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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評價指標表

發布時間:2022-09-12 22:44:34

1.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2. 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益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益:

1、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2、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4、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5、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6、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7、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8、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統籌規劃,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可以參考下列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統籌規劃,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九)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十)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4. 金融的消費者權益包括什麼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八項權利

保障金融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5年11月13日,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並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一、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二、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5.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和其他相關信息,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整體狀況作出綜合評價的監管過程。

法律依據:《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的通知》第五條 消保監管評價要素包括「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5項基本要素和「監督檢查」1項調減要素。5項基本要素總權重為100%。

(一)體制建設。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建設等情況。該要素權重為10%。

(二)機制與運行。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情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保護、內部培訓、內部考核、內部審計等。該要素權重為25%。

(三)操作與服務。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日常經營和服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的落實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管控、合作機構管理、服務質量與收費等。該要素權重為30%。

(四)教育宣傳。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教育宣傳總體安排、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常態化消費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等。該要素權重為10%。

(五)糾紛化解。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投訴管理、投訴數量以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情況。該要素權重為25%。

(六)監督檢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復議訴訟情況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第六條 消保監管評價各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銀保監會根據行為監管特點,立足行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際,對消保監管評價要素下設的具體評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6.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目前已落地,投入使用。
1、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落地:
(1)監管再出重拳 「打分評級」護航金融消費:維護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管部門再度「重拳」出擊。為進一步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日前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通過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體系,並將最終評價結果納入考核范圍,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體系。
(2)開啟評級制度打擊亂象:銀保監會表示,《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監督檢查」為消保監管評價還有減分項目,據悉,監管部門根據消保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復議訴訟情況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3)信用卡、個貸及理財成投訴熱點: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金融監管部門愈發關注的領域,今年來已有多家金融機構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被銀保監會消保局「點名」批評。
2、整體來看,銀行業涉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較多的領域集中在信用卡、個人貸款與理財三方面。銀保監會日前公布的2021年一季度銀行業消費投訴情況顯示,今年一季度內,監管部門接收並轉送銀行機構消費投訴共計78414件,環比增長2.9%。而前述三項業務合計占投訴總量85.9%。其中信用卡業務的投訴量雖環比減少5.2%,但佔比仍超50%。

7. 在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中以下哪一項是調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共6章35條,包括總則、評價要素和等級、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評價結果及運用、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則。《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評價內容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和「監督檢查」6項要素以及24個指標。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總結了過去幾年銀保監會消保監管實踐和制度要求,構建了標准統一、兼顧特色、動態調整的消保監管評價體系。針對消保領域新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消保亂象,強化了銀行保險機構對互聯網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強化消保審查、前移風控關口,防止產品「帶病」上市。借鑒新時代「楓橋經驗」,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和參與糾紛多元化解,並將落實情況納入評價內容。
拓展資料: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銀保監發〔2021〕24號
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督促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以下簡稱消保監管評價)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和其他相關信息,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整體狀況作出綜合評價的監管過程。
第三條 消保監管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
第四條 消保監管評價是銀行業保險業行為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充分體現行為監管的特點和要求,兼顧機構體制機制建設和具體操作執行,將定性和定量評價有機結合,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突出重點的原則。
二,第二章 評價要素和等級
第五條 消保監管評價要素包括「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5項基本要素和「監督檢查」1項調減要素。5項基本要素總權重為100%。
(一)體制建設。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建設等情況。該要素權重為10%。
(二)機制與運行。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情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保護、內部培訓、內部考核、內部審計等。該要素權重為25%。
(三)操作與服務。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日常經營和服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的落實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管控、合作機構管理、服務質量與收費等。該要素權重為30%。
(四)教育宣傳。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教育宣傳總體安排、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常態化消費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等。該要素權重為10%。
(五)糾紛化解。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投訴管理、投訴數量以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情況。該要素權重為25%。
(六)監督檢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復議訴訟情況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第六條 消保監管評價各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銀保監會根據行為監管特點,立足行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際,對消保監管評價要素下設的具體評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消保監管評價計分包括:指標得分、要素得分和總體得分。
(一)指標得分。針對每一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評價指標評分。在指標得分區間內,根據工作開展情況確定得分。
(二)要素得分。每一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評價指標得分之和。
(三)總體得分。評價總體得分為5項基本要素得分和1項調減要素得分加總之和。
第八條 消保監管評價總分值為100分,最小計分單位為0.1分。根據最終總體得分,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等級數字越大表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消保監管評價總體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一級;75分(含)至90分為二級,其中:85分(含)至90分為二級A,80分(含)至85分為二級B,75分(含)至80分為二級C;60分(含)至75分為三級,其中:70分(含)至75分為三級A,65分(含)至70分為三級B,60分(含)至65分為三級C;60分以下為四級。
第三章 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
第九條 消保監管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評價年度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年度監管評價工作原則上應於評價期間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
第十條 銀保監會負責組織、督導全國銀行業保險業消保監管評價工作,並對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開展評價。
第十一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對轄內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開展消保監管評價,並將一級分支機構的評價結果和同類機構排名報送相關法人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消保監管評價流程包括:方案制定、機構自評、評價實施、檔案歸集。
第十三條 銀保監會每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工作重點、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制定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明確當年消保監管評價具體指標、評分細則和具體時間安排等內容。
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原則上於評價年度結束前發布。
第十四條 機構自評。根據銀保監會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銀行保險機構就5項基本要素開展自評,全面客觀評價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整體效果,將自評結果和每項評價指標自評所依據的證明材料報送相關監管機構。
第十五條 評價實施。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保監管評價,應全面收集信息,客觀分析評價,參考自評情況,形成評價結果。
(一)收集信息。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保監管評價應收集的信息包括:日常監管過程中掌握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信息,消費者投訴及處理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舉報、復議、訴訟、案件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等信息,銀行保險機構報送的自評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行業組織等相關機構關於行業服務質量的評測情況,消保監管評價相關的其他信息。
(二)綜合分析。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結合所掌握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全面、客觀分析,對每項評價要素和指標做出綜合評估,形成評價結果。必要時,可以通過現場調查、抽查、監管會談等方式進行核查。
(三)確定結果。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綜合銀行保險機構法人及各一級分支機構的評價結果,將一級分支機構平均得分和法人評價得分按40%和60%進行加權平均,得出銀行保險機構的總體得分。
銀行保險機構自評得分嚴重偏離5項基本要素監管評價得分的,將視當年同類機構平均偏離情況扣減總體得分。
(四)結果通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適時總結轄內銀行業保險業消保監管評價總體情況,在行業內通報,並可通過會談、監管會議、監管通報等形式向被評機構通報評價結果。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將評價結果對外披露。
第十六條 檔案歸集。消保監管評價結束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對評價過程中生成的重要信息做好歸檔工作。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七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將其作為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政策與工作規劃的重要依據,以及配置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參考,深入分析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
(一)評價結果為一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水平,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運行順暢,能夠保障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和要求。
(二)評價結果為二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中等水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比較合理,各項工作機制基本能夠保障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和要求,但工作存在一定不足,需予以改進。
(三)評價結果為三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偏下水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建設和各項工作機制運行存在較大問題,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和要求落實不到位,需要及時採取措施提高體制機制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
(四)評價結果為四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落後水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建設和各項工作機制運行存在嚴重問題,難以保障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屢次發生,必須立即全面檢視問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評價結果通報後,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針對自身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研究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方案。
評價結果為三級和四級的機構,應於收到評價結果後盡快形成整改計劃,並於90日內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整改情況進展報告。對於短期內難以完成的整改工作,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階段性整改台賬,有序推進。
第二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消保監管評價結果,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評價結果為一級的機構,應指導督促其加強日常經營行為管理,有效防範操作風險。
(二)對評價結果為二級的機構,應關注其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薄弱環節,通過窗口指導、監管談話等方式督促其加強日常經營行為管理,有效防範操作風險。
(三)對評價結果為三級的機構,除可採取對二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可視情形依法採取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內部問責等方式要求其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和執行,必要時公開披露其不當行為。
(四)對評價結果為四級的機構,除可採取對三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對於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無明顯整改效果的機構,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在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等方面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對於評價結果為三級及以下或在同類機構中排名持續下降的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增加現場檢查頻率,並要求機構進一步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在其綜合績效考評體系中的權重。
第五章 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牽頭開展消保監管評價工作,包括:
(一)組織實施消保監管評價具體工作;
(二)對下轄派出機構的消保監管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整理消保監管評價檔案,做好歸檔工作;
(四)根據評價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五)其他有關消保監管評價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其他相關部門就消保監管評價工作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建議,並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消保監管評價工作委員會,對本級派出機構的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通過會議或傳簽的形式確定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消保監管評價所需數據以及相關材料。
銀行保險機構提交虛假材料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具體情節和性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條款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消保監管評價應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監管評價信息系統,依託系統集中統一開展數據收集、指標統計、數據分析、結果運用等工作,增強規范性和准確性。
第二十六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及時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的消保監管評價結果逐級報送上級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評價信息和資料知悉范圍,做好消保監管評價信息和資料保密工作。參與消保監管評價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價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敏感信息和個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評價工作結束後,發現銀行保險機構在評價期間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視情形對評價結果進行調級調檔,並將調整情況逐級報送上級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消保監管評價對象不包含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省聯社、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政策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三十條 不開展個人業務或者個人業務佔比較小的外資法人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等可不作為消保監管評價對象。
第三十一條 截至評價年度末,開業不滿2個會計年度的銀行保險機構不作為消保監管評價對象。
第三十二條 對於農村中小銀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每年可根據工作實際,僅對法人機構開展評價,並自行確定機構覆蓋范圍。原則上應5年全覆蓋,每年覆蓋率不低於20%。
第三十三條 信用卡中心等持牌專營機構參照一級分支機構進行消保監管評價。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銀監發〔2014〕37號)、《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服務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5〕75號)同時廢止。

8.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包括: 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
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具體如下:
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2、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評估制度;
3、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制度;
4、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查詢制度;
5、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
6、金融知識普及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
7、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8、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9、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事件應急制度;
10、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銀行、支付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隱瞞限制條件等,對過往業績或者產品收益進行誇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保證。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五)其他違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行為。

9.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與下列業務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一)與利率管理相關的。

(二)與人民幣管理相關的。

(三)與外匯管理相關的。

(四)與黃金市場管理相關的。

(五)與國庫管理相關的。

(六)與支付、清算管理相關的。

(七)與反洗錢管理相關的。

(八)與徵信管理相關的。

(九)與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業務相關的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第三條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第四條金融消費者應當文明、理性進行金融消費,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開展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自治、行業自律、金融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體系。第六條鼓勵金融消費者和銀行、支付機構充分運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金融消費糾紛。第二章金融機構行為規范第七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制定本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具體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部門或者指定牽頭部門,明確部門及人員職責,確保部門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能夠獨立開展工作,並定期向高級管理層、董(理)事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第八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二)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評估制度。

(三)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制度。

(四)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查詢制度。

(五)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

(六)金融知識普及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

(七)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事件應急制度。

(十)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第九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機制,確保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設計開發、營銷推介及售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有效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事前審查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實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前審查,及時發現並更正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中可能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有效督辦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意見。

(二)事中管控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營銷宣傳中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標准,加強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測與管控。

(三)事後監督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做好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售後管理,及時調整存在問題或者隱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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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評價指標表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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