戶,如此一來,擔保公司未動一分一厘,既收取了借款公司的擔保手續費,又在銀行保證金賬戶存入足以使銀行信任的保證金數額,事實上降低了擔保公司的代償責任,增加了企業的還貸負擔。如某擔保公司在銀行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借款人將貸款的百分之二十作為保證金存入擔保公司的保證金賬戶,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攜款出逃後,借款人對自己的貸款產生抵觸情緒,要求只歸還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保證金償還。但保證金賬戶因涉及經濟案件被法院查封,保證金無法用於償還該筆貸款,致使銀行的資金面臨損失的巨大風險。盡管上述行為在各融資擔保管理規定中明文禁止,但擔保公司為利益鑽空子,最終破壞了金融秩序。
(二)內部風險。
首先,貸款審批制度不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存在不落實信貸審批條件,貸前調查留於形式;貸中調查審查忽視對第一還款來源調查,過於相信第二還款來源,而第二還款來源又多被融資性擔保公司轉嫁保證金,掩蓋了信貸風險;貸後檢查不到位,過於相信擔保公司的代償能力。照顧人情,發放貸款時手續、材料不真實,加大了不良貸款形成的風險,加劇了信貸資金損失的可能。
其次,銀行業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待提升。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人員吃老本,不及時更新知識與時俱進;有的員工主觀故意或過失不當操作或未盡調查職責致使貸款可能受到損失的風險;有的員工不僅不學習法律法規,甚至連本單位的規章規定都不是很清楚,違規操作時有發生。
再次,銀行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信貸人員存在利己思想、拜金主義等道德風險,這些敗壞工作和社會風氣的思想不去除,信貸風險中的各種風險都將無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有哪些

貸款辦理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版力、18-65周歲的中國權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用途明確,符合國家規定,且可提供相關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Ⅹ 各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名稱

各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名稱為工商銀行的「幸福貸款」、中國農業銀行的「金鑰匙」、中國銀行的「理想之家」、中國建設銀行的「房易安」和「速貸通」、中國民生銀行的「易富通」、中國光大銀行的「天天省」、

中信實業銀行的「中信家家樂」、交通銀行的「易貸通」、花旗銀行的「幸福時貸」、郵政儲蓄的「好借好還」、渣打銀行的「現貸派」、招商銀行的「循環貸」、深發銀行的「氣球帶」等等。

(10)金融機構貸款有哪些擴展閱讀:

各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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