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礎設施建設可以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嗎
當前政策環境下,政府購買服務與PPP模式的區別和聯系尚未明確。
文 | 祝珂昕(濟邦咨詢公司 法務顧問)
近日,國務院發文成立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負責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要政策措施。但就目前來看,政府購買服務還存在許多未知數,特別是還沒有明確PPP模式與政府購買服務的區別和聯系。
在現有政策制度完善之前,基礎設施類的政府購買服務不能簡單適用傳統政府購買服務的規定和程序。因為與日趨完善的PPP模式相比,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操作過程中包含的不確定性更大,此時盲目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未來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可能因不斷推出新的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而遭遇不可預知的障礙和風險。
政府購買服務與PPP模式的聯系
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指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基於對該條文的理解,PPP模式可以看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表現形式。
② 為什麼要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模式
BT建設投融資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產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產生背景
1、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
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③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的區別與聯系
政府購買服務、抄PPP模式是政府動員社會力襲量提供公共服務的兩種主要方式。兩者都體現了:理順政府與市場關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兩者在財政支出責任及財政預算管理方面都體現了公共服務資金收支「陽光化、規范化」的發展方向。然而,這兩種模式之間存在著微妙的區別。從我們做業務的角度來說,最想了解的是如何尋找和落地這兩類業務,推動這兩類業務是我們的側重點。
政府購買服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還款來源直接鎖定財政,可以將原BT類業務轉化為政府購買服務業務,特別適合原融資平台企業轉型為承接主體的項目,特別適合土地一級開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普通公路、橋梁、隧道等)、保障房(不含保障房配套的商品房)等具備顯著公益性的項目,主要幫助地方政府解決短期資金壓力問題,是短期內能夠快速出成效的業務。
④ PPP與政府購買服務是兩碼事嗎
不一樣,一個是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采購的一部分 廣義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稱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通過這種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營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雙方首先通過協議的方式明確共同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其次明確各方在項目各個流程環節的權利和義務,最大限度地發揮各方優勢,使得建設擺脫政府行政的諸多干預和限制,又充分發揮民營資本在資源整合與經營上的優勢。 按照這個廣義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政府公共部門的職能並同時也為民營部門帶來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與此相符的諸多具體形式。通過這種合作和管理過程,可以在不排除並適當滿足私人部門的投資營利目標的同時,為社會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 狹義的PPP是指政府與私人部門組成特殊目的機構(SPV),引入社會資本,共同設計開發,共同承擔風險,全過程合作,期滿後再移交給政府的公共服務開發運營方式
⑤ 美麗鄉村建設能否融資政府購買服務合法嗎
購買公共服務是指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內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容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民營資本與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聯系在於
購買服務和PPP模式在「夥伴」的選擇上是相同的,兩者都是按照《采購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購買服務。這樣說來,PPP模式是購買服務的一種實現形式,是購買服務的組成部分。
⑥ 嚴禁將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 是指什麼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重點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范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並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
通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各地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關於建設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規范實施。
通知還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⑦ 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政府支出與政府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費用支出包括投資費用列支,是總項;投資是單項費用支出。
舉個例子,政府拿出一筆錢來投資,除了投資的費用列支外,還有投資項目外的費用列支,比如財務費用:像稅、手續費等。
⑧ 政府購買用於大舉辦廠與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會對經濟產生什麼影響
政府購買直接用於大舉辦廠增加了國有企業的數量。而非自然壟斷形成原因的國版有企業往往經營效率權低下,這時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的,政府不應過分插手市場經營,應作裁判而不是選手。這種政府購買對經濟的刺激作用非常有限,還會導致資源的低效配置。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帶有「公共產品」性質。由於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私人部門往往不願意投資,社會供給較少,需要政府投資。而基礎設施建設對經濟的拉動作用較為顯著,所以為刺激經濟增長,政府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作用更為明顯,資源配置效率也較高。但仍不可避免會產生對私人資本的「擠出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