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動建立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經國務院同意,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強調,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綠色投融資的一系列激勵措施,包括通過再貸款、專業化擔保機制、綠色信貸支持項目財政貼息、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的重要作用,要求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准,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指導意見》提出發展綠色保險和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
《指導意見》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綠色產業。
《指導意見》要求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積極穩妥地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加強綠色金融發展政策協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加大綠色金融理念宣傳推廣,共同推動我國綠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附《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對支持綠色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綠色金融的需求不斷擴大。為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從經濟可持續發展全局出發,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支持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意義
(一)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二)綠色金融體系是指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支持經濟向綠色化轉型的制度安排。
(三)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四)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需要金融、財政、環保等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支持,通過建立適當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解決項目環境外部性問題。同時,也需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加大創新力度,通過發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解決綠色投融資所面臨的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產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問題。
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
(五)構建支持綠色信貸的政策體系。完善綠色信貸統計制度,加強綠色信貸實施情況監測評價。探索通過再貸款和建立專業化擔保機制等措施支持綠色信貸發展。對於綠色信貸支持的項目,可按規定申請財政貼息支持。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並將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指標評價結果、銀行綠色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納入相關指標體系,形成支持綠色信貸等綠色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行業貸款的約束機制。
(六)推動銀行業自律組織逐步建立銀行綠色評價機制。明確評價指標設計、評價工作的組織流程及評價結果的合理運用,通過銀行綠色評價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做好環境風險管理。對主要銀行先行開展綠色信貸業績評價,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將綠色銀行評價范圍擴大至中小商業銀行。
(七)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總結前期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擴大參與機構范圍,規范綠色信貸基礎資產遴選,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質押權變更登記方式,提升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流動性,加強相關信息披露管理等舉措,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發展。
(八)研究明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借鑒環境法律責任相關國際經驗,立足國情探索研究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九)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企業和項目加大支持力度,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降低綠色信貸成本。
(十)支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資產質量壓力測試時,將環境和社會風險作為重要的影響因素,並在資產配置和內部定價中予以充分考慮。鼓勵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環境高風險領域的貸款和資產風險敞口進行評估,定量分析風險敞口在未來各種情景下對金融機構可能帶來的信用和市場風險。
(十一)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等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立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機制,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三、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
(十二)完善綠色債券的相關規章制度,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准。研究完善各類綠色債券發行的相關業務指引、自律性規則,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籌集的資金專門(或主要)用於綠色項目。加強部門間協調,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的綠色債券界定標准,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監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和相關產品,提高核准(備案)效率。
(十三)採取措施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場機構通過專業化的擔保和增信機制支持綠色債券的發行,研究制定有助於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准。規范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綠色債券評估的質量要求。鼓勵機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參考綠色評估報告。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過程中專門評估發行人的綠色信用記錄、募投項目綠色程度、環境成本對發行人及債項信用等級的影響,並在信用評級報告中進行單獨披露。
(十五)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在符合發行上市相應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綠色企業通過增發等方式進行再融資。
(十六)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鼓勵相關金融機構以綠色指數為基礎開發公募、私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滿足投資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屬於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對偽造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的懲罰力度。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為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提供環境信息披露服務的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採集、研究和發布企業環境信息與分析報告。
(十八)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開展綠色投資,鼓勵投資人發布綠色投資責任報告。提升機構投資者對所投資資產涉及的'環境風險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環境和氣候因素對機構投資者(尤其是保險公司)的影響開展壓力測試。
四、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動員社會資本
(十九)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地方綠色產業發展。支持社會資本和國際資本設立各類民間綠色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的綠色發展基金要在確保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過放寬市場准入、完善公共服務定價、實施特許經營模式、落實財稅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風險共擔機制,支持綠色發展基金所投資的項目。
(二十一)支持在綠色產業中引入PPP模式,鼓勵將節能減排降碳、環保和其他綠色項目與各種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質的綠色服務收費機制。推動完善綠色項目PPP相關法規規章,鼓勵各地在總結現有PPP項目經驗的基礎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鼓勵各類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關項目。
五、發展綠色保險
(二十二)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發布實施性規章。選擇環境風險較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領域,將相關企業納入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範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並將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通報環境保護部門,為加強環境風險監督提供支持。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指導保險公司加快定損和理賠進度,及時救濟污染受害者、降低對環境的損害程度。
(二十三)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建立完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巨災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研發環保技術裝備保險、針對低碳環保類消費品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森林保險和農牧業災害保險等產品。積極推動保險機構參與養殖業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建立農業保險理賠與病死牲畜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
(二十四)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參與環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防災減災功能,積極利用互聯網等先進技術,研究建立面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主體的環境風險監控和預警機制,實時開展風險監測,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提示風險隱患,高效開展保險理賠。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專業優勢,開展面向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環境風險管理知識普及工作。
六、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豐富融資工具
(二十五)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
(二十六)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在重點流域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領域,合理推進跨行政區域排污權交易,擴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加強排污權交易制度建設和政策創新,制定完善排污權核定和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和完善節能量(用能權)、水權交易市場。
(二十七)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拓寬企業綠色融資渠道。在總結現有試點地區銀行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經驗的基礎上,確定抵質押物價值測算方法及抵質押率參考范圍,完善市場化的環境權益定價機制,建立高效的抵質押登記及公示系統,探索環境權益回購等模式解決抵質押物處置問題,推動環境權益及其未來收益權切實成為合格抵質押物,進一步降低環境權益抵質押物業務辦理的合規風險。發展環境權益回購、保理、託管等金融產品。
七、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過再貸款、宏觀審慎評估框架、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等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於綠色產業。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綠色債券市場為中長期、有穩定現金流的綠色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地方將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納入綠色項目庫,並在全國性的資產交易中心掛牌,為利用多種渠道融資提供條件。支持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機構與地方合作,開展綠色投資。
八、推動開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二十九)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推廣與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相關的自願准則和其他綠色金融領域的最佳經驗,促進綠色金融領域的能力建設。通過「一帶一路」戰略,上海合作組織、中國—東盟等區域合作機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撬動民間綠色投資的作用,推動區域性綠色金融國際合作,支持相關國家的綠色投資。
(三十)積極穩妥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充分利用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引導國際資金投資於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設立合資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
(三十一)推動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鼓勵和支持我國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我國參與的多邊開發性機構在「一帶一路」和其他對外投資項目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綠色債券等綠色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開展綠色供應鏈管理,探索使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工具進行環境風險管理。
九、防範金融風險,強化組織落實
(三十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協調,綜合運用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統一和完善有關監管規則和標准,強化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範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的違約風險,充分發揮股權融資作用,防止出現綠色項目杠桿率過高、資本空轉和「洗綠」等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三十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應當密切關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激勵和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加強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和統計數據共享,建立健全相關分析預警機制,強化對綠色金融資金運用的監督和評估。
(三十四)各地區要從當地實際出發,以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為重點,積極探索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綠色金融發展規劃,明確分工,將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納入年度工作責任目標。提升綠色金融業務能力,加大人才培養引進力度。
(三十五)加大對綠色金融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綠色金融領域的優秀案例和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推動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廣泛共識。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環保意識,倡導綠色消費,形成共建生態文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良好氛圍。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6年8月31日
『貳』 湖州市綠色金融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相關工作和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應當服務國家戰略,支持實體經濟,堅持綠色導向、標准引領、數字賦能、市場主導、政策激勵、監管約束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解決改革創新中的重大問題。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託,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市金融工作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湖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並依法承擔對綠色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發展、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資源、資產、資本的高效整合利用。第六條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在綠色金融創新研究、政策建議、標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為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等提供支持。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社會組織等應當持續開展綠色金融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綠色金融活動。第二章產品與服務第八條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並推廣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綠色農業、綠色工業、綠色服務業和科技創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動綠色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融合發展,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綠色生產、消費、流通等環節,創新開發綠色信貸產品,降低綠色信貸融資成本,擴大綠色信貸規模,提供綠色信貸便利。第十條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依法發行綠色債券,促進中長期綠色投資。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國有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推進綠色項目建設。第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綠色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對企業上市募集資金投資建設的綠色項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給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二條保險業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防災減災、農業生產等方面創新綠色保險產品,規范和優化保險服務,促進投保主體加強風險管理。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支持鉛蓄電池、電鍍、化工、紡織染整、製革、造紙等行業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投保企業給予保費補助。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將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情況,作為綠色信貸管理的重要參考。第十三條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建立綠色融資擔保制度,提高綠色融資擔保業務比重和擔保額度,並給予費率優惠。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績效評價等機制,提升擔保能力,促進可持續發展。第十四條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基金、可轉債投資、信託等形式,為綠色企業、綠色項目等提供金融服務。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設立綠色專營機構,在融資額度、利率定價、審批通道、績效考核、產品研發等方面實施專項管理。第十六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第三章碳減排與碳金融第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能源、工業、建築、交通、農業、居民生活等領域,運用碳金融工具促進碳減排,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叄』 實現可持續金融發展,金融機構應該怎麼做
國內主要綠色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目前國內主要綠色金融行業上市公司有中國銀行(601988)、工商銀行(601398)、建設銀行(601939)、農業銀行(601288)、交通銀行(601328)等。
本文核心數據:主要金融機構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及佔比情況、主要金融機構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投向、綠色債券發行規模、綠色保險保額及賠付金額、綠色保險投資余額
政策推動綠色金融行業發展
隨著國家穩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國的金融業開始改變觀念,向「環境友好型」過渡,也逐漸地把綠色金融理念提升到操作層面,近年來在國內掀起了一場「綠色金融」風暴。國家不斷強化綠色發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發展綠色金融。
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了綠色金融的定義與分類,綠色金融體系包括了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所有主要金融工具。
綠色信貸為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綠色貸款是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我國綠色信貸規模位居世界第一,近年來,我國綠色信貸規模及佔比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2021年末,我國主要金融機構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達到15.9萬億元,占各項貸款總規模的比例提升到8.25%。
我國綠色信貸分用途來看,47%的綠色貸款用於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產業,26%和12%的綠色貸款分比用於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
綠色債券穩定發展
綠色債券是指任何將所得資金專門用於資助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項目或為這些項目進行再融資的債券工具。我國綠色債券發行時間較晚,近年來發行規模保持穩定增長。2020年中國綠色債券在境內外市場的發行總量達到約2895億元人民幣(440.7億美元),較2019年的3860億元人民幣(558億美元)減少了21%。2021年上半年綠色債券發行規模快速增長,達到2013億人民幣(376億美元)。
綠色保險增長迅速
我國綠色保險近年來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和提升。根據中國保險業協會數據,2018年至2020年我國綠色保險保額與賠付金額持續增長,2020年我國綠色保險保額達到18.33萬億元,同比增長24.9%,綠色保險賠付金額213.57億元,同比增長11.6%。初步估計2021年綠色保險保額超過25萬億元,賠付金額達到240億元。
我國保險資金向綠色投資領域的傾斜力度也在逐步加大。根據中國保險業協會數據,我國綠色保險投資余額由2018年的3954億元增加至2020年的5615億元。初步估計2021年其規模將接近7000億元。
以上數據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綠色金融行業深度調研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肆』 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政策具有哪些共性和不同點
傳統金融相比,綠色金融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它更強調人類社會的生存環境利益,它將對環境保護和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為計量其活動成效的標准之一,通過自身活動引導各經濟主體注重自然生態平衡。它講求金融活動與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的協調發展,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與傳統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點,即它的實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動。傳統金融業在現行政策和「經濟人」思想引導下,或者以經濟效益為目標,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務為職責,後者就是政策推動型金融。環境資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規定,金融機構不可能主動考慮貸款方的生產或服務是否具有生態效率。近幾年來,「綠色金融」概念越來越受到國內眾多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追捧,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
『伍』 解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解讀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社會對節能環保產業的支持及扶持力度,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委共同發布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下面是由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解讀,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意見》是支持我國綠色投資的強有力的政策信號
要實現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的目標和在2030年或之前碳排放達峰目標的國際承諾,預計每年需要3萬億元到4萬億元人民幣的綠色投資。但是,業界估計財政資金只能覆蓋綠色投資的15%左右,因此絕大部分的綠色投資需要來自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我們亟需動員和激勵大量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而社會資本往往會擔心政府是否在綠色投資方面有明確的戰略目標和支持性的政策導向。在目標和政策不確定的情況下,社會資本往往會給未來的項目收益很高的“折現率”,銀行和其他投資者也往往會對投資收益要求很高的“風險溢價”,因此會導致融資貴、融資難的問題。
這個由中央深改小組討論通過、國務院同意的七部委《意見》的出台,標志著我國從最高戰略層面到各相關部委的層面已經形成高度共識,決心全力支持和推動我國的綠色投融資,加速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我認為,《意見》將成為引導金融業和綠色企業開展綠色投融資的一個重要的、積極的政策信號,有助於降低投資者對政策不確定性的擔心,鼓勵更多的“非綠色投資者”加入綠色投資者的行列。
二、《意見》首次給出了綠色金融的“官方”定義,有助於綠色金融產品的界定,為通過“聲譽效應”來激勵綠色投資提供基礎
由於綠色金融還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國際國內對其范疇和內涵的理解各有不同,而不同的理解可能會影響政策導向。《意見》的第一條明確表示,“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這是國內迄今為止最為權威的關於綠色金融的定義。這個定義至少包括幾層意思:一是綠色金融的目的是支持有環境效益的項目,而環境效益包括支持環境改善(如減少污染排放)、應對氣候變化(如降低碳排放)和資源高效利用(如節能和各種資源循環利用);二是給出了綠色項目的主要類別,這對未來各種綠色金融產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等)的界定和分類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三是明確了綠色金融包括支持綠色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和風險管理的金融服務,說明綠色金融不僅僅包括貸款和證券發行等融資活動,也包括綠色保險等風險管理活動,還包括有多種功能的碳金融業務。明確界定綠色金融,並在此基礎上對綠色金融產品貼標,有助於綠色企業和綠色投資者獲得應有的“聲譽效應”,並以此激勵更多的綠色投資。
三、《意見》包括了通過貼息、擔保、再貸款、宏觀審慎評估、簡化審批、PPP等對綠色金融的具體激勵措施
部分綠色項目雖然有較好的環境效益,但由於回報率不夠高,難以吸引足夠的社會資本,因此需要一定的財政、金融和監管類的激勵機制來降低融資成本或提高項目收益,以幫助投資者達到合理的回報率。《意見》中的許多內容都體現了對綠色金融的激勵,比如,可以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向金融機構提供較低成本的`資金來支持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專業化擔保機制(以降低綠色項目的風險溢價)、財政貼息(以降低企業所支付的綠色信貸的融資成本)等方式來支持綠色信貸;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對有良好綠色表現的銀行予以一定的激勵;支持地方政府通過專業化擔保和增信機制及其他措施來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對綠色債券和相關產品的發行,提高核准(備案)效率,以降低行政成本;通過將綠色項目與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綠色項目。
四、《意見》首次提出了建立國家級的綠色發展基金
過去,我國綠色金融主要局限在綠色信貸。但是,很多綠色項目,尤其是新的綠色項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權融資,因為它需要有資本金才能進一步做債務融資。所以要通過建立一些綠色股權基金來推動綠色項目的股權融資。很多綠色項目是比較新的,從技術上來講,民間覺得風險比較大,也面對著政策上的不確定性。由於這些不確定性,民間資金不太願意投入到這些綠色項目。而政府背景的基金參與投資這些項目後,可以大大降低民間資金對於這類項目的風險嫌惡,使得民間資金願意跟投。《意見》第一次提出將“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從國際上看,像中國這樣在國家層面上設立綠色發展基金,是少有的一種中央政府對綠色發展的強力承諾。一個可比的案例是成立於2012年的英國綠色投資銀行。雖然這個機構叫“銀行”,但它不能吸儲、不能發債,因此事實上也是一個綠色基金。
五、為進一步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意見》提出統一綠色債券標准和完善相關業務指引
發展綠色債券市場有多方面的好處:為綠色企業和項目開辟新的融資渠道、解決銀行和企業期限錯配、為投資者提供新的資產類別、通過“聲譽效應”強化發行人的綠色投資行為。2015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同時發布了綠色金融債的公告和《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15版)》,啟動了中國綠色債券市場。此後,發改委和兩個證券交易所相繼發布了關於綠色企業債和綠色公司債的指引。2016年以來,中國綠色債券發行量已經成為全球第一。《意見》提出下一步完善綠色債券市場的若干發展方向,包括“建立和完善國內對綠色債券的界定標准”,其目的是防範監管套利的風險,也有助於降低投資者對綠色債券的“搜尋”成本;“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准”,以保證第三方認證和綠色評級能客觀、有效地評價綠色債券發行人和支持項目的環境效益,並強化發行人完善環境信息披露的動力。
六、《意見》明確了強化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
只有提供了充分的企業環境信息,包括二氧化碳和各種污染物排放量的數據,投資者才能判斷哪些企業是綠色的,哪些是污染型的,哪些是深綠的,哪些是淺綠的。換句話說,只有提供了環境信息,資本市場才能用腳投票,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綠色企業,減少對污染性企業的投資。目前,國際上已有20多家證券交易所推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要求或指引,至少有7家交易所已經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我國大陸的深交所、上交所在ESG信息披露方面頒布了相應的通知或指引文件,但對多數上市企業來說還是以自願披露為主,因此目前實際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只有20%左右。
《意見》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屬於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等內容的信息披露要求。我認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採取分階段走的辦法:在第一階段,對環境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和發行綠色債券企業採取強制性披露要求,對其他企業採用“不披露就解釋”的半強制要求;在第二階段,將強制性披露要求推廣到全部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
七、《意見》明確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
去年,中國向世界承諾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的目標,並宣布在2017年啟動運行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這將是推動我國經濟結構向低碳、綠色轉型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動力。
碳交易是一項“政府創造、市場運作”的制度安排,是解決溫室氣體排放等環境負外部性問題的重要手段。2005年到2013年間,被碳交易機制覆蓋的歐盟地區企業總減排量達到13%。碳交易和在此基礎上的碳金融市場至少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一是抑制排放總量的功能,即通過控制配額總量,實現總體減排的目標;二是價格發現功能,通過價格信號實現碳配額資源在空間上的優化配置;三是成本分擔功能,即讓高排放者向低排放者支付,事實上起到共同為減排買單的作用;四是為減排者提供融資的功能,即通過向有未來碳收益的企業提供融資來支持其發展;五是為碳市場參與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
《意見》指出,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市場”,“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意見》的出台,將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的參與,促進形成規模化交易的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碳金融市場也將包括各類以未來碳收益為支持或抵(質)押的貸款和通過債券和股票市場的融資。
八、《意見》明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全國每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數百起。很多環境事故的責任人都是中小企業,發生事故以後企業就倒閉了,因此沒有人來支付環境修復的成本。而受害者一般是事故現場周圍的居民,會強烈要求政府處理,從而使環境事故演變成地方財政壓力和財政風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建立綠色保險制度。發達國家的綠色保險大部分是自願投保。這是因為,發達國家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健全,環境執法力度也比較強,許多企業和股東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環境法律責任,自願到保險公司購買環境責任險。但在國內,這種自願性環境責任保險的推廣不是很順利。
《意見》提出要在“按程序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少學者指出,未來應該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在環境高風險行業中(比如采礦、冶煉、皮革、危險品運輸和倉儲等行業)建立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目前,應該開展更多的環境責任保險試點,為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環境責任保險創造條件。
九、《意見》首次提出開展對環境風險的壓力測試
由於一些金融機構對污染性投資所帶來的對自身的市場和信用風險缺乏分析能力,因此可能導致對污染性行業的過度投資。去年開始,工商銀行已經率先通過壓力測試開始探索環境風險對銀行造成的風險。工行在幾個行業領域做了環境風險對銀行不良貸款率影響的分析,比如說火電、水泥、鋼鐵、化工等行業。這些行業的污染比較嚴重,但是其所面臨環境風險還沒有全部轉化為信用風險。這是因為,未來會出台很多環境方面的政策、法規和新的市場機制。如果環境執法監管力度提高後,原本逃避繳費的企業就必須要對其污染物排放付費,從而使企業的生產成本上升。全國碳交易市場將在2017年正式啟動,如果控排企業的減排目標難以實現,就必須去市場上購買碳配額,也會產生更多開支。所以,很多污染型企業將會面臨成本上升、收益下降的情況。對銀行來說,這些企業的不良貸款率也會相應上升。如果通過壓力測試可以估計出這些環境高風險行業的未來不良貸款率,由此得出環境風險和未來信用風險之間的定量關系,從而使銀行能夠重新審視自己的資產配置,激勵其減少對污染行業的貸款,同時加大對綠色行業的資金投入。
《意見》提出,要“支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資產壓力測試時,將環境和社會風險作為重要的影響因素”,這主要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究分析環境因素對信用風險的影響。《意見》還提出,要“提升機構投資者對所投資資產涉及的環境風險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環境和氣候因素對機構投資者(尤其是保險公司)的影響開展壓力測試”。其背景是國際上已有不少機構投資者關注到一些碳強度過高的資產可能成為“擱淺資產”,即由於未來碳排放受限,長期來看這些資產的市場價值可能大幅下降。
十、《意見》豐富了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的內容
今年以來,我國倡議成立了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該小組提出的發展綠色金融的全球倡議已寫入成都G20財長和央行行長公報。在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的影響下,一些國家開始規劃本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過去一年多,我國的一些銀行和企業也在海外成功發行了綠色債券,金磚銀行最近成為首個在國內熊貓債市場發行綠色債券的國際組織。
在此基礎上,《意見》提出進一步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繼續在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共識,推廣與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相關的自願原則,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引導國際資金投資於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設立合資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推動在我國參與的對外投資項目中強化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綠色債券等綠色融資工具。
;『陸』 綠色金融是什麼意思
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綠色金融可以促進環境保護及治理,引導資源從高污染、高能耗產業流向理念、技術先進的部門。當前我國綠色金融政策穩步推進,在信貸、債券、基金等領域都有長足發展。
從理論上講,所謂「綠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中要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的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要融合進日常業務中,在金融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污染的治理,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就是金融機構將環境評估納入流程,在投融資行為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注重綠色產業的發展。隨著人口增長、經濟快速發展以及能源消耗量的大幅增加,全球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挑戰,實現綠色增長已成為當前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在各國低碳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綠色金融遂成為全球多個國家著力發展的重點之一。
特點
與傳統金融相比,綠色金融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它更強調人類社會的生存環境利益,它將對環境保護和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為計量其活動成效的標准之一,通過自身活動引導各經濟主體注重自然生態平衡。它講求金融活動與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的協調發展,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與傳統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點,即它的實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動。傳統金融業在現行政策和「經濟人」思想引導下,或者以經濟效益為目標,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務為職責,後者就是政策推動型金融。環境資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規定,金融機構不可能主動考慮貸款方的生產或服務是否具有生態效率。
『柒』 新世界中 國為什麼要發展綠色金融
因為綠色金融、綠色發展對於「一帶一路」沿線國 家、對於全世界的可持續發展都非常重要。新世界中 國積極推進並發展綠色金融也是為了社會可持續化發展而著想。
『捌』 中國農村綠色金融發展有什麼機遇和挑戰發展路徑又是什麼
中國農村綠色金融發展有什麼機遇和挑戰?發展路徑又是什麼?綠色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務形式和模式,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綠色,綠色是綠色金融的前提和基礎,即必須支持綠色產業和綠色項目;二是金融,這是綠色金融的關鍵和本質,即它應該滿足金融服務的條件和金融機構的需要。實際上,綠色金融項目更多地由大型銀行承擔。中小銀行可以充分發揮其後發優勢,充分借鑒大型銀行的經驗,把握綠色金融發展的機遇。
農牧業融資的困難在於農牧民和農牧業企業缺乏良好的抵押擔保工具。只有解決好抵押質押的風險控制,才能解決農牧業融資難的問題。為此,中信銀行堅持「實質大於形式」的原則,及時適當調整客戶准入門檻,在生物抵押、林權抵押、土地流轉抵押等方面進行了大膽有益的嘗試。
『玖』 綠色金融是什麼_綠色金融有哪些
綠色金融是什麼_綠色金融有哪些
「綠色金融」是一項我國的基本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增強對環保、節能、低碳行業的投入,減少對於高污染、高能耗等行業投入,推以動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節約型轉型。在2015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第四十五條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我國綠色金融體系」。
綠色金融的內涵十分寬泛,包含了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融資擔保、綠色基金等等內容。
綠色信貸
早在2007,我國發布的《關於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就提出發展綠色信貸。該規定支持污染減排項目,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信貸控制。當年,五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共發放支持節能減排重點項目貸款達到1063.34億元。
而短短幾年,這個字就增長了10倍。在銀行的主導下,我國的綠色信貸項目從2007年的2700個,增加到2013年的1.4萬個;綠色信貸的貸款余額也從2007年的3400億元上升到2013年的1.6萬億元。
事實上,很多綠色產業都是需要高投入的。近日,媒體報道某公司向正向中行申請6億元授信額度,用於今年新上年產「5000噸鎳鈷鋁(NCA)三元動力電池材料前驅體原料」等三個新能源電池生產線項目。發展綠色信貸為能夠幫助這些大型企業解決融資問題。
綠色證券
2008年2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在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的基礎上,推出一項新的環境經濟政策綠色證券。基本內涵是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過程中,要經由環保部門進行環保審核。隨著中國資本市場規模的壯大,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尋求上市融資,因此,綠色證券政策從直接融資的角度限制了污染,並且將產生極強的`示範效應。
在綠色證券領域的不斷創新,我國推出綠色概念資產證券化的項目。作為首個項目,「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於2006年6月經證監會批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其後南京城建於2011年發行了第二期綠色資產證券化,共募集資金20.51億元,兩只產品均以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打包證券化的運作模式引入社會資金,支持污水處理行業發展。
此後,我國陸續推出「嘉實節能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泰達環保垃圾焚燒發電收費收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平安凱迪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平銀凱迪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二期)」等一系列的項目。
除了綠色概念資產證券化的項目之外,綠色證券還包含有綠色債券。綠色債券作為一種既可以滿足發行方融資需求及可持續發展,又可以滿足投資方積極致力於環境保護、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雙贏手段,不斷得到資本市場的持續關注。更有專家預計綠色債券在2016年迅速發展,全球發債總額將超過千億美元。
綠色融資擔保
不管是去銀行借貸,或者是發行債券,不少金融機構會要求提供擔保,不過傳統的金融機構由於對綠色項目並不了解,反而提高其風險等級,導致融資成本上升。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馬駿認為,由於一般銀行對綠色項目的專業評估能力不足,會認為許多綠色項目的風險很大,但專業的綠色擔保機構可能會發現綠色項目的風險實際上遠小於銀行的估計。對這些項目提供擔保,就可以保證在不良率可控的情況下,明顯降低綠色貸款的融資成本。
目前,我國有些地區已經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據報道,2013年8月,四川德陽綠色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注冊資本3億元,總計可提供近30億元的融資擔保服務。該公司試運行的兩個月期間,已經向種植業、養殖業領域的多家綠色有機企業貸款五千萬以上。推動了當地的綠色產業發展。
綠色基金
綠色基金是專門針對節能減排戰略,低碳經濟發展,環境優化改造項目而建立的專項投資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專門向具體的促進節能減排項目直接投資。綠色基金的來源比較多,可以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也可以通過政府資助的方式獲得。
在基金項目成立之初,該基金的用途就已經得到了限制。例如廣東綠色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將以運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對政府公共照明系統節能減排項目全額投入,或以該模式為經營手段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的項目股權,以及節能裝備或新能源開發相關的高科技企業股權等為主;基金前期的投資方向以推進省科技廳的綠色照明示範城市項目為主,通過聯動金融資本加大對城市綠色照明的投入,推動綠色照明產業發展。
『拾』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提升綠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推進深圳可持續金融中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經濟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綠色金融發展堅持標准引領、科技支撐、市場主導、政策激勵、監管約束的原則。第四條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本條例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金融服務的機構。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金融發展領導協調機制,統一協調綠色金融發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綠色金融發展,組織實施綠色金融業績評價,並依法對綠色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駐深機構、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和國家證券監管部門駐深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資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綠色金融創新研究、政策建議、國際合作、標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證券交易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工作。第七條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持續開展綠色金融宣傳和教育,形成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共建生態文明的良好氛圍。第二章制度與標准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符合綠色金融發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健全綠色金融工作領導決策機制以及相應的執行、監督機制,提供相應的資源和執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能夠有效支撐綠色金融發展目標。
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並建立健全綠色金融專門機構的組織架構、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控制度。
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金融機構設立綠色分支機構提供便利。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參照國際公認的綠色信貸管理模式,完善綠色信貸管理制度,配套綠色信貸專項規模,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分類,開展相應風險評估,建立綠色信貸客戶名單,開辟綠色信貸快速審批通道。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綠色信貸統計制度,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重點統計、分析綠色信貸余額和比重、違約率、綠色信貸資產分布和質量,以及綠色貸款的環境效益等。第十條證券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債券發行業務過程中主動詢問發行人發行綠色債券的意願,並對綠色債券發行提供專業意見和服務。第十一條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保險資金綠色投資制度,明確保險資金用於綠色投資的策略、方向、比重、風險管控等要求。第十二條機構投資者應當建立綠色投資管理制度,確定綠色投資策略,對資產管理人在綠色投資范圍、比重、資產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提出明確要求,並在資產管理合同中予以載明。第十三條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中關於綠色投資的要求,建立相應的綠色投資管理制度,履行綠色投資義務,並在股權類投資標的的投資合同中明確被投資企業應當履行的綠色管理責任。第十四條綠色融資主體取得綠色信貸、發行綠色債券、獲得綠色基金投資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綠色資金的,應當建立綠色資金使用與管理制度,按照相關規定以及與出資人約定的用途進行使用和管理,並定期向出資人報告使用與管理情況。第十五條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推廣國家綠色金融標准,組織制定國家綠色金融標准配套制度或者補充性地方綠色金融標准。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制定綠色金融標准規劃,擬定綠色金融標准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