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構建金融穩定,金融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當前金融亂象頻生,局部金融風險頻發,金融監管風暴頻繁,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牽動著各方神經。面對如此錯綜復雜的形勢,加快金融業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顧過往,拋開部門本位主義,加強頂層設計,才能切實推進國家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縱觀當前金融業的矛盾與問題,建議從以下四大問題入手,全面規劃和設計金融體系和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目標問題
近現代金融發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機史,每一次危機,都使政府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是雙目標: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金融穩定是國際慣例和共識,金融發展則是我國作為後發展國家特殊的國情需要。圍繞著雙目標,各金融監管機構在不同時期各有側重,特別是維護金融穩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規上,還是機構設置上都予以了重點鋪陳。
然而,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的積累,銀行、證券和保險業機構紛紛下大氣力挺進到針對個人財富管理的爭奪中,以股票、債券、基金、私募股權等基礎金融產品為標的,加上互聯網金融助力,個人面對強勢的金融機構和復雜的金融產品,往往淪為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違規理財的受害者,並引發局部金融風險。目前中國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預計到2020年突破1萬美元,家庭和個人將有更大比例的財富從存款和房地產轉向復雜多樣的金融產品,對消費者的金融保護將越發突顯。
借鑒國際經驗,著眼於金融業發展趨勢,應將維護個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公平交易、防範金融欺詐,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第三極,構建穩定、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標,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機構設置和金融市場秩序維護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體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監管體制問題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場暴跌,將中國分業監管的痛點進行了全方位曝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監管,既不能總攬金融市場的全貌,也不能適應洶涌擴張的混業經營現實。綜合而言,當前以機構主體為監管邊界的分業體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監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劇膨脹的資產管理業務為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針對實質相同或一致的業務,在合格投資者人數、投資門檻、募集方式、風險資本、投資范圍等方面,標准不一,約束不同,導致市場參與者廣泛借道監管偏松的機構或設計多層嵌套的產品實現跨部門、跨市場、跨機構套利。
二是監管真空。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資產證券化和私人財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強勢挺進中國金融業,四大新金融、新業態都橫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面對如此混業態勢,銀、證、保三會心態復雜,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後的集體選擇是紮好自己邊界籬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帶。由於監管空白,導致新金融野蠻生長,局部風險頻發。
三是監管盲區。現在對於2015年A股巨挫的一個共識是:場外資金利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各自規則,打通了監管壁壘,而監管部門又都是信息孤島,沒有一個監管部門能夠全流程、全鏈條地掌握入市資金的來源與集聚動態。這種監管盲區在「一行三會」以及外匯局之間的業務接頭地帶大量存在。
四是監管逆勢。上世紀80年代以來,英、德、法、日等主要經濟體全面走向混業經營與混業監管,1999年美國柯林頓政府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全面結束對混業經營的限制。而當主要經濟大國從分業轉向混業時,我國卻於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繼成立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隨著金融深化,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已不合時宜。
五是割裂市場。建設統一大市場一直是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目標和方向。然而,分業監管體制把分機構監管自動延伸為分市場監管,規則競爭、審批競爭,但又不互聯互通。
針對分業監管的不足,國內各界進行了廣泛討論。對此,筆者建議在體制改革設計上明確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權力制衡原則,不允許任何一家監管機構權力過大;二是混業監管原則,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監管體制需要順應發展趨勢;三是金融生產者和金融消費者雙保護原則,保護金融生產者穩定經營,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參與交易。
依據上述原則,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借鑒次貸危機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可供選擇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實央行兩項職能,即宏觀審慎管理職能、金融信息統計職能。為此,在央行內部增設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局,專司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監測與應對預案,制定逆周期資本、行業資本等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指標等;充實金融信息統計職能,明確所有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都有向央行報送金融信息的義務,明確央行統一制定金融行業的統計標准,明確央行是國家金融信息的統計歸口部門。
二是合並「三會」為「二會」,即調整合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金融機構和所有場內外、本外幣金融市場。可按五大板塊設置業務司局,即系統重要性金控集團監管板塊、銀行業監管板塊、證券業板塊、保險業板塊、金融市場板塊。金融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與消費者發生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款、銀行卡、支付、理財等,都同時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功能性監管。將現行「一行三會」內部的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打擊非法集資局等並入,從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財產安全、自主選擇、受教知情等權益出發,分清職責,並將信用評級機構和個人財富管理規劃咨詢服務納入監管范圍,成立金融消費者協會和財富管理行業協會。
金融法律問題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載體和保證。金融制度先進與否與金融立法密切相關,所謂國家金融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實質是金融法律的現代化。目前我國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問題:
一是法律線條粗獷。即使將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計入,我國金融法律法規與美、日、德等金融發達國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貨、外匯、金融衍生品等基礎性法律我國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規內容不細致,實踐操作性不強。很多法律法規變成了監管部門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過多體現監管部門的意志。由於金融業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立法部門在權力邊界、法條表述粗細等方面常常擺脫不了監管部門的影響,甚至淪為權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遲緩。由於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規常常顯著滯後於金融發展現實,其結果要麼是抑制金融創新與發展,要麼是市場參與者不斷試探或挑戰法律與監管的底線。
解決金融法律問題需要納入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統籌考慮,包括立法機構人才的職業化、專業化等。當前為規范混業經營,亟待優先解決《證券法》和《信託法》的修訂與完善。
目前《證券法》修改在即,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強投資者保護等都為修法之必要,但更為迫切的是擴展「證券」的定義。近年來所謂的混業經營,除了金融機構跨部門持牌、跨行業經營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場投融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圍繞理財業務,突入對方市場,開展全面競爭。業務類似,但依據的監管規則卻不同,導致監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國《證券法》的修訂正在加快進行中,建議為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奠定法理基礎,至少將各類資產管理集合資金計劃列入「證券」定義。
《信託法》是另一部管理混業經營的基本大法,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2001年10月我國《信託法》正式實施。目前《信託法》在內容和實踐上面臨幾大問題:一是將《信託法》狹義地局限為信託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閣,法院判例少,證監會、保監會怕引入《信託法》而踩了銀監會的「腳」,選擇視而不見,三是內容不適應金融業發展變化。
從國外經驗看,《信託法》規范的是財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類公司業務,更沒有信託公司這種類型金融機構,各國通過《信託法》將「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各方當事人的權責利進行了法律規范,尤其是對信託財產的隔離、受託人的義務進行了細致明確。當前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亂象叢生,根本原因是《信託法》虛弱、虛置。
因此,建議盡快啟動《信託法》修改,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管理的各類資產管理業務全部納入《信託法》的規范之下。著重完善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委託人忠義制度、公益信託制度等。
國有金融問題
目前,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無論是規模佔比,還是影響力,國有經濟在金融業中的統領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業中,銀行業的國有經濟成分尤為突出,總資產佔比超過60%。
國有經濟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有利於宏觀調控,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有利於化解局部金融風險,有利於配合國家重大經濟戰略部署。然而,在獲得上述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集中可歸結為低效率。由於國有經濟銀行在法人治理結構上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導致其在資金投向上偏好國有經濟、在經營風格上過於強調穩健,在考核機制上缺乏長效激勵,其結果是銀行將大量低成本資金投向低效的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這些年融資難、融資貴主要體現在民營企業,資產管理市場上混亂的通道業務和嵌套業務,其根源也是民營企業通過正規渠道難以獲得低成本資金。
過去的改革實踐證明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並不能解決國企效率低下問題,說到底,國企本質上是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國有大銀行之所以能從十幾年前「技術上破產」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頭,成功的秘訣是:政府剝離不良資產+政府注資+政府傾斜上市融資+政府長期高利差保護,政府的扶持發揮了主要作用,市場化能力有限。為此,建議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和推動國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銀行業國有經濟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將幾家國有大銀行逐漸改造成國有資本佔主導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漸進、有序地將中投公司或匯金公司的注資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置換為民營資本,國有資本佔比降至50%以下、控股權以上的第一大股東。
二是將中、農、工、建、交、郵儲六大銀行之外的國有股份制銀行改造成以民營資本為主、國有資本為輔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僅是重要大股東,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現為戰略性財務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審核步伐。中小銀行的市場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發放貸款,類似於美國的社區銀行。政府對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政策要透明、簡潔、便利化,門檻要求應僅限於:按照相對規范的股份制建立,產權清晰;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參加存款保險體系;市場定位明確。只要發起成立的企業符合上述要求,就應盡快批准從事銀行業。
四是深化國有大銀行企業制度改革。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場化的管理層選拔方式,銀行董事會主席和銀行行長均應由董事會選聘產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層激勵,確保高級管理人員以股東利益為主要目標。在市場化選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應完全市場化。
(作者系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客座教授)
㈡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哪些風險,如何監管
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路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
完善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強市場准入管理。3.完善監管體制。4.調整監管策略。5.構建安全體系。6.加快人才培養。
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
㈢ 互聯網金融最新論文參考文獻如何寫
這個很好寫的,自己多去網上了解了解根本沒什麼問題的,
一篇文章的引用參考部分包括注釋和參考文獻兩部分,注釋是作者自己的解釋(轉引的參考文獻也可以放在注釋里),參考文獻僅需列出參考書或論文的名稱、作者、出版社或發表的期刊、著作時間或期刊期數等。注釋用圓圈1 2標注,放腳注,參考文獻用[1][2]標注,放章節附註。
有的刊物要求注釋和參考文獻都要在內文標注,有的刊物對參考文獻不要求內文標注,在章節附註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規范的要求應是前者。為保險起見,你還是都標吧。註:參考文獻如是著作要標頁碼,論文只要標出期刊是第幾期。
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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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如何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
第一,明確監管主體、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理順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業務范圍,並在此基礎上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針對互聯網金融活動交易的快速、頻繁和虛擬性等特點,監管部門應通過加強信息技術非現場監管,建立有效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針對跨國互聯網金融活動,監管部門需加強與其他國家的監管合作與協調。
第二,從法律法規層面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鑒國際經驗,梳理與互聯網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結合互聯網金融特點加大基礎性立法工作,建議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的責權利、行業准入門檻、交易行為規范;修訂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議修訂現有法律體系中對互聯網金融不適用的條款,完善對互聯網金融犯罪責任追究的法律規范;補充制定有利於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行業法規,建議制定互聯網金融公平交易規則以及安全法規。
第三,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互聯網金融監測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立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商業信用數據平台;建議將互聯網融資納入社會融資總量,建立完善的互聯網融資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錢監管要求,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反洗錢監管;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完善相關立法,明確機構職責,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護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
㈤ 螞蟻金服聯合24家金融機構關於齊力保護消費者金融權益的倡議書內容
保護消費者金融權益是金融行業健康發展的立身之本,也是金融行業創新和改革的根本宗旨。
伴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日趨豐富。但無論何種創新,金融的本質並沒有改變,防範風險確保消費者權益仍然是所有金融從業者必須謹記在心的事情。
我們發現,目前部分金融行為並不規范,金融消費領域糾紛頻繁發生,而消費者金融權益保護意識不強、識別風險能力亟待提高等問題,也日益凸顯。
值此2016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際,為了構建和諧、共贏的金融消費生態,健全金融行業的透明誠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的金融權益,螞蟻金服聯合24家金融機構,共同發出如下倡議:
1、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八項權利」,包括: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
2、完善信息透明、公開職責,及時而准確地向社會各界尤其消費者披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違規設立資金池,確保交易資金可追溯,全面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3、嚴格企業自律,恪守投資適當性原則,抵制惡性競爭,營造行業公平公正的良性競爭環境;在自覺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上,積極擁抱政府監管,虛心接受社會監督。
4、切實尊重和保護消費者隱私,積極探索機制和創新科技手段,不惜用最大的代價有效防控互聯網內外的金融風險,構建覆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突發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體系。
5、積極開展系統、持續的消費者投資教育,提升全社會對金融權益的關注,增強公民金融知識素養,培養公民科學投資理念,尤其注重消費 者風控意識和能力的提升。
6、健全企業內部高效快速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提高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利用保險等機制確保消費者權益第一時間得到保護,同時及時查找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
7、加強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協會、互聯網金融協會等組織的協作,合力推進消費者金融權益保護的行業協調機制建設以及法律法規完善,實現信息共享,互相協作,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
8、確保旗下平台或產品嚴守合法合規的底線,堅決抵制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偽金融行為,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打擊各類以金融為名的違法犯罪,共塑金融市場清明的法治環境。
㈥ 關於網路消費者的權益方面急需一篇外文翻譯!!!!只需要一篇外文就好了,不用您來翻譯!好心人求助
論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
摘要:
依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路消費這一新型的消費方式已經逐漸成為
人們人們消費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市場和規模不斷擴大。互聯網給人們的生活
和工作帶來便捷和高效的同時,也增加了網路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可能,出現了
對消費者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權益的侵害。因此,要對症
下葯,加強對網路消費者權利保護所面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康
良性發展的交易空間。
消費者權益
權益保護
所謂網路消費,
從廣義上來講,
是人們藉助互聯網路而實現其自身需要的滿
足過程,是包括網路教育、在線影視、網路游戲在內的所有消費形式的總和。
從狹義上來說,網路消費是指消費者通過互聯網路進行購買商品的行為和過程;
消費者和商家憑借互聯網進行產品和服務的購買和銷售,是傳統商品交易的電
子化和網路化。網路消費也稱為「網路購物」或「網上購物」等,包括
B2C和C2C兩種形式。
網路消費與傳統消費的本質區別在於:
網路消費的主體,即網路消費者能夠以一種全新的方式在虛擬社區環境中自由地選擇、購買自己需要的信息、商品及其他服務,不再受制於各種現實、市場空間等外部因素。
網路消費具有無邊際性、個人性、直接性、便捷性等特性。而作為網路消費的主體的網路消費者則具有網路消費者人文統計特徵、網路消費者的個性心理特徵、消費者的網路經驗、消費者購物導向等特徵。而在這些特徵中我們需要著重注意的是消費者的心理特徵,這種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費心理
2、追求個性化的消費心理
3、追求自主、獨立的消費心理
4、追求變現自我的消費心理
5、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費心理
6、追求躲避干擾的消費心理
7、追求物美價廉的消費心理
8、追求時尚商品的消費心理等。
了解消費者的這些消費特徵有助於我們分析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在網路消費過程中,尤其是在購買、使用網路商品和接受網路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網路消費者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有: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安全權、損害賠償權、受教育權等等權利。而現時代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好壞與網路產品和服務經營者以及網站應盡的
義務和責任是相關聯的。為了保障網路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和網路消費的健康發
展,有必要介紹網路產品和服務經營商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網路產品和服務經
營商的基本義務有: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2、提供商品信息的義務。
3、商品質量保障以及售後服務義務。
4、不得不當免責義務。
5、保護消費者安全和隱私的義務。作為網路消費行為中占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而言,消費
者信任又是該考慮的另一個方面,消費者信任包含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傳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保護內容;第二,網上交易安全的內容,也
就是使消費者信賴網路交易的真實性、可靠性。這兩方面共同的目的是使消費
者信賴這種交易方式,使消費者在網路環境下發生的交易同樣受到與普通交易
一樣的保護。
現階段通過法律構建可靠的網路消費環境,
樹立消費者的信心,
這已成為各
國立法者的共識。經合組織消費者保護的主要框架是:透明、有效的信息保護,
公平原則約束下的商業、廣告及銷售行為,在線信息披露,確認過程,支付,爭議解決和救濟,隱私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保護的特殊性。2、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特殊性。3、消費者損害賠償權保護的特殊性。這些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就決定了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而當今在網路交易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現象屢屢出現,主要表現在這些方面:1、消費者知情權受損,即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或是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完整、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等。2、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受損,即體現在網路消費欺詐和格式合同條款侵權等,如:商品數量、質量、價格與預定時要求不符;售後服務難以保證;強制要求接受商品等問題。3、消費者退貨權及求償權受損,在網路購物環境下,消費者行使退換貨的權利會遇到許多新問題,如:在離線交易後,如果由於商品本身的特性導致的無法通過網路認識,消費者購買後才發現,雙方又無退換貨的約定和法律依據,那麼消費者提出退換貨的要求和權利將受到損害等。主要表現在:難以找到侵權方;侵權證據難以掌握;侵權責任難以認定;異地管轄使侵權賠償難以落實等。4、消費者交易安全權受損。
網路消費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原因主要有:1、網路消費的特殊性。2、網路消費設施的不完善。3、經營者經營觀念落後。4、與保護消費者相關的網路技術發展相對滯後。5、對網路消費的監管不力。6、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薄弱。綜上原因,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需要我們付出一定的努力去實施。
現階段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途徑有:1、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是消費者通過接受消費教育,樹立正確消費觀念,獲得豐富的網路消費知識,提高消費者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切個人活動。消費者自我保護是消費者法律教育的理想結果,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只有每個消費者都對自己的權利給予充分的關注,才有可能形成強大的社會力量,進而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向前發展。2、國家保護。國家可以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方式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具體應該做到:加快對網路消費的立法和司法保護;加強政府的行政保護。將這兩種方式結合起來才有可能更有效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3、社會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社會保護通過各類社會組織、社會輿論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可以充分發揮各類中介機構和行業組織的作用。行業組織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作用的大小可以反映出一個社會進步的程度。網路中介組織則主要是通過發放認證標志來保護消費者的。而我國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則是表現在以下方面:一、不斷提升網路技術水平,完善網路消費配套設施建設。二、健全網路消費法律體系,維護網路消費者權益。具體表現在;1、網路交易信用管理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維護。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三、規范網路服務商的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四、加強多部門聯合監督,擴展網路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擴展網路消費者權利的救濟渠道,降低救濟成本,能充分調動其維權的積極性,同時,如果相關配套制度比較完善,顯著的救濟效果也必將有助於遏制經營者的投機行為。五、加強網路消費教育,提高網路消費者素質。加強網路消費教育是提高網路消費者素質的重要途徑。消費者素質的提高勢必會提升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加強國民素質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升消費者的道德水平,是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長遠保障。
三、結語
綜上所述,網路交易中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政策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樹立消費者信心以及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建立平衡的關系不可或缺,可以有效地限制欺詐和不公平的商業行為。所以,我們應當加強網路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研究,促進我國網路消費者權利保護立法,改善我國網路消費環境,增強消費者對網路消費的信任,提高網路消費水平,加快網路消費市場發展,使我國盡早跨入網路消費時代,實現網路經濟的騰飛。
㈦ 支付寶賬單默認勾選錯在哪裡
「支付寶賬單」事件的四個疑問
1月3日,支付寶公布了一年一度的用戶「個人賬單」。在賬單首頁,有一行特別小的字——「我同意《芝麻服務協議》(下稱《協議》)」,並且已經提前點選了「同意」。這份協議的內容,涉及「你允許芝麻信用收集你的信息,並向第三方提供」。
那麼,如果不默認勾選,而是讓用戶自主「點擊確認」,是不是就算保障了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了呢?對此,劉明認為,互聯網合同締結方式主要分兩種,一是瀏覽合同締結,二是注冊用戶時點擊確認締結。後者有一個點擊同意的過程,給用戶意思表示的機會,這恰恰是「默認勾選」難以做到的。「其實,讓用戶在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達成協議,正是《協議》不被認可的關鍵所在。而點擊確認,這種互聯網合同締結方式的效力在理論和實踐上確實已經被認可。被認可的關鍵,還是在於涉及消費者權利和義務的核心內容,是不是讓消費者有機會、明確地看到。有的互聯網協議雖然也採取了點擊確認方式,但合同內容過多,理解起來困難,又用了格式條款方式,也有可能形成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效果。」
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後孔德超認為,《協議》中概括性授權范圍過於寬泛,信息主體無法知曉哪些被採集的個人信息被用於評價個人信用,更無法行使《徵信業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信息主體對個人錯誤或不準確的個人信息所享有的異議權、更正權。
朱巍也認為,從《協議》的內容看,消費者並不能了解芝麻信用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范圍、方式、目的、用途,也不知道提供了自己的信息後,芝麻會提供什麼樣的服務。條款界定模糊,授權說明比較籠統。而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採集使用信息的范圍、方式、目的等事項,是網路安全法和《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多部法律法規的要求。他指出,關於隱私信息使用的條款,應該更多地凸顯給用戶,讓用戶特別注意。「建議芝麻信用下一步把這個協議做大一點,特別是把用戶個人信息誰來用、怎麼用、能不能轉讓、怎麼轉讓等,都明確告知用戶。不能默認勾選同意,要默認勾選不同意,讓用戶閱讀之後變成同意,才能跳到下一步。」
徐婷回應稱,出於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考慮,下一步他們將准備從產品設計理念入手進行改進。「我們反思,後來協議更改了提醒的方式和位置,增加一個點擊的過程,可能是更優的用戶體驗。老實講,查看賬單的過程出現一個點擊,對於用戶來講,是會增加一點成本的,但可以讓他更清晰,不會有誤解。而且用戶感覺到有一個自己選擇的過程,雖然麻煩點,但卻是容易被接受的。所以以後在產品設計的時候,不能總想著減少產品體驗的摩擦,減少不必要的交互,更多地要結合法律,結合用戶需求綜合地考慮,和用戶有良性的互動。」
徐婷告訴記者,「從意見和觀點的反饋中,我們也發現,有一些質疑其實是源於用戶對《協議》條款內容的誤解。正是因為大家不了解信用服務是怎麼回事,才會有信息可能被泄露的擔心。通過這些誤解的產生,我們也反思,如果我們能清晰地讓大家了解到,我們是如何與合作夥伴開展合作的,信用評價是如何影響用戶生活的;如果我們能用更准確、更通俗易懂同時又符合法律條款嚴謹性的語言表達出協議條款的含義,可能就不會有這些誤解了。我們現在正在想辦法,已經在著手研究了。」
「另外,我們將在組織結構上,保障這次改進工作的落實。公司決定在客戶中心下面單設一個部門,專門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落實到一個非常具體的部門和責任人身上。他會直接向總經理匯報,相當於單辟出一支隊伍來專門落實,對這個部門也會有明確的考核和追責制度,從現在開始,整個公司把消費者信息保護工作重視起來,我們計劃對全員進行個人信息保護的文化建設和培訓教育,腦子里綳著信息保護這根弦。我們有信心用實際的努力來做好用戶的信息保護。」徐婷表示。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如何保護?
「支付寶賬單」事件,引發公眾對個人信息安全的關注。
「默認勾選,應該不只是支付寶一家的做法,它是互聯網行業內部通行做法,幾乎是一個明規則。」朱巍說,這是因為,我們國家沒有個人數據保護法,涉及到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紅頭文件,有150多部,但立法上太籠統,不夠詳細。沒有把個人信息和大數據進行區分。可識別的信息屬於個人信息,屬於隱私權范疇;不可識別的信息屬於大數據,屬於知識產權范疇,商家可以隨便拿來用沒有問題。「比如瀏覽了什麼頁面,瀏覽次數多少,這些不可識別到個人的信息,不需要徵求用戶個人同意;但是,到底是誰瀏覽了,叫什麼名字,這些信息必須要事先告知用戶,徵求用戶同意之後才可以用。而個人信息和大數據之間的界限,我們國家實際上是非常模糊的。正是因為模糊,所以很多網路服務提供者把隨意收集信息當作商業慣例,根本就不說清楚,自己用的是個人信息還是大數據,混為一談對商家是極為有利的。」
默認打鉤的做法為什麼在互聯網行業能成為明規則?劉俊海認為,「這反映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監管漏洞和盲區,應敦促相關執法機構、監管部門在市場失靈的時候勇於監管。監管者應當用行政指導、市場准入、行政處罰等各種手段維護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公平交易秩序,維護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秩序。監管目標不是讓企業掙不到錢,而是打造一個消費者有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的消費友好型社會。打造一個多贏共享,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相互包容的互聯網市場生態環境,促進互聯網企業可持續發展。個人覺得,以損害消費者利益來打造商業盈利模式,是短視的,不是睿智的企業,聰明的企業應該主動與消費者站在一起,主動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主動履行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
邱寶昌認為,政府相關部門的確需要加大行政監管,規范經營者的行為,同時也需要消費者發現之後,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投訴,之後政府部門要及時查處,形成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社會共治。
朱巍說,在大數據、互聯網時代,其實每個人的觀念也需要有所改變和適應,現在不可能跟從前一樣,把自己的個人信息都看作是隱私不能碰觸,很多個人信息被提取,可能更多地要從大數據角度考慮。另外,現在還是信用社會,前不久,芝麻信用等8家市場機構和市場自律組織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共同組建了一家市場化個人徵信機構叫百行徵信。徵信的基礎是個人信息,沒有個人信息是做不了個人徵信的。在這個過程中,用戶肯定要讓渡一部分隱私權,但前提條件是要告訴用戶,這個信息怎麼用,如果用戶要注銷自己賬號,徵信機構要保證相關信息都刪掉,不能違規使用,只要保證這部分權利,就沒有問題。
「此次事件進一步提升了大數據時代人們對個人信息及隱私的自我保護意識,詮釋了對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從傳統意義上『免於披露』的被動保護,向現代信息社會『主動控制』的轉變。」孔德超建議,完善個人信息及隱私立法保護體系,首先要強化頂層設計,同時要完善個人信息採集與利用的技術規則體系,從技術層面,還要落實信息主體享有的各項權利。
不管是什麼賬單,利用用戶就是不對的。
㈧ 宏觀環境會給互聯網金融營銷帶來哪些風險
您好:
網路金融風險:我國的監管狀況及完善對策 摘要: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路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 關鍵詞:網路金融,風險,監管網路金融是金融與網路技術全面結合的產物,其內容包括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網路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網路金融的發展使我們面臨著不同於傳統金融的新的金融風險形式和類別,認真分析網路金融風險,加強防範和管理,是深化我國金融改革、實現穩健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對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網路金融風險分析(一)風險來源網路金融主要經營電子貨幣和電子結算等虛擬金融業務,因而除了具有傳統金融活動過程中存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從技術、業務和法律角度分析,還存在以下特定風險:1.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安全風險。由於網路金融建立在計算機網路基礎之上,因此計算機網路技術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隱患:一是目前許多金融機構採用UNIX系統主機終端模式,而UNIX系統未提供主機與終端之間的通訊加密,它本身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其源代碼已經公開,如從一台聯網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蹤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見數據從客戶機傳送到伺服器要經過的許多不同節點和系統,因而存在嚴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協議安全性差。由於Internet採用的是TCP/IP協議,該協議在實現上力求簡單高效,而較少考慮安全因素,大多數網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電子郵件傳輸過程中很容易被窺探和截獲。三是防火牆安全性不高。目前許多防火牆在配置上無意識地擴大了訪問許可權,從而可能被外部人員利用,從中獲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對來自網路的電子郵件攜帶的病毒及Web瀏覽可能存在的惡意Java/ActiveX4控制項進行有效控制,病毒通過網路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則整台機器、整個網路也很快被感染。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可能只帶來局部損失,但在網路金融中,安全風險會導致整個網路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2)技術選擇風險。網路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因而存在技術選擇失誤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於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體的兼容性差可能導致的信息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也來自於選擇了被淘汰的技術方案,造成技術相對落後、網路過時的狀況,導致技術和商業機會的巨大損失。對於傳統金融而言,技術選擇失誤,只是導致業務流程趨緩,業務處理成本上升,但對網路金融機構而言,則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場,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礎。2.業務風險。網路金融的業務風險主要包括:(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來源於系統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可能來自網路金融客戶的疏忽,也可能來自網路金融安全系統和其產品的設計缺陷及操作失誤。操作風險主要涉及網路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網路金融的風險管理系統、網路金融機構和客戶間的信息交流、真假電子貨幣識別等。(2)市場信號風險。市場信號風險是指由於信息非對稱導致網路金融機構面臨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而引發的業務風險。如由於網路銀行無法在網上鑒別客戶的風險水平而處於不利地位,網上客戶可能利用他們的隱蔽信息和行動做出對自己有利但損害網路銀行利益的決策,以及由於不利的公眾評價而使網路銀行面臨喪失客戶和資金來源的風險等。在虛擬金融服務市場上,客戶不了解每家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優劣程度,大多數會按照他們對網路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平均質量來確定預期的購買價格,往往出現提供低質量服務的網路金融機構可以被客戶接受,而高質量的網路金融機構卻被排擠出網上市場的現象。(3)信譽風險。信譽風險是指網路金融機構無法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不能樹立自身的良好信譽,從而無法從事金融業務。一旦網路金融機構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不能達到公眾所預期的水平,或者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反應,或者網路金融機構的安全系統曾經遭到破壞,就形成了網路金融的信譽風險。無論這種破壞的原因是來自內部還是來自外部,都會影響社會公眾對網路金融的商業信心。3.法律風險。網路金融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違反相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規定,以及在網上交易中沒有遵守有關權利義務的規定。這些法律和規章制度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務披露制度、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和貨幣發行制度等。二是網路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國網路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相應的法規還相當缺乏,如在網路金融市場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因此,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定經濟合同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面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不僅增加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還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二)類別形式由於網路技術的不斷升級更新,網路金融風險也呈現出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徵,目前國際國內網路金融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別:1.電子扒手。一些被稱為「電子扒手」的金融偷竊者專門竊取別人的網路地址,這類竊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趨勢,因為Internet服務在給金融機構和用戶提供共享資源的同時,也為竊取金融機構、用戶秘密數據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機會,一些竊賊盜取金融機構、企業秘密賣給競爭對手,甚至因好奇盜取金融機構和企業密碼,瀏覽企業核心機密。據美國官方統計,每年銀行在網路上被偷竊的資金達6000萬美元,而每年在網路上企圖利用電子化盜竊作案的總數高達5~100億美元。「電子扒手」多數為解讀密碼的高手,作案手段隱蔽,不易被抓獲,通常能夠查獲的約為1/6,而只有2%的網路竊賊被抓獲。2.網上詐騙。網上詐騙已成為世界上第二種最常見的網路風險,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或在互聯網上提供各種吸引人的免費資料等作為誘餌,當用戶選擇接受時,病毒也隨之進入用戶的計算機中,並偷偷修改用戶的金融軟體。當用戶使用這些軟體進入銀行的網址時,修改後的軟體就會自動將用戶賬戶上的資金轉移到不法分子的賬號上。網上詐騙包括市場操縱、知情人交易、無照經紀人、投資顧問活動、欺騙性或不正當銷售活動、誤導進行高科技投資等10種形式,據北美證券管理者協會調查,估計每年網上詐騙使投資者損失100億美元。3.電腦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者。克羅埃西亞3名中學生「闖入」了美國軍方的電腦系統,破譯了五角大樓的密碼,從一個核資料庫中復制了美國軍方的機密文件。據美國參議院一個小組委員會的估計,1995年全球企業界損失在「黑客」手中的財富達8億美元,其中美國企業損失4億美元。出於對「黑客」闖入國家安全防務系統的擔憂,甚至對未來「電子珍珠港襲擊」的防範,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傢具有製造電子炸彈的能力,這對金融安全問題造成了極大的潛在風險。4.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病毒已經對金融機構電腦系統形成了巨大的威脅,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全世界已知的計算機病毒已達18000種,另外尚有上百種待查明的也在流傳。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發,就使我國4萬多台電腦不能正常運行,大多數電腦的C盤數據被毀,其中中國民航的20多台電腦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時刻表數據被毀。近期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從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間,全國感染各類網路銀行木馬及其變種的用戶數量增長了600倍,用戶每月感染病毒及其變種的數量約有160種左右,而且病毒發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趨勢。5.信息污染。信息時代帶來信息污染和信息過剩,大量無序的信息不是資源而是災難。互聯網用戶數和網路業務量的急劇增加,帶來了新的問題,包括大量商品廣告等網上「垃圾」,不僅影響到網路金融機構發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嚴重的是使潛在的風險與日俱增。二、目前我國網路金融風險監管現狀自1998年3月6日,中國銀行成功進行第一筆電子交易,開啟網路銀行序幕以來,網路金融業務獲得了高速發展,但對其風險監管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1.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網路金融的法律和制度僅有2004年8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法》)和2001年6月發布實施的《網路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網路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等幾個辦法。「辦法」顯然帶有一些過渡性特徵,對於一些重大問題的規定不夠深入或並未觸及,且條文空洞,可操作性較差,已經不適應網路金融業務的發展實踐。《法》的出台有利於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但對客戶的安全教育並沒有相應的要求,對目前證書存放和容易被導出的風險沒有相應的防範規定,對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與其他商業銀行自建認證中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就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而言,還存在諸多空白領域,如:對網路金融交易主體各方的關系(即客戶、金融機構、網路服務商、網上商戶和金融認證機構等)不能依法進行調節,責、權、利及糾紛界定不清;作為跨國界的業務交易平台,網路金融容易產生管轄權、法律適用性、知識產權等法律界定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規來規范;黑客問題深深困擾著網路金融,在我國金融法規中,對黑客問題的處理和預防存在著模糊之處,《刑法》中量刑也很輕,不足以威懾其犯罪行為;作為故意犯罪,網路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但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2.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1)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劃。由於我國網路金融在起步階段沒有一個負責統籌規劃的部門,整體上缺乏統一和長遠的規劃,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各自為政。(2)缺乏統一的行業技術標准。由於缺乏行業協調,各金融機構網路業務採用的硬軟體標准、數據加密強度、密碼設定、通訊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術、傳輸數據包括格式、用戶介面(如IC卡)標准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目前仍沒有相應的行業標准。(3)缺乏統一的行業權威。由於統一的金融認證制度建設滯後,一些主要金融機構的網路金融認證大都採用自己的認證體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頒發的電子證書覆蓋率較低。不僅影響網路金融證書的服務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機構重復開發認證系統,對社會資源也是一種巨大的浪費。以上問題的存在,不利於同業服務聯合與行業間的深度合作,也不利於網路金融行業的統籌發展和整體風險防控。3.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網路金融的發展。(1)分業監管體制面臨挑戰。網路金融的發展已經逐步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尤其是銀行業可以為客戶提供超越時空的服務,這不僅是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挑戰,更是對現階段分業監管模式的挑戰。(2)外部監管體制面臨沖擊。網路金融是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和傳統金融活動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實現了服務對象的廣泛性,這為小金融機構和大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和進一步推動全球金融一體化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增加了監管難度,特別是對我國按經濟區域設置人民銀行和按行政區域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體制沖擊較大。(3)監管內容亟待充實。網路金融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產品銷售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網上企業對企業的商務活動)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網上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活動)結算支付方式等。這一系列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擴張了電子貨幣的發行與創造功能,不僅促使金融市場潛在風險日益加大,而且使現行的金融監管內容亟待充實。(4)風險控制策略急需調整。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過程中,主要是表現為事後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後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靜態性、滯後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這與網路金融的發展態勢極不適應。4.監管人才缺乏。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三、完善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網路金融面臨的風險點多、涉及的利益面廣,有必要從完善法制環境、加強准入管理、健全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齊下,綜合治理。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慮以《商業銀行法》、《電子簽名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為基礎,制定或完善關於網路金融業務的法律和規定。(1)加大網路金融的立法力度。盡快制定《數據保護法》、《電子資金劃撥法》、《信息和通信服務規范法》等,明晰網路金融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2)對現有法律不適應網路金融發展的部分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刑法》中關於金融計算機犯罪的內容及相關條款,對利用電腦實施的犯罪行為加大量刑力度,威懾「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應體現社會經濟的時代特點,明確造成網路金融風險應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承擔民事責任。(3)制定網路公平交易規則。在數字簽名的識別和確認、交易證據的保存、交易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分擔以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方面做出詳細規定,以保證交易安全、出現糾紛時數字證據的真實有效和交易中的個人隱私。2.加強市場准入管理。(1)將技術設施狀況作為市場准入的條件之一。申請開辦網路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僅要有相當規模的網路設備,而且還需要有確認交易對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關鍵技術。(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對網路金融業務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統設計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對網路金融機構的設立或新業務的開展,必須具備完善的風險識別、鑒定、管理、風險彌補和處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類交易操作規程。對客戶申請開立賬戶、客戶授權的聲明、一般交易程序等擬定細則,防止違法交易和侵害網路金融交易系統的違法犯罪活動。(4)對網路金融業務實行類別管理。制定分類標准,對銀行金融業務能力和資信能力進行分級,從而對網路金融各種業務的開展加以限制和許可。(5)實施靈活的市場准入監管。按照開辦網路金融業務主體和其申報經營的業務不同,除對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進行檢查外,還要對其交易系統的安全性、電子記錄的准確性和完整性等進行檢查,對網路金融機構普遍建立相關信息資料、獨立評估報告的備案制度進行審查,保證網路金融機構在退出市場時客戶不會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損失。3.完善監管體制。(1)健全網路金融風險監管體系。成立「國家(網路)金融風險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分管領導任主任,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工業與信息產業部、公安部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推動網路金融風險管理立法,制定網路金融風險管理工作規劃,協調網路金融風險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銀監會內設立「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司」,作為「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建立「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小組」,服從「委員會」和「監管司」的工作安排,組成能夠統一指揮、調度靈活的網路金融監管隊伍。(2)加強協同監管。「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相互開放各自的信息資料庫,並定期通報各自的監管情況,促進聯動監管,提高網路金融風險監管的准確性和時效性。(3)加強國際間的網路金融監管合作。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同有關國際組織(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或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建立網路金融監管合作制度,學習國際上的最新技術,對於可能出現的國際司法管轄權沖突等與相關國際組織或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及時進行有效協調。同時,藉助國際間的網路金融監管合作,加強對借用網路銀行方式進行非法避稅、洗錢等行為,對利用網路銀行方式進行跨國走私、非法販賣軍火武器及販賣毒品等活動,對利用網路銀行非法攻擊其他國家網路銀行的電腦黑客網站,以及其他國際犯罪活動進行全方位的監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國網路金融健康運行和對全球網路金融負責的監管體系。4.調整監管策略。(1)不斷提升網路金融監管的現代化水平。在監管實踐中,應提高全面掌握網路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情況的能力和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預測水平,增強宏觀控制的系統性和前瞻性,還要加強網路金融監管規范化建設,提高網路金融監管的現代化、科學化水平。(2)完善對網路金融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內容體系。在現場檢查中要著重對技術要素進行檢查:對網路金融客戶口令管理、網路防火牆功能、網路金融的場地與關鍵設備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確定網路金融是否恰當選擇適用於其環境的加密技術、關於網路金融系統病毒檢測和預防程序。在非現場檢查中要著重檢查業務發展規模,包括交易額、網上銀行客戶數、業務覆蓋區域和盈利能力,監測受到黑客攻擊和入侵的次數、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數、業務運作系統出現問題的次數等。(3)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比傳統金融業務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頻度及職責等,通過財務報表、網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關網路金融業務的信息。(4)創新監管方式。充分利用網路信息優勢,建立實時跟蹤監測系統,加強監控,同時還可以在網路上採取「制定規則,巡邏抽查」的方式,對網路金融的運行狀況及是否「違規」進行抽查,一旦發現,及時糾正或採取處罰措施。5.構建安全體系。(1)加快研製和開發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信息技術。包括各種計算機設備、通訊設備、系統軟體、加密演算法等,從保護國家金融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角度提高網路安全性能。(2)改進網路運行環境。加強計算機網路和中心機房的管理,加大對計算機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強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防攻擊、防病毒能力,維護計算機硬體安全,保證網路銀行所依賴的網路等硬體環境能夠安全正常運轉。(3)實現安全訪問。一方面通過網路的物理隔離和邏輯隔離方式,將非法用戶與物理資源相互隔離,另一方面通過應用系統的身份驗證和分級授權等登錄方式,限制非法用戶的訪問。(4)加強數據管理。統一數據標准,保證全國各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交換,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對網上數據進行實時監測和跟蹤,建立容災備份,避免數據丟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務機制,通過數字證書為參與網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礎保障,防範交易及支付過程中的不法行為。6.加快人才培養。(1)進行學科培養。金融或財經院校要把握網路金融發展趨勢,加大金融知識的融合力度,對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網路技術等相關課程要進行交叉教學、重合教學,著力培養復合型、綜合型金融管理人才,為網路金融監管提供高水平後備人才。(2)適度引進。可以有計劃地從國際市場上引進急需的專業人才,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網路金融監管隊伍人才結構,同時也可以借機學習國際同行的監管經驗和技術。(3)注重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要積極採取舉辦培訓班、考察學習、交流訪問、異地異行實習、委託培養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努力建設一支既懂信息技術又熟悉網路金融運作和風險管理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隊伍,迅速、有效地促進我國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作者:中國農業銀行安徽省分行 馮靜生3.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網路金融的發展。(1)分業監管體制面臨挑戰。網路金融的發展已經逐步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尤其是銀行業可以為客戶提供超越時空的服務,這不僅是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挑戰,更是對現階段分業監管模式的挑戰。(2)外部監管體制面臨沖擊。網路金融是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和傳統金融活動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實現了服務對象的廣泛性,這為小金融機構和大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和進一步推動全球金融一體化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增加了監管難度,特別是對我國按經濟區域設置人民銀行和按行政區域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體制沖擊較大。(3)監管內容亟待充實。網路金融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產品銷售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網上企業對企業的商務活動)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網上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活動)結算支付方式等。這一系列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擴張了電子貨幣的發行與創造功能,不僅促使金融市場潛在風險日益加大,而且使現行的金融監管內容亟待充實。(4)風險控制策略急需調整。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過程中,主要是表現為事後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後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靜態性、滯後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這與網路金融的發展態勢極不適應。4.監管人才缺乏。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小財迷人才隊伍。
㈨ 怎樣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
作為近年來新興的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發展迅猛,對普通百姓理財、小微企業融資及國民經濟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互聯網金融以其低成本、非抵押和便捷
的融資模式,豐富了金融市場的層次和產品,有助於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助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高金融服務的普惠性。然而,互聯網金融在帶來便捷和
效率的同時,也蘊含著更為復雜多變的風險,對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帶來了挑戰。因此,應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面臨的主要風險,強化監管,防範風險,
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面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監管法律法規缺失滯後、機構運營不規范、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保障等方面。
法律風險: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缺失滯後。我國互聯網金融立法已開始起步,今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
確了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職責分工、監管責任、業務邊界等。但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互聯網金融企業准入和退出標准、運作方式、交易者身份認證等方
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缺乏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大數據時代客戶隱私權沒有相應保護條款,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建設明顯滯後於互聯網金融發展實
際。同時,金融監管體制如何適應跨時空、跨地域和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要求,迫切需要進一步研究探索。
業務風險:互聯網金融機構運營不規范。目前,互聯網金融機構普遍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問題。比如,點對點技術(P2P)借貸行業還沒有運營牌照、注冊資本等
硬性准入門檻,許多P2P借貸平台創業者風險識別能力低、管理能力不足、風險控制機制缺失、資金調配不當:有的出於利益驅動,採用「資金池」運作模式,私
自對借款進行拆標,導致借貸資金期限錯配,甚至出現合同欺詐;有的開發高風險借款標的,甚至虛構借款人,挪用投資人資金等。同時,對用戶注冊把關不嚴、客
戶借貸關系缺乏必要擔保等現象在網路借貸平台普遍存在,很容易產生信用風險;互聯網理財資金通常承諾T+0的及時贖回,
但缺乏應對流動性風險的機制與資金,一旦投資者集中贖回,就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甚至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社會風險: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保障。與傳統金融具有獨立性很強的封閉通信網路不同,互聯網金融處於一個開放的網路世界,存在諸如密鑰管理以及加密技術
不完善、相關協議安全性差、黑客攻擊等信息安全隱患,可能導致用戶信息數據泄露或損壞,對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還可能誘發贖回擠
兌風潮。互聯網理財產品在運營管理中存在誇大金融產品收益、風險提示不充分、收益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等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14年4月中旬,我
國有118家P2P借貸平台陷入困境或倒閉,給金融消費者造成較大財產損失。這些問題嚴重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金融秩序穩定和社會和諧。
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管,著力防範和化解風險。當前,應在以下三個方面積極進行探索實踐:
完善監管規制,構建高效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在修訂、完善現有金融法規的基礎上,針對不同互聯網金融模式,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立法,推動相關部門規章和國
家標準的制定,以明晰各交易主體法律地位、准入和退出條件、業務邊界、權利和義務等。構建高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科學選擇適應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實際
的監管模式,考慮成立專門監管機構,全面統籌監管工作。可借鑒發達國家「監管前置」的管理經驗,重新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實施市場准入和退
出制度,取締不符合要求、甚至存在欺詐和非法集資嫌疑的金融平台,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強化行業自律,規范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可以借鑒國際上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先行、監管隨後跟進」的經驗,研究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充分發揮
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特別是制定互聯網金融公平交易規則,推動形成統一的行業服務標准,引導互聯網金融機構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規范經營行為,加強風險
管控能力建設,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同時,積極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徵信系統,夯實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及業務開展的社會信用基礎。
加強風險教育,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消費者保護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由於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尚處於發展初期,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嚴重
缺失,需要加快制定專門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和責任承擔、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資金第三方託管等作出明確
規定,確保互聯網金融參與各方的信息和財產安全。同時,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教育,提高其網路信息安全意識、風險防範意識,了解和掌握風險防範工
具和技術手段。還應盡快建立科學、便捷的賠償機制與訴訟機制,成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負責受理投訴、解決糾紛,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