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朋友在互聯網金融企業擔任技術總監,平台涉嫌違法詐騙,老闆被抓了,朋友會不會被抓
能做到技術總監的職位,公司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行為你朋友他本人肯定是知道的。既然知道犯法而為之,那就是知法犯法。被抓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最應該追究的是公司法人。
❷ 騙子公司杭州必盈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改成杭州必盈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被查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現經營內容也改
只要你不去他們公司鬧騰,追回的可能性還是有的,您要是跟他們一鬧,以他們內德行的,真就甭想追回了。 你呀,現在抓緊找個懂法的人幫你出出轍,八成能要回來
❸ 騰訊等13家頭部網路金融平台被監管約談,原因究竟是什麼
因為這些平台都涉及到了一定的金融問題,換而言之,目前的互聯網金融將會走向更為良性的運作方向。
以前我們在提到互聯網金融的時候,總會和野蠻生長這個詞聯繫到一起。事實也確實如此,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2015~2018年期間,很多互聯網企業開始了互聯網金融業務,但之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並不健康。
我先談一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
先不說這一次互聯網金融公司被約談的事情,因為互聯網公司有著龐大的用戶基礎,所以他們在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時候非常方便,我們可以把這種業務理解為線上金融業務,也可以把它簡單理解為線上放貸業務。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的這么多年裡,這個行業一直處在野蠻生長的狀態,並且存在很多問題,很多人對互聯網金融持負面看法。
❹ 在網貸公司上班,自己只拿了工資和少量提成,公司被查封了員工會判什麼罪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內容。
一、網貸公司是新型互聯網金融公司,網貸公司被抓了,很可能涉嫌進行了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主要構成《刑法》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192條的「集資詐騙罪」。
二、主犯與從犯的區分。根據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主犯一般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犯則一般是參與非法吸收資金的業務活動,並且從中領取報酬和傭金的人員。但是員工提取傭金也並非一定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能夠及時退繳是(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等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從犯與無罪的區分。並不是只要在網貸公司工作就會成為從犯。一般來說,從犯和無罪人員的區分,還在於其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從事犯罪活動,如果員工僅僅提供勞務,領取固定薪酬,但是與主管人員沒有共謀,沒有犯罪意圖,或僅僅是被指派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的某個環節,不宜認定為從犯,甚至自己也有可能是受害者。
因此,對於網貸公司的員工,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判斷其是否犯罪。面對檢察院的起訴,建議您盡量收集證據,據實作證爭取寬大處理,聘請專業律師為您辯護。如果回答能幫到您,請採納並點贊。歡迎點擊頭像關注,發送私信,咨詢專業律師。
❺ 今天台州新聞一互聯網金融平台被查封
嗯,投資有風險的嘛,互聯網金融平台出事的太多了,所以要謹慎……。現在只有中青金服等一批優質的平台能夠好好的發展下去,其他的遲早出事。
❻ 美利車金融被查,貸款需不需要還現在,新網銀行天天發簡訊吹收,到底換不換,求回答
美利車金融被查,貸款了當然是需要還錢的,是欠銀行的還是這個公司的,看銀行催收,那是欠銀行的,這個肯定是要還款,不然影響徵信的,美利車金融跟新網銀行合作,然後決定是否需要用利率高的那種貸款。
車輛登記本一般都是抵押在金融公司那裡,如果您還完了之後可以讓金融公司那邊把綠本退回給的。但是拿回綠本之前需要讓金融公司那邊給開一個以還款清單證明,因為到時候你要去車管所那邊辦理解壓手續用的。
(6)互聯網金融公司被查擴展閱讀:
美利金融獲得的榮耀:
2015年,美利金融獲「3.15中國消費市場行業影響力品牌」創新平台獎。
2015年,美利金融獲2015金橙互聯網金融創新平台獎。
2015年12月,美利金融榮獲 「最具錢力APP」獎。
2015年12月,美利金融榮獲「2015最具商業價值互聯網金融平台」。
2015年12月,美利金融榮獲「互聯網金融創新平台」獎,並受邀成為新金融家聯盟副理事長單位。
2015年12月,美利金融榮獲「金口碑互聯網金融創新」獎 。
❼ 互聯網金融公司為何頻頻被查
對於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公司來說,富貴與凶險可謂一步之遙。
當然,對於p2p平台來說,不形成資金池,就需要把資金託管出去,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託管」,而不是「存管」。
依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託管有著非常明確的信託法律關系,其中的管理人,託管人,持有人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比如作為管理人的受託金融機構需要監督資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違反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同時,對於受託的金融機構來說,如果對方違反資金用途,那麼可以拒絕撥付。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都有託管資質,只有一部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銀監會頒發的託管資質,因此,p2p企業需要找到那些有託管資質的機構才能辦理託管。
不過,由於p2p平台託管的金額普遍偏低,單筆交易金額不大,交易頻繁且駁雜,託管成本高,責任重,所以銀行一般不願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資金「託管」都給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們與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間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託管關系仍然存疑。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就表示:「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名義上是託管,實際上的法律關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並不負責對資金的投向和用途進行監管,雙方之間也沒有簽訂正式的託管協議。當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備託管資質。」
不過,伴隨p2p平台業務的發展,尤其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債權眾籌的實質需要,目前很多有託管資質的銀行已經開始了布局這一領域的業務,比如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都在開發專門針對p2p平台進行託管的系統。
法律雙刃劍
盡管隱患重重,但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依然「鋌而走險」,原因可能就在於互聯網金融的具體規范一直在「鼓勵創新」和「風險防範」之間進行探索,遲遲未能出台,導致一些機構要麼魚目混珠,趁機撈一把,要麼由於缺少對於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在創新的路徑上缺少了對風險的防範。
實際上,對於互聯網金融機構來說,其從事的業務規范散見於各種現存的法律條文之中,如果不熟知這些對應的「規則」,則有可能踩中監管的地雷。
有律師就指出:「一些股權眾籌平台上的參與者認為我國當前沒有股權眾籌的法律法規,缺乏監管的辦法和制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私募基金融資管理辦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諸多司法解釋,其中都有很多規定可以適用。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推出則不過是既有法規的進一步清晰化地闡釋和完善。」
舉例來說,當前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就是非法集資,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與此同時,對於融資項目及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核,直接關繫到平台所承擔的責任。如果說在公開發行中在保薦人和承銷人的責任認定上,保薦人承擔的還僅僅是過錯連帶責任,那麼,根據《私募融資管理辦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對於非法集資,平台無論有無過失,都是共犯。
該司法解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❽ 網貸公司被抓什麼下場
網路貸款公司主要套路貸,非法催討、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打黑除惡規定屬於新型涉黑涉惡犯罪行為
由公安機關以專項斗爭處理
從嚴懲處,除惡務盡
實踐中要區分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
會分類處理,寬嚴相濟
建議謹慎參與
❾ 4月1到6月1是國家檢查互聯網金融公司嗎
每年1月1日到5月31日,每個公司都要到稅務部門進行上一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到工商部門進行上一年度的工商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