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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類金融機構的業務特點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1-20 05:09:01

1.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2. 投資型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1.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以自己的名義或代其客戶進行證券投資。
2.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從事住手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事業投資。在國外,有些國家允許銀行進行投資。
3.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曾一度超過投資基金成為投資規模最大的機構投資者,除大量投資於各類政府債券、高等級公司債券外,還廣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資。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在我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這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QFII可以投資於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證券投資基金、權證等。
5.主權財富基金。隨著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日前不少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擁有了大量的官方外匯儲備,為管理好這部分資金,成立了代表國家進行投資的主權財富基金。例如成立於2007年9月29日的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投公司」)被視為中國主權財富基金的發端。
6.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這些機構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監管機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證券投資。

3. 金融機構的功能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專等各類銀行和信屬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4. 金融機構的功能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 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功能也有所不同,通常來說,金融機構的主要功能有: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5. 融資類金融中介包含哪些類型的金融機構

金融中介的分類:

A 按照活動領域可分為:直接金融版中介權和間接金融中介。

B 按照職能作用可分為:金融調控、監管機構和一般金融機構。

C 按照業務特徵可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D 按照在金融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可分為:融資類金融中介、投資類金融中介、保險類金融中介、信息咨詢服務類金融中介。

E 按照資金來源方式可分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契約型儲蓄機構和投資性中介機構。

6. 商業銀行有哪些特點

1、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2、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干預。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等。職責: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機構,商業它主要的業務范圍有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6)投資類金融機構的業務特點有哪些擴展閱讀

從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通短期商業資金,具有放貸期限短,流動性高的特點。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此種經營模式對銀行來說比較安全可靠。

另一種是德國式,其業務是綜合式。商業銀行不僅融通短期商業資金,而且還融通長期固定資本,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中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為了適應中國分業經營的現時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新《商業銀行法》對原來商業銀行法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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