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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情形

發布時間:2022-10-07 11:04:52

Ⅰ 商業知識競賽題目

1、判斷更正: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中國銀監會依法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由中國銀監會直接宣告其破產並組織人員進行清算。

參考答案:錯。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判斷更正: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工商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由工商管理機構予以撤銷。

參考答案: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3、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三條原則:統一原則、適度原則和預警原則。

4、判斷更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參考答案:錯。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判斷更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管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訟。

參考答案:正確。

6、判斷更正: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參考答案: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不能決定,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7、《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財務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應該於每年的什麼時候之前報送中國銀監會?

參考答案:每年4月15日前。

8、世界上歷史最悠久、最大的國際金融中心是(A)。

A、倫敦 B、巴黎 C、法蘭克福 D、紐約

9、判斷更正:日本武士債券是指日本人在外國債券市場發行的日元債券。

參考答案:錯。日本武士債券是指外國人在日本債券市場發行的日元債券。

10、資本市場是長期資金市場,請問以下哪些屬於資本市場。

A、股票市場 B、債券市場 C、基金市場 D、回購市場

參考答案:A、B、C。

11、按照貨幣的流動性,一般將貨幣供應量分為M0、M1、M2三個層次,請問,居民儲蓄存款屬於哪個層次?(C)

A、M0 B、M1 C、M2

12、引發通貨膨脹的原因主要哪些?(A、B、C)

A、成本推進 B、結構失調 C、需求拉動 D、貨幣貶值

13、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但是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總金額的(C)。

A、30% B、50% C、60% D、80%

14、導致商業銀行終止的法定事由有(B、C、D)。

A、被接管 B.被撤銷 C、解散 D、破產

15、以下各項中,哪些是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時必須遵守的規定?A、借款人不提供擔保的,一律不予貸款

B、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C、貸款銀行的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D、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貸款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參考答案: C、D。

16、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不管是否造成損失,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或者個人給予何種處分(B)。

A、行政處分 B、紀律處分 C、刑事處分 D、民事處分

17、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水平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管理。銀監會應當督促商業銀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A)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

A、控制 B、管理 C、掌握 D、預測

18、TOT項目融資模式指的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者所屬機構在與項目的經營者之間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項目移交給經營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經營者手中獲得資金,用於建設開發新項目。在特許經營期滿後,經營者再將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請問,TOT模式不包括(D)階段。

A、移交 B、經營 C、擁有 D、建設

19、以下哪種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B、C、D)。

A、投資業務 B、結算業務 C、代理業務

D、保管業務 E、貼現業務

20、1961年,世界上第一張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CD)由哪家銀行創造出來的。

A、大通曼哈頓銀行 B、摩根思坦利銀行

C、英格蘭銀行 D、花旗銀行。

參考答案: D。

21、下列屬於效益性管理指標的是(C)。

A、貸款質量比例 B、備付金比例

C、負債成本比例 D、存貸款比例

22、從商業銀行稅後利潤中分配的項目是(C)。

A、業務管理費 B、營業稅 C、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D、利息支出

23、商業銀行營銷的4P不包括(B)。

A、產品 B、計劃 C、價格 D、促銷 E、地點

24、我國歷史上,早在哪個時期就已出現票據雛形。

A、秦漢 B、漢唐 C、唐宋 D、明清

參考答案:C(唐代「飛錢」與匯票相近,「貼」類似銀行支票,宋代「便錢」類似即期匯票,「交子」類似本票)。

25、開放經濟的宏觀經濟政策管理可能面臨內外均衡的沖突。要實現N個獨立的政策目標,必須具備N個獨立的政策工具,這被稱為(A)。

A、丁伯根法則 B、米德沖突

C、蒙代爾的政策搭配說 D、斯旺圖示

26、國際上銀行監管模式可分為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散監管體制兩種,請簡要說明集中監管模式有哪三種類型?德國採用哪種類型?

參考答案:一種是由中央銀行或政府貨幣當局進行監管;一種是由政府財政部或商貿部進行監管;還有一種是由獨立的政府檢查部門進行監管。德國採用由獨立的政府檢查部門進行監管的模式。

27、我國於什麼時候開始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人民幣業務?

參考答案:2003年12月1日。

28、農村合作銀行是什麼性質的金融機構?主要服務對象是誰?

參考答案: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主要服務對象是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29、《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農村合作銀行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多少?

參考答案:不得超過20%。

30、《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所稱房地產貸款主要包括哪些?

參考答案: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

31、《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資本應抵禦哪些風險?

參考答案: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32、《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最遲要在什麼時候達到最低資本要求?

參考答案:2007年1月1日。

33、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哪些情況不得辦理退股?

參考答案:一是當年虧損的;二是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34、《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所指關聯交易主要有哪些?

參考答案: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35、《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規定,商業銀行對「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四證」具體指哪些?

參考答案: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3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的常用方法有哪幾種?

參考答案:詢問法(調查問卷、現場訪談)、書面文檔檢查、觀察、流程圖法、抽樣法、穿行測試法、壓力測試法。

37、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目標是什麼?

參考答案:標本兼治,加強規章制度建設,違法違規案件得到遏制,案件數量不斷下降。

38、商業銀行市場風險主要有哪幾類?

參考答案:商業銀行市場風險主要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黃金)、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

39、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制度內容包括哪些?

參考答案:資本、資產質量、管理、收益、流動性。

40、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B、C、D)。

A、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章程

B、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C、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D、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41、非現場監管的主要目的有哪些?

參考答案:包括評估銀行機構的總體狀況、對有問題的銀行機構進行密切跟蹤、通過對同組銀行機構的比較,關注整個銀行業的經營、對銀行風險進行預警。

42、目前在我國國債流通市場上,允許開展的流通方式主要有些?

參考答案:主要有國債貼現、國債現貨交易、國債回購。

43、資本充足性監管的重要作用主要有哪些?

參考答案:一是維護社會公眾對銀行機構的信心;二是彌補不良資產損失;三是彌補銀行機構的經營虧損。

44、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處有效駐在期限為:(D)。

A、6年 B、10年 C、20年 D、無限定

45、金融市場是由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構成。

46、同業拆借是什麼?

參考答案: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行為。

47、債券具有哪些特點?

參考答案:償還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

48、判斷更正: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應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

參考答案:對。

49、判斷更正:銀監會《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規定,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持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0.5%,單個法人持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

參考答案:錯。單個法人持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50、判斷更正:商業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次級債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參考答案:對。

51、判斷更正:商業銀行表內外資產可分為銀行帳戶和交易帳戶資產兩大類,交易賬戶中的項目通常按歷史成本計價、銀行賬戶中的項目則通常按市場價格計價。

參考答案:錯。交易賬戶中的項目通常按市場價格計價、銀行賬戶中的項目則通常按歷史成本計價。

52、判斷更正:從銀行提取現金備用一定不會引起現金流量表中現金數額變動。

參考答案:對。

53、判斷更正:通貨膨脹是價值符號流通條件下的特有現象,其基本標志是有效需求大於有效供給。

參考答案:錯。基本標志是物價上漲。

54、判斷更正:一國的進口貿易額會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假設其他條件不變,那麼如果本幣升值,則會導致進口貿易額減少。

參考答案:錯。如果本幣升值,則會導致進口貿易額增加。

55、判斷更正: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中最容易實施的一個工具是存款准備金率。

參考答案:對。

56、判斷更正:在有效需求嚴重不足,生產能力大量閑置,經濟蕭條時,應實行松的貨幣政策及緊的財政政策。

參考答案:錯。應實行松的貨幣政策及松的財政政策。

5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到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哪些?請列舉四種。

參考答案:遠期合約、期貨合約、互換合約和期權合約。

58、判斷更正:商業匯票的購銷雙方根據需要可以商定不超過12個月的付款期限。

參考答案:錯。可以商定不超過6個月的付款期限。

59、判斷更正:銀行對核銷後的債權不具有追索權。

參考答案:錯。對核銷後的債權仍然具有追索權。

60、判斷更正:我國人民幣匯率採取的是間接標價法。

參考答案:錯。我國採取的是直接標價法。

61、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主要形式哪三種形式?

參考答案:有解散、撤銷(關閉)和破產三種形式。

62、判斷更正:基金有分為契約型和信託型兩種。

參考答案:錯。基金分為是契約型和公司型兩種。

63、判斷更正:貼現是西方中央銀行傳統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參考答案:錯。不是貼現,再貼現才是西方中央銀行傳統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64、判斷更正:財政赤字能否引起通貨膨脹,取決於赤字形成的原因。

參考答案:錯。財政赤字能否引起通貨膨脹,取決於赤字的彌補辦法。

65、判斷更正:目前在我國基本上只有金融資產,沒有金融負債的是中央銀行。

參考答案:錯。在我國基本上只有金融資產,沒有金融負債的是居民。

66、間接融資主要包括哪兩類?

參考答案:包括銀行信用、消費信用。

67、判斷更正:表外業務與中間業務的最大區別在於財務處理。

參考答案:錯。表外業務與中間業務的最大區別在於承擔的風險。

68、判斷更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可以進行租賃、置換、核銷、轉讓、銷售。

參考答案: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只可以進行租賃、置換、轉讓、銷售,不能核銷。

69、判斷更正:商業銀行傳統的表外業務有:貸款承諾、擔保業務、期權業務、期貨業務。

參考答案:錯。期權業務、期貨業務不屬於表外業務。

70、判斷更正:貨幣乘數就是貨幣供應量與銀行存款相比的比值。

參考答案:錯。貨幣乘數是貨幣供應量與基礎貨幣相比的比值。

71、按金融創新的內容劃分,金融創新可分為哪幾類?

參考答案: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和金融制度等。

72、判斷更正: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是負債風險管理。

參考答案:錯。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是資產風險管理。

73、商業銀行風險按產生原因,可劃分為哪幾類?

參考答案:錯。可劃分為國家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74、判斷更正: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通貨膨脹高的國家貨幣匯率貼水。

參考答案:錯。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通貨膨脹的國家貨幣匯率貶值。

75、請簡要說明1998年以來我國信貸管理體制的特點。

參考答案:1998年來的信貸管理體制特點是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間接調控。

76、判斷更正:貨幣政策最終目標之間存在的矛盾是:穩定物價與經濟增長、經濟增長與充分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穩定物價與充分就業之間的矛盾。

參考答案:對。

77、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當場作出哪些處罰?

參考答案:可以當場作出的處罰包括:一是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二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警告。

78、判斷更正: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6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對嗎?

參考答案:錯。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

79、判斷更正:《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二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參考答案:錯。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80、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哪些要素?

參考答案:包括:(1)內部控制環境;(2)風險識別與評估;(3)內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與反饋;(5)監督評價與糾正。

81、判斷更正: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參考答案:錯。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82、判斷更正: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和大修理各類型住房的貸款。

參考答案:錯。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項目的貸款。

83、《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指出:商業銀行應著重考核借款人還款能力。應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

84、什麼是一般關聯交易?

參考答案: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85、商業銀行重大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核程序如何?

參考答案: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批准;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准。

86、我國國債分為可流通國債和不可流通國債,不可流通國債是指(A)。

A、憑證式國債 B、記賬式國債 C、有紙國債 D、企業債券

87、引起貨幣貶值的經濟政策有(A、C)。

A、擴張性財政政策 B、緊縮性財政政策

C、擴張性貨幣政策 D、刺激進口的貿易政策

88、在一國經濟供求大體平衡,但存在消費需偏旺,投資需求不足的結構性矛盾時,應實行(C)政策。

A、松的貨幣政策和松的財政政策

B、緊的貨幣政策和緊的財政政策

C、松的貨幣政策和緊的財政政策

D緊的貨幣政策和松的財政政策

89、如果一國貨幣匯率下跌,即對外貶值,這有利於(D)。

A、本國出口減少 B、本國進口增加

C、本國旅遊收入減少 D、本國旅遊收入增加

90、會計信息質量的首要要求是(C)。

A、及時性 B、可比性 C、明晰性 D、一貫性

91、目前我國國債發行主要採取 (C、D、E)方式。

A、行政性攤派 B、櫃台交易 C、承購包銷

D、招標發行 E、定向募集

92、按照我國新的《刑法》,對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還應處(C)的罰金。

A、1倍以上5倍以下 B、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C、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D、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93、按現行分稅制體制,下列各稅種下,(B、D、E)屬於中央預算固定收入。

A、增值稅 B、消費稅 C、營業稅 D、關稅 E、車輛購置稅

94、印花稅在我國是一個有著長久歷史的稅種,目前廣泛運用於經濟活動中,下列選項中,(C)不繳納印花稅。

A、土地使用證 B、房屋產權證 C、注冊會計師 D、營業執照

95、按照我國的《預演算法》,由(B)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

A、各級人大 B、各級人大常委會

C、各級政府 D、各級財政部門

96、下列因素可能造成本國貨幣貶值的有(A、C)。

A、國際收支出現逆差 B、國際收支出現順差 C、通貨膨脹高於他國 D、通貨膨脹低於他國

97、根據我國貨幣概覽,准貨幣不包括(A)。

A、單位活期存款 B、單位定期存款

C、活期儲蓄存款 D、定期儲蓄存款

98、營業稅是我國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A、C)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A、特快專遞 B、供水供電 C、專利轉讓 D、文物捐贈

99、我國同業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 B )個月。

A、3個月 B、4個月 C、5個月 D、6個月

100、在我國現階段貨幣供應量層次中M1代表是( C )。

A、流通中的現金 B、廣義貨幣供應量

C、狹義貨幣供應量 D、居民儲蓄存款

101、我國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在(D)年調為8%。

A、1990 B、1996 C、1983 D、1998

102、目前托收承付結算的金額起點是( D )。

A、3萬元 B、5萬元 C、1萬元 D、2萬元

103、世界上第一家網上銀行----安全第一網上銀行(SFNB)在( C )誕生。

A、英國 B、法國 C、美國 D、瑞士

104、金融機構的所得稅稅率為( B )。

A、31% B、32% C、33% D、34%

105、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哪些事項進行審批?。

參考答案: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進行審批。

10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哪些方面開展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參考答案:對其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開展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10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目的是什麼?

參考答案:目的是為了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狀況。

108、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哪些賬戶?

參考答案: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帳戶。

109、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什麼不正當要求?

參考答案: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110、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哪些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答案: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111、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以及哪些內容予以公告。

參考答案: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112、某商業銀行儲蓄所開業後自行停業一年,請問,這一行為是否違規?如違規應由何機構給予何種處罰?

參考答案:該行為屬違規行為,應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113、判斷更正:人民幣的單位為元、角、分,對嗎?

參考答案:錯。人民幣的單位為元。

114、判斷更正: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在其貸款銀行還可以另外開立一個基本賬戶,以便於銀行收貸。對嗎?

參考答案:錯。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115、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其收費項目和標准如何制定?

參考答案: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116、對於付息債券,如果市場價格低於面值,則( B )。

A、到期收益率低於票面利率 B、到期收益率高於票面利率

C、到期收益率等於票面利率 D、不一定

Ⅱ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監管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re are those, of course, who would adopt

Ⅲ 市場局監管退出從業群怎麼說

市場局監管退出從業群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或合(兼)並、變更等實施監管,也包括對違規金融機構終止經營的監管。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為兩類:主動退出與被動退出 。
主動退出是指金融機構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出市場的。其主要特點是主動地自行要求解散。
被動退出則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布破產或因嚴重違規、資不抵債等原因而遭關閉。中央銀行將金融機構依法關閉,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金融機構因此而退出市場。

Ⅳ 保險市場准入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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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平台利用信息技術,依託於網路平台,提供借貸信息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面對面」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實現信息發布、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P2P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台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當前,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台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網路貸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路貸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製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台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網路借貸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業務種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台,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繫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P2P網路借貸平台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准入標准不明確
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准入標准並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准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
P2P網路借貸平台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運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注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范,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台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台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P2P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范。
四、防範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范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的法律性質
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准金融機構」與單純「信貸服務中介」的爭議。
准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准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2]
網路借貸平台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信貸服務中介機構」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屬於小型微型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4]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
2、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范,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范,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專業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5]3、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內控機制。P2P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范、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台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信息技術的P2P網站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市場准入監管——制定市場准入標准
市場准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6]作為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范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P2P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准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准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持續經營監管
(1)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P2P網路貸款平台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規范
由於P2P網站是通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平台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網路借貸平台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通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台要堅持「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的「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信息,且將信息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布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網站可以通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通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信息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網路貸款平台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繫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P2P網路貸款平台,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涉及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記的信息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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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國倒閉的三家銀行除了海南發展銀行 還有兩家是什麼銀行

正式關閉的只有一家,海南發展銀行,簡稱海發行。中國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不少,如廣國投,華銀等等。

海南發展銀行倒閉過程: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海南房地產市場出現泡沫,很多信用社通過高息攬存的形式發展業務。到1997年年底時,海南省已有幾十家信用社出現資不抵債、無法兌付到期存款等問題,並發生多起擠兌事件。最終海南省政府決定讓海發行兼並這些信用社,背起它們的資產和負債。

1998年3月22日,央行在陸續給海發行提供了40億元的再貸款用於「救火」後,決定不再給予資金支持。

1998年6月21日,央行發出公告:由於海發行不能及時清償到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央行《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決定關閉海發行。

海發行關閉後,個人存款轉由工商銀行託管,由於公眾對於工商銀行的信任,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

而對法人(公司)存款則進行債權登記,待清算完後再行兌付,但是直到現在已經過去了近20年至今未完成清算。


(5)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情形擴展閱讀:

事件啟示

首先,在海發行關閉事件中,我們看到其原因包括經營管理混亂、承擔接管問題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後,則是房地產泡沫崩潰可能導致金融失敗的殘酷事實。

上世紀90年代,海南房地產市場崩盤,導致包括信用社在內的金融機構出現大量不良資產,海發行則不幸成為這輪房地產泡沫危機的「犧牲品」。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與金融體系關聯更加復雜的情況下,這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發行遺留問題的背後,可以看到中國金融機構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來,這在客觀上阻礙了中國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長期以來。

中國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往往都是行政性關閉,或者是關閉後走向行政性主導的破產,因此往往被人戲稱為「計劃性破產」。市場化破產機制的缺位,使金融運行的規范化、程序化、市場化都難以完全建立起來。

再者,海發行關閉的直接原因,就是儲戶因為恐慌引起的「擠兌」所造成的。擠兌的發生往往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儲戶在缺乏銀行的信息,二是由於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導致儲戶信心喪失。

其中的教訓,一是要求金融機構不斷提高運作規范性和透明度,使公眾能夠充分了解內部的風險收益特徵,二是要求盡快建立起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挽救儲戶信心的「最終安全網」。

Ⅵ 同業拆借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規范同業拆借交易、防範同業拆借風險、維護同業拆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人民幣同業拆借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包括:
(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拆借備案系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系統。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同業拆借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同業拆借交易應遵循公平自願、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六條 下列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
(一)政策性銀行;
(二)中資商業銀行;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
(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七)信託公司;
(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賃公司;
(十)汽車金融公司
(十一)證券公司;
(十二)保險公司;
(十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十四)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
(十五)外國銀行分行;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機構。
第七條 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二)有健全的同業拆借交易組織機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有專門從事同業拆借交易的人員;
(四)主要監管指標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處罰;
(六)最近二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下列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
(三)證券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同期未出現凈資本低於2億元的情況;
(四)保險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四個季度連續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第九條 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已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決定退出同業拆借市場時,應至少提前30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並說明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原因,提交債權債務清理處置方案。
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債權債務關系順利清理,並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准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或者接到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報告後,應以適當方式向同業拆借市場發布公告。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正式發布公告之前,任何機構不得擅自對市場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發布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公告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再受理該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第十四條 同業拆借交易必須在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中進行。
政策性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法人為單位,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
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拆借備案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同業拆借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
第十六條同業拆借利率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借交易,應逐筆訂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同業拆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同業拆借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業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業拆借交易金額;
(四)同業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業拆借利率、利率計算規則和利息支付規則;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交易合同可採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採取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涉及不同銀行的,應直接或委託開戶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大額實時支付系統辦理。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銀行完成的,應以轉賬方式進行。任何同業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並根據同業拆借業務的特點,建立健全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其同業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記錄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報表、電話錄音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條 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實行限額管理,拆借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核定:
(一)政策性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余額的8%;
(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8%;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
(四)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100%;
(六)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產的20%;
(七)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本的80%;
(八)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由該機構的總行授權確定,納入總行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資金限額。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申請調整拆借資金限額,應比照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借資金限額。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在總行授權的范圍內臨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限額。 第二十八條 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承擔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的義務。金融機構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中各類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范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同業拆借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在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務。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及時向市場公布利率、交易量、重大異常交易等市場信息和統計數據。
第三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同業拆借市場日常監測和市場統計,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統計數據,向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提供備案系統統計信息,發現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省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該金融機構採取限期補充信息披露、核減同業拆借限額、縮短同業拆借最長期限、限制同業拆借交易范圍、暫停或停止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聯網等約束措施。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交易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並對同業拆借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擬定轄區同業拆借備案管理實施辦法,並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通過拆借備案系統進行的同業拆借交易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同業拆借異常交易,認為有必要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報告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監督檢查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執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同業拆借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實施處罰:
(一)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二)與不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同業拆借;
(三)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網路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五)同業拆借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六)同業拆借資金余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七)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
(八)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二)交易系統和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三)因不履行職責,給市場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四)為金融機構同業拆借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或未及時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
(六)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為金融機構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再為同業拆借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後,應當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上一級分支機構,由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拆借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進行外匯同業拆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同業拆借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Ⅶ 我國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哪些特殊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競爭規律的作用下,由於市場變化以及管理團隊經營能力的差別,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境況。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既有可能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從此陷入破產,最後走向清算注銷。

在過去一個較長時期內,由於金融機構主要是由國家投資設立,而且是作為事業單位運行,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不論因何種原因出現的經營困境,均由國家出面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對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問題要逐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即要通過重整或和解使其緩解糾紛走出困境,或者通過破產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起草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有人主張納入《企業破產法》,使金融機構的重整破產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也有人主張不納入《企業破產法》,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制定專門法律。經過反復討論和徵求意見,最後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作出了將其納入該法的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及國外立法概況

金融機構,即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從事某種金融業務的企業機構。由於國家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分別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機構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其市場經營中由於市場變化或經營方面的原因,也會發生一般企業一樣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情況,需要依法終止經營,解散機構,清理清償債權債務並消滅法人資格,即需要依法進行破產。

在破產過程中,金融機構具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所從事經營的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資本或者固有財產,包括企業設立時由股東投入的出資與經營所形成的資產,為公司資本與權益;二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客戶財產,包括吸收客戶的存款,接受委託的投資,吸收的保費,管理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資經營活動要以兩部分財產來進行,他們既不能只管理客戶財產而放棄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客戶的財產棄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將其自有資產與管理的客戶財產嚴格分離,甚至進行物理分離,嚴禁將兩種財產進行混淆經營,特別禁止侵佔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破產時,能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只限於其自有財產,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二,由於上述特點,一旦市場變化或出現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就不僅是金融機構自己的損失,也勢必同時造成客戶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金融機構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往往會導致不能「完璧歸趙」地歸還客戶財產。第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關閉涉及人數眾多,關繫到社會穩定,如果啟動破產程序,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

對於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國外通常採取參加保險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關金融機構開業時,就要參加保險或者參與相關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費用,一旦這類金融機構破產,就可將破產事務移交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世界各國破產法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規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適用破產法,也有的由專門法或特別法加以規定。德國是在破產方面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預警機制,設立了專門的聯邦銀行貸款監督管理局,各類銀行每年須向監督管理局上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監督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風險較大的銀行實行以下措施:進行放貸限額管制;必要時凍結銀行資金;重新選擇銀行主管;禁止銀行向其股東分紅;派員進駐銀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對危機嚴重的銀行從嚴處理,措施包括:全面凍結銀行資產(即停業);積極尋求新股東注入資金以挽救危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申請銀行破產(只有監督管理局才有此權力)。三是注重預警機制,實行銀行再保險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銀行在開業時按業務額自動交納一定會費形成基金,一旦銀行破產,以此基金支付儲戶。美國的破產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破產。該法規定國內保險公司、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貸款協會、信貸協會或工業銀行、股票經紀人和商品經紀人、投保銀行等類似機構都屬於該法規定的破產主體。俄羅斯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和特殊主體破產規定得比較詳細,除在該法第九章對金融機構,包括信貸組織、保險組織、證券公司等的破產作出規定外,又制定了單行法,如適用於俄羅斯銀行業的《關於「信用機構破產」的聯邦法》,作為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的支持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Ⅷ 銀行是靠什麼盈利的,銀行會不會倒閉,怎麼才算倒閉

主要依靠辦理放款、結算業務以及從事租賃、信託投資、證券交易、房地產開發、金銀和外匯及證券買賣等業務而取得的收入,銀行會倒閉,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經營、清理債權、清償債務、 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法人資格從而退出市場的過程。

按照商業銀行經營業務的主次,商業銀行營業收入可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一般說來,主營業務收入占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比重較大,會對商業銀行經濟效益產生較大的影響。

商業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匯兌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等。

(8)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情形擴展閱讀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業呈現出起伏動盪的態勢。在過去的15年裡,世界頻繁發生銀行危機。引發銀行危機的往往是商業銀行的支付困難,即資產流動性缺乏,而不是資不抵債。

只要銀行能夠保持資產充分的流動性,就可能在資不抵債、技術上處於破產而實際上並未破產的狀態下維持其存續和運營。

銀行危機具有多米諾骨牌效應。因為資產配置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要經營業務,各金融機構之間因資產配置而形成復雜的債權債務聯系,使得資產配置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

一旦某個金融機構資產配置失誤,不能保證正常的流動性頭寸,則單個或局部的金融困難就會演變成全局性的金融動盪。

Ⅸ 海南發展銀行的事件啟示

首先,在海發行關閉事件中,我們看到其原因包括經營管理混亂、承擔接管問題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後,則是房地產泡沫崩潰可能導致金融失敗的殘酷事實。上世紀90年代,海南房地產市場崩盤,導致包括信用社在內的金融機構出現大量不良資產,海發行則不幸成為這輪房地產泡沫危機的「犧牲品」。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與金融體系關聯更加復雜的情況下,這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發行遺留問題的背後,可以看到中國金融機構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來,這在客觀上阻礙了中國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長期以來,中國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往往都是行政性關閉,或者是關閉後走向行政性主導的破產,因此往往被人戲稱為「計劃性破產」。市場化破產機制的缺位,使金融運行的規范化、程序化、市場化都難以完全建立起來。
再者,海發行關閉的直接原因,就是儲戶因為恐慌引起的「擠兌」所造成的。擠兌的發生往往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儲戶在缺乏銀行的信息,二是由於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導致儲戶信心喪失。其中的教訓,一是要求金融機構不斷提高運作規范性和透明度,使公眾能夠充分了解內部的風險收益特徵,二是要求盡快建立起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挽救儲戶信心的「最終安全網」。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2年零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銀行,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對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壞。海發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大陸第一家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的銀行。此後,海南金融持續弱化,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貸款審查等業務活動更加審慎。中國人民銀行為了清償居民儲蓄及合法利息等債務,提供了40億元人民幣的再貸款。海南發展銀行關閉的時候雖然符合破產的條件,但是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並沒有稱其為破產,並在之後的清算工作也與一般破產清算有所不同。 2000年,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遞交了一份報告,提出重建海發行。2003年底,海發行的重組方案提交給中國人民銀行。該方案允許外資參股,原海發行的債權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股東將採取債轉股的形式,將債務轉為股權。
由於無法處理好對公存款等歷史遺留問題,海發行一直處於「死而不滅」的狀態,既不清盤也不破產。 2004年2月,衛留成在海南省「兩會」期間的記者招待會上表示:「海南發展銀行,如果通過重組,或者通過外資進入,把這塊被摘掉的牌子重新在海南掛起來,將對重塑海南金融形象起到極大的鼓舞作用。」
2004年3月,阮崇武提出,讓海發行「重生」,將對本地的中小企業、農戶貸款和資金運作都大有好處。而且,金融體制內開始有一些很好的改革措施和政策,盤活海發行已經有了可能性。
2005年10月,衛留成在上海接受了上海電視台第一財經頻道記者的專訪時再次提出重組海發行。他說,金融業的低靡與不健全已成為海南進一步發展的瓶頸。擁有一個自己的銀行對海南來說尤為迫切。隨著大項目的進入,海南的金融信用已今非昔比。擁有自己的銀行,對海南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將產生很大的促進作用。
到目前為止,海發行仍未能重新組建。協管組、託管組、清算組仍在運轉著。據知情人士透露,如此重大的事,在海南省的層面上是解決不了的,需要中央高層拍板。
或將組建海南旅遊發展銀行
2010年海南「兩會」時, 海南政協委員劉成才在提案中建議,海南應組建「海南旅遊發展銀行」,作為服務地方發展的專業銀行。
劉成才認為,建設國際旅遊島是一個系統工程,有關專家預計,在2020年前,建設國際旅遊島的基礎設施需投入資金上萬億元。這不僅需要中央財政的支持,還需省政府的積極鋪墊,才能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如果沒有良好的融資平台,海南很難健康快速地建設好國際旅遊島。特別是缺乏合理的銀行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嚴重製約了社會經濟發展,中小企業更是因為融資難而發展步履維艱。
此外,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加快發展金融保險業。因此,他認為海南全面推動農村商業銀行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建設、組建旅遊專業銀行已勢在必行,可由省政府向國務院申報,組建「海南旅遊發展銀行」,作為服務地方發展的專業銀行,國內外合資股份制,與國際銀行業接軌。
海發行重組受阻,目標轉向設立海南本地法人銀行
從1998年6月21日海南發展銀行被關閉開始,十餘年來,海南從未停止過海發行重組的努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可能性也慢慢化為泡影,目前該行清算工作由海南銀監局巡視員賈曉峰負責,副巡視員協助清算工作。
海南原計劃以重組海發行設立全國性股份行為首要任務,但受阻後將目標轉向設立海南本地法人銀行,即省級城商行——海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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