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銀監會規定的一類案件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1)金融機構案件指擴展閱讀:
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參考資料來源: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_網路
❷ 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神馬,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專其他違屬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❸ 按銀監會的有關規定,什麼是銀行業案件,其分哪幾類
銀行業人員參與的案件被稱為銀行業案件,根據嚴重程度具體分為三類,具體如下: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銀行業案件銀監會掛牌的立案審查條件: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銀監會掛牌督辦案件條件之一的案件:
1、銀監會領導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銀行業或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案件;
4、發案部位較特別、作案手段較新穎或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案件;
5、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案件。
❹ 銀行保險業案件分類
法律分析: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 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法律依據:《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❺ 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中所稱案件,包括
第三條本規程抄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❻ 銀行案件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分析:銀行案件追究制度一般主要指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對於這部分案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 相關規定依然適用,可以據此了解一二。
法律依據:《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經濟犯罪案件,包括貪污、賄賂、挪用公款、詐騙、盜竊、搶劫等案件。
《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金融機構發生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造成10萬元至50萬元損失的(本規定所指經濟損失,是指經濟案件發生後查實的實際經濟損失。下同),其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降級處分;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分別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金融機構發生特大經濟犯罪案件,並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在追究其有關領導責任的同時,上一級金融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❼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是什麼
法律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銀保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❽ 銀行業案件分為哪三類
法律分析: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欺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❾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答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