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能查封銀行保險箱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正規銀行的都可以。
法律依據:《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2. 法院可依法凍結扣劃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嗎
可以凍結,但不一定可以扣劃。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2)人民法院執行與金融機構協助擴展閱讀: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指企業向開戶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作為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開戶行(承兌行)信用等級的不同所需繳納的保證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付的資金。
根據企業在開戶銀行信用等級的不同,銀行可能要求企業繳納足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差額成數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但對符合規定的低風險擔保客戶,可免收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核算:
1、開出承兌匯票存入保證金
借:其他貨幣資金——保證金戶
貸:銀行存款
2、如果用承兌匯票支付購貨款時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票據
3、如果用承兌匯票支付以前欠款
借:應付賬款
貸:應付票據
4、票據到期,承兌時
借:應付票據
貸:其他貨幣資金——保證金戶
銀行承兌匯票的作用:
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是在銀行結算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是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的銀行信用活動,是銀行信用對商業信用的發展和補充。
因此,對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增強銀行服務功能,擴大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范圍,對於促進賣方企業的商品銷售,降低買方企業的經營成本,都具有積極的作用。
銀行承兌匯票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商業信用的不足,防止因企業拖欠貨款而形成「三角債」,有利於促進商品流通,加速社會資金的循環和周轉等。
假冒、變造、「克隆」承兌匯票的識別:
一查:即通過審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確性、合法性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二聽:即通過聽抖動匯票紙張發出的聲響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三摸:即通過觸摸匯票號碼凹凸感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四比:即藉助票面「四種防偽標志」比較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五照: 即藉助鑒別儀的「四個燈」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參考資料:網路—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
3. 法院到銀行扣劃了當事人的存款需給當事人出據收據嗎
法院到銀行扣劃當事人的存款不會事先通知當事人,也不會給當事人出據收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劃撥被執行人財產,有關單位也需要協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而金融機構在協助人民法院劃撥被執行人財產時,不需要通知當事人。因為根據《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3項、第4項之規定:
(3)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違反此項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4)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劃撥被執行人財產,有關單位也需要協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而金融機構在協助人民法院劃撥被執行人財產時,不需要通知當事人。因為根據《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3項、第4項之規定:
(3)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違反此項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4)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4. 請問法院執行局與金融機構的問題
出示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即可,不需要原件。
5. 法院 查詢、凍結、扣劃 雙人雙證 文件依據
雙人,估計是銀行業的內部規定。不過執行員帶著書記員,兩個人辦案也很回正常,也是互相證明、答自我保護的手段啊。
雙證有規定:
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
的通知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20000904
【實施日期】20000904
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
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
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
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6. 存摺上的錢法院查的到嗎
法律分析:可以,當進入執行或財產保全程序時,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向該銀行儲蓄機構發出執行協助函,銀行就會查詢金額或凍結、劃扣相應的金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該上級機構協助執行。
7. 法院能查到被執行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嗎
法院查封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銀行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的規定,如果銀行在法院查封保證金賬戶之前已經承兌或者付款的,銀行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查封。
分析:
1、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
2、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 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該上級機構協助執行。
3、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 存款。
4、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8. 保證金質押的保證金質押的法律依據
保證金是信貸業務廣泛採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證金質押擔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此種擔保方式的主要依據。司法解釋中涉及保證金質押的內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第九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喪失保證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表明,我國審判機關對特定化後的保證金質押,例如,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等持肯定態度,保證金可以出質。
9. 法院以執行裁定書要求銀行從被執行人(公司)賬戶劃款,銀行是否有義務事先向客戶核實情況
法院強制扣劃被執行人存款的執行裁定書,送達銀行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銀行必須無條件協助執行,這是銀行的法定義務。
而且,銀行在扣劃前不得向客戶通報法院強制扣劃的消息息,更不需要向客戶核實情況。
10. 司法扣劃會通知本人嗎
法律分析:法院扣劃存款時,需要通知到本人。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就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0年9月4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這一點是明確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是否要辦理簽字手續,人民法院和有的金融機構卻各有各的說法。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聯合通知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避免金融機構在協助法院凍結或扣劃存款時需要辦理簽字手續而往往導致某些金融機構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造成存款轉移的現象,所以,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也不必辦理金融機構負責人的簽字手續,金融機構在法院執行人員出具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而有的金融機構則認為,聯合通知對金融機構協助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不必辦理簽字手續的規定是明確的,但對協助凍結、扣劃存款是否要辦理簽字手續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如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等金融機構就規定在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先辦理行長簽字手續,否則,在司法實踐中,金融機構的經辦人員就不予協助凍結或扣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