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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非金融機構融資結構

發布時間:2022-09-19 04:27:56

『壹』 民營企業進入國有企業對民營企業融資有什麼好處

一、民營企業融資的現狀
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有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內源融資是指企業通過一定方式在自身內部進行資金的融通。這是企業長期融資的重要來源,是企業不斷將自己的儲蓄(一般來說主要由折舊和留存收益構成)轉化為投資的過程。內源融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業主的投入。據調查,初始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內源融資,有90%的初始資金來自於共同創業的成員、家族成員或者朋友。而且企業規模越小,業主投入所佔比重越大。二是企業自身盈餘。當企業經過一定發展後,其自身盈餘留存所佔比重增加。外源融資廣義上是指不同資金持有者之間資金的流通,具體到某一企業則是指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閑置資金,使之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外源融資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通過向社會發行股票或債券從資本市場獲得資金,但在民營企業中比例都非常低。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充當信用媒介獲得資金。企業規模越大,銀行、信用社貸款所佔比例就越高。此外,非正規渠道諸如非法集資也大量存在,企業往往以高出銀行、信用社貸款利率1倍至數倍的利息進行民間借貸,這在小型企業所佔比重較大。
國際金融公司(1FC)在北京、成都、溫州等地開展的一項有關中國600多家民營企業的調查活動結果顯示:我國民營企業的融資,無論是初創期還是發展時期,其資金來源都嚴重地依賴內源融資,自我融資是我國民營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被調查企業融資結構中自我融資的比重佔了90.5%(經營年限短的企業所佔比重更高),有9.5%來自外源融資,其中銀行貸款佔4.0%,來自非金融機構的份額佔2.6%,其他渠道佔2.9%,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過於狹窄。
根據人民銀行研究局的調查:樣本企業平均投資規模增長幅度2002年為65%,2003年為31%。在資本市場處於初始發展階段的我國,民營企業把融資的希望寄託於商業銀行。但由於種種原因,商業銀行向民營企業提供的資金支持遠遠小於民營企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從1999年到2003年,民營企業貸款(即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三資」企業貸款之和)所佔全部新增貸款的比重分別為6.43、6.14、4.33、3.56、4.05;若把農業貸款也作為民營企業貸款,則其比重分別為11.97、9.34、8.37、9.67、9.5,而民營經濟已佔我國GDP的1/3還要強。據調查,80%的民營企業認為貸款難,47%的企業停產原因是資金缺乏後續供給。融資結構單一、融資渠道堵塞、融資成本偏高是民營企業面臨的普遍問題。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

二、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分析

資金是民營企業生命力得以擴張的條件,民營企業出現融資困難的局面,究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民營企業的信用問題直接影響其外部融資。誠實經營,講究信譽與消費者和企業密切相關,它既可以給消費者帶來好處,也可以給企業帶來利潤。好的信用會給銀行好的印象從而能比較順利地取得貸款,而不良信譽或信用等級偏低則會取到很少的貸款甚至得不到銀行的貸款支持。例如,中國工商銀行專門制定的面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指導性意見中有一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屬於禁止貸款類:欠息,無償債能力;貸款用途不大;不守信譽;企業管理混亂;經營無固定場所;企業經營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一般性加工企業的基建項目;信用等級BB級以下。
當然,其他企業比如國有企業等也會出現一系列信用問題,但民營企業的資信狀況更差。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提供一個數據是:60%以上的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是BBB級或BBB級以下的信用等級,而從評級經驗和指標體系的嚴格程度來看,這仍是一個保守的數據,更別說依照國際指標體系。
2.信息不對稱,銀行難放心。因信息缺乏而在融資上造成的問題可能發生在兩個階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後。在交易之前,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問題是會導致逆向選擇。金融市場上的逆向選擇指的是:貸款者和借款者之間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性,即有關借款者的信譽、擔保條件、項目的風險與收益等,借款者比貸款者知道得更多,具有信息優勢,這種優勢使得貸款者在借貸市場上處於不利地位。為了消除不利的影響,貸款者只能根據自己所掌握的借款者過去平均的信息來設定貸款條件,而不是根據風險程度的高低確定利率。這樣,就會對那些高於平均條件的優良借款者不利,後者就會退出借貸市場。這一過程的不斷重復,借貸市場上借款者整體素質就會下降。那些最可能造成信貸風險的貸款者常常是那些尋找貸款最積極的人,這就是所謂的逆向選擇問題。由於逆向選擇使得貸款可能招致信貸風險,貸款者可能決定不發放任何貸款,即便市場上有信貸風險很小的選擇。
道德風險是在交易之後由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問題。金融市場上的道德風險,指的是借款者得到貸款後,可能改變原來的承諾,從事使貸款不能歸還的高風險投資或者故意逃廢債務。由於道德風險降低了貸款歸還的可能性,貸款者可能決定寧願不做貸款。
民營企業的信息不對稱比國有企業、大企業更加嚴重,其原因是因為民營企業大多都有信息不透明問題。民營企業的信息基本是內部化的,通過一般的渠道是很難獲得有關民營企業的信息的。民營企業在尋找貸款和外源性資本時很難向金融機構提供證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由於民營企業對資本和債務要求的規模較小,使得審查監管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較高,金融機構為了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往往不願向中小企業或民營企業提供貸款。可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造成的問題已成為金融市場正常發揮功能的重要障礙。
3.國內融資制度安排問題。我國的資本市場是伴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而發展起來的,其初衷是為了解決國有企業的融資問題,在制度設計上,對隨後發展起來的民營企業有諸多限制。首先,資本市場融資制度安排的限制。我國證券市場以國有企業改革為宗旨,重點扶持了一大批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融資。盡管2004年5月27日中小企業板塊在深交所正式啟動,但由於實行「法律法規不變,發行上市標准不變」,能夠通過股市融資的民營企業只是少數。其次,債券市場融資制度限制。我國發行企業債券實行「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優先考慮農業、能源、交通、重點原材料與城市公共設施項目,以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不但對發行主體有很高的條件要求,並且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目前只有少數大型國有企業發行了企業債券,基本上未向民營企業開放。對民營企業來說,發行企業債券是不現實的債權融資渠道。再次,民營企業難以獲得民間資本的大力支持。民間借貸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融資行為,甚至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而受到法律的懲罰。由於啟動民間資本的相關政策和立法滯後,民間資金難以轉化為資本。民間融資的無序性和不規范性使其不可能成為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
4.所有制的歧視勢必造成民營企業貸款難的局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只願給國有企業貸款,同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受到的待遇就不一樣。在中國,大部分的銀行貸款首先給了國有企業,其次是「三資」企業,最後才輪到民營企業。而只要是民營企業貸款,大多都會出現手續繁瑣、條件苛刻、減少貸款額等諸如此類的現象。打破所有制的歧視已成為刻不容緩的問題,上述五個原因,歸納起來就是以下三點:(1)體制上的原因。民營企業是非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在所有制上的差異,造成銀行與企業之間的距離。此外,政府在信貸支持體系渠道開啟方面,對民營企業的優惠政策不多。(2)企業自身的原因。一方面,民營企業由於數量眾多,層次參差不齊,財務制度不規范,從而導致了企業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銀企聯系不強;另一方面,相當多的民營企業信用等級低,資信相對較差,取得抵押擔保貸款困難;同時,有些民營企業借改制之機逃避銀行債務,從而直接惡化了銀企關系。(3)社會服務體系的原因。首先,缺乏專門的為民營企業貸款服務的金融機構。由於民營企業資信狀況不均勻,為規避風險,國有商業銀行在資金借貸方面對民營企業的貸款大打折扣,而市場體系的不完善,使民營企業的融資更加困難。 其次,商業銀行貸款管理的嚴格化。國有銀行商業化以後,銀行業實行的是企業化管理,對放貸後的風險顧慮和原有的不良貸款沉澱較多,使之對民營企業缺乏信心。為防範風險,必然採取的措施就是:普遍加強信貸資產的質量管理,對信譽程度較高的民營企業才給予貸款,而民營企業由於自身的經濟實力和財務管理科學化的欠缺,往往達不到銀行規定的標准,因而很難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再其次,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自身財力的不足。以重點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為己任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由於還貸不力,資金來源不斷萎縮,負債經營過重,資產質量下滑,可以放貸的資金十分有限,難以給予民營企業足夠的支持。最後,政府財力扶持的困難。政府在體制改革中,重心在於加強對國有大型企業進行資金、政策方面的傾斜。受財政收入剛性的制約,限制了向民營企業貸款的力度,國有銀行企業化後,政府不可能再採取直接措施讓銀行放貸,使民營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得不到徹底的解決。
三、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對策探討
1.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以促使其資金更多地流向民營企業。長期以來,國有銀行一直在我國融資市場中佔有最大份額,並與政府及國企之間形成穩定的利益制衡關系。國企作為國家直接出資與控制的經濟體,一直是國家政策的利益保護重點,金融體制改革實則圍繞著國企利益而展開,可以說國企始終是資金市場上的最大受益者。要讓國有銀行資金更多地投向民營企業,唯有打破維持已久的政府、國企與國有銀行的利益制衡關系,而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是打破這種關系的有效途徑。股份制可以進一步明晰國有銀行的產權,理順其與政府國企之間關系,促使國有銀行真正實行企業化經營,按資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選擇貸款對象。這樣民營企業才能與國企處於公平的資金競爭地位,才能獲得廣泛持久的銀行金融支持。
2.以城市信用社為基礎組建主要為民營企業服務的民營商業銀行。國有銀行作為大型商業銀行,即便改制後,也會定位在主要為大中企業和大客戶服務。因而,為了適應我國眾多中小民營企業的金融需求,極有必要組建民營中小金融機構,尤其是民營商業銀行。
民營商業銀行的組建以城市信用社為基礎較合適。城信社土生土長,立足本地,與民營企業一樣遵循著市場經濟運作的軌跡,與民營企業有著制度、地緣、人緣上的親和力,在交易費用、信息搜集、信用約束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已為民營企業的啟動和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在一些經濟較為發達地區,已經出現了一些較具規模、經營運作良好的城信社,對這些城信社進行改革、重組,按市場原則組建完全由民營企業和私人入股或控股的民營銀行,能夠較快投入運作,既可擴大民營企業的融資來源,又可為銀行體系輸入新鮮血液。
3.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專業機構必須按市場規律要求,進行市場化運作,為民營企業的融資掃清障礙。(1)金融管理部門應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出符合市場要求的相關制度和法規,加快商業銀行和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改造,合理配置金融資本,不應以所有制性質去導向市場。(2)加快證券市場的建設,為民營企業的證券融資提供方便。金融部門要改變單一的為國家重點項目和國家骨幹企業發行債券的方式,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和其他企業發行多種形式的企業債券,使債券市場的融資功能得到充分發揮。我國的股票市場在發行上存在著所有制歧視,證券管理部門應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消除所有制歧視,讓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公平上市。對那些規模較小、尚處於初期發展但有充分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證券管理部門可以考慮開辟新的股權流通場所,設置多層次的股票交易市場,如建立「二板市場」和「櫃台交易」等,也可以開設類似美國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G)的場外交易系統。對於尚不具備進入證券市場的民營企業,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可直接或間接通過中介服務機構去引導和幫助這些民營企業,使它們達到上市監管的要求,最後有機會進入證券市場。
4.加快建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開拓其他融資渠道。(1)興辦社會民間中介服務組織,補充、完善信貸服務體系。民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常感到信貸信息不靈,相關程序不清。而金融部門對民營企業的資產質量、資信程度難以了解和掌握,雙方在進行信貸融資中都感到不了解,融資成本高,操作難度大。設立中介服務機構能有效解決這一矛盾。可設立信貸咨詢、信貸保證、資信評估、貸款擔保、財務審計、經營監管等中介服務機構。這樣,一方面能確保供需雙方業務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還能激活資本市場,給資本市場帶來更大的發展空間,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也能得到根本改觀。(2)設立社會民間融資基金,給民營企業增加一個投融資的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發展創業投資基金用以扶持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綜合考慮我國民營企業的實際情況,可設立相對應的投融資基金,如創業投資基金、信用保證基金、互助基金等等。籌集基金主要是依靠社會的力量和民間、企業的力量,可以是金融企業出資、社會綜合部門出資、民間出資、各企業出資,也可以是綜合性(或稱混合性)的合作。民間融資基金以股權投資為存在方式,以獲得長期風險投資效益為目的。此類基金有別於國家金融機構組織建立的金融基金和社會效益基金。各級政府和金融管理機關要積極倡導和推動它的發展。

『貳』 融資結構的中國變化趨勢

中國融資結構變化趨勢:
a融資格局由財政主導型轉向金融主導型
b在金版融主導型格局下,直接融權資的比重正在逐步擴大,但間接融資仍佔主導地位。
c間接融資體系中,多種金融機構和非國有金融機構融資比重逐步擴大,國有銀行貸款比重下降,但仍佔主導地位。
d直接融資體系中,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得到發展,其中股票市場融資比重上升較快。
企業融資結構對管理者財務激勵約束功能
企業融資結構是由企業採用各種籌資方式籌資而形成的,企業典型的融資方式分別為權益融資和債務融資。企業採用不同的融資方式就有不同的融資結構,不同的資本來源其風險與成本不同,從而對企業產生的影響和約束也不同。通常情況下,企業都採用債務籌資和權益籌資的組合,由此形成的資本結構成為「搭配資本結構」或「杠桿資本結構。融資結構對公司治理有著重要的影響已成為共識。融資結構通過公司治理在企業委託人(股東和債權人)與代理人(內部經營管理者)之間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解決相關人的利益沖突,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的市場價值。

『叄』 江西銀行屬於什麼性質的銀行

江西銀行是江西省唯一一家省級城市商業銀行,所有制屬於股份制有限公司。江西銀行是2015年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江西省首家省級法人銀行,江西銀行是由南昌銀行吸收合並景德鎮商業銀行成立的。
拓展資料;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它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介紹
基本解釋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職責: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政策性銀行: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職責: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等。職責: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機構,商業它主要的業務范圍有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投資銀行:包括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團、富國銀行、法國興業銀行等。職責: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世界銀行:用於資助國家克服窮困,各機構在減輕貧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銀行一詞,源於義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長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場上貨幣兌換商的營業用具。英語轉化為Bank,意為存錢的櫃子。在我國,之所以有「銀行」之稱,則與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相關。
在我國歷史上,白銀一直是主要的貨幣材料之一。「銀」往往代表的就是貨幣,而「行」則是對大商業機構的稱謂。把辦理與銀錢有關的大金融機構稱為銀行,最早見於太平天國洪仁_所著的《資政新篇》。

『肆』 簡述項目的投資結構、資金結構、資信結構和融資結構。

國際項目融資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項目融資概述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概念
國際項目融資是指向一個特定工程項目提供貸款,貸款人以該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並將經營該項目的資產作為貸款人的附屬擔保物的一種跨國融資方式。

二、國際項目融資的特徵
1.政府提供間接保證
雖然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合同價值高,收人穩定,但存在著投資回收期長等不利因素。鑒於私人資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為性,無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私人資本是不會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
2.融資安排以項目為導向,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非項目投資人本身的資產和實力。

3.項目貸款人的追索權受到限制,項目融資多表現為有限追索權融資
有限追索即當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主辦人僅以投入到項目中的資產為限,不能要求項目主辦者承擔項目舉債的全部責任。
4.風險分擔
與項目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需要以某種形式在項目投資者、借款人以及與項目開發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參與者和貸款人之間分擔,使項目中沒有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起全部項目的風險責任。
5.融資結構復雜、融資時間長、融資成本高
項目融資需要做好大量有關風險分擔、稅收結構、資產抵押等一系列技術性工作。這就必然造成復雜的融資結構,長時間的融資談判和高額的融資成本。

三、國際項目融資的組織形式
(一)契約式合營方式
契約式合營方式,或稱合作經營,是最常見的一種項目組織方式。它可分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兩種類型。
「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以該法人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資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擔責任。

(二)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
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是由合資雙方共同投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按股權額進行利潤分配。
在以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時,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將合資企業的資產作為貸款的物權擔保,以企業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項目主辦人除向貸款人作出有限擔保外,不承擔項目公司(借款人)償還債務的責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項目國政府或其機構作為項目主辦人,自行投資、自負盈虧地獨立經營,並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將部分工作交給承包商負責,給承包商一定的報酬。
在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時,借款人可以用項目資產和收益作為物權擔保,其中包括將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權益轉讓給貸款人作為還款擔保。
鑒於承包人同貸款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貸款人決定是否提供貸款時,主要考慮項目主辦人的資信、經營管理能力及項目的經濟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種項目融資方式的比較
1.項目主辦人建立一個與其總資產相分離的經濟上獨立的項目單位,從而使項目主辦人獲得多方面的好處
項目的債務不列人項目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不會影響主辦人的資信
項目主辦人對貸款人僅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
貸款人易於對獨立分離的項目作出比較精確的評估,並能得到可靠的物權擔保

2.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同於通常情況下的國際商業貸款
在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貸款人獲得的擔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項目預期的收益,貸款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承擔著項目失敗的風險。項目融資規定借款的用途就顯得非常重要
由於項目融資條件下國際商業貸款的貸款人承擔的風險大,因此其利率的規定比一般國際商業貸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項目融資的框架結構
(一)項目的投資結構
項目的投資結構,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自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其他項目投資者之間(如果項目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投資者)的法律合作關系。
採用不同的項目投資結構,投資者對其資產的擁有形式,對項目的現金流量的控製程度,以及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所珍及的稅務結構也會有很大的差異。這些差異會對項目融資的整體結構設計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項目的融資結構
項目融資通常採用的融資模式包括:投資者直接融資;通過單一項目公司融資、融資租賃、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幾種方式。
融資結構的設計可以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對幾種模式進行組合、取捨,以實現預期目標。

(三)項目的資金結構
項目的資金結構設計用於決定在項目中股本資金、准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其資金來源。
經常為項目融資所採用的債務形式有商業貸款、銀團貸款、債券、商業票據、政府出口信貸、融貸租賃等。

(四)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
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
項目未來的現金收益和自身的資產價值
來自項目之外的直接或間接的擔保。
擔保可以是由項目的投資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與項目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擔保可以是直接的財務保證,如成本超支擔保、不可預見費用擔保等,也可以是間接的或非財務性的擔保,比如長期購買(或租賃)產品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這些擔保形式的組合構成了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一般而言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會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就會相對復雜和相對嚴格。

五、國際項目融資的參與人
(一)貸款人
貸款人可以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一些國家政府的出口信貸機構及國際金融組織
(二)借款人
一般是項目投資者專門為某特定項目融資而成立的一家單一目的的獨立項目公司
(三)主辦人
項目主辦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項目的主辦人除東道國政府或私營企業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國公司參加,以便利用外國公司的投資和專門技能,並可利用外國公司的信譽,吸引外國銀行的貸款。

(四)項目使用方或項目產品的購買方
項目使用方或者項目產品的購買方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產品的長期購買合同或者項目設施的長期使用合同保證了項目的市場和現金流量,為項目融資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證方
國際項目的貸款人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有時還會要求東道國中央銀行、外國的大銀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證,特別是完工保證和償債保證。
(六)項目建設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建設。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譽、工程技術能力和以往的經營歷史記錄,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響到貸款人對項目建設風險的判斷。

(七)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
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與項目公司簽訂供應合同,向項目提供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設備、原材料和能源
設備供應商通過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貸款的安排,以及項目原材料、能源供應商以長期的優惠價格條件為項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對減少項目的不確定性、降低項目成本和風險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機構
項目融資通常結構復雜,規模巨大,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項目投資者或者貸款人往往需要聘請具有專門技能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和中介機構來完成組織安排工作。這些中介機構有項目融資顧問、法律、稅務顧問、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等,他們在項目融資活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決定項目融資成敗的關鍵。

1、項目融資顧問
一類是只擔任項目投資者的顧問,為其安排融資結構和貸款,而自己不參加最終的貸款銀團
另一類是在擔任融資顧問的同時,也參與貸款,作為貸款銀團的成員。
2.法律、稅務顧問
項目融資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經驗的法律顧問來起草和把關
項目融資結構要達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須有具有豐富經驗的會計或稅務顧問來檢查這些安排是否適合於項目所在國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問題或風險。
3.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
受託銀行主要代表貸款人的利益設立託管賬戶,負責託管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收益監管,確保在從工程項目的收益中撥出足夠的款額來清償貸款以前,不讓項目主辦人動用這筆款項。

(九)政府機構
微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為項目的開發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礎設施、長期穩定的能源供應、某種形式的經營特許權,減少項目的建設風險和經營風險;政府部門還可以為項目提供條件優惠的出口信貸或貸款擔保、投資保險,這種貸款或貸款擔保可以作為一種准股本資金進入項目,促成項目融資的完成。
宏觀方面,政府可以為項目批准特殊的外匯政策或稅務政策等種種優惠政策,降低項目的綜合債務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優勢和可融資性。
第二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
一、國際項目融資風險概述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事件或狀態。
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最初,不管是項目的主辦人,還是貸款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是風險的識別。因為只有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範風險,保證貸款人的貸款得以償還,投資者的利益得以實現。
國際項目項目融資中的風險大體可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

二、系統風險
與宏觀環境有關,自身不可控制的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因借款人所在國發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風險。當簽訂合同時的基礎情況巳經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使當事人履行合同變得相當艱難或根本沒有可能,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都規定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二)法律風險
國際銀團貸款的法律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法律因素。
對於貸款人來說,它既包括與國家信用相關的法律風險,又包括與借款人自身信用有關的法律風險。
對於借款人來說,貸款人常常處於優勢地位,貸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貸款人起草和提供,處於弱勢地位的借款人須識別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霸王條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隨時准備抗辯。

三、非系統風險
非系統風險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風險,它包括完工風險、經營維護風險等。
(一)完工風險
項目建設開發階段的風險又稱為完工風險
1.不能完工或遲延完工風險
如果項目不能按期完工,則不能產生用於償還貸款的現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項目公司違約。
2.超預算完工風險
引起超預算完工的原因經常是因為預測和安排的不正確,如果沒有額外的資金支持,甚至會造成項目停工,而且即使籌措到新的貸款,也會減少今後的利潤,甚至可能引起項目公司在運營期間無力償還本息。

(二)經營維護風險
項目一旦完工進人生產運營階段,其主要的風險是能否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來償還貸款和支付投資者的股息。
如果現金流量不足,不但項目主辦人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而且貸款人的貸款償還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設開發而言,生產運營階段要長得多,因此,生產運營階段的風險也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風險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給,市場和營運風險、財務金融風險、技術風險等。
第三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
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是項目融資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項政府特許、批准文件;項目發起人之間的合資文件;股東合同;項目公司的組織文件;項目管理文件和技術顧問合同;項目建設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約保函和預付金保函;項目的各種保險文件;使用合同;技術和運營許可證;計劃部門和環境部門的批准書等

2.項目公司與原料供應商的文件
包括各種供貨合同、基本設施供應合同等
3.項目公司融資文件
包括基本融資合同;擔保文件;項目融資人和擔保權益託管人之間的信託、協調或共同貸款人合同;融資文件;發行債券、股票融資的承銷報價文件等
4.支持類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運輸合同、供銷合同、保險合同、外匯供應合同、出口信貸擔保、多邊機構擔保文件等。
5.法律意見書
包括各參與方行使其項目文件或信貸和擔保文中規定義務時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借款人責任的平等地位,當地法律給予某一貸款人優先地位;當地法院發布涉及外國貨幣的判決的可能性;所選擇的用於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國外判決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訴訟或資產扣押的豁免權,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國際項目融資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國際項目融資是通過一系列獨立的合同有機連結起來的,項目融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通過這些合同法律文件確定下來。
(一)貸款合同
項目融資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融資,需要簽訂貸款合同,就諸如貸款本金、貸款期限、利息支付、還款安排以及違約責任、爭端解決等合同事項作出約定。
由於國際項目融資一般都涉及多方貸款人,因此經常採用銀團貸款的形式。
有時貸款人還包括政府機構、出口信貸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那就會採取聯合貸款的方式。

(二)投資合同
項目的主辦人和項目公司需要簽訂確保項目公司具有償債能力的投資合同。通常由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按以下兩種方式提供一定的資金:
主辦人以參加銀團貸款的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融資,以保證項目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
由主辦人為項目公司提供一筆與貸款額相等的資金,以確保項目公司還債
(三)特許合同
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東道國政府代表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東道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四)完工擔保合同
在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簽署的為了維護貸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項目主辦人對完工期作出實質性的保證和擔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擔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幾方面的保證
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建成項目
如果出現項目建設費用超支的情況,由項目主辦人承擔對項目的超支進行追加融資的責任
主辦人保證項目公司必須滿足有關項目完工的特定的財務檢查等

(五)提貨或付款合同
是項目公司和項目產品的買主間簽署的關於買主無論是否取得項目公司生產的產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項目公司是否交付產品,買主都必須支付規定的貨款,而且該貨款必須能夠償還貸款和項目經營的費用。
這種合同實際上是項目產品的買主給予項目公司的信貸。

(六)經營管理合同
為加強對項目的經營管理,提高項目的成功把握從而收回貸款,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長期的項目經營管理合同。
借款人與非東道國的管理公司訂立這種經營管理合同有時需要獲得東道國政府的批准,因為有的國家限制外國人參與大型項目的經營管理。
東道國政府也會要求在該合同中包括進一步僱傭和培訓當地員工和促進技術轉讓的條款。

(七)購買合同
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規定當項目公司違約的時候,項目主辦人將購買相等於貸款金額的貨物的合同。
(八)先期購買合同
通常是由貸款人擁有股權的金融公司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規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項目公司預付購買項目產品的貨款,項目公司得到該筆款項之後,可用於項目的建設,並對該款支付利息。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應按合同把產品交付給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這些產品轉售給第三者,銷售所得即用於償還預付款。

(九)產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貸款人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主要用於自然資源開發項目。
合同通常規定,項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資源的權益和銷售資源的收益轉讓給貸款人,這種轉讓一直到項目公司全部償還貸款為止。但是貸款人只獲得轉讓部分的自然資源產品的所有權。如果該部分產品的銷售不足以還清貸款,貸款人則無權再請求補償。
第四節 政府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許
特許合同是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所在國政府的代表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和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由於對很多大型項目來說,如果不先取得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特許或許可,就無法進行項目的開發、建設,因而特許合同往往是進行項目融資的基礎,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融資所採用的法律結構。

特許合同規定的內容:
特許權利的授與、特許經營建設的范圍、特許合同的期間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長等
項目建設、經營階段的有關問題,主要包括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修的標准,項目產品的質量標准,項目與現有設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誤工期的責任等
政府提供的協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財務協助如是否提供融資、保證等及其他協助,如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協助的提供方式
財務問題,包括項目成本計劃與回收方案,外匯的兌換及其匯出以及稅務等
所有權問題,包括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是否擁有對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是否有權以項目設施對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擔保,以及期滿時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證
其他事項,如保險、特許合同終止、違約處理、爭議解決、法律適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諾
項目融資的政府承諾,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為確保其已同意建設的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使外國投資者具有投資安全感而對項目公司的一種承諾,表明了項目所在國政府願意給予外商特許經營權及承擔部分項目風險的責任與態度。
政府對項目主辦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諾一般涉及稅收優惠、外匯風險、原材料供應和土地徵用等。
政府對國際項目融資的承諾,不同於一般外資項目的保證,政府只是針對項目融資中「特許合同」而作出承諾。

項目主辦人/貸款人在項目融資中所獲得的政府承諾與民法上的保證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民法保證:第三者出面而進行的擔保
政府承諾:主要是政府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承諾
2.內容不同
民法保證:針對當事人一方的某種具體行為包括經營方面的損失
政府承諾:是對官身行為或事實承諾,主要針對政府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會為經營損失承擔責任
3.有無主從合同關系
民法保證與原合同有主從關系
政府承諾則無主從關系

4.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民法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約定的具體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承諾僅為追究政府責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適用規范不同
民法保證適用民商法
政府承諾可能導致國家間的糾紛,因而是具有國際公法規范的性質
6.行為性質不同
民法保證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活動,屬於私法行為
政府承諾是對其願意承擔的政治風險、違約責任的承諾和放棄豁免表示,與國家主權、政策等政治關系密切聯系,可視為公法關系

三、政府推動
1.政府通過「排他條款」維持主辦人對項目的獨占性
政府通過「排他條款」解決項目融資中的市場禁入問題
2.「最優惠待遇條款」確保項目公司在競爭中不處於劣勢
「最優惠待遇條款」 通常規定,政府對項目公司採取不歧視政策,政府對項目公司承諾使其享受其他從事相同業務的項目公司能夠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條款」和「替代條款」使貸教人獲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權
「介入條款」是指項目公司發生違約事件後,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有權獲得較長的更正期間。除了貸款人決定放棄項目,否則政府不能立即終止合同,收回項目
「介入條款」通常由「替代條款」來支持
「替代條款」賦予貸款人推薦第三人來替代項目公司的權利

四、政府監管
1.政府對項目公司的價格控制或審核
為防止項目公司對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壟斷,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架構中,在約定獨占性條款、賦予項目主辦人以獨占權的同時,也了「價格控制或審核條款」,對項目主辦人作相應的限制
一個由政府機構代表和項目公司代表組成的專門機構,負責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進行審核。該專門機構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定價有否決權

2.政府對項目公司正常營運的監管
在項目公司處於壟斷地位的情況下,如果項目公司是該領域中某項產品或服務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對項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決權
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自己介入並接管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
3.政府違約事件的更正期
根據更正條款,對於政府的任何重大違約,在項目公司向政府發出要求更正違約的書面通知之後,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對項目的收回權
第五節 項目融資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法律規定
1.我國立法對境外項目融資的定義
境外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的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的預期收人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2.境外項目融資的適用領域
從國際經驗看,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部分基礎設施行業和少數重化工行業
在基礎設施行業,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電力、收費公路和橋梁、電訊行業、供水及污水處理等項目
在其他行業包括煉油、石油、天然氣開發等項目

3.境外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
商業銀行提供的銀團貸款或出口信貸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或者商業票據
國際金融組織中的私人貸款部門,如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銀行私人貸款局等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貸款或聯合融資
當項目涉及大宗設備或產品出口時,有關政府出口信貸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或者出口信貸擔保。

4.我國對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管制度
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我國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對投資主體提出了嚴格要求
對項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確的要求
對項目的擔保作出嚴格限制
對項目公司的外匯調度及外匯賬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將項目融資納入外債監管范圍
對於外方債權人的利益,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二、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實務發展
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項目合作中方為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下稱「深電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實業家胡應湘的合和財團、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該項目而專門注冊的公司—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公司」)
項目合作期為10年。

在合作期間,深電公司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提供項目適用的土地、工廠的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稅收政策
第二,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或付款」性質的煤炭供應合同
第三,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預付款」性質的電力購買合同
第四,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個具有「資金缺額擔保」性質的貸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如果項目最後支出大於項目收入,則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額的貸款。

合和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安排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在合作期內經營電廠。
合作期滿,合和公司將深圳沙角B火電廠的項目資產無償地移交深電,退出項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權利是獲得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電管理費之後的百分之百的項目收益。

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作為政府指定的擔保人為深電公司在合同中承擔的責任擔保,該擔保的權益被轉讓給美國花旗銀行為首的46家國際銀行。同時廣東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義為深電和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據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以美國花旗銀行為首46家國際銀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電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安排了一個有限追索結構。
案例4.2 廣西來賓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廣西來賓電廠採用國際項目融資方式,利用國際資金達6.2億美元。
該項目由法國電力中標投資。後總裝機容量達25萬千瓦的來賓電廠A廠以TOT方式出售15年經營權給外來投資者。
該項目獲得美國《資本市場》最佳融資獎。
日照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日照電廠項目第一次成功地從海外獲得無中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擔保的35億美元貸款。
日照項目的合同結構是相當繁復的。整個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營合同為基拙,又分為兩大部分5個層次,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簽字的不僅有各投資方、貸款銀行、項目總承包商,而且還包括了國內相關電力燃料公司、電網公司、國內外設備供應商以及相當一批負責設計、施工、調試的國內企業,總計30多家。

『伍』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中小企業的「融資難」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

『陸』 我國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首先大家最熟悉的一類渠道是銀行貸款,全國有7百多家銀行,國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全專國屬性股份制銀行在廣西都有分支機構,本土城商行有北部灣銀行、桂林銀行、柳州銀行,另外還有農信社、農合行、國民村鎮銀行等一百多家獨立法人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十多類持牌金融機構可分為一個大類;

第三類是民間融資渠道,包括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金融服務公司、P2P/眾籌網站等公開渠道,還有更多方式靈活多變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間資金渠道。

第四類是股權融資渠道,高大上企業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資,私募融資可以在北部灣股權交易所等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向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專業投資公司、專業投資者尋求股權私募融資。

『柒』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本回答根抄據實際辦理經驗所得襲,僅供參考!

  1. 融資擔保公司是屬於金融機構的,因為它具備金融的特點:流動性,風險性,收益性。
    都是未來某一時間的資金的實際價值折現的結果。

  2. 融資擔保公司他與銀行不同,它屬於借貸性質,抵押等相關特點。

『捌』 江西金融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江西金融集團是一家綜合金融服務提供商。公司結合融資租賃、商業回保理、資產證券化等多種答金融服務工具,建立圍繞實體企業、小貸公司、傳統金融機構等多種主體的投融資服務相關業務體系,成為銀行證券、保險信託、融資租賃等跨界多種金融服務的實施主體。
法定代表人:彭新亮
成立時間:2016-06-03
注冊資本:1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60700110002299
企業類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江西省贛州市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香江大道168號綜合樓5樓

『玖』 今年棚改已開工300萬套

「我現在做夢都能笑醒!」看著自己的新家一點點建起來,河南鄭東新區居民魏國彥很開心。總面積171萬平方米的鄭東新區劉集2號安置區項目工程,建成後1.7萬多戶居民將搬入這里,魏國彥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魏國彥還被邀請當了一回「監工」,去工地現場察看樣板房。「居住環境好,質量特靠譜,還配了很多便民設施,真是太暖心了。」房子目前還在配套施工階段,盡管明年初就能入住,魏國彥已經有點迫不及待。
截至今年10月,全國棚改已開工300萬套,超額完成年度289萬套的計劃總量,能幫助600多萬人「出棚進樓」。
2016年以來,全國開工改造各類棚戶區2141萬套,已超額完成「十三五」2000萬套棚改目標任務,4600多萬居民改善了住房條件。
察民意,體民情,配套建設人性化。
承建魏國彥新家的中建一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考慮到居民中有不少老人、兒童,項目同步建設了幼兒園、無障礙設施等便民配套工程。建設過程中還應用了不少綠色科技,兼顧保溫、防火等功能,使房屋更加安全宜居。
集民智,匯民力,標准程序規范化。
「當時還在海上,跟家裡的兄弟討論動遷的事,簽完字更放心了。」浙江省舟山市岱山縣漁民毛定國每天都盼著棚改房早日建成。他記得簽約那天,自己還沒換下出海的衣服,就直奔簽約現場,在徵收補償協議上簽字。岱山縣棚改項目啟動後,僅一個半月時間,安置補償協議簽約率就達99%。
「為了讓遠在洋面作業的漁民能及時准確地了解各項事宜,我們第一時間和家屬做好溝通。」岱山縣棚改現場指揮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他們動員了30名土生土長的漁嫂,協助動遷組走街入戶,肩負起入戶摸底、咨詢信息、政策宣傳等工作,架起政府部門與群眾溝通的橋梁。哪裡要改,群眾說了算;怎麼改,群眾出主意;改得好不好,群眾來監督。同心協力,棚改推進更順暢。到今年9月底,浙江省提前完成全年棚改計劃。
解民憂,聚民心,因地制宜解難題。
北京市豐台區長辛店棚戶區歷史久、文物多,有眾多老宅子、老院落,怎樣才能既留住歷史文化和鄉愁,又讓老百姓改善居住條件?改「大拆大建」為「有機更新」——老宅老院不拆,仍保留國家級文保單位4處、區級文保單位2處,同時對有保留價值的院落進行修繕保護。
「這種棚改模式真好,讓我們這些土生土長的老人有個念想,還能感受到原來的鄉土之情。」長辛店居民劉女士說。
江西省今年開工棚戶區改造27.8萬套,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創造性地破解徵收難題、資金難題、安置難題,是江西省順利推進棚改工作的法寶。「比如破解資金難題需要兩手抓,一要科學評估財政承受能力,規范棚改融資行為,二要積極與金融機構對接商洽,積極拓寬棚改專項債券、企業債券等渠道。」江西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表示。
回眸過去10年,全國棚改累計開工4522萬套,1億多居民「出棚進樓」,實現了安居夢。展望未來,在堅持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的原則下,棚改繼續穩步推進,更多居民將享受改革發展成果,迎來更舒適的住房、更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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