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4)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單家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在兩家及兩家以上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設立;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監管指標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九)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改制機構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本辦法所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一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八)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 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保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基礎上組建;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九)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組建機構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本辦法所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四)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一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八)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3. 誰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電子文本啊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33號)
4. 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5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基礎上組建;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九)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組建機構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本辦法所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四)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一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八)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5.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6.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銀監會最近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0]92號
7.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8. 農村信用社案件專項治理自查報告
修改了一下...
案件專項治理崗位自查報告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銀監會、省銀監局、市銀監分局關於加強防範操作風險,落實案件專項治理的有關文件精神,根據東信聯發[2005]192號文件的要求,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我社制定了具體案件專項治理工作自查方案,並組織全體職工對此項工作進行了全面的學習。通過學習,全社上下對這項工作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這次工作旨在以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增強法紀觀念和遵守規章制度的自覺性,有效遏制案件高發的勢頭,確保我縣農村信用社安全、合規、穩健經營。同時使廣大員工明確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重要性、必要性,進一步認識到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危害性。
根據實施的方案,在社領導的組織下,全社上下利用工余時間,再次認真地學習了我社制定的《**市**農村信用社會計、出納員與復核員崗位職責暫行辦法》、《**市**信用社會計出納人員違規處罰實施細則》、《**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實施細則》、《**市**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指標百分制考核辦法》、《**市**農村信用社會計出納人員操作規程》、《**市**農村信用社2005年度財務費用管理實施辦法》、《**市**農村信用社幹部職工勞動管理與違規處罰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通過學習,加深了對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印象,全社上下對照相關的條例,對一年以來的工作一一進行了回顧,目的在於查找操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以便於及時補缺補漏,及時整改,逐步完善。下面,我社對自己的工作進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
一、業務方面
1、一年多來,在應經常向主任匯報會計、出納工作情況及內勤人員的思想、行為情況方面做得不夠好,不夠主動及時向主任提供這方面的信息。為使轄內的會計、出納工作日趨規范,能夠隨著業務的發展,按照新的業務操作流程和規范,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適宜的、統一的操作規范,以加強內部管理。但是由於我社人員配置較緊,無法經常組織會計、出納人員集中對業務進行培訓。有些規定只能以書面的形式下發到各個網點,交由各人各自學習,這就容易造成內勤人員關於業務操作方面理解不一致,會出現個別崗位能力較為薄弱的現象。
2、信用社的主辦會計,既是會計輔導員,又是二級稽查員,在抓好各項內控制度的落實的同時,能及時發現、解答和解決業務中碰到的疑難問題,做好事前輔導。能堅持每月不少於一次的會計輔導與檢查,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薄弱環節,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當事人積極採取措施加以防範與整改,並及時向主任匯報發現的問題,取得領導的支持,以使各項制度的執行更加到位。但是有時因為事務繁忙,時間安排不夠合理,由於時間有限,對網點的會計輔導與檢查的力度與深度不夠。根據聯社的相關制度,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編制檢查評分表,明確獎罰,年終依據評分情況進行獎優罰劣,以此激勵會計出納做好本職工作。
3、認真核算各項財務收入,嚴格成本管理,認真組織會計核算,正確反映和評價經營成果,為主任的經營決策提供數據。
4、認真做好全轄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能嚴格按照重要空白憑證的領用手續,做好網點重要空白憑證的領用登記、出庫。合理安排各網點和存量。每月堅持不少於一次的帳實檢查,確保憑證的使用、銷號有序、正規,避免出現遺失。
5、能按照制度規定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是正確提取各項費用;二是做好各網點的傳票、會計檔案的收集、登記、保管工作;三是結息日做好各網點結息的輔導和事後監督工作;四是及時核對內部帳,督促會計做好內外帳戶、總分帳、往來帳、帳戶余額的核對工作;五是能及時、准確地完成各種會計報表的編制。六是每季度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便於主任的經營決策。
6、嚴格執行會計、出納、結算、財務制度和會計、出納操作規程,堅持會計工作的「十六項基本規定」,保證會計核算達到「五無」、「六相符」。
7、加強內部資金和固定資產、零星小額資產的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各網點的庫存限額,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壓縮現金資產的佔用。按照有關規定,能加強固定資產購建項目的管理,做到有計劃、有審議、有報批。定期對固定資產盤查,嚴格控制固定資產的規模。但是對閑置的固定資產不能及時做到盤活或處理,比如位於**新圩的商住土地,已閑置多年未加以妥善的處理。對於微機、終端設備、各類機具以及其他零星的低值易耗品,能夠參照固定資產的管理,建立帳、簿、卡,但是這些物品因實際需要在網點之間或領用人之間進行調劑後,不能做到及時登記,有些物品損壞後,也未能及時進行處理。
8、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及財務制度,一切開支按照標准實行,需要上報審批的財務費用均待聯社批復後才出帳列支;報銷費用嚴格執行經辦、證明、主任「雙簽」制度,確保每一筆開支真實、合規。帳務處理嚴格按會計制度進行,保證會計處理正確、清楚,對違反財務制度的人和事,能堅持原則,敢於抵制,並及時反映和匯報,自覺維護財經紀律。
9、隨著信用社業務不斷的發展,各種業務水平不斷提高。全社上下在熟練基本功的同時,注重對新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熟悉各項會計、出納等制度;適時學習相關的電腦知識,掌握電腦操作、運用和管理的技能。
10、對於信用社的文件收發登記能夠認真負責,及時登記並草擬執行意見,按時按量按領導的批示進行相關的處理。定期做好裝訂、入檔,便於日後的查閱。
二、「三防一保」方面
做為金融工作者,深知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性。除了能經常閱讀有關「三防一保」的文件外,還時常關注社會上的一些金融案件,吸取經驗教訓,安全防範意識也逐年增強。不論是營業時間還是非營業時間都能提高警惕。日益嚴峻的治安形勢,使我更加自覺地將安全工作落實到每一個細節,消除殘留的麻痹思想。
營業前,能協助臨櫃上班人員做好營業前的各項准備工作,例如安全器械的到位情況、櫃台內外的整潔與否、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等。營業期間,能用心留意櫃台外的一切可疑人員,協助一線人員做好櫃台服務。營業終了,通常能在看到網點的庫款安全入箱上介後,鎖定門窗,並且確認無異常情況後方才離開。
在人員安排出現空缺的情況下,我能積極地參與頭寸的調撥與庫款箱的押運工作。並能按照要求做好記錄,手持安全防衛器械,全程提高警惕,停車時留意觀察外面的情況,確認安全後方才開門下車,杜絕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
通過認真回顧與總結,經過一段時間的自我反省,自我檢查,才發現全社上下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之處,許多地方還存在有潛在的安全隱患。全社上下將會在最短的時間內,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一一對照相關的制度和操作規范,一一進行整改,確保將每一條款,每一細則,真真正正地落在實處。同時請上級領導幫助我們找出未在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寶貴的意見,全社上下將會虛心接受,及時改正。希望領導們能夠加強對我社的監督,幫助我社進步,使我社在工作中不斷提高各方面的素質;不斷增強抵禦各種腐敗思想的能力,不斷完善自我。為此,我社鄭重承諾,將嚴格遵守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守崗位,盡職盡責 ,不幹不參與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否則,甘受組織按章處罰。
9. 銀監會涉農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是什麼
銀監會涉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為《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並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9)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專項治理文件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