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有哪些
農村金融機構是中小法人機構。一般是指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金融內改革的進程容中,逐漸向農村商業銀行轉化,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和商業銀行大同小異,主要是存貸款業務,結算業務等傳統業務,近年來,也開展了代收費等中間業務。服務對象主要是針對「三農」以及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Ⅱ 中小金融機構有哪些
中小金融機構是指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比如深發展,浦發等屬於股份制內
比如由城市容信用社改制而來的,北京銀行、上海銀行等
比如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來的,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
比如近幾年內發起設立的村鎮銀行
比如農村信用社的農商行、農合行、農村信用社等
Ⅲ 農村小型金融機構有哪些
商業性銀行:中來國農業銀行(源這個不算小型了,呵呵),地方性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政策性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只貸款,不接受存款)
合作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資金互助社,金融服務社,合作基金會
其他:小額信貸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
Ⅳ 金融機構如何開展農業轉移人口金融服務
鄉村振興帶來了整個農村人口的結構性轉變,縣域經濟發展迎來新機遇,這讓農村市場充滿魅力和想像力。在國家不斷增加對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加快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動人才、土地、資本等要素在城鄉間雙向流動;在監管政策不斷引導農村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在管理層持續定向降准,讓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獲得更多可用資金的背景下,農村金融機構面對的是一個亟待開掘的內生動力強勁的龐大市場。
服務好這個市場,農村金融機構一方面要擁抱金融科技,根據人口流向,為客戶提供更好體驗;另一方面要下沉網點,下沉業務,俯下身子,線上線下齊頭並進,服務好新生代農民和不斷壯大的創業群體,用更多好產品、好服務,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在支持農業農村現代化過程中,做大做強自己。
在農業轉移人口城鎮基本公共服務金融支持中,必須重視供給主體和享有主體的需求多樣化趨勢,金融主體要在做好傳統業務的同時,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和工具以及加強個性化服務,加大金融創新力度.金融支持方式需要從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轉變,融資模式需要以政策性為主逐漸過渡到以競爭性和商業性為主.為了不斷提升農業轉移人口城鎮基本公共服務金融支持的水平,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多渠道和全方位的民生性普惠性金融體系.
Ⅳ 金融體制改革的主要方面有
法律分析:第一是金融機構自身的改革。第二是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其中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全局與宏觀層面的生態環境,包括政府、立法、司法環境等;二是地方層面上的生態環境。第三是監管要到位,主要是完善監管體制、改進監管方法、加大監管工作力度。第四是宏觀的金融政策環境。把金融機構自身的改革、金融生態環境的改進、金融監管的加強和宏觀經濟條件的改善這四個方面統籌兼顧、綜合推進,就能夠進一步推動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從而促進我國金融業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並對國民經濟長期持續穩定較快發展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機制,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業務范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務,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定位和業務優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加對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Ⅵ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方式中的紀律處分包括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方式中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撒職、留用察看、開除。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包括: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實施或因未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所引發的,以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或其客戶的資金、財產、權益為侵犯對象的侵佔、挪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詐騙、盜竊、搶劫等,應移送司法機關或經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一、農村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包括:
1、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2、農村合作銀行。
3、農村商業銀行。
4、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二、對自查發現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在管理責任追究上可作從輕處罰:對盡職盡責、經確認沒有管理責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況,可從輕、減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通過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進業務管理、加強稽核檢查及採取得當措施自查發現、主動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2、案發前發現內控中存在問題並及時提示風險、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動反映、舉報案件線索的。
3、案發後及時主動追繳資金和積極賠償損失的,根據挽回損失程度相應減輕有關人員責任。
4、在暴力脅迫情況下行為失當,事後積極補救的。
5、有重大立功表現和其他可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
法律依據:《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 第七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和其他處罰。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撒職、留用察看、開除。
(二)經濟處罰:包括扣減績效收入、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處罰:包括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變更勞動關系。其中批評教育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停職、免職、責令辭職等;變更勞動關系即與案件責任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並用。
Ⅶ 如何做好各級農村金融機構法治建設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組等。自1951年成立以來,農村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國已形成龐大的信用合作體系,在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居於基礎地位。受社會政治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其發展經歷了曲折復雜的過程。為了解決農村信用社在實行合作制時遇到的所有者缺位、規模受限等問題,2003年,我國突破了農村信用社在「合作經濟」的范疇,對農村信用社做出了新的界定,提出了農村信用社屬於「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的新概念,主要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模式:北京和上海的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天津的市級農村合作銀行、大多數省份實行的省聯社模式。
作為破解農村金融的創新之舉,銀監會2006年底放寬農村金融機構准入門檻,引入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三類新型組織,並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試點經驗,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當前農村金融中介數量不足的缺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對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培育健康、多元化、競爭性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提高對農戶和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特別是在今年以來復雜的經濟環境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如何把握好整體走向,求得可持續發展,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問題。
Ⅷ 陝甘寧革命老區振興規劃的特色產業發展
根據資源特點和自身優勢,做大做強特色產業,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改造提升製造業,有序開發優勢礦產資源,加快發展服務業,培育多元化的產業結構,增強綜合發展能力。 著力推進區域優質糧、果、蔬、畜等特色農產品的產業化經營,擴大加工規模,延長產業鏈。積極引進和培育大型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大力發展中小企業,打造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知名品牌,培育馬鈴薯、玉米、小雜糧、果品、羊絨、皮毛、牛羊肉、中葯材等特色農產品加工產業集群,建設一批農產品加工基地。
專欄9 特色農產品加工
優質糧食和小雜糧加工。支持平涼、延安、榆林、銅川、固原、富平、會寧等地發展玉米及小雜糧加工,慶陽發展優質小麥及小雜糧加工,中衛、吳忠、靈武發展優質水稻加工和優質小麥加工。
馬鈴薯加工。引進和培育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扶持固原、會寧、榆林、延安子長等地建立大型貯藏庫,建設馬鈴薯產品加工生產線及其配套設施。
果蔬加工。扶持延安、銅川、平涼、慶陽、富平等地建立大型蘋果貯藏庫,發展果汁果醋加工,支持延安、榆林、中衛、靈武發展紅棗、沙棘加工,扶持中衛、固原、吳忠等地發展特色西瓜、枸杞、葡萄加工。
畜產品加工。支持吳忠、固原、慶陽、靈武、富平等地發展灘羊、羊絨、羊毛加工和牛羊奶加工,支持吳忠、靈武、榆林發展牛羊肉精深加工,支持平涼、慶陽、延安、銅川、會寧、富平等地發展生豬及牛羊屠宰加工。 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加強旅遊要素配套建設和服務平台建設,打造以紅色旅遊為特色的旅遊目的地,進一步做大做強紅色旅遊品牌。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旅遊線路銜接與整合,形成一批精品線路,深入開發紅色革命游、歷史人文游、自然生態游、鄉村民俗游、體育運動游等豐富多彩的特色和復合型旅遊產品,重點打造一批紅色旅遊經典景區,加強重要革命文物、歷史文獻等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創新運行機制。培育延安、慶陽紅色文化旅遊產品研發基地,開發特色旅遊商品,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和科技支撐。強化旅遊服務管理,全面提升旅遊產業競爭力。
專欄10 精品旅遊線路和旅遊景區
精品旅遊線路:
紅色文化游。會寧-靜寧-固原-西吉-隆德-環縣-吳起長征會師線,延安-延川-安塞-清澗-綏德-米脂-佳縣-吳堡轉戰陝北線,延安-慶陽-固原-吳忠-榆林邊區體驗線,涇陽-淳化-旬邑-銅川-富平革命遺跡線。
歷史人文游。西安(秦始皇陵)-銅川(玉華宮)-延安(黃帝陵)-榆林(統萬城),寶雞(炎帝陵)-平涼(崆峒山)-天水(麥積山),慶陽(北、南石窟)-固原(須彌山)-中衛(大麥地岩畫)。
自然生態游。慶陽(子午嶺周祖陵森林公園)-平涼(荊山、庄浪梯田、雲崖寺)-固原(六盤山),靈武(長流水景區、恐龍博物館)-吳忠(黃河大峽谷)-中衛(沙坡頭)-白銀(黃河石林),延安(黃河壺口瀑布)-榆林(紅鹼淖)。
精品人文自然景區:
延安。黃帝陵、黃河壺口瀑布、延川乾坤灣旅遊景區。
榆林。鎮北台、紅石峽、紅鹼淖景區。
銅川。照金-香山、玉華宮、耀州博物館、葯王山景區。
慶陽。岐黃文化、農耕文化、隴東民俗文化景區。
平涼。崆峒山、大雲寺-王母宮、龍泉寺景區。
吳忠。青銅峽黃河大峽谷景區。
中衛。沙坡頭自然風光和治沙成果景區。
固原。六盤山、 火石寨、須彌山石窟景區。 按照推進城鄉一體化的要求,搞好新農村建設規劃,加快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實施農村水、路、電、氣、房和優美環境「六到農家」試點工程,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加強村內道路硬化建設,實現與通村通鄉公路有效連接。實施農村河道綜合整治,大力開展生態清潔型小流域治理。提高農網供電可靠性和質量,實現行政村和農戶全部通電。加強農村能源建設,繼續實施水電新農村電氣化及小水電代燃料工程,開展新一輪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工程,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和太陽能灶,帶動改廚、改圈、改廁,在油氣開采地支持農戶規范使用伴生氣、天然氣。加快推進農村危房及國有林場、農場危房改造,改善群眾居住條件。實施農村清潔工程建設,加強人居環境整治,綠化美化村莊環境,改變村容村貌。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推進農村征地、水價、集體林權等制度改革,健全農村金融服務和農業保險制度。全面推行村務公開,完善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各項制度,建設充滿活力的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積極開展「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促進農村的社會文明進步與和諧團結。
專欄11 農業農村重點工程
農業綜合開發。保護性開發有增產潛力的坡耕地資源,開展梯田、水利、道路建設,新建節水灌溉及集雨節灌設施,建設旱澇保收高標准農田。
旱作節水農業綜合技術示範。集成推廣使用良種(種子及苗木)、雙壟溝播、地膜覆蓋和回收、節水灌溉設施、測土配方施肥、生物農葯、沼渣利用等先進農業技術及成果,推進規模化經營、標准化生產、標識化流通。
中葯材基地建設。選取適宜地區建立甘草、黃芪、黨參、枸杞等特色中葯材生產基地,加強人工培育改良技術研究,擴大生產規模,培育建設中葯材集散地。
科技人才定點下鄉。組織引導實用科技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市場經營能手下鄉進村,建立長期聯系,提供市場信息,指導新技術、新品種、新農機推廣應用,培訓新一代農民。
「六到農家」。選取一批重點鄉村,開展水、路、電、氣、房和優美環境「六到農家」示範工程。
農村社區建設。以中心村為重點,對農村村級社區(主要是村委會所在地)商業經營、公共管理、公共服務、文化教育等場所進行改造,建立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站),配套相關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和活動場地。
務工技能培訓。根據農村人口轉移需求,通過定向、定點、訂單等培訓形式,組織開展針對性強的技能培訓,建立和完善務工人員跟蹤管理和服務系統。
千村百鄉幹部對口支援。組織省(區)內縣以上政府機關幹部、優秀黨團員與比較困難的鄉鎮、村莊和農戶進行結對,開展對口支援和幫扶、掛職服務等。
農村清潔工程。以自然村為單位,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農作物秸稈和人畜糞便等農村廢棄物處理設施。 財稅金融政策。中央財政繼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不斷加大對老區的轉移支付力度。通過財政貼息、費用補貼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老區重點工程和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在科學規劃、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擔保機構和典當公司,農村金融機構按國家統一規定享受稅費優惠。鼓勵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穩步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和森林保險工作。
投資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中央和地方財政性投資優先向老區民生工程、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等領域傾斜。中央安排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生態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大中型灌區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及縣以下資金配套。提高中央公路建設資金對國省干線公路改造的補助標准。支持老區農業產業化發展,加強產業化基地建設,扶持龍頭企業,提高產業化水平。加大中央地質勘查資金、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資金對老區的投入。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在規劃布局和項目核准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支持寧夏中南部地區生態搬遷。
國土資源政策。實施差別化的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上適度向老區傾斜。在嚴格保護林地的前提下,鼓勵合理開發利用荒山、荒坡、沙地等未利用土地。調整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土地開發復墾力度。
生態環境政策。中央財政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提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系數。研究設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加大對六盤山區生態補償力度。建立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准備金制度。推行排污權市場化交易機制,推動煤炭、石油及礦業開采等企業大幅降低單位產能排放。
社會支持。建立中央企業支持老區發展的長效機制,鼓勵當地分支機構支持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事業改善。鼓勵東部地區和省(區)內發達縣市開展自願幫扶,在產業發展、人口轉移、勞動力培訓等方面對老區給予支持。發揮人民軍隊的優勢和積極作用,建立軍隊醫院與老區醫院對口援助機制,在技術支持、服務幫帶、設備更新、醫務人員培訓等方面提供直接幫助。完善慈善公益政策,支持老區建設發展。 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和陝西省、甘肅省、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和協調,完善政策措施,推動本規劃實施,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陝西省、甘肅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制定規劃分解落實方案,各市縣要按照本規劃確定的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和發展重點,切實把規劃目標任務落到實處。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本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會同陝西省、甘肅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適時開展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圖陝甘寧革命老區振興規劃范圍(略)
Ⅸ 大型金融機構和中小金融機構
我國的大型金融機構主要是指中農工建交五大國有控股銀行以及一些較大的城市商業銀行。中小金融機構主要是指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等
Ⅹ 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保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基礎上組建;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九)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組建機構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本辦法所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四)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一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八)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