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額清分指什麼
全額清分指銀行對外付出(櫃台支付、自動取款機支付、自動存 取款一體機支付、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回籠券)的紙幣現金進行清分。
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推廣應用現代化的現金處理設備輔以手工整點,對收入的現金按一定的質量標准進行清點、整理,挑出假幣和殘缺污損人民幣,將適宜繼續流通的現金支付給社會公眾。一般要用到紙幣清分機。
清算的數據准備階段, 主要是將當日的全部網路交易數據按照各成員行之間本代他、他代本、貸記、借記、筆數、金額、軋差凈額等進行匯總、整理、分類。
(1)關於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額清分擴展閱讀:
清分和結算均是清償收付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過程及手段。在支付活動中,同行內賬戶資金往來直接結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間賬戶資金往來的,則需先清分再結算。
不同銀行間的貨幣收付,可以認為是結算進行之前,發起行和接收行對支付指令的發送、接收、核對確認,其結果是全面交換結算工具和支付信息,並建立最終結算頭寸。
將清分過程產生的待結算頭寸分別在發起行、接收行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完成資金轉移,並通知收付雙方的過程。大多數銀行結算業務的完成主要通過兩類賬戶:一是銀行間互相開立的代理賬戶,二是開立在央行、獨立金融機構如銀聯、或者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賬戶。
2.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國家(地區)貨幣當局發行,仿照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並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第五條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繳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
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金融機構上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三章實施。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進行鑒別,對假幣進行收繳,協助被收繳人向鑒定單位提出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依照本辦法實施鑒定。第七條對於貴金屬紀念幣的鑒定比照本辦法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貨幣鑒別第八條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應當准確鑒別貨幣真偽,防止誤收及誤付。第九條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第十條金融機構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的,若相應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記錄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記錄。第十一條金融機構誤付假幣,由誤付的金融機構對客戶等值賠付。若發生負面輿情,金融機構應當妥善處理並消除不良影響。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者誤付假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在上述期限內將假幣實物解繳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該金融機構向其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及解繳假幣。第三章假幣收繳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製作的《假幣收繳憑證》,加蓋收繳單位業務公章,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後,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櫃面或者現金自助設備收入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實物依照第十三條處理。
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3. 什麼是人民幣全額清分
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推廣應用現代化的現金處理設備輔以手工整點,對收入的現金按一定的質量標准進行清點、整理,挑出假幣和殘缺污損人民幣,將適宜繼續流通的現金支付給社會公眾。
4. 全額清分指銀行的什麼人民幣紙幣現金券別精分清分
全額清分指銀行對外付出(櫃台支付、自動取款機支付、自動存 取款一體機支付、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回籠券)的紙幣現金進行清分。
清算的數據准備階段, 主要是將當日的全部網路交易數據按照各成員行之間本代他、他代本、貸記、借記、筆數、金額、軋差凈額等進行匯總、整理、分類。
(4)關於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額清分擴展閱讀:
全額清分包括機械清分和手工清分:
1、機械清分是通過自動化清分機具進行現金清分的處理過程。
2、手工清分是作為實現機械清分前的替代性措施,通過人工方式進行現金清分的處理過程。手工清分應由業務庫組織專門人員,對尚未配置清分設備或不宜採用清分設備清分的現金進行清點處理。
營業機構櫃員對收入現金進行手工挑剔、鑒偽後付出的行為是辦理業務的必要步驟,不屬於手工清分范圍。
5.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外幣是指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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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簡介內容
辦法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1]
行長易綱
2019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1]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國家(地區)貨幣當局發行,仿照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並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
第五條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繳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
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金融機構上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三章實施。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進行鑒別,對假幣進行收繳,協助被收繳人向鑒定單位提出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依照本辦法實施鑒定。
第七條對於貴金屬紀念幣的鑒定比照本辦法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貨幣鑒別
第八條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應當准確鑒別貨幣真偽,防止誤收及誤付。
第九條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
第十條金融機構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的,若相應有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記錄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誤付假幣,由誤付的金融機構對客戶等值賠付。若發生負面輿情,金融機構應當妥善處理並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者誤付假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在上述期限內將假幣實物解繳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該金融機構向其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及解繳假幣。
第三章假幣收繳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製作的《假幣收繳憑證》,加蓋收繳單位業務公章,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後,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
簡介
據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工作,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修改建議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2]
內容
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定期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的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型大小碼數據信息採集、存儲和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的,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網點解繳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修改建議稿表示,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 「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6. 銀行清分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銀行清分
銀行清分就是指結算的信息提前准備環節,主要是將當日的所有互聯網交易數據信息依照各組員行中間本代它、它代本、貸記、借記、訂單數、金額、軋差凈收益等進行歸納、梳理、歸類。之上這種是互聯網互換核心和各組員行交易軟體系統在結算環節的主要工作中。以上就是銀行清分是什麼意思相關內容。
銀行清算就是指通過銀行賬戶的資產遷移所完成收付款的個人行為,即銀行接納顧客委託代收代繳,從支付企業儲蓄賬戶劃到賬款,轉到收付款企業儲蓄賬戶,為此進行經濟發展中間債務的結算或資產的調撥。針對個人而言,客戶在銀行申請辦理的業務流程常常有儲蓄、提款、貸款、投資理財等,申請辦理銀行存款時可以選擇定期或是按時,一般存定期一般使用個人的余錢,但是存定期的流通性比較差,客戶要慎重申請辦理。本文主要寫的是銀行清分是什麼意思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
7. 3.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現金清分比例直至實現全額清分。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ABCD)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現金清分比例直至實現全額清分。
8.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的規定。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我國的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工作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通過貨幣政策發揮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成為人民銀行的首要職責,而以前由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金融機構的審批監管權利則交給了銀監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人民銀行的職責做了部分調整。從條文上看,由原來的兩款十一項修改為兩款十三項。從內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的職責規定,明確了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增加了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規定,並將人民銀行規章制度權的內容由原來的第五項調整到第一項,從而使各項職責的排列在邏輯上更加合理。
以上職責調整強化了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有關職能,使其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過去人民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主要是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監管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來實現的,監管職能分離後人民銀行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方式將主要從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高度對金融業的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業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履行好「最後貸款人」的職責,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本條規定的人民銀行職責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項,規定的是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機關所享有的規章制度權、制定的執行貨幣政策權和金融秩序管理權。另一類是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是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方面的職責。當然,這兩方面的職責並不是截然分開的,其中有許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為國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單位,人民銀行具有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並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人民銀行享有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機關的性質,這一點與其他銀行有質的不同。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和規章僅限於為履行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之目的,並且不能與國家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沖突。人民銀行代表政府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運用自己所擁有的金融調控手段,對貨幣與信用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和干預整個社會的經濟進程,實現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具體包括運用存款准備金手段、再貼現和再貸款手段,利用公開市場操作及其他手段進行調控等。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具有發行貨幣並管理貨幣流通的職責。它壟斷貨幣發行特權,成為全國惟一的貨幣發行機構。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紙幣都是由中央銀行發行的,發行紙幣已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特權。這種對發行權的獨占,一方面有利於防止因分散發行造成的信用膨脹、貨幣紊亂和幣制不統一,另一方面也利於調節和控制貨幣流通量。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由一家銀行發行鈔票,並有政府作後盾,也有利於貨幣的穩定。銀監會成立以後,人民銀行的部分金融監管職責劃歸銀監會,但仍保留對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金融市場在金融發展乃至經濟資源配置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基礎功能作用,為了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促進貨幣市場與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協調發展,人民銀行設立了金融市場司,其基本職能是擬訂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的管理規定;承辦有關金融機構在上述市場的市場准入及退出審批工作;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監測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防範跨市場風險。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研究、擬訂和實施信貸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第十項增加了人民銀行反洗錢職責的規定。這是本次人民銀行法修改的諸多看點之一。「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目前洗錢已成為國際公害,加入WTO以後,國際社會對中國加入反洗錢是一項龐大系統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關、稅務、工商等多個部門的協調配合,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三定」(定機構、定職責、定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原由公安部承擔的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的職責轉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將原來的保衛局改為反洗錢局,反洗錢局的主要職責是承辦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研究和擬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劃和政策;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並協助司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因為支付清算系統是資金流動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銀行作為社會資金清算服務的最終提供者,能通過對大額資金流動的監測發現可疑資金的線索,有條件在反洗錢工作中擔當組織領導角色。2003年初,人民銀行先後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三部「反洗錢」部門規章,具體規定了反洗錢的各項措施和職責。
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是關於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與其他銀行相比,人民銀行的金融業務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執行貨幣政策為目的,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由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第23條至第30條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從金融業務的范圍。修改稿對該部分的變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將「金融機構」限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區分出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二是對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業務方面的貨幣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債券」。調整後,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內容主要包括: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存款准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等貨幣政策工具;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代理國務院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組織或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除國務院決定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並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