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監會要求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必須錄音錄像是真的嗎
北京8月23日消息,為規范理財產品市場秩序,治理誤導銷售、私售「飛單」等問題,銀監會23日出台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專區「雙錄」,即設立銷售專區並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自營理財及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產品種類逐步增多,規模不斷擴大,但部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出現了誤導銷售、私自銷售產品等問題,銀行業消費者相關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案例屢見不鮮。
此次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首次對專區「雙錄」管理作出系統性的規范。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不得在銷售專區外進行;除代銷國債及實物貴金屬可自行決定是否「雙錄」外,其他理財及代銷產品均應實施專區「雙錄」;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音錄像應徵得消費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則不能銷售產品;嚴禁銷售人員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上代客操作購買產品等。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實施對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化解糾紛投訴、保障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監管部門開展行為監管提供了新的監管工具及重要抓手。
㈡ 金融產品有哪些特徵
1.使用價值歸於價值:一般的消費品具有直接滿足人們某種物質需求的功能,而金融產品卻不具備。不過,金融產品代表著財富,它可以變成貨幣進而用貨幣購買其他商品和服務。因此,相對一般消費產品來說,金融產品的最大特點在於它的使用價值歸結於價值;任何金融產品本質上都有一定的價值。與金融產品的價值相聯系,金融過程是價值運動的過程,資源配置只不過是價值運動過程中的一個客觀過程。
2.無形性:一般消費產品是指有形產品,大多數金融產品是不能預先用五官直接感觸到的特殊消費,無法像實物產品一樣通過觀察其外觀及測試其性能,快速、准確地判斷其質量和價格是否合理。由於金融產品在使用價值上不存在不同的物質屬性,所以金融產品在原則上都可以「非物質化」。由於金融產品可能不具備某些鮮明的物理特徵,所以具有較強的抽象特徵,這使得金融產品在擴展方面具有比較廣泛的想像空間。因此,如何通過某些有形的形式與特點設計使金融產品具有吸引客戶的巨大魅力,是金融產品設計開發的關鍵性因素。
3.不可分割性和廣泛性:由於金融產品的無形性,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時需要把各種相關過程,如金融產品的銷售過程與服務過程等聯系起來,從而使得金融產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金融產品在整個營銷過程中需要特別注重各個環節的相互關聯。
4.產品之間的相互替代性:不同消費產品的使用價值不同,因此不同類的消費產品通常是不可替代的,或者只存在非常有限的替代關系。然而對於金融產品來說,由於具備有償價值和價值合二為一的特點,不同金融產品不存在質的區別,也不存在完全的不可替代性。金融產品的同質性和可替代性決定了金融管理的一大特性,即金融產品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相互替代。
5.易模仿性:金融業作為第三產業,雖然經營對象是貨幣資金這種特殊產品,但是也像其他服務業一樣,具有服務需求彈性大、提供的產品基本無差異的特點,由此導致金融產品極易被模仿,而且大多不受知識產權的保護,同質性和趨同性特徵非常明顯。整個金融業呈現出金融產品「你有,我也有」的局面,產品「克隆」的速度非常迅速,這就使得某一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很難區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產品和服務。而且,由於引進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其產品開發費用較低,引進速度較快,所以導致這類產品的增幅大大提高。再加上現代信息社會及資金市場的區域化與全球化,資金價格的傳遞迅速並且廣泛,所以同類金融產品在國內金融市場甚至國際金融市場上出現價格趨於基本一致的情況,也使得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產品競爭更加激烈。
㈢ 理財銷售雙錄制度
法律分析:從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錄音錄像管理、內部制度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專區「雙錄」管理作出比較系統性的規范。在錄音錄像管理方面,按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消費者確認內容應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銷售人員所揭示的產品風險等。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簡稱專區「雙錄」),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身依法發行的理財產品(以下簡稱自有理財產品)及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應實施專區「雙錄」管理,即設立銷售專區,並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每筆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國債及實物貴金屬,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納入專區「雙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個人消費者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託公司及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參照執行。
㈣ 理財中低風險會虧本嗎
低風險理財仍有虧損的可能。 在產品的風險提示中,會告知投資者該產品可能面臨哪些類型的風險,從而導致損失。 即使風險很低,也有損失的概率,銀行的低風險理財也是適用的。 低風險理財的風險略高於低風險理財,也存在虧損的可能。
資管新規規定,銀行理財產品不再保本保息,因此銀行無保本理財產品。 然而,儲蓄存款仍不受影響。 每家銀行的儲蓄存款都有本金和利息保證。
拓展資料
理財銷售新規:
2021年5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理財公司銷售金融產品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會令〔2021〕4號)加強對金融產品銷售過程的管理,明確了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的多項禁止行為,切實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金融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在金融產品銷售活動中:
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產品;不得進行虛假或片面宣傳,不得誇大過往業績,不得預測金融產品的投資業績,不得發布和宣傳金融產品的預期收益率;金融產品不得與存款或其他產品混淆;不得在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強行捆綁、捆綁其他服務或產品;不得誘使投資者為機構或人員的利益進行短期、頻繁的申購、贖回操作;不得對金融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的擔保,包括對承諾的本金或收益的部分或全部擔保。
辦法規定的代銷機構為現階段吸收公眾存款的其他金融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互聯網平台等專業機構暫無法取得代銷資格。這有助於保持金融產品銷售體系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有助於投資者更好地區分。同時,該措施禁止向非特定公眾銷售私人金融產品,這也有助於進一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㈤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㈥ 誰有金融產品推銷方案拜託了各位 謝謝
促銷是指企業用人員或非人員方式傳遞信息, 印發和刺激顧客的購買慾望和興趣, 使其產生購買行為或使顧客對賣方的企業形象產生好感的活動。 金融機構的促銷方式與一般企業的促銷方式大致相同, 只是在具體形式方 面略有差異。金融機構通過促銷活動可以激發客戶的需求慾望, 擴大金融機構及其產品的影響,達到促進銷售的目的。 金融產品的促銷與其他產品一樣,在營銷中發揮著告知、 勸說和提醒的作用。告知是要讓潛在的客戶知道其金融產品的存在, 可以在哪裡得到該金融產品,了解該金融產品的用途和功效; 勸說是要向客戶說明應該購買和使用某項特定的金融產品; 提醒是指當金融產品只在特定的地點和特點的時間才提供時, 金融機構要提醒客戶及時購買。 (一)、金融產品的促銷方式 金融機構對其產品的促銷方式有很多種,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廣告 金融機構在促銷宣傳過程中,首先要應用的方式就是廣告。 廣告不僅是推銷產品、誘導客戶購買的重要工具, 也是樹立金融機構形象的重要工具。 做廣告需要金融機構付出一定費用, 通過特定的媒體向市場傳遞信息。廣告的接觸面廣,信息藝術化, 且可以多次反復使用。但由於其說服力較小, 難以促使客戶立即購買。金融機構在做廣告使面臨的決策主要有: 選擇廣告代理商、確定廣告目標、制定廣告戰略、 廣告實施控制與效果評估等。 2、人員推銷 由於金融產品的無形性、服務和消費兩者的同步性等特點, 決定了金融機構必須在做廣告進行產品宣傳的同時設有大量的人員與 潛在客戶或現有客戶直接打交道。 人員推銷就是金融機構利用推銷人員向客戶直接推銷產品和服務。 這種形式傳遞信息更為直接、具體和准確。 金融機構的推銷人員可以是固定人員、流動人員、 投資顧問或經紀人。人員推銷可以採取座席銷售、電話、拜訪、 研討會、路演、講座和社區咨詢活動等形式。 人員推銷方式直接且運用靈活,並且推銷與促銷並村, 但是由於其接觸面較小且費用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難度。 3、營業推廣 營業推廣又稱消費促進, 是指金融機構為刺激需求而採取的能夠產生鼓勵作用並達成交易目的 的促銷措施。營業推廣能在短時間內迅速引起客戶對產品的注意, 擴大產品銷路。營業推廣的吸引力大,直觀,能夠促進客戶購買。 4、公共關系 公共關系是指金融機構在從事營銷活動中正確處理金融機構與社會公 眾的關系,協調與企業股東、內部員工、工商企業、同業機構、 社會團體、新聞傳播媒介、政府機構及消費者的關系, 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從而達到擴大銷售的目的。 由於公共關系影響面大,因此金融產品容易受到客戶的歡迎和信任。 但是由於公共關系自身的特點,金融機構難以對其進行計劃和控制。 (二)、金融產品的促銷步驟 金融機構開展促銷活動,主要步驟如下: 1、確定目標促銷對象 目標促銷對象就是指接受促銷信息的潛在客戶。 每一種金融產品都有其特定的目標客戶,金融機構在促銷之前, 要分析目標客戶對金融機構及其產品的熟悉程度, 因為熟悉程度不同決定了促銷宣傳內容的不同; 然後金融機構還要分析目標客戶對金融機構及其產品的喜歡程度, 喜歡的原因是什麼,藉以有針對性的調整促銷的內容和形式。 2、決定促銷目標 促銷目標是指金融機構從事促銷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 在不同的時期以及不同的市場環境下, 金融機構有其特定的促銷目標,主要包括: (1)、告知。通過促銷宣傳使更多的客戶了解該機構和產品, 提高金融機構極其產品的知名度。 (2)、激發。激發客戶對某一新的金融產品的需求, 爭取客戶對某一競爭激烈的金融產品的產生選擇性需求。 (3)、勸說。 即通過促銷宣傳勸說更多的客戶使用本金融機構的某種金融產品, 從而擴大銷售,提高產品的市場佔有率。 (4)、提示。 即通過促銷宣傳提醒客戶不要忘記該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 並且能夠反復購買和使用該金融產品,以牢固其市場地位。 (5)、偏愛。 即在目標市場中營造企業經營和產品的獨特風格和個性, 樹立良好的金融機構整體形象和產品形象, 使客戶對該產品產生偏愛。 3、確定促銷預算 促銷預算是指金融機構打算用於促銷活動的費用開支, 促銷預算規模直接影響到促銷效果的大小和促銷目的的實現。 確定促銷預算的方法一般包括: (1)、量力而行法。 即金融機構根據其自身的能力所能負擔的費用來靈活確定促銷費用。 此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是應用不多, 主要是由於其忽略了促銷對擴大銷售的積極作用, 因此不利於金融機構擴大產品市場。 (2)、銷售額比例法。 根據以前的銷售水平和預測未來的銷售水平的一定比例來確定促銷預 算。這種方法在實際情況中應用的比較廣泛, 但是由於對競爭對手情況的預測具有一定的困難, 因此這種方法在實際操作中也具有一定的弊端。 (3)、競爭比較法。 即根據競爭對手的促銷費用來確定自己的促銷預算。 由於可以將促銷作為一種競爭的工具, 因此這種方法往往在競爭比較激烈的金融產品促銷中使用。 但是由於這種方法完全依據競爭對手的情況而定, 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實力和促銷目標,因此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甚至會引起惡性的促銷競爭。 (4)、目標任務法。 即根據金融機構的促銷目標和任務來確定所需要的費用, 進而確定促銷預算。 這種方法是一種比較科學的確定促銷預算的方法, 因為它將促銷活動目標與促銷預算直接聯系起來,針對性較強。 但是採取這種做法時,促銷預算人員必須明確了解市場情況, 能夠制定正確的促銷目標,且能較准確的估計促銷活動的所有費用, 可見條件比較苛刻。 4、決定促銷組合 促銷組合是金融機構根據促銷目標對促銷方式的合理搭配和綜合運用 ,這些促銷方式包括前述的廣告、人員推銷、 營業推廣和公共關系等。金融機構在進行促銷活動時, 通常是實施由多種促銷方式結合而成的促銷組合, 而不是單單運用一種促銷方式。 這是因為這些促銷方式各有各的特色,各有各的弊端, 綜合運用各種促銷方式可以達到揚長避短的目的。 成功的促銷組合一般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符合金融機構的促銷目標 好的促銷組合一定要符合金融機構的促銷目標。 如果金融機構希望了解其產品的潛在客戶群能夠達到最大, 並且大多具有購買的意願, 則其可以使用以廣告和營業推廣相結合的促銷組合; 如果金融機構希望客戶直接了解其產品特色,改善金融機構的形象, 那麼它就可以採用人員推銷和公共關系相結合的促銷組合。 (2)、符合機構產品的特點 好的促銷組合一定要符合產品的性質。 產品的不同性質決定了客戶的購買目的的不同, 因此營銷人員也要採取不同的促銷組合策略。 例如大額貸款這類金融產品主要針對的是組織市場中的工商企業, 客戶相對集中,且專業性較強, 因此適宜採用人員推銷為主的促銷組合。 而對於針對廣大消費者的保險類產品、信用卡類產品, 市場份額較大,則適宜採用廣告和營業推廣為主要促銷方式。 金融產品的不同性質還決定了產品市場生命周期的不同。 在產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促銷的目標往往不同, 因此需要採用不同的促銷組合。例如,在產品的投入期, 金融機構的促銷目的主要是希望最廣泛的人群能夠了解該產品, 因此適宜採用觸及面廣、 影響面大的廣告和公共關系為主的促銷方式。在產品的成熟期, 促銷人員可以採用廣告來提醒客戶, 運用營業推廣方式來刺激客戶購買。 (3)、符合市場條件 優秀的促銷組合一定要符合市場條件, 市場條件包括市場規模和市場特性。 金融產品預計市場規模的大小決定了能夠購買該產品的客戶群的大小 ,因此也就決定了採用何種促銷組合最為有效。 如果金融產品的市場范圍廣,則客戶多,那麼適宜採用廣告為主, 營業推廣方式為輔的促銷組合;如果市場范圍窄,客戶少, 則適宜採用人員推銷為主,營業推廣和廣告為輔的促銷組合。 市場的特性對促銷組合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因為不同的市場特性決定了對不同的促銷方式的接受程度不同。 有的市場不太信任廣告、比較信賴直接推銷, 則適宜採用人員推銷方式而廣告方式的效果則不明顯。 總之在促銷組合的選擇中,必須依據市場條件, 有針對性的選擇與金融產品目標市場相適應的促銷組合。 (4)、促銷預算 促銷方式不同決定了促銷預算的大小不同, 因此不同的金融機構只能根據自身的實力來選擇適合自己的促銷組合 。金融機構的促銷預算必須是其能夠負擔的, 而且可以適應競爭的需要,為此要考慮銷售額的多少、 促銷目標的要求、產品的特點等影響促銷的因素,以避免盲目性。 5、促銷實施、控制與效果反饋 促銷實施與控制過程就是對促銷進行監督、指導的過程, 在此基礎上及時採取調整、改進措施。在開展了促銷活動以後, 金融機構還必須收集反饋信息,調查促銷的效果, 看看是否實現了預期的目標,並以此為依據來調整促銷的效果、 提高促銷的質量。
㈦ 銀行不得什麼消費者個人金融信息
費者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嚴重程度或危害程度,採取必要的處罰措施。並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的性質,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㈧ 金融營銷的長渠道有哪些優點
長渠道是指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中間商將金融產品傳遞給目標客戶。長渠道的渠道長、分布密、觸角多,能有效地覆蓋市場,擴大金融產品的銷售,能充分利用中間商的職能作用,市場風險小。但不足的是長渠道使金融機構市場信息傳遞遲滯;金融機構、中間商、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復雜,難以協調;金融產品價格一般較高,不利於市場競爭。
長渠道有二階渠道和多階渠道兩種形式。
(1)二階渠道。二階渠道是指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利用兩個中間商將金融產品傳遞給目標客戶。這兩個中間商一般為一個批發商和一個零售商或者一個代理商和一個批發商。在這種金融產品的分銷渠道中,一般會由代理商或批發商從金融機構購入金融產品,再轉售給零售商,最後由零售商銷售給最終的目標客戶。如A證券公司獲得了某家公司股票的包銷權後,可以自己銷售也可以通過中間商銷售,通過中間商銷售就屬於金融產品的二階渠道。
(2)多階渠道。多階渠道是指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利用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中間商將金融產品傳遞給目標客戶。
㈨ 金融系統禁止員工「八不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履行告知義務,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誇大收益,或者進行強制性交易;尊重其公平交易權,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不得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應當了解消費者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不得主動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應當尊重消費者的個人金融信息安全權,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其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其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應當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規定,披露收費項目和標准,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應當堅持服務便利性原則,合理安排櫃面窗口,縮減等候時間,不得無故拒絕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應當尊重消費者,照顧殘疾人等特殊消費者的實際需要,盡量提供便利化服務,不得有歧視性行為。
㈩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自身金融業務及營銷渠道按照什麼原則
原則:
(1)客戶導向原則。企業欲求發展,必須將市場客戶要求放在第一位,建立客戶導向的經營思想。這需要通過周密細致的市場調查研究,不僅要提供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同時還必須使營銷渠道為目標消費者的購買提供方便,滿足消費者在購買時間,地點以及售後服務上的需求。
(2)最大效率原則。企業選擇合適的渠道模式,目的在於提高流通的效率,不斷降低流通過程中的費用,使分銷網路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各個流程的費用合理化。這能夠降低產品成本,取得市場競爭優勢並獲得最大化的效益;
(3)發揮企業優勢的原則。企業在選擇分銷渠道時,要注意發揮自己的特長,確保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現代市場經濟的競爭早已是整個規劃的綜合性網路的整體競爭。
企業依據自己的特長,選擇合適的渠道網路模式,能夠達到最佳的經濟效應和良好的客戶反應。同時企業也要注意通過發揮自身優勢來保證渠道成員的合作,貫徹企業自身的戰略方針與政策。
(10)金融機構應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擴展閱讀:
影響因素:
(1)目標市場。
目標市場的狀況如何,是影響企業營銷渠道選擇的重要因素,是企業營銷渠道決策的主要依據之一。市場因素主要包括:目標市場范圍的大小及潛在需求量,市場的集中與分散程度,顧客的購買特點,市場競爭狀況等。
(2)商品因素。
由於各種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等不同,其採用的營銷渠道也不相同。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質,商品的時尚性,商品的標准化程度和服務,商品價值大小,商品市場壽命周期等。
(3)生產企業本身的條件。
主要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企業的聲譽和形象,企業經營能力和管理經驗,企業控制渠道的程度等。
(4)環境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