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公司審計要點
一是緊盯信貸業務。信貸業務作為銀行業務的核心,其資金流向關繫到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具體落實。近年來,房地產、融資平台、互聯網金融等領域是影子銀行、信貸資金的主要集聚地,存在層層嵌套、監管套利、透明度低、杠桿率高等問題。對此,審計應一方面要按照《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摸清存量業務,在過渡期內有序壓縮存量尚不符合資管業務新規中規定的產品;另一方面要通過對資管業務和資金流向的集中整治和梳理,檢查增量業務。二是緊盯監管指標。過度的期限錯配是流動性風險產生的根源,判斷期限錯配是否過度的關鍵在於資產、負債的結構、期限等是否合理。近年來,銀行同業業務、表外理財業務不斷增長,資金由表內流向表外,存在監管指標計量數據來源不實,貸款數據「五級」分類不準確、交易結構復雜、交易鏈條較長等問題。審計應向下對底層資產、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實質性審查,向上對資金來源、是否利用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管套利的行為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定監管指標數據來源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三是緊盯內控制度。銀行類金融機構一般具有組織架構復雜、業務部門眾多、基層網點分散、對信息系統依賴程度較高等特點,是操作風險的多發地。引起操作風險的原因包括:利用銀行管理或系統漏洞、違反工作程序、系統故障、人為錯誤等等,而降低操作風險的關鍵在於抓住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健全、執行是否到位有效,是否存在制定執行「兩張皮」的問題。審計應重點檢查決策管理控制、授權控制、業務處理程序控制、職責分離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施行,是否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是否覆蓋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是否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B. 審計署關於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政策性銀行(含各級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含各級分支機構、所屬全資及控股公司),國有全資及控股的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含各級分支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第四條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國家制定的金融方針政策的落實;有利於嚴格執行財經法律、法規,維護財經紀律;有利於促進國有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與內部控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於促進國有金融機構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第五條審計署依法對中央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地方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對中央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監督工作,由審計署統一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及署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第六條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會計科目、帳戶、憑證、帳簿、報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會計科目使用和帳戶設置的情況;
(二)自製記帳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一致性的情況;
(三)帳簿反映的各項業務達到帳帳、帳據、帳實、帳款、帳表和內外帳六相符的情況;
(四)合並報表編制時遵守一致性原則的情況;
(五)系統會計決算匯總報表真實性的情況。第七條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情況進行測評的主要內容:
(一)總體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與部門或專業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關性、制約性和有效性的情況;
(二)各項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執行的情況。第八條審計機關對國有銀行機構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各項資產形成、運用、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審計各項貸款和拆出資金的運用與管理,利率的使用與本息的回收,呆帳和壞帳准備金的提取及核銷,逾期和呆滯、呆帳貸款的管理,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及折舊計提,在建工程的管理和轉入固定資產的情況;
(二)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審計各項存款、借款、信用證(卡)和拆入資金的吸收與管理,利率的使用,各種應付款項計提、管理與使用,以擔保、保函等形式所形成的或有負債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情況;
(三)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審計實收資本的構成和增減變動,公積金和公益金的計提和使用,利潤結轉和分配的情況;
(四)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審計各項業務收入和支出執行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情況,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真實與合法性,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劃分,稅前、稅後利潤計算和稅收解繳的情況。
本條內容,適用於保險、信託投資和證券機構的審計。第九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審計應收保費和應收分保帳款的管理,保戶借款和預付賠款的清理,存出分保准備金和保證金的管理,系統內往來款項清理的情況;
(二)負債,審計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和保身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計提、變動及結轉,保戶儲金、存入分保准備金和保證金的管理,系統內往為款項的清理,預收保費、應付分保帳款和應付手續費清理的情況;
(三)所有者權益,審計上級撥入營運資本金、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的增減變化,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的計提與使用,利潤結轉與分配的情況;
(四)損益,審計營業費用項下的招待費、業務宣傳費、防災費和代辦手續費的計提基數和使用,准備金提轉差的計算,以及人壽保險中死差、匯差和利差計算的情況。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信託投資和證券機構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信託資金,審計各項信託存款的范圍和期限,各項信託貸款甲類、乙類的劃分及甲類有關合同或協議的有效性,自營信託存貸款業務所佔的比例,手續費和利率的水平,以及信託貸款本息回收的情況;
(二)委託資金,審計各項委託存貸款的真實性,以及委託存貸款執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情況;
(三)投資資金,審計各項投資資金的來源,投資項目與內容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投資項目的管理,投資風險准備金的計提與核銷,證券回購和證券的買空賣空,有價證券和保管單的真實存在,以及投資業務所佔比例的情況。
(四)租賃資金,審計各項租賃項目的真實性,租賃項目手續的完整性,租金水平及計收的情況;
(五)所有者權益,審計資本充足率情況;
(六)損益,審計各項投資收益的回收,查明投資收益是否有直接轉於投資的情況。
C. 金融機構反洗錢審計方式
第一條為了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了哪些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建立與風險狀況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機制,搭建反洗錢信息系統,設立或者指定部門並配備相應人員,有效履行反洗錢規定。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反洗錢審計方式已經很詳細的說明了,不要放過任何一個壞人建議積極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
D.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內部審計由什麼部門完成
金融機構的部門兒都不一樣有內控部門兒有合規部門兒也有會計財務嗎。
E. 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實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財政、財務收支較大的地區或者重點部門、單位派出審計特派員。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管轄范圍的,由被審計單位登記注冊地或者主要資產所在地的審計機關管轄。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管轄范圍。
省審計機關對本省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第五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第六條 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取得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第七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第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制定計劃。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級決算以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進行專項審計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安排,並報告審計結果。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稅務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同級審計機關提供共享稅的征管情況和有關說明材料。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逐步開展對本級各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績效審計。審計機關進行績效審計應當根據效率、效益、環境和成本,進行定性和定量的比較分析,並作出審計判斷。第十二條 省審計機關根據國務院審計機關的授權,對下列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一)國家政策性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三)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審計機關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對金融機構的審計主要採取行業審計和專項審計,對重要問題可以依法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資產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一)有財政撥款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二)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和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三)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性資金;
(二)企業事業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
(三)國有企業和事業組織自籌資金或者銀行貸款;
(四)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貸款;
(五)社會公益性資金。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
(一)招投標活動的財務收支情況;
(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
(三)預算、概算執行;
(四)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
(五)投資效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F. 金融審計的主要任務
金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於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范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
2.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
G. 國家審計機關對金融機構的審計屬於
是專項審計,年度審計
H.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內部審計由什麼部門完成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版條本法所稱權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I. 金融機構反洗錢審計方式
第一條為了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了哪些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建立與風險狀況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機制,搭建反洗錢信息系統,設立或者指定部門並配備相應人員,有效履行反洗錢規定。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反洗錢審計方式已經很詳細的說明了,不要放過任何一個壞人建議積極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
J. 安徽省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包括:
(一)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二)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的專項審計。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有財政隸屬關系的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
本規定所稱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縣級聯合社等金融機構。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地方金融機構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審計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對已經審計的事項不得重復審計。第五條審計機關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落實國家制定的金融政策;
(二)有利於嚴格執行財經法規,維護財經紀律;
(三)有利於維護國家和地方財政利益;
(四)有利於促進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與內部控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六條審計機關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資產形成、運用、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各級負債形成、償還、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三)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四)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第七條審計機關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主要採取行業審計的方式;但是,對重要的審計事項應當實施專項審計。第八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可以要求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提供與其財務收支有關的下列材料:
(一)財政部門批準的年度財務計劃和調整計劃的批件;
(二)年度財務報告;
(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
(四)有關財務和會計管理的制度與辦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書;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抄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審計機關發現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辦法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不當之外的,應當提出糾正和完善的建議;地方國有金融機構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時,應當接受授權要求辦理。辦理終結後,應當向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專題報告,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或者建議。第十一條地方金融機構違反《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定,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材料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第十二條地方金融機構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