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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

發布時間:2022-09-26 12:24:15

『壹』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工具。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金融機構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風險或為獲利進行衍生產品交易。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
(二)金融機構向客戶(包括金融機構)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夠對其他交易商和客戶提供衍生產品報價和交易服務的交易商被視為衍生產品的造市商。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與檢查。
非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第六條 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股票和商品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第二章 市場准入管理第七條 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台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不具備上述(一)至(五)所列條件的,應具備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條件:
(一)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並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第八條 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資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資金融機構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第九條 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或交易展業計劃;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三)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
(四)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
(五)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
(六)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此外,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還應向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交易系統實時進行,其總行(地區總部)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有效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混合金融工具。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按照交易目的分為兩類:
(一)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即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或流動性風險而進行的衍生產品交易。此類交易需符合套期會計規定,並劃入銀行賬戶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類以外的衍生產品交易。包括由客戶發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滿足客戶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對沖前述交易相關風險而進行的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承擔做市義務持續提供市場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運用自有資金,根據對市場走勢的判斷,以獲利為目的進行的自營交易。此類交易劃入交易賬戶管理。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若具有衍生產品性質,其產品設計、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客戶准入以及銷售環節適用中國銀監會關於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對個人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評估和銷售環節適用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與檢查。
獲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商品、能源和股權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具有中國銀監會批準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並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第二章市場准入管理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以下兩類:
(一)基礎類資格: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二)普通類資格: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監管部門可以對其具體的業務模式、產品種類等實施差別化資格管理。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基礎類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專人,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三)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四)具有處理法律事務和負責內控合規檢查的專業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滿足中國銀監會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普通類資格,除具備上述基礎類資格條件以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台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風險管理系統;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四)完善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管理框架;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叄』 什麼是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抄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金融衍生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混合金融工具。

『肆』 衍生產品交易指的是什麼

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工具,一般表現為兩個主體之間的一個協議,其價格由其他基礎產品回的價格決定。並且答有相應的現貨資產作為標的物,成交時不需立即交割,而可在未來時點交割。典型的衍生品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等。

『伍』 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看法

美國的次貸危機在全球金融市場引起了巨大的連鎖反應,全球經濟全面放緩。而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和應用所帶來的高風險無疑是誘發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本文對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特點和成因進行了分析,並進一步探討如何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進行適度的防範和有效的監管。

[關鍵詞]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特點;風險成因分析;風險防範

美聯儲前主席艾倫。格林斯潘在接受美國全國廣播公司采訪時說,美國正陷於「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中,這是他職業生涯中所見最嚴重的一次金融危機,可能仍將持續相當長時間。為什麼發生在美國的次貸危機能在全球金融市場引起這么大的連鎖反應?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不斷多樣化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和應用存在著巨大的風險。2008年1月16日,F·威廉·恩道兒在全球研究(Global
Research)上撰文,把導致次貸危機的責任人直接鎖定在美聯儲身上,他說在格林斯潘主政美聯儲期間,極大地放鬆了對華爾街的金融監管,以至於出現了各種金融衍生產品。而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陳志武也強調了金融衍生產品對危機的催化作用,「它使委託代理關系鏈條太長,或者扭曲了委託代理關系,以至於無人在乎交易的損失,時間久了問題就要釀成危機。」鑒於此,本文通過對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特點的分析,並探討對此類風險進行適時的防範和有效的監管。

一、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特徵

金融衍生工具譯自英文規范名詞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漢語可譯為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派生品、衍生金融產品等。金融衍生工具由現貨市場的標的資產(underlying cash
assets)衍生出來,標的資產的交易方式如同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公告第119號中的定義為「一項價值由名義規定的衍生於所依據的資產或指數的業務或合約」;在我國一般解釋為由股票、債券、利率、匯率等基本金融工具基礎上派生出來的一種新的金融合約種類。金融衍生工具誕生的原動力就是風險管理。著名的巴林銀行倒閉案以及住友商社在有色金屬期貨交易中虧損高達28億美元等巨大金融風險大案等一系列金融風險事件的爆發都證明了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巨大的風險。近年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卻越來越從套期保值的避險功能向高投機、高風險轉化,具有下述突出特徵:

(一)極大的流動性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種類繁多,可以根據客戶所要求的時間、金額、杠桿比率、價格、風險級別等參數進行設計,讓其達到充分保值避險等目的。但是,由此也造成這些金融衍生產品難以在市場上轉讓,流動性風險極大。另一方面,由於國內的法律及各國法律的協調趕不上金融衍生工具發展的步伐,因此,某些合約及其參與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確,其合法性難以得到保證,而要承受很大的法律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和風險是其與生俱來、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任何收益都伴隨著一定的風險,衍生產品只是將風險和收益在不同偏好客戶之間重新分配,並不能消除風險。金融衍生工具在為單個經濟主體提供市場風險保護的同時,將風險轉移到另一個經濟主體身上。這樣就使得金融風險更加集中、更加隱蔽、更加碎不及防,增強了金融風險對金融體系的破壞力。

(二)風險發生的突然性和復雜性。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表外業務,不在資產負債表內體現;另一方面它具有極強的杠桿作用,這使其表面的資金流動與潛在的盈虧相差很遠。同時由於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有高度技術性、復雜性的特點,會計核算方法和監管一般不能對金融衍生工具潛在風險進行充分的反映和有效的管理,因此,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爆發具有突然性。金融衍生產品把基礎商品、利率、匯率、期限、合約規格等予以各種組合、分解、復合出來的金融衍生產品,日趨艱澀、精緻,不但使業外人士如墮雲里霧中,就是專業人士也經常看不懂。近年來一系列金融衍生產品災難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特性缺乏深層了解,無法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運作風險在所難免。

(三)風險迅速蔓延的網路效應。由於投資者只需投入一定的保證金,便有可能獲得數倍於保證金的相關資產的管理權,強大的杠桿效應誘使各種投機者參與投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既能在一夜之間使投資者獲巨額收益,也能使投資者彈指間血本無歸、傾家盪產。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風險會通過自身的特殊機制及現代通訊傳播體系傳播擴展,導致大范圍甚至是全球性的反應,輕則引起金融市場大幅波動,重則釀成區域性或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網路傳播效應加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

二、金融衍生工具產生風險的原因

(一)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上交易者、經紀機構與衍生交易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衍生市場是一個創新思想不斷涌現的市場,新的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這些新的產品很多是為了規避現有的金融制度和管制安排,因此衍生市場的監管難度就更大。另外,交易者對自身的行為和信用狀況的信息肯定多於監管者所擁有的信息。監管者要想使交易者吐露自己的私人信息必須支付一定的成本。經紀機構對自身的交易設施、員工素質、資信水平及服務規程等方面的情況了解得更為全面,而交易者則無法低成本地得知上述各個方面的信息。交易者不能確切知道經紀機構真實的服務質量,只能憑借經驗推知所有經紀機構的平均服務質量,並按這個平均服務質量支付傭金。最後經紀行業里只能剩下服務質量最差的經紀公司,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因此必須建立一個適當的控制系統,規定交易種類、交易量和本金限額。慎重選擇使用金融衍生產品的類型。

(二)監管機構的監管缺失導致金融衍生產品的過度創新。金融衍生產品的過度創新,拉大了金融交易鏈條,助長了投機。投資銀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術將買來的不同信用級別、不同收益率的各種證券進行分割、打包、組合,然後再經過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最後保險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然後再在金融市場上出售買給對沖基金、養老保險基金、主權財富基金等其他金融機構。以CDS(信用違約掉期)為例,CDS是一種貸款違約保險,它的出現源自於銀行轉移信貸風險的需求。CDS合約並不是在公開市場公開交易,也沒有特定的結算機構為其結算,主要是通過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輔助進行交易的。在交易的過程中是不受任何機構監控,只是雙方私下締結的合同。CDS市場規模如此之大而沒有監管機構進行管制,對其交易產品也不能進行風險評估,華爾街的銀行家利用杠桿操作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放大功能進行大量套利交易。正是由於這種自由市場經濟缺乏監管才造成了歷史規模如此之大的金融危機,由此也就不難看出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放大功能。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防範

衍生金融工具是為了規避金融市場價格風險而產生的,然而運用不當,其中也蘊涵著巨大的風險。在投資日益國際化的大背景下,如果不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對沖和規避外匯及利率風險才是最大的風險。在實際業務中面對衍生金融工具帶來的風險,相關各方面應該積極地做好對風險的防範和監管工作。

(一)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和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管理機制。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離不開市場興衰成敗的決定性因素風險管理。這是各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發展實踐的共同經驗。多數國家建立政府監管機制、行業自律監管和交易所自我監管三級監管機制。政府監管機構制定法律法規對金融期貨與期權市場進行監管。交易所、證券商協會等通過制定運作規則,交易所制定規章和業務慣例,對衍生交易活動進行監管。、這種三級監管結構可以實現對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程監管。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應當包括健全的風險預警機制、風險識別機制、風險評估機制、風險分析機制和風險報告機制。進行風險管理時首先要計算風險敞口頭寸,即市場價值。同時應建立分層次的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使其能夠科學、合理、系統地反映整個體制的風險狀況。

(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披露,提高經營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透明度。公平競爭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重要特徵,其公平競爭性主要表現在: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場參與者都必須遵守共同的交易規則,確保市場不被少數交易人員操作壟斷,這是防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風險的重要保證。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是一種尚未履行的合約。在合約簽訂之時,合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已確定。而交易卻要在未來某個時候履行或完成,這就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和計量具有不確定性。對於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披露,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C)要求實體的管理當局應將衍生金融工具按照IASC所披露信息的性質進行適當的分類,說明其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和政策,披露每一類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范圍和性質以及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因此企業要根據衍生金融工具的特點,改革傳統會計記賬方法和原則。制定統一的信息披露規則和程序,以便管理層和用戶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風險暴露情況,制定相應對策。

(三)加強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單一國家和地區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管理鞭長莫及,不能有效地對風險進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已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在監管立法中,我國可以參考國際組織指導性文件,將其納入國內法律體系中,使風險監管與國際社會接軌,例如《巴塞爾協議》、《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南》、《場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控制機制》、《金融衍生工具監管信息框架》等文件,都對金融衍生市場的發展和監管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陸』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罰則

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進行違規操作,造成本機構或者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該金融機構應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負責該項業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金融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條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衍生產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金融機構未能有效執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所需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可暫停或終止其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資格。

『柒』 金融衍生品有哪些

一、金融衍生品包括下面這些:
1.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貨、股票期權、股票指數期貨、股票指數期權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2.貨幣衍生工具。是指以各種貨幣作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外匯合約、貨幣期貨、貨幣期權、貨幣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3.利率衍生工具。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載體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4.信用衍生工具。是以基礎產品所蘊含的信用風險或違約風險為基礎變數的金融衍生工具,用於轉移或防範信用風險,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最為迅速的一類衍生產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等。
5.其他衍生工具。除以上四類金融衍生工具之外,還有相當數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非金融變數的基礎上開發的,例如用於管理氣溫變化風險的天氣期貨、管理政治風險的政治期貨、管理巨災風險的巨災衍生產品等等。
二、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一種根據事先約定的事項進行支付的雙邊合約,其合約價格取決於或派生於原生金融工具的價格及其變化。 金融衍生工具是相對於原生金融工具而言的。這些相關的或原生的金融工具一般指股票、債券、存單、貨幣等。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列舉了衍生產品的4個基本種類,即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遠期是交易雙方在未來某一確定時間以確定價格買賣一定數量某種標的資產的合約;期貨一般是指以某種大宗商品或金融資產為標的的標准化遠期合同;互換在國內稱為掉期,是指交易雙方按照商定條件,在約定時間內交換一系列現金流的合約;期權是一種買賣選擇權,買方能夠在未來特定時間或時間段按照事先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某種標的物的權利。買入者行權,賣出者必須履約。

『捌』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工具。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金融機構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風險或為獲利進行衍生產品交易。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
(二)金融機構向客戶(包括金融機構)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夠對其他交易商和客戶提供衍生產品報價和交易服務的交易商被視為衍生產品的造市商。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與檢查。
獲得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應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金融機構從事國內首次推出的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應將相關材料報送監管部門,並書面咨詢監管部門的意見。第六條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股票和商品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第二章市場准入管理第七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台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必須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的正式授權,且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上述所列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其總行(地區總部)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同時該分行還應具備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條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並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第八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07)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獲得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應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金融機構從事國內首次推出的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應將相關材料報送監管部門,並書面咨詢監管部門的意見。」二、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必須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的正式授權,且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上述所列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其總行(地區總部)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同時該分行還應具備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條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並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除了應報送其總行(地區總部)的上述文件和資料外,同時還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交易系統實時進行,其總行(地區總部)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金融機構提交的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會計標准。我國尚未有相關規定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標准。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從其母國/母行會計標准。」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原則上應當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金融機構董事會應至少每年對現行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確保其與機構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新產品推出頻繁或系統重大變化時,應相應增加評估頻度。」八、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分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修改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決定與本機構業務相適應的測算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敞口的指標和方法,要根據本機構的整體實力、自有資本、盈利能力、業務經營方針及對市場風險的預測,制定並定期審查和更新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和應急計劃,並對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序。
金融機構負責衍生產品業務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與負責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高級管理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風險計量、監測或控制人員可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風險狀況。」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授權和止損制度。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時,必須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和敞口風險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產品業務都應得到董事會的批准,或得到由董事會指定的高級管理層的同意。在因市場變化或決策失誤出現賬面浮虧時,要嚴格執行止損制度。」

『拾』 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歷史

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歷史
1.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歷程1865年,芝加哥穀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種被稱為「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協議,取代1851年以來沿用的遠期合同,成為人類歷史上最早開發出來的金融衍生品。期貨市場早期的參與者,主要是以對沖遠期風險為目的的套期保值者。事實上,以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已經成為了能夠有效管理和降低市場參與者風險的工具。
在金融衍生品150年的發展歷程中,美國一直是「領頭羊」,在這里有最廣泛的市場和最尖端的技術。我國的金融業正處在蓬勃發展期,而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速度則明顯滯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金融衍生產品本身、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行業自律和規范。目前國內的金融衍生品產品種類雖然正在逐步增加,但是和歐美以及香港等發達國家或地區相比還是不可同日而語的。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中,衍生品的種類和數量往往應該遠超過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而我國在這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不僅品種較少,而且產品同質化比較嚴重,這樣就更限制了產品應用領域的拓展。而金融衍生品的本質是為了分散風險,為投資者服務,由此可見,只有對金融衍生品不斷地的深入研究與創新拓展,才能逐步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我國對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相對滯後,相關法律體系尚待完善,其中一方面原因是由於缺乏行業發展經驗和不了解產品之間的內在聯動性的原因。而這也正是中國金融衍生品研究院(以下簡稱「中金院」)研究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中金院結合當前國情與發達國家成功經驗,以自身堅實的研究基礎為依託,形成專業性的、具備參考價值和實踐意義的行業報告,進而履行中金院專業引導和策略建議的社會責任。
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我國分別成立了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兩者的性質都屬於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行業自律組織,而由於管理體制上的原因,監管難度很大,監管效果難以得到有效的發揮。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參與者主要是個人和機構,而他們的素質普遍不高,缺乏行業相關知識,容易盲目投資,個別機構在金錢的誘惑下,甚至沒有最基本的職業操守,致使「黑庄」滋生,使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的同時,更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美國的監管機構中,政府監管機構有聯邦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此外美國衍生品市場還有全國期貨業協會(NFA)這樣的自律監管組織。根據美國等發達國家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經驗,在發展初期,建立行業自律體系和規范行業行為准則尤為重要。金融衍生品市場有著自身的運行規律,我國在建設金融期貨市場過程中,需要認真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經驗,但不能盲目全盤照搬,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加以改造、完善後吸收利用。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逐步完善制定行業的培訓教育計劃、對機構和廣大投資者進行專業教育以及對市場參與者的職業水平考核等措施。而這,也正是我們不懈努力之方向。
2.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很少,目前主要是期貨
國內期貨歷史
期貨是個標準的「舶來品」,是由國外傳入的。
1892年,洋人首次在上海設立中國境內最早的交易所——上海股份公所,開始進行證券集中交易。幾年內,這里就興起了證券和貨物的現貨與期貨交易,從此揭開了中國境內期貨市場的序幕。但由於期貨市場規模和交易量都有限,於1949年底關閉。
20世紀80年代,正值世界期貨市場大發展時期,國內經濟體制改革步上正軌。198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商業體制改革,探索期貨交易」。1990年10月12日,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正式開業,從此宣告中國期貨市場的成立。
1993年11月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進入治理整頓時期。1999年全國期貨交易所只保留了大連、上海、鄭州三家,交易品種和代理機構數量也大幅縮小。
1999年9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出台,使規范期貨市場的法律體系日趨完備。2000年12月,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至此,中國期貨市場進入平穩發展軌道。簡單地說,中國期貨市場經過十年的演變,目前已達到:監管系統及法律體系已建立;市場有了一批成熟的期貨品種;從業機構,從業人員日趨規范;交易量穩步上升,已形成一個龐大市場。
3.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很少,目前主要是期貨國內期貨歷史期貨是個標準的「舶來品」,是由國外傳入的。
1892年,洋人首次在上海設立中國境內最早的交易所——上海股份公所,開始進行證券集中交易。幾年內,這里就興起了證券和貨物的現貨與期貨交易,從此揭開了中國境內期貨市場的序幕。
但由於期貨市場規模和交易量都有限,於1949年底關閉。20世紀80年代,正值世界期貨市場大發展時期,國內經濟體制改革步上正軌。
198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商業體制改革,探索期貨交易」。1990年10月12日,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正式開業,從此宣告中國期貨市場的成立。
1993年11月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進入治理整頓時期。1999年全國期貨交易所只保留了大連、上海、鄭州三家,交易品種和代理機構數量也大幅縮小。
1999年9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出台,使規范期貨市場的法律體系日趨完備。2000年12月,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至此,中國期貨市場進入平穩發展軌道。
簡單地說,中國期貨市場經過十年的演變,目前已達到:監管系統及法律體系已建立;市場有了一批成熟的期貨品種;從業機構,從業人員日趨規范;交易量穩步上升,已形成一個龐大市場。
4.金融發展史的幾個階段按照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企業發展一般會經歷四個階段: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和持續發展期(或衰落期)。
1)在創業期,企業組織和流程不正規,但大家高度團結,創業的核心人物能夠對每個人施加影響,因此效率很高,企業面對的主要問題是市場和產品的創新。
2)在成長期,企業業務快速發展,由單一產品轉向多個產品線;人員大量增加,跨部門的協調越來越多,並越來越復雜和困難;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組織均衡成長和跨部門協同。
3)在成熟期,由於創新和創業精神的漸漸淡薄,企業組織和流程的僵化日趨嚴重,流程運作困難,效率低下;大部分企業由此走向衰落,也有極少數企業經過劇烈的業務變革,進入持續發展期,實現永續經營的追求(如IBM和通用)。
5.2007年或2008年美國金融衍生品發展的基本情況衍生品是英文(Derivatives)的中文意譯。
其原意是派生物、衍生物的意思。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從原生資產(UnderlyingAssets)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
由於許多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相應科目,因而也被稱為「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簡稱表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徵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進行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採用現金差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滿期日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貸款。
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桿效應。金融衍生品的分類保證金越低,杠桿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
國際上金融衍生產品種類繁多,活躍的金融創新活動接連不斷地推出新的衍生產品。金融衍生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1)根據產品形態。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
遠期合約和期貨合約都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數量和質量資產的交易形式。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所制定的標准化合約,對合約到期日及其買賣的資產的種類、數量、質量作出了統一規定。
遠期合約是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求由買賣雙方自行簽訂的合約。因此,期貨交易流動性較高,遠期交易流動性較低。
掉期合約是一種為交易雙方簽訂的在未來某一時期相互交換某種資產的合約。更為准確地說,掉期合約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在未來某一期間內相互交換他們認為具有相等經濟價值的現金流(CashFlow)的合約。
較為常見的是利率掉期合約和貨幣掉期合約。掉期合約中規定的交換貨幣是同種貨幣,則為利率掉期;是異種貨幣,則為貨幣掉期。
期權交易是買賣權利的交易。期權合約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種類、數量、質量原生資產的權利。
期權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標准化合同,也有在櫃台交易的非標准化合同。(2)根據原生資產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即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
如果再加以細分,股票類中又包括具體的股票和由股票組合形成的股票指數;利率類中又可分為以短期存款利率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長期債券利率為代表的長期利率;貨幣類中包括各種不同幣種之間的比值:商品類中包括各類大宗實物商品。(3)根據交易方法,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文易。
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
此外,由於每個投資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設計出標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資者選擇與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數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
期貨交易和部分標准化期權合同交易都屬於這種交易方式。場外交易,又稱櫃台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
這種交易方式有許多形態,可以根據每個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出不同內容的產品。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
場外交易不斷產生金融創新。但是,由於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相互負責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於信用程度高的客戶。
掉期交易和遠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櫃台交易的衍生產品。據統計,在金融衍生產品的持倉量中,按交易形態分類,遠期交易的持倉量最大,占整體持倉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貨(18%)和期權(13%)。
按交易對象分類,以利率掉期、利率遠期交易等為代表的有關利率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占市場份額最大,為62%,以下依次是貨幣衍生產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產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間,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規模擴大了5.7倍。
各種交易形態和各種交易對象之間的差距並不大,整體上呈高速擴大的趨勢。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現狀金融衍生品市場可以分為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OTC)市場。
自1980年代以來,兩類市場的衍生品交易均取得了長足發展:1986~1991年間,交易所市場和OTC市場交易額的年均增長率分別高達36%和40%;1991年兩市場的未清償合約名義價值分別達3.5兆美元和6兆美元,其中利率合約在兩市場均占據了主導地位;2001年末,交易所市場合約名義價值已增長至23.54兆美元,OTC市場增長到了111兆美元,並且全球OTC市場的市值達到了3.8兆美元。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巨幅增長反映了機構投資者對流動性增強型(即增加現貨市場流動性)金融創新的需求,OTC衍生品交易的增長迎合了機構投資者對風險轉移型金融創新的需求。
金融衍生品區域分布結構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市場歐美發達國家集中了世界上絕大部分的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全球80%以上的交易分布在北美和歐洲,近年來這種集中趨勢更加明顯。1999年末的未清償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名義價值中,有全球80.5%屬於北美和歐洲,到2002年6月末,這一比例上升到了93.7%,北美地區的合約價值佔到總價值的64.6%(見表4)。
美國是全球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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