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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

發布時間:2022-10-07 17:47:36

Ⅰ 銀行案防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是指什麼

銀行案防工作重點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005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活動,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當前銀行業案件形勢仍然嚴峻,為有效遏制銀行業案件多發、高發態勢,進一步鞏固案件專項治理成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推動。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對改善銀行業聲譽和形象,維護銀行業改革開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第八次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和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和行動,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識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著力建立健全案件防範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查防結合、改革流程和部門設置與強化管理並舉原則,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二、嚴格經營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要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對票據審驗等技術性較強的崗位實行上崗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核,切實查堵操作漏洞。對新發現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實施誡勉談話,由其所屬省級機構一把手到總行匯報發案原因及擬採取的措施,由總行進行告誡,並在系統內通報;對連續發現兩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要上收相關業務審批許可權;對風險管控不力、存在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分支機構,要停辦相關業務,切實整改後方可恢復辦理。

三、強化內部控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內控建設,提升制度執行能力,構築防範操作風險,尤其是防範案件風險的內部防線。一要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尤其是創新業務風險控制和防範的制度建設,並對現行的內控制度包括各種處罰制度進行全面梳理整合和後評價,與現行法規相悖的要立即廢止,有漏洞的要及時修訂完善,使各項制度全面制約各類決策程序、各項業務過程、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員工。二要強化制度執行力度,強化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堅決杜絕以信任、習慣代替制度規定和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行為。三要推動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增加內部審計的頻率和覆蓋面,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和嚴肅性。

四、加大檢查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回頭看」檢查工作,檢查所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實,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是否到位,尤其要抓好對易發案薄弱環節、要害部位、重點業務和重要人員的隱患排查,特別要檢查重要空白憑證、印鑒密押、授權卡或櫃員卡、票據審驗、查詢查復、對賬、槍支管理、金庫尾箱等薄弱環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系統內組織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質押等業務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尤其要防範內外勾結、偽造和克隆票據、「假作廢,真盜用」、「大頭小尾」等重大風險。銀監會將選取重點地區和機構進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抽查,各銀監局也要對所轄地區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情況進行抽查。

五、嚴肅責任追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一是實行差別化處理。要鼓勵自查自糾、自首、舉報,對提供線索、業已查實的舉報人員要給予獎勵;對檢查發現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雙線問責」,嚴格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同時追究業務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失職責任;對涉案金額百萬元以上,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要上追兩級領導責任。二是引入引咎辭職制度。發生大額和性質嚴重案件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先行引咎辭職,視案件結果再行處理。三是發生大要案及案件頻發分支機構的主要領導要堅決撤換,不得易地同級任職,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調離、降級使用或免職。四是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和落實案件報告和移送制度。

六、深入調查研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總結加強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剖析各類案件發生原因,總結案件檢查、堵截經驗,舉一反三,揭示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從政策和工作兩個層面提出應對措施,增強案件風險防範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也要選擇典型地區和典型機構開展案件風險防範的研究分析。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調查研究情況及時報告銀監會。

七、加強宣傳教育。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規范案件信息披露的范圍、內容、口徑、頻率、方式等,積極引導輿論進行正面宣傳。要宣傳案件專項治理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說明案件排查是銀行業加強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只有深挖陳案、堵塞漏洞,才能加強內控、遏制新案,才能真正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以爭取各方面對銀行業案件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典型案件,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強化依法合規經營和防範風險理念,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法制意識、道德意識和自律意識,規范員工行為,促進員工隊伍建設,夯實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基矗

八、提升案防合力。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發揮好協調配合與監管服務功能,強化案件治理工作合力。要建立案件治理責任制,將案件治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落實案件防範和查處的監管責任。要進一步明確案件報告、跟蹤、督辦、處理等流程,密切關注案件進展,負責案件責任追究處理的落實工作。要完善案件專項治理的內部聯動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和分工協作,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與司法、公安、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綜合治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促進案件形勢的根本好轉。

九、嚴格行政處罰。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嚴格依法行政,嚴肅查處金融違法違規行為。一是責令停業整頓。對轄區內管理不力、違規嚴重、屢查屢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告,視整改情況恢復相關業務的經營資格。二是吊銷金融許可證。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造成巨額損失、影響極其惡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予以吊銷金融許可證。三是取消任職資格。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要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四是給予年度綜合評級降分或降級。對轄區內管理混亂、違規嚴重、案件頻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下調其年度綜合評分,問題嚴重的要直接降級。

十、完善案件通報。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案件情況通報會,通報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近期發現的主要案件及辦結處理情況,解剖案發原因,吸取教訓,交流案件查處經驗,研究切實有效的案件綜合治理措施。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東、股權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報;對大要案屢次發生、高發多發勢頭得不到扭轉的大型商業銀行,銀監會將向國務院及中組部作出專報。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大要案,必須在系統內通報案件情況和責任人處理情況,深刻吸取教訓。

十一、加強監管問責。銀監會將加大對案件查處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銀監局的監管問責力度。對未落實案件專項治理責任制的,缺乏切實可行的案件專項治理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未及時提示案件風險隱患的,瞞報、漏報、遲報案件的,轄內案件發生率長期居高不下或同類案件反復發生的和大要案查處不力的銀監局,銀監會將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有關方面負責人的責任。

Ⅱ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秩序,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實施。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實行查處分離的原則。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執行行政處罰;法律部門負責審查處罰意見的合法性、適當性,組織聽證;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或主席會議(局長會議)負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未經法律部門審查,不得實施行政處罰。第六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二章管轄和適用第九條銀監會對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二)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
(三)銀監會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十條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所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第十一條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第十二條銀監會派出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第十三條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轄區內的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應由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
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應由其查處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查處。第十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做出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
(二)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嚴重的。
(三)當事人違法屢教不改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偽造證據的。
(五)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拒絕或阻礙監管人員檢查或調查的。
(七)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Ⅲ 銀行案件分幾類具體怎麼分什麼是案件治理中的「一案四問」

你好,「一案四問」制度,即問案件當事人、問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相關人員、問與作案人交往較多的知情人、問發案單位兩級領導人。

Ⅳ 求《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個人消費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這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汽車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近幾年,銀行業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推動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活躍和擴大汽車消費,改善自身資產負債結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國徵信體系不完善、市場競爭不規范、汽車價格波動等因素影響,汽車貸款風險孕育較大風險,各級法院陸續受理了大量銀行業金融機構起訴汽車貸款借款人及經銷商的汽車貸款合同糾紛案,審理發現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簽訂汽車貸款合同時審核不嚴、管理不力,問題突出。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貸款風險,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貸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空白汽車貸款合同必須由銀行控制,嚴禁由經銷商掌握;在發放汽車貸款時,必須要與借款人本人面簽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寫合同約定的貸款金額、還款金額等重要事項,不準由經銷商代替,避免合同將來產生訴訟爭議。二、加強對經銷商擔保能力審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查經銷商即擔保人誠信狀況、擔保能力,嚴禁經銷商超能力擔保,防範擔保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起訴時下落不明,銀行業金融機構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問題。對經銷商的授信要嚴格按照公司業務程序辦理,不得將其歸入零售業務進行操作與管理。三、加強貸前調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提交申請資料的審核,重點審核借款人的信譽程度、收入證明、償還能力的真實性。要科學制定個人資信評估標准和識別業務真實性的貸前審查制度,實行雙人調查。要藉助個人徵信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了解審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誠信狀況;必須要與借款人進行見客談話,實地調查借款人真實居住地、核實貸款抵押真實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權、變現能力等情況。四、嚴格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批程序,認真審核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尤其是對借款人和經銷商誠信、還款能力等事項要進行嚴格和獨立的審查。在貸款發放後,要加強貸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貸款挪作他用,密切檢查和監控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和還款意願,一旦發現不良還款記錄,要及時督促借款人和擔保人履約還款,必要時依法及時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五、規范賬戶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貸款賬戶管理,借款人還款賬戶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證件開立,避免經銷商直接控制貸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實施嚴格問責制。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查處汽車貸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假車貸」較多、存在嚴重違規問題的分支機構,要停辦相關業務。對授信工作不盡職等違規行為實施嚴格問責,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八年一月三日

Ⅳ 銀行業案件分為哪三類

法律分析: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欺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Ⅵ 案件處置三項制度

法律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法律依據:《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審結後,應當及時向銀監局報送案例材料,銀監局負責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例材料,其中應當包括對案件發生和案件處置的經驗、教訓總結。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負責對案例材料進行整理。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堅持專案專檔制度。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監局應當分別建立檔案,做到每案立卷,專人管理。

Ⅶ 重磅!三部門聯合發文打擊違規使用經營貸

3月26日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從加強借款人資質核查、加強信貸需求審核、加強貸款期限管理、加強貸款抵押物管理、加強貸中貸後管理、加強銀行內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審慎合規經營,嚴防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同時要求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管理,建立違規行為「黑名單」,加大處罰問責力度並定期披露。
《通知》的發布和實施,是牢牢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及人民銀行將密切溝通協作,聯合做好《通知》貫徹落實工作,堅決打擊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全文如下: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近年來,個人經營性貸款、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等經營用途貸款在滿足企業臨時性周轉性資金需求、提升企業持續運行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業和個人違規將經營用途貸款投向房地產領域問題突出,影響房地產調控政策效果,擠占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信貸資源。為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借款人資質核查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經營用途貸款「三查」,落實好各項授信審批要求,不得向無實際經營的空殼企業發放經營用途貸款。對企業成立時間或受讓企業股權時間短於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產時間低於1年的借款人,要進一步加強借款主體資質審核,對工商注冊、企業經營、納稅情況等各類信息進行交叉驗證,不得以企業證明材料代替實質性審核。
二、加強信貸需求審核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經營用途貸款需求進行穿透式、實質性審核,要根據借款人實際經營需求合理確定授信總額,與企業年度經營收入、資金流水等實際經營情況相匹配。密切關注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鬆對真實貸款需求的審查。堅持線上線下相結合,對貸款金額較大的,要通過多種形式全方面了解企業情況,進一步加強審核。對通過互聯網渠道發放的經營用途貸款,應滿足互聯網貸款管理相關規定。不得向資金流水與經營情況明顯不匹配的企業發放經營性貸款。
三、加強貸款期限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好經營用途貸款期限管理,根據借款人實際需求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期限超過3年的經營用途貸款,要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統計台賬,逐筆登記並定期進行核查,確保貸款期限與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資金收支規律相匹配,真正用於企業經營。
四、加強貸款抵押物管理
對使用房產抵押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貸款抵押成數。重點審查房產交易完成後短期內申請經營用途貸款的融資需求合理性,對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產時間低於1年的,審慎確定貸款抵押成數。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產時間低於3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定期核查貸款使用情況並保存核查記錄。
五、加強貸中貸後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嚴格貸中貸後管理,落實資金受託支付要求,防範企業通過關聯方規避受託支付要求。加強貸後資金流向監測和預警,不得以已開展受託支付為由弱化貸後資金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書面向借款人提示違規將信貸資金用於購房的法律風險和相關影響,在和借款人簽訂貸款協議時應同時簽訂資金用途承諾函,明確一旦發現貸款被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的將立刻收回貸款,壓降授信額度,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網站公示、營業網點張貼公告等方式加強宣傳教育。
六、加強銀行內部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理念,認真梳理經營用途貸款業務操作流程,扎緊制度籠子,切實強化內部問責。要加強對分支機構經營用途貸款的監測分析。要加強員工異常行為監控,嚴防內外勾結,對相關違法違規人員依法嚴格問責。
七、加強中介機構管理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制定各類中介機構准入標准,建立合作機構「白名單」。對存在協助借款人套取經營用途貸款行為的中介機構,一律不得進行合作,並將相關機構名單報送地方有關管理部門,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要加強對合作類業務的監測統計,對與單家中介機構合作業務快速增長的情況要重點加強分析核查。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房抵經營貸等金融產品的咨詢和服務,不得誘導購房人違規使用經營用途資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應要求購房人書面承諾,購房資金不存在挪用銀行信貸資金等問題。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人員違規行為「黑名單」,加大處罰問責力度並定期披露。
八、繼續支持好實體經濟發展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效能,持續加大對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保持小微企業信貸支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發揮經營用途貸款支持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
九、強化協同監督檢查
各銀保監局、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大對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問題的監督檢查力度,暢通違規問題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共享並聯合排查違規線索;要將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等相關問題作為各類檢查的重要內容,依法嚴格問責,加強聯合懲戒,將企業和個人違規挪用經營用途貸款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及時納入徵信系統。
各銀保監局、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聯合開展一次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問題專項排查,於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並加大對違規問題督促整改和處罰力度。

Ⅷ 請問《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的全文

北京1月13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2003.01.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Ⅸ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專指引屬的通知》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9)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擴展閱讀

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Ⅹ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

法律分析: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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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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