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犯罪嫌疑人為金融機構人員公安機關是否應當通知所在單位
視情況而定。嫌疑人犯的事和該金融機構無關的,一般不會通知。如果和機構有關,便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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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多少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2、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拓展資料:
一、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叄』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工作,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各金融機構有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業務、會計結算業務的營業場所。金庫,是指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的庫房。第三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工作應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以「防盜、防搶、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應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經濟實用。第四條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單位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人員協助責任人具體落實本規定。第五條金融機構保衛部門是本單位安全防範工作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金融機構的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各金融機構在新建和改建營業場所、金庫前,保衛部門要對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提出具體方案並報上一級單位保衛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圖紙施工。工程竣工後,經當地公安機關、人民銀行主管部門共同驗收合格,由公安機關發給《安全防護設施合格證》後方可營業或啟用。第七條各金融機構現有營業場所、金庫,凡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做出整改計劃,逐步達到本規定的安全防範要求。第八條公安機關應本著「先城鎮後農村、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協助金融機構保衛部門按照本規定,研究制訂營業場所、金庫改造達標規劃,分期、分批組織實施。第二章營業場所的安全防範設施第九條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第十條營業場所二層以下的窗戶必須安裝金屬防護網(欄)。第十一條有條件的新建、改建營業場所應設置後院,以便運鈔車入內交接款。第十二條營業場所的現金櫃台應與其他工作區隔開。第十三條營業場所應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第十四條新建、改建的營業場所內應設工作人員衛生間,有條件的應設生活區。第十五條營業櫃台的安全防範設施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櫃台應採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於1.10米,寬度不少於0.6米。
(二)有現金出納業務的櫃台上方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窗)並封頂。縣級(包括縣級以上機構的營業場所櫃台上方應安裝高度為1.20米(以櫃面基準計算)以上的防彈玻璃,未到頂部分可用金融防護欄(窗)封頂。
(三)櫃台上方安裝防彈玻璃的,根據業務需要,櫃台應設置數個30CM(長)×20CM(寬)×15CM(高,以槽底計算)底部為弧形的取錢槽,不得在防彈玻璃上開窗口或洞口。為方便與客戶對話,採用兩塊防彈玻璃錯位連接出現空隙的,錯位部位長度不得少於10CM,空隙寬度不得超過3CM。
(四)營業場所一般不設置櫃台通勤門。因特殊情況必須設置的,應採用防撬、防撣擊的金屬門,加裝自動閉門器。縣級(包括縣級)以上機構的營業場所應安裝具有聯動互鎖裝置的兩道門。第十六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應安裝電視監控報警設備:
(一)城市營業場所日均現金收付量超過150萬元;
(二)鄉鎮營業場所日均現金收付量超過50萬元;
(三)設有金庫;
(四)周邊治安情況復雜,確有安裝必要。第三章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第十七條金庫應採用混凝土六面整體澆鑄,牆體厚度不得低於32cm。第十八條安裝的金庫門,必須符合《金庫門通用技術條件》(GA/T143-1996)的規定。第十九條金庫應設置雙道門,即在金庫門外增設一道金屬防盜門,防盜門安裝兩把鎖具,兩把鑰匙由本單位保衛人員和管庫業務人員分別負責開啟和鎖閉,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第二十條金庫位置應當隱蔽。設在建築群體內的金庫,其牆體不得與其他單位、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相連。第二十一條金庫內(含清點間、交接室、守庫室)必須安裝閉路電視監控報警設備,配置防潮、滅火設備,安裝防爆燈,配備應急照明設備。第二十二條金庫必須配置守庫室。守庫室應與外部隔離,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鋼筋防護欄桿。第二十三條守庫室配置的接受報警和與外界聯絡的通訊設備必須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肆』 銀行在收繳假幣過程中一次性發現假幣多少張以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如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提供有關線索。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收繳;
2、在持有人視線范圍內當面收繳;
3、加蓋「假幣」章或用專用袋加封;
4、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5、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
拓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假幣的收繳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伍』 金融機構一次性發現假底面額200以上的應當怎樣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
是的。這種情況金融機構一次性發現假底面額200以上的應當把有關情況直接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當地公安機關。
『陸』 銀行違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機關可以查封其ATM嗎
按照公安部86號令,公安經文保支隊有權對你進行處罰或者責令進行整改!
『柒』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發現下列哪種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金融機構在日常營業中,發現有五張以上的假幣要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捌』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實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制度。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會計結算等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自助服務銀行營業場所和自動櫃員機。
本辦法所稱金庫,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貴重物品的庫房,包括保安押運公司自建金庫。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第四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等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負責實施的公安機關,報公安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依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銀行金庫》(JR/T0003-2000)、《安全技術規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等標准開展審批和驗收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由公安機關治安、內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機構的保衛、業務幹部以及安全防範技術、計算機、電子等行業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參與本地區公安機關實施的審批和驗收工作。
專家組應當由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組長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指定。專家組成員對所提出的審批驗收意見負責。第六條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申請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
具體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公布申請渠道,為申請人領取或者下載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的審批表格提供方便條件。第七條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前,申請人應當填寫《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並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任務書;
(三)技防設施安裝平面圖、管線敷設圖、監控室布置圖、物防設施設計結構圖;
(四)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
(五)安全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生產登記批准書;
(六)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身份證件復印件及其所從事工種的說明;
(七)運鈔車停靠位置和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八)房產租賃或者產權合同復印件和租賃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復印件。第八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確定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並由參與論證和審查的專家簽名後,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後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第九條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施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不予批準的,申請人整改後,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第十條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的公安機關書面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完成驗收工作。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並由參與驗收的專家簽名後,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後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玖』 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保證金融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人員防範和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逐級建立安全保護責任制,加強制度建設,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管理。第三條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預防、打擊利用或者針對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預防、處理各種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整體安全水平,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安全。第四條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金融機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領導小組、專職部門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協助第一責任人組織落實有關規定。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同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的通報聯系制度,及時通報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件和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與本單位有關的案件和事故。第六條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實施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查處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的案件和事故。第二章安全防範設施第七條本暫行規定所稱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防範設施包括計算機主機房的構築防護設施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的技術防護設施。第八條金融機構的數據處理中心計算機主機房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主機房在建築內應為獨立區域。
(二)主機房周圍100米內不得有危險建築,如:加油站、煤氣站等。
(三)主機房必須按照有關標准配置防火、防水、防盜設施並和當地公安機關110聯網,以便報警。
(四)對不能停機的主機房必須採用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發電機、持續工作八小時以上的UPS等設施。第九條計算機設備必須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大於相應設備的技術要求,並裝置必要的防雷電設施。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主機房、櫃面等要害部位安裝監控設備,落實值班監視制度。第十一條對不能停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金融機構應當配置必要的備份機,以便故障時切換使用。第十二條重要的通訊控制裝置及通訊線必須要有備份。第十三條網路通訊設施要有安全技術措施。第三章安全防範管理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信息科技管理部門,並設立專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人員。第十五條縣級以上金融機構必須成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並確定專職部門負責日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名單應當報同級人民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領導小組和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備案。其專職部門應當接受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第十六條金融基層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人員。第十七條各級金融機構應當將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防範工作納入職工的崗位責任制,並與其他工作同時進行檢查考核。定期對職工進行法制教育、安全意識教育和防範技能訓練。第十八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內各部門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和檢查,並積極配合和支持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開展安全監察和查處案件。第十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專職部門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本單位的主要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配置、技術人員構成進行登記,報同級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備案。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主要崗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考核制度,不適宜的人員必須及時調離。對重要崗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第二十一條計算機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移交全部技術手冊及有關資料,並更換計算機的有關口令和密鑰。涉及銀行業務核心部分開發的技術人員調離本系統時,應當確認對本系統安全不會造成危害後方可調離。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對與計算機有關的衛星天線、電源介面、通信介面等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
『拾』 遼寧省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保險、證券交易及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金融機構安全防範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監督和指導。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安全防範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領導負責制。
各級金融機構的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的日常安全防範工作。第五條新建發行庫房、出納業務庫房(以下統稱庫房)和金融機構的營業室(以下簡稱營業室),在選址時必須徵求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的意見;庫房、營業室的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防範規定,竣工後由公安機關會同建設單位的上級保衛部門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現有庫房、營業室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當根據安全要求加固或者改建。第六條配備庫房工作人員,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條件。庫房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第七條庫房應當設專用守庫室,配備專職守庫員,實行雙人武裝守庫制度。第八條守庫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嚴格禁止從事有礙守庫工作的活動。
非守庫人員不得進入守庫室。第九條未經本單位主管負責人批准,沒有專門查庫的介紹信,任何人不得進入庫房。
公安人員監督檢查庫房安全保衛工作,應當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和本人工作證,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受檢單位有關人員陪同方可進行。第十條凡取送現金(含金銀、有價證券,重要空白憑證,下同),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車,有兩人以上武裝押運;
(二)車上配有通訊聯絡設施及消防器材;
(三)有應急預案;
(四)長途運輸,應當有護衛車,並增派武裝押運人員。第十一條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准備工作中,必須做好下列事項:
(一)按規定領取《通行免檢證》;
(二)點清現金的封包數量,檢查封包質量;
(三)檢查運輸現金車輛、通訊聯絡設施以及消防器材的性能;
(四)檢查隨身攜帶武器的性能。第十二條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嚴格禁止下列行為:
(一)泄露行車時間、運行路線和現金數量等情況;
(二)押運護送不到位;
(三)單人行動,或者擅離職守辦理與押運任務無關事項;
(四)飲酒或者在車內吸煙;
(五)擅自改變行車路線或者中途無故停車;
(六)與運輸現金任務無關的人員搭車。第十三條執行運輸現金任務的車輛,必須在目的地停放。在途中發生故障,不能立即修復的,應當在採取安全措施的同時報告附近的金融機構和公安機關。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第十四條庫房、營業室的門前禁止隨意停放車輛、設置攤亭或者晾曬物品。第十五條營業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門窗有堅固的金屬防護裝置;
(二)營業櫃台高度不低於一點二米,寬度不窄於零點六米,櫃台上方設有牢固的防護裝置;
(三)出納工作區與其他業務工作區用柵欄隔離;
(四)有符合技術防範要求的報警裝置或者聯防聯絡設施;
(五)配有必要的防衛、防火器材。
除前款規定外,凡有條件的,還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裝置。第十六條營業室必須有四名以上工作人員,其中男性工作人員至少一名。在營業時間至少有三名工作人員臨櫃。第十七條禁止非營業室工作人員進入營業室。營業室工作人員的通勤門,除通勤時間外必須關鎖。第十八條禁止在營業室外經營有價證券、有獎儲蓄等業務。第十九條沒有庫房的營業室,應當配備保險金櫃,當日營業終了,應當將現金、重要憑證、業務公章等用特製裝具包裝加鎖,用專車送到庫房存放。第二十條配置槍支的金融機構及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安全防範工作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一)及時制止或者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有貢獻的;
(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防止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使國家財產免受損失的;
(三)勇於同犯罪分子作斗爭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的;
(四)忠於職守,在安全防範工作中有突出事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