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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監管指引

發布時間:2022-09-28 04:22:08

❶ 為什麼 銀行股權投資的資產風險權重高

股權投資仍受多因素制約

記者獲得的《指標體系》顯示,資產公司的各類資產中,股權類資產的風險權重普遍較高,例如,對本集團口徑下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如是非上市公司的,風險權重為400%,上市公司的,風險權重為300%;而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非政策性債轉股部分),其中對集團並表的實業類子公司的資本投資,風險權重200%,對其他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非政策性債轉股部分),風險權重為400%;對本集團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政策性債轉股部分),風險權重皆為100%。

「佔用資本金高,業務難以開展。」上述資產公司人士表示,資產公司的資金來源除資本金外主要是銀行借款,同業拆借市場並未被納入,「銀行借款只能用來做(不良資產)收購業務,不能開展投資業務。」

對於混業經營特徵明顯的資產公司,監管層提出了比商業銀行更為嚴格的並表監管要求,資本充足率12.5%的要求也高於商業銀行。根據銀監會去年3月8日下發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下稱《並表監管指引》),資產公司最低資本要求為表內外加權風險資產之和乘以12.5%;資產公司不良資產運營的最低資本要求為以不良資產收購成本為基礎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而資產公司的資本金相對於業務規模的發展還十分有限,如信達和華融的注冊資本金分別為301.40億元、258.35億元。

此外,投資類業務審批時間長也制約了資產公司的積極性。「數額太大的業務要報批,審批時間長,」一家已改制的資產公司分公司人士告訴記者,「5億以上的投資業務要上股東大會,報大股東財政部審批。」

據其透露,該公司所有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前三季度做的全部投資業務僅佔比20%,且其中的股權投資業務微乎其微,「主要是做增信業務。」

據記者了解,這種增信業務主要指,當企業需要向商業銀行融資而自身擔保、抵押不夠時,資產公司為項目提供擔保,並承諾貸款出現逾期不還時,資產公司全部接收,類似遠期金融不良資產收購。

另一障礙是,在當前的資本市場環境下,資產公司難以覓得合適的項目資源,難以保證有效的退出渠道,即便有,預期收益率也不高。

股市不好,預期回報率的測算會很低,且當期沒有收益,起碼要兩三年,這個時間可以把資金滾動用來做其他業務,收益更高。」這位分公司人士表示,「至少從我們分公司層面,運行股權投資業務還不具備現實條件。」

股權投資嚴格並表

盡管面臨種種現實障礙,難以起到有效激勵,股權投資作為一種可持續性的商業化業務,仍然受到鼓勵。

上述分公司人士告訴記者,其所在的總公司為了提高分公司發展股權投資業務的積極性,出台了一系列鼓勵措施,如包括將股權投資收益的預期回報按期折算,作為當期收益納入分公司業績,並計入考核。

而《管理辦法》的出台也體現了股權投資業務將是資產公司未來要重點發展的一個方向。

《管理辦法》將股權投資項目區分為戰略性投資項目和財務性投資項目。

戰略性投資項目是指資產公司基於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根據自身財務狀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長期持有、參與經營為目的,投資於經營穩定、行業景氣、收益良好、風險可控的,對企業長遠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投資項目。

財務性投資項目是指資產公司以獲取財務收入或提升不良資產處置回收價值為目的,投資於退出靈活、經營穩定、收益良好、風險可控的項目。

前提是,資產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要執行嚴格的並表監管。資產公司須按照《並表監管指引》的有關要求,對控制的附屬法人機構財務情況進行並表,按期向監管機構匯總報告,包括參股公司的經營狀況、收益情況,控股公司的總體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定價方面,要求資產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審慎分析、評估投資項目資產價值,「具備條件且有必要的,可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評估,為擬收購股權定價提供依據。」

《管理辦法》還要求,資產公司應針對股權投資業務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與控制體系,逐步覆蓋投融資、資產管理、風險監控等業務事項。我覺得與其選擇有風險的,不如選擇有保障的,比如騰訊的眾創空間,由國家政策扶持。

❷ 吳清華的工作經歷

(1)2003.10-2006.8:中國光大銀行西安市分行客戶營銷部總經理助理(兼職)。
(2)2007.3-2007.10:廈門大學會計系,任會計學助理教授。任福建省審計學會第六屆理事。
(3)2007.11-2009.12:在復旦大學管理學院(與中國華融合作培養)從事博士後研究。師從我國第一位審計學博士李若山教授和謝平教授(中投公司副總經理),參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及橫向課題多項。同時,與英國多所著名大學教授進行國際合作研究。出站報告被評審為優秀(五年來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唯一一個),復旦大學推薦評選高級職稱。
(4)2010.7-2011.6:被借調到中國銀監會,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制度體系的研究。主要負責《全面風險管理監管指引》的起草,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指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創新業務指導意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風險權重》等制度的研究起草。
(5)2008.7至今:受聘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遠洋、中國信達、廈門森寶等多家大型央企、民企進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產證券化等業務領域的培訓。
(6)2012年10月至今:受聘為北京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客座教授和外部研究生導師。
(7)2013年1月至今:受聘為中國國際金融資產管理研究院首席行業分析師。

❸ 是銀監監管

銀行業監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從狹義上講,銀行業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廣義的銀行業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原則
銀行業監管的原則是銀行業監督管理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准則。我國銀行業監管應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一)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依法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源於法律,並應嚴格依據法律行使其監管職權,履行監管職能。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公開原則是指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守秘密的以外,都應當向社會公開。這一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信息的公開披露,這些信息包括監管立法、政策、標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必須公開的金融風險信息、監管結果的信息等;二是監管行為的公開,即監管機關的監管行為、行政執法行為都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開進行。
公正原則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監管機關應當依法監管,平等地對待所有的被監管對象。這一原則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效率原則是指監管機關在監管活動中應合理配置和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監管任務。
(二)獨立監管原則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監管工作人員依法獨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文化和政治、經濟體制下,堅持這一原則尤為重要。
(三)審慎監管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各國銀行業監管實踐的通行原則,也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發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原則。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制定標准並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銀行業監管法規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基本精神,確立了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原則,以促使我國銀行業監管實現規范化、專業化和國際化。
(四)協調監管原則
協調監管原則是指在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保險業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協調合作、互相配合的機制。參與協調監管的各方就維護金融穩定、跨行業監管和重大監管事項等問題定期進行協商,目的在於銜接和協調貨幣政策以及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政策,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從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效率和競爭力。堅持這一原則對於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實踐具有重要意義。其中,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是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❹ 金融機構執行《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工作方案該如何寫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二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部門: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或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二)考慮到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適當給予其一定時限的制度執行過渡期,但不應晚於2019年7月1日前執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及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應當將金融機構執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風險治理架構、制定洗錢風險管理策略等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部門。

❺ 世界外匯交易平台有哪些主要監管機構

1.美國(NFA)

美國的監管機構簡稱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是根據美國《商品交易法》第17節的規定,於1976年組建的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屬非盈利性會員制組織,是美國期貨及外匯交易非商業獨立監管機構。《商品交易法》第17節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法》第三章,該部分規定了期貨協會的登記注冊和CFTC對期貨專業人員自律管理協會的監管。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為"注冊期貨協會",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開始運作。
美國全國期貨協會,是一個期貨行業的自律組織。總體上看,美國並不鼓勵發展零售外匯行業,反而一直以嚴厲的監管在打壓零售匯商。
2.英國(FCA)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2013年起被兩個新的監管機構所替代,他們分別是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 FCA)和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其中對經紀商的監管權將全部由FSA移交至FCA。

FCA是英國金融投資服務行業的中央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保險以及投資業務。FCA目前是全世界監管最完善、法律執行力最強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為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學習的典範,其權威性得到投資者高度認同。
FCA是一個不屬於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機構。從2013年4月1日起,FCA的職責是促進有效競爭,確保相關市場正常運作,監管所有金融服務公司的行為。其中包括防止市場濫用行為,幫助消費者得到公平的交易機會。與此同時,FCA還負責不受PRA監管的金融服務公司的審慎監管,例如,資產管理公司和獨立的財務顧問。
當某FCA成員公司被認定無力償付其債務時,可以啟動補償程序,以賠償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因此選擇正規受監管的投資平台,將會極大的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免受不必要的損失。
FCA初期就不要想了。英國的,太折騰,而且新的交易商都沒什麼優勢,比較困難。加上100萬英鎊的保證金plus一個辦公室加上招聘,周期也很長,整個團隊不死也脫層皮了。
3.澳大利亞(ASIC)

澳大利亞金融領域監管機構為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主要牌照是金融服務提供商牌照。持牌人可以開展經紀業務,以及通過自有賬戶交易。資本要求為110萬澳元,年費在3500澳元至5萬澳元,取決於交易量。
辦公地點要求:必須有實體辦公地點。至少有一名澳大利亞人作為公司管理人。只能在澳大利亞范圍內向澳大利亞人提供投資服務。
一些主要監管要求:在申請的最後階段,資本要求資金必須凍結。公司取得牌照後,所要求資本將必須為已發行實收資本,而且50%的資本要求資金必須為流動資產。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投資公司必須履行資本充足率以及大額風險方面的定期報告義務,另外還必須履行內部審計報告、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反洗錢報告、經審計財報和審計報告、合規計劃、培訓登記以及產品審查政策的報告義務。牌照持有人必須成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成員。持牌人還必須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以及董事和高管責任險。
所有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准合理保留會計記錄,履行審計義務。
除了保留會計記錄,還有月度稅務報告、月度對賬單、季度稅務報告也需保留,如果有聘用了員工,還要保留月工資單。所有公司都必須披露聲明、條款和條件以及金融服務指引。
4.加拿大(IIROC)

加拿大投資行業監管組織(IIROC)對外匯和所有證券實施同樣的交易法律規定。對外匯交易商和 相關經紀商,IIROC提出了最低資本金要求(前者是250,000加元,後者是75,000加元)。同時,IIROC頒布了其他一些法令,控制客戶的交易風險。通過限制交易杠桿(基於對某一幣種波動性和流動性要求,對即期風險保證金做出評估,以確定是否採用限制政策),保護客戶利益,防止賭場風格的過度投機。並且,為了防止交易者受到經紀商破產的傷害,它還為每個交易者提供了第三方承保的100萬加元數額的金融保險。
5.香港(FSC)

香港金融監管機構是香港證監會。牌照類型有三:一類(證券交易)、二類(期貨合約交易)、三類(外匯杠桿交易)。第三類牌照針對外匯提供商,最受歡迎。申請審批時間為4-6個月。各種牌照資本要求不同,從70萬港元至130萬港元不等。年費依據牌照類型不同從6000港元至1.9萬港元。【註:據ADS達匯李紀綱指正,香港的三號牌照資本要求最低為三千萬港幣】
辦公地點方面:必須設立實體辦公地點,員工必須為香港居民。
牌照申請必須由香港公司或已注冊的香港公司提交。
牌照申請公司至少要有兩名高管負責公司管理,並在其中任命一名為執行董事。申請公司及其高管、員工和股東都必須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適當人選原則。香港證監會將對申請人的償債能力及財務狀況、教育及其他方面資質、擬開展業務方面的相關經驗、正直公平地開展受監管業務活動的能力、公司聲譽以及財務穩健性進行評估。
監管要求:持牌公司必須一直保持實繳股本和流動性資本不少於最低資本要求。持有客戶資金的持牌人必須在香港的銀行開立賬戶。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所有持牌人必須保留財務清償能力和財務狀況、財務教育概述、內部合規和內控制度的相關記錄。
所有持牌人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准合理保留財務記錄,提交月報、季報和年報。所有公司都必須向公眾披露財報。
6.新加坡(MAS)

新加坡金融監管局,英文全稱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
1970年以前,新加坡的中央銀行的各種貨幣職能由多個政府部門和機構執行。隨著新加坡的快速發展,銀行變得日益復雜和發展所需的貨幣環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簡政府機構的各項貨幣職能,從而保證貨幣政策更具活力和連貫性。因此,1970年新加坡議會通過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法案。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成立。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法案賦予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監管貨幣各方面的權力,比如銀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領域的各方面。
一般說來,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掌管著貨幣、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部門的這項法規。繼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合並貨幣機構董事會後,他也具備了發行貨幣的職能。
7.模里西斯(FSC)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管理局(簡稱FSC)成立於2001年,為模里西斯非銀行金融服務行業的監管機構。FSC的職權范圍包括對證券、保險等金融服務公司進行監督和審查,促進發展公平、效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從而進一步為投資者提供保障。
8.歐盟(MIFID)
現在,在對外匯和二元期權公司監管方面,最受關注的監管地區是歐盟。在受監管市場、其他交易系統和投資公司有組織的執行投資者交易方面,歐盟創建了全面的監管制度。規定之一就是,投資公司只要從歐盟的一個成員國監管機構獲取牌照,就有按照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法規(MIFID )指令在整個歐盟提供投資服務和活動的自由(通常稱之為牌照權利),可以在歐盟的任何地區開展業務。目前,指令2004/39/EC (MIFID 1) 仍然有效,但將被指令2014/65/EU (MIFID 2)所取代,2016年7月3日,歐盟將發布相關公告。該MIFID指令規定,為了使投資公司行使牌照權利,歐盟成員國不得針對適應該指令的投資公司發布任何額外要求。 除了上述牌照權利,歐盟成為二元期權公司最歡迎的監管地區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2010年末,歐盟承認二元期權是屬於MIFID指令監管的金融工具地位。做出這個決定後,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開始批准僅提供二元期權業務的投資公司的牌照申請。塞普勒斯證監會在這方面是先行者,馬爾他的金融服務局緊隨其後。據最新報道,英國也正在將對二元期權的監管從博彩委員會轉移到金融行為監管局。另外,上述監管地區也成為外匯服務提供商的目的地。 歐盟地區的資本要求分為8萬歐元(針對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12.5萬歐元(針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73萬歐元(針對做市商)。牌照年費各成員國有所不同。例如,塞普勒斯從3500歐元至7.5萬歐元。馬爾他為1300歐元至1萬歐元。
9.塞普勒斯(CYSEC)
塞普勒斯的外匯和二元期權提供商均受塞普勒斯證監會的監管。
塞普勒斯有三種類型的牌照: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做市商。最受歡迎的牌照是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特別是對於二元期權提供商。一些外匯服務提供商需要考慮做市商牌照,因為做市商牌照是唯一允許持牌人通過自有賬戶交易的牌照。
申請牌照的時間平均為5-6個月,最近,塞普勒斯證監會宣布加快審批進程,審批將在2個月之內完成。各種牌照的資本要求不同,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為8萬歐元,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為20萬歐元,做市商為100萬歐元。年費在3500歐元至7.5萬歐元之間。
辦公地點方面,公司必須在塞普勒斯有實體辦公地點。至少要有兩面高管人員管理公司,另外至少要有兩名非執行董事。大多數董事必須為塞普勒斯居民,另外,投資服務必須在塞普勒斯提供。
一些主要監管要求:在申請的最後階段,資本要求資金必須凍結。公司取得牌照後,所要求資本將必須為已發行實收資本。原始股權、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變更必須經塞普勒斯證監會批准。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投資公司必須履行資本充足率以及公司頭寸大額風險方面的定期報告職責。其他報告義務還包括內部審計報告、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反洗錢報告、經審計財報和審計報告。牌照持有人必須成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成員。
財務和審計方面要求:所有投資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留適當的會計記錄,還要履行審計義務。
10.紐西蘭(FSP)
FSP,全稱為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金融服務企業),符合該類型的監管則稱為FSPR,即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注冊金融服務企業)。紐西蘭在2008年9月29日通過了《2008金融服務企業注冊與爭端解決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 )。

自2010年8月16日開始,金融服務企業監管機構FSPR開始接受金融企業的申請,而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幾乎所有的紐西蘭金融服務企業均需在FSPR注冊才能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❻ 不良資產處置的盡職檢查監督要求

第五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制度,設立或確定獨立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部門或崗位,並配備與其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明確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制定盡職檢查監督工作程序,規范盡職檢查監督行為。
第五十四條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專業知識、監督能力和相關工作經驗,並不得直接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處置、定價、審核和審批工作。
第五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支持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獨立行使檢查監督職能。檢查可採取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審計工作,並出具獨立的盡職審計意見。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和阻撓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檢查監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強令檢查監督部門或檢查監督人員故意弄虛作假和隱瞞違法違規情況,不得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或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等工作進行的盡職檢查監督應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項目應及時進行盡職檢查監督。
第五十七條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相關規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進行獨立的盡職檢查監督,評價各環節有關人員依法合規、勤勉盡職的情況,並形成書面盡職檢查報告。
第五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於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發現的問題,應責成相關部門和人員糾正或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跟蹤整改結果。
第五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對盡職檢查監督工作的監督機制,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監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盡職檢查監督工作情況。

❼ amc購買的不良資產一般是什麼

本文總結了資產管理公司常用的五種不良資產出表模式:模式一:出售給子公司;模式二:售後回購;模式三:期滿後回收債權;模式四: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收購反委託;模式五:分級持有模式,推薦詳讀。

「這是最好的時代,這是最壞的時代」,狄更斯在《雙城記》中的這句名言用來形容當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處境再合適不過了。隨著國內經濟持續下行,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上升、非銀金融機構風險類項目增加、實體企業債務不斷累積,作為以不良資產經營為核心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由於不良資產供給充沛,瞬間成為了站在風口上的豬,迎來了一飛沖天的發展機遇。

但與此同時,在供給側改革持續深化的背景下,伴隨著去產能、去杠桿等政策的落地,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債務人或相關擔保人盈利能力減弱、抵質押物價值下降,不良債權資產回收或處置風險加大,減值准備計提增加,報表壓力逐漸凸顯。

加之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等方面監管日益趨嚴,先是在2014年印發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銀監發〔2014〕41號)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後又於2016年印發《關於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2號),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加強資產質量管理,統一資產風險分類標准,全面准確識別、監測和管理集團和法人的資產風險,並要求在做實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這些來自報表和監管的壓力迫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努力尋找並不斷創新不良出表的渠道和方式,為了方便大家對目前主流的出表模式有個整體的認識,本文試圖梳理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常用的不良出表模式,並對其有效性及合規性進行初步分析和探討。因個人學識和實踐經驗所限,下文所列舉的交易模式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正確,歡迎各位業界同仁交流指正。

| 模式一:出售給子公司該模式較為簡單,資產管理公司將「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項下的不良債權出售給子公司,子公司接收後,將其放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通過將不良債權在不同會計科目中騰挪,規避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的規定,應收款項類投資採用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如發生減值,要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減值准備。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則是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不存在減值損失的確認和減值准備的計提。同時,銀監會《關於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2號)規定,通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的收購處置類不良資產,會計上以公允價值計量,風險上以市場風險為主要特徵,可不按本通知要求進行風險分類。言下之意也就是遵從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不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計提風險准備。因此,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將不良資產出售給子公司,進行會計科目變更,主要就是為了減少減值准備的計提,從而達到美化財務報表的目的,也從監管上規避了風險分類,從而少提了減值准備、減記了風險資產,優化了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可謂是一舉兩得。然而,金融資產轉移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要求,23號准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從這個角度來看,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資產轉讓給子公司後,是否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實現出表,則要看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子公司,如已將與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子公司,則不良資產能夠出表,反之,則不能實現出表。至於從合並報表角度來看,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以及銀監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由於子公司納入集團合並報表,站在整個集團的角度,該筆不良資產的所有權未有實質性變化,不能終止確認,出表也就無從談起。從銀監會並表監管的角度,應將合並報表層面放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的不良資產應重新放回「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核算,並做實風險分類、提足減值准備,足額計算風險資產。| 模式二:售後回購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出售給其他公司,之後再將債權回購,計入指定類不良債權。這里所說的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和指定類不良債權即是指上文所說的在「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項下核算的不良債權。要了解這兩個科目,先得從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資產經營業務類型說起。按照經營模式分類,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資產經營業務分為收購處置類業務和收購重組類業務,兩者在收購來源、法律關系和收入模式、會計核算方面存在諸多不同,主要區別如下表:
從上表可知,由於收購處置類業務通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將收購處置類不良債權簡稱為「指定類不良債權」;收購重組類業務通過「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將收購重組類不良債權簡稱為「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通過上文分析可知,無論從會計計量核算方面還是從監管要求方面,指定類不良債權不計提減值准備,無出表的壓力和動機,而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一方面要計提減值准備,另一方面還要嚴格按照監管要求進行風險分類,計入風險資產,出表動機較大。而該模式即是通過將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售出回購,計入指定類不良債權,從而規避減值准備的計提。然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要求,企業只有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時,才能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從該模式的交易結構可知,由於回購協議的存在,資產管理公司並未真正轉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能終止確認不良債權,應按照原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進行計量核算。| 模式三:期滿後回收債權資產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收益權,雙方約定,清收期限屆滿後,無論實際清收結果如何,資產管理公司將收回剩餘債權。該模式的操作方式與模式二相似,不同之處有二:一是轉讓標的不同。模式二轉讓的是不良債權,而該模式轉讓的是不良債權的收益權,前者主要受財政部、銀監會下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范的約束,後者主要受銀監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規范,因此呈現出諸多不同,這些不同之處等後續有時間再撰文解讀,此處不作贅言。二是回購(_)期限不同。模式二債權轉讓後,回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騰挪會計科目,因此在期限上沒有太多限定,多數是賣出後即回購;而該模式由於轉讓的是債權收益權,受讓方主要享受的是債權對應的利息清收,因此,回收的期限即為清收期屆滿時。該模式能否實現出表,需要從兩個方面分析,一個是轉讓環節,一個是回收環節。從收益權轉讓環節來看,按照銀監會2016年4月27日印發的《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要求,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後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可實現會計層面的資產出表;但需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即資本不可出表;對於繼續涉入的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在計算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時,應將繼續涉入部分計算在內,即不良不可出表。這就意味著從監管角度來看不良債權收益權轉讓不可出表。從回收環節上看,由於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方約定,清收期限屆滿後,無論實際清收結果如何,資產管理公司將收回剩餘債權,即與債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並未真正從資產管理公司轉移,該項交易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因此,從整個轉讓後期滿回收的交易鏈條來看,該模式也未實現會計層面的出表。| 模式四: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收購反委託在該模式中,假設有A、B兩家資產管理公司,B資產管理公司受讓A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款項類債權,同時與A公司簽署委託清收協議,約定清收期限和清收目標。B公司分期支付收購款,而且支付時間可能會與A公司支付清收收入的時間及金額相近,或者在A公司支付B公司清收收入後B公司再支付收購款。A公司進行此項交易的目的系將應收款項類債權資產出表,但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要求,企業只有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時,才能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根據清收協議,該資產仍由A公司管理和清收,基於實際合同中的收付款條件安排,B公司的風險可控且報酬固定。即,與該項債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由A公司承擔,並未真正轉移給B公司,因此A公司不應終止確認該項資產。| 模式五:分級持有模式該業務模式通常為,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債權出售給子公司,子公司設立以該不良債權受益權為標的的資管計劃,並對資管計劃份額進行分級(一般分為優先順序、中間級、劣後級),分別由資產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外部投資者共同出資購買,分級結構的設計主要是向外部投資者提供信用增級。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從公司個別報表層面來看,如資產管理公司已將與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子公司,則該不良債權能夠出表。而從合並報表層面來看,應關注集團能否對資管計劃實施控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投資方要實現控制,必須具備兩項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資方而享有可變回報,二是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利,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利影響其回報金額。投資方只能同時具備上述兩個要素時,才能控制被投資方。因此需要結合資管計劃的分級持有模式,看集團對資管計劃的投資是否滿足企業會計准則關於控制的兩項基本要素,如滿足,則需將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即不良債權於合並報表層面未能實現出表;如不滿足,則無需將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即不良債權在合並報表層面實現出表。

❽ 請問籌辦不良資產交易平台需要什麼資質和准備哪些手續文件去哪裡可以找到有關申請的相關法律法規呢

一、不良資產處置公司注冊要注意什麼
(一)哪一類型的營業執照;
資產管理有兩種執照。金融/非金融,金融類執照是有特殊的金融牌照可以從事證券,信託等業務,不多贅述。主
要講非金融資產執照,可以處置不良資產的執照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購買和處置不良資產,不需要銀監會審批,
即不需要從事不良相關資質和審批,更多是符合投資公司相關監管要求即可。實操中,購買不良的公司可以是任何
行業主體,咨詢公司都可以購買處置不良資產,這里存在一個工商規章合規性的要求,沒多大的法律主體適合障
礙。由於我國對外資監管有一定的要求,外資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相應會多一些程序。
(二)什麼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中可以明確的寫出不良資產處置,也可以添加一下其他的催收債款,投資等范圍項目投資;資產管理,投
資管理,企業管理,受託資產管理;等等經營范圍,具體情況以工商局核定為准
二、不良資產處置需要哪些證件?
第一條為規范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防範道德風險,促進提高資產處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下統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處置凈回收現值最大化。
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規范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完善決策機制和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時,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熟悉並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有關規定。
第七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與剝離(轉讓)方、債務人、擔保人、持股企業、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中介機構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或經認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形成有直接責任的,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應當迴避。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資產評估(定價入資產處置和相關審核審批工作)。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問責制,規定在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有關單位、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三、方法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公司的設立是需要每一個合夥人的精心指導,因為它是所有人智慧結晶的表現和成果。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的資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過閱讀以後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不良資產處置公司注冊要注意什麼。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❾ 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應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建立與風險狀況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機制,搭建反洗錢信息系統,設立或者指定部門並配備相應人員,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第五條對依法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提供。第二章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結合本機構經營規模以及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建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經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審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自評估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應當與本機構經營規模和業務特徵相適應,充分考慮客戶、地域、業務、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風險要素類型及其變化情況,並吸收運用國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的指引等。金融機構在採用新技術、開辦新業務或者提供新產品、新服務前,或者其面臨的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發生顯著變化時,應當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
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不斷優化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和指標體系。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經營規模和已識別出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經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批准,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並根據風險狀況變化和控制措施執行情況及時調整。
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覆蓋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流程;針對識別的較高風險情形,應當採取強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風險;針對識別的較低風險情形,可以採取簡化措施;超出金融機構風險控制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進行交易,已經建立業務關系的,應當中止交易並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終止業務關系。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部門或者指定內設部門牽頭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建立相應的績效考核和獎懲機制。
金融機構應當任命或者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並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其獨立開展工作以及充分獲取履職所需許可權和資源。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經營規模、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和業務發展趨勢配備充足的反洗錢崗位人員,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反洗錢崗位人員的資質、經驗、專業素質及職業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計劃。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信息系統,並根據風險狀況、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需求變化及時優化升級。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計機制,通過內部審計或者獨立審計等方式,審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審計應當遵循獨立性原則,全面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控股附屬機構,審計的范圍、方法和頻率應當與本機構經營規模及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相適應,審計報告應當向董事會或者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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