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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的處罰

發布時間:2022-09-17 09:25:04

『壹』 銀監局行政處罰有哪些

第十三條銀監會對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三)日常監管和組織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的;

(四)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四條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的。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內異地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管轄。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認為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移交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管轄。

行為發生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或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徵求對方意見,並書面告知處罰結果。

第十六條因交叉檢查或者跨區域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檢查組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立案查處,並及時移交可以作為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銀監會派出機構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銀監會派出機構,同時向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對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銀監會派出機構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轄權的,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違規行為,也可以指定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應當由其負責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案件,由頒發該銀行業金融機構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處罰決定抄送批准該機構籌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批准該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處罰決定抄送批准該機構籌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貳』 銀監會行政處罰類別的規定

銀監會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等。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總則是該辦法是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
《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實施。
前款其他單位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
《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叄』 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

法律分析:銀保監會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發現當事人涉嫌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肆』 銀保監重大行政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重大行政處罰包括兩個方面的,1、處罰的金額較大的,處罰的金額包括因違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所做的罰款、因違法行為需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產,這三類處罰的金額都必須達到一定的標准才能構成重大行政處罰。2、限制人身自由,這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限制特定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屢查屢犯的;

(二)不配合監管執法的;

(三)危害後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伍』 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

法律分析:為統一規范機構改革後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提升金融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

法律依據:《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保險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陸』 16家銀保監局已開出2021年1號罰單,都處罰了些什麼

2021年首月已進入尾聲,盡管有銀保監局還在陸續披露去年開出的罰單,但也有多地銀保監局發布了今年開出的首張罰單。據銀保監會最新數據顯示,2020年全系統處罰銀行保險機構3178家次,責任人4554人次,合計罰沒22.8億元。

違反信貸政策和違反房地產行業政策一貫是銀保監會嚴打嚴抓的重點領域。近段時間,多個城市樓市回溫,成交量和房價齊齊走高,其中便包括廈門。廈門銀保監局1月19日披露的罰單顯示,廈門銀行因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流向房地產領域,被罰20萬元。

在各銀保監局披露的1號罰單中,還包括一家民營銀行。1月27日,吉林銀保監局披露的1號罰單顯示,吉林億聯銀行因未能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被罰20萬元。吉林億聯銀行於2017年5月正式開業。其主發起人為中發金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吉林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兩者分別認購吉林億聯銀行30%、28.5%的股份。其中,吉林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美團創始人王興。

『柒』 銀保監會對多家金融機構開出罰單,為什麼會開罰單

因為一些銀行虛增利潤,上報不實理財投資金額,違規收取貸款,或者把金額轉移到房地產行業,非法收取信貸資產權等違法違規行為,所以銀保監會才會對這些機構開出罰單。

而信貸作為銀行的一項傳統業務,非常容易產生金融方面的漏洞。如果銀行過於違規的,像房地產等行業書寫的話,那麼中國的實體經濟和中小微企業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而且也會導致中國的經濟脫實向虛,會引發很嚴重的後果。所以國家以及銀保監會對這些違規資金流入房地產行業保持著一種非常嚴厲的打擊狀態,容忍度為0。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居民杠桿率的提升,以及股價的泡沫式增長。如果不對銀行加強監管的話,他們會為了自己的利益什麼都去做。可是銀保監會對於金融機構的罰款也存在著一些短板,因為他們的罰款對於銀行機構來說無關痛癢。所以在這方面,銀保監會還應該制定更加完善的措施,去對金融機構進行一個有效的監管。

『捌』 銀保監對違規人員處罰

法律分析:銀保監對違規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玖』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條金融機構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
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七條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並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
未經依法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八條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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