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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法律與實踐英文

發布時間:2022-08-15 10:30:07

國際金融法的國際金融法的本質特徵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國際關系。在當前金融業多向度、深入發展的情況下,探尋金融的恰當含義尤為重要,這是因為國內外對金融的含義存在的不同認識和理解,直接影響到對國際金融法的概念、調整對象、范圍、淵源、理念及社會功能等問題的科學認識,影響到國際金融法科學體系的建立。因此,探討金融的含義就構成考察和掌握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的基點和起點。對於金融可以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金融的內涵
金融的內涵,即金融的本質屬性有哪些,這是認識金融和國際金融法所必須回答且難以回答的問題。
對此,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金融
在訓詁意義上的基本含義「金融」是由中國字組成的詞,據考證,它並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見「金融」連在一起的詞。《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書均無「金」與「融」連用的詞,即為佐證。將「金」與「融」連起來始於何時,無確切考證。是否直接譯自Finance亦無任何證明。一個很大的可能是來自明治維新的日本。那一階段,有許多西方經濟學的概念從日本引進——直接把日語翻成漢字搬到中國來。最早列入「金融」條目的工具書是: 1908年開始編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辭源》和1905年即已醞釀編纂、1937年開始刊行的《辭海》。
《辭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對金融的釋義是:「今謂金錢之融通狀態曰金融。舊稱銀根。各種銀行、票號、錢庄,曰金融機構。」《辭海》( 1936年版)對金融的釋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金融市場利率之升降,與普通市場價之漲落,同一原理,俱視供求之關系而定。即供給少需要多,則利率上騰,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緊迫,亦曰銀根短絀;供給多需要少,則利率下降,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緩慢,亦曰銀根松動。」
根據以上考證,我們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始於近百年前編纂的《辭源》、《辭海》是最早有據可查的、編入金融條目的辭書,說明這個詞在20世紀初以前已經使用,並已相當定型。《辭海》注以英文,顯示該詞有可能來源於海外。《辭源》、《辭海》就其始刊時對金融的定義來看,簡單地說,金融就是資金融通,即由資金融通的工具、機構、市場和制度等構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構成的有機系統。這一含義至今仍然能夠體現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質特徵。
2.金融是虛擬經濟
虛擬經濟是資本以金融市場為主要依託所進行的有關的經濟活動,簡單明了地說,虛擬經濟就是直接以錢生錢的活動。虛擬經濟是與實體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實體經濟活動就是將貨幣通過交換成勞動力、原料、機器設備、廠房等,然後經過生產產出產品,產品通過流通變成商品,商品再通過交換再變回貨幣。在實體經濟的循環中,資本增值,取得了利潤,這是實體經濟的過程。虛擬經濟的循環是在金融市場上,貨幣先通過交換成為借據、股票、債券、外匯等,然後在適當的時候,再通過交換將這些金融產品變回貨幣,直接以錢生錢。
虛擬經濟經歷了商業信貸、生息資本的社會化、有價證券市場化和金融市場國際化以及國際集成化等階段。金融最初是個人之間的借貸,財富的剩餘者將閑置貨幣借給借款人,這時貨幣變成了生息資本。
由於這樣的借貸風險比較大,而且無法優化投資方向,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出現。銀行把人們手中的閑置貨幣集中起來,變成生息資本,借給那些需要從事實體經濟活動的人。銀行在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賺取利差。企業向銀行間接融資,因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較高,企業如果直接發行債券,不僅融資成本較低,而且投資人也能獲得較高的回報,這樣就產生了債券。同時,為了使投資者能夠共擔風險,股票也出現了。債券和股票面對的是社會公眾,債券和股票出現後投資品種和選擇多樣化,但流通性問題妨礙了社會投資。有價證券市場化以後就解決了這個問題。股票和債券都能在市場上隨時變回現金,這樣解決了流動性問題。最後是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國際集成化,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虛擬經濟的總規模大大超過了實體經濟。由於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的發展,資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調動,國際金融市場已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程度。
將金融界定為虛擬經濟,接下來的問題是,這種虛擬經濟活動包括哪些內容和形式? 這是認識金融的性質所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是資金融通,但是如果僅限於此,那麼還不足以反映現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險產品等就不具有資金融通的性質。因此,以金融市場為依託所進行的金融活動,除資金融通外,還應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如規避風險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風險和彌補損失的保險活動等。只有這樣,金融的概念才能與時俱進,對當今的金融實踐具有周延性。
總之,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具有金融性,而國際經濟法其他分支的調整對象則沒有金融性質,因此,金融性將國際金融法與研究國際關系問題的其它學科或科學區分開來,也將國際金融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分支,特別是國際投資法區別開來。國際間資金流動的形式,依投資方式,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投資法調整直接投資關系,國際金融法則調整間接投資關系。凡是以金融市場為依託進行的虛擬經濟活動都屬於國際金融法調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徵的國際間資金流動關系則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
例如,處於國際投資法和國際金融法敏感地帶的股票購入,如果這種購入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的,這種行為本身由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買賣的目的是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證券以便在證券市場獲利,而不是為了經營管理企業,也不享有控制權,則這類交易始終都應受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購入股票的目的是為了經營管理和控制企業,購入股票後參加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股票購入行為由國際金融法調整,購入後的經營管理或控制行為等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如果對企業的收購不是通過證券市場而是通過產權市場進行的,且收購後對企業行使了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整個活動都應受國際投資法的調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不僅沒有使人們對其范圍形成共識,反而似乎助長了分歧。對於金融及其外延,國內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體上可以姑且稱為一般意義的金融和狹義的金融。以下對金融及其范圍的考察從當今對金融的兩種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礎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義的金融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包括貨幣供給,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資金借貸市場,證券市場,保險系統,以及國際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內容等。在國內,這種理解多年來存在於黨政部門、實際經濟部門、經濟學界、本土金融學界,它不是始於某種理論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國外,對金融也存在類似上述意義上的理解。
韋氏詞典對金融的理解就與我國對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當。根據《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新辭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貨幣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貸發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資(making ofinvestments)和銀行設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還有一種對金融的廣義的理解:凡是與錢有關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這個詞。《牛津辭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網路全書對Finance 的解釋是: 貨幣事務(monetaryaffairs) 、貨幣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貨幣資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時, 它指財政, 在與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聯用或與之有關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財務等。這種理解顯然比對金融的一般意義理解更廣,不僅包括上述一般意義的金融,並且還包括國家財政、企業財務以及個人貨幣收支等。
2.狹義的金融
狹義的金融是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市場,是指資本市場。持這種理解的人士認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 , 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 。據黃達先生考察,持有這樣用法者在國內主要是: 80年代開始關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學者;90年代中期起,在國外學成回國的中青年學者。其共同特點是:直接或間接地來源於國外,且只將金融覆蓋面限於資本市場。持狹義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認,在自己的「金融」領域之外還存在一個被更多的人視之為「金融」的領域,可稱之為傳統領域,但認為這只不過是過時的用法,不能與國際接軌,將來必被取代。
既然對金融的狹義理解來自於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對金融的這種界定。如比較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對「Finance」的解釋則是「金融主要關注資本市場的運行, 以及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
3.金融的恰當范圍
認為對金融持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合理和得當,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向度來考察。
(1)從金融的起源和現實來看,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切合實際。
從歷史上看,現代意義上的金融起源於銀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於資本市場,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裡的事情。從現實和發展前途看,雖然資本市場可能成為將來金融的主體,因而未來的金融可能主要指這一領域,但是商業銀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極大,今後是否必將削弱尚難定論。如果銀行、貨幣趨於泯滅,金融大概也不能獨自保存下來。
(2)從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傢具體使用情況來看,一般都趨於採用一般意義的金融。
①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對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聯合國統計署有對金融及相關服務(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統計,該項目大體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務,包括中央銀行的服務、存貸業務和銀行中介業務的服務;投資銀行服務;非強制性的保險和養老基金服務、再保險服務;房地產、租借、租賃等服務;為以上各項服務的各種金融中介的服務。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出於對WTO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的措施進行約束的目的,對金融服務進行了列舉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的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簡稱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包括所有的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所有的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其中,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包括以下活動:直接保險(含壽險和非壽險) 、再保險和分保、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等) 。銀行和除保險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務包括以下活動:接受公眾存款,發放各類貸款,金融租賃,支付和轉移服務,保證和承諾,自營或代理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外匯、衍生產品、匯率和利率工具、可轉讓證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資產包括金條等,參加發行各類證券,貨幣經紀,資產管理,金融資產的清算服務,金融信息的提供轉移和金融數據的加工,為以上活動提供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金融服務。
②有關國家對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從有關國家對金融的理解來看,美國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務(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圍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儲蓄協會、住宅貸款協會以及經紀人等中介服務。如果說「金融」一詞來自日本,考察日本對金融的使用情況是有說服力的。日本中央銀行的統計報告, 前些年與「金融(日文的漢字) 」對應的是貨幣和銀行(Moneyand Bank2ing) ,這些年改為貨幣、銀行和證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銀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我國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對金融普遍採取的是一般意義的理解。
所以,無論是從歷史與現實的時間向度,還是從國際組織與各國的空間向度來衡量,對金融做一般意義的理解構成對金融的普遍的理解,採用這種理解既符合歷史和現實,也與國際金融實踐相吻合。據此,簡單粗略地說,金融涵蓋貨幣、銀行、證券、保險等。國際金融法應當涵蓋以上領域。 國際金融法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還具有國際性。以什麼作為標志和標准來界定「國際」? 理論和實踐都莫衷一是, 為此需要進行探討。
(一)確定「國際」的現有標准
「國際」在許多學科和法律領域中都有使用,但含義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將判斷「國際」的標准歸為三類:國際公法標准、跨境標准和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
國際公法標准體現在國際公法對「國際」的理解。國際公法將「國際」通常限於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即認為只有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才構成國際關系,這是從主體的角度作出的認定。
跨境標准體現在國際經濟法學者和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對「國際」的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一般認為,國際經濟關系是指不同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而跨越國境的活動,一般是行為或行為的對象、結果涉及了一個以上的國家。所以,從這一定義看,國際經濟法上的「國際」是從主體、客體或內容方面認定的。研究國際金融法的學者對於「國際」有不同的表述。有學者認為,國際金融關系就是跨越一國領域的金融關系,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間發生的金融關系,而且也包括分屬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的金融關系。這實際上是對國際經濟法上述標準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標准所講的跨境活動或跨境關系不止是跨境交易這類私法性活動或關系,也包括多邊、雙邊和一國對外的公法活動或關系。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見諸於國際私法、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的表述。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或曰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就是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這三項要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與國外有聯系。有國際金融法學者將國際金融表述為在金融活動的主體、交易標的或交易行為中含有跨國因素的資金融通;有的認為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是各種形態的貨幣金融資產跨越國境的流通和交易。國際私法和上述國際金融法學者的共同點在於:把「國際」的內容限於民商事流轉和交易;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標准雖然也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的跨境,但它與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不同,前者強調的跨境活動不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還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動,如國際規制與監管等。涉外標准在國際私法中極為正常,因為國際私法調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這種關系發生在私法領域,具有私法性質,但是,這一標准以及其它標準是否適用於確定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呢?
(二)國際金融法中「國際」的標准
在以上標准中,國際公法標准,與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的現實相悖,因此,是不適用的。眾所周知,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並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有關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這種活動的重要參加者,如一國銀行向外國借款人發放貸款,本國公司在外國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等。同時,各國的法人和自然人還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發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關系,例如,不少國家的政府將本國外匯儲備的一部分以外國商業銀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經營,形成這些政府與銀行的借貸關系。又如,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私人企業的貸款,形成國際組織與一國法人的借貸關系。這些都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重要的國際金融活動,不應被排除在外。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資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金融發展到今天,既包括資金融通,也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更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質上是規制與監管之法。因此,把國際金融關系中的國際性限於跨境民商事流轉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國際經濟活動,包括國際金融活動的許多情況下,將國際經濟活動的國際性界定為跨越國境,即採用跨境標準是適當的。但是,如果將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國境的金融活動之內,認為某一金融關系只要在主體、客體或或法律關系的內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性或跨國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問題。一個重要的依據就是WTO對金融服務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是由成員方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質的任何服務,而金融服務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條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4種服務提供方式。在這四種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與貨物貿易的通常形式相當,即交易客體跨越了國境,而其他三種方式中的兩種方式即境外消費和自然人移動,雖然都是貨物貿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夠為跨境標准所覆蓋。在境外消費方式中,從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角度看,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服務交易的客體——金融服務以及法律事實都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國外。從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母國來看,交易的主體之一——金融服務接受者構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動中,金融服務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論其以自己的身份,還是代表其所在的機構,對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而言構成涉外因素,對該自然人的母國而言,服務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實構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務的最重要的方式——商業存在就不同。建立商業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業存在的投資者和所需要的投資來自於境外,但是,WTO所說的商業存在是以商業存在這種形式而發生的金融服務。以銀行為例,如果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的是外國銀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務的該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體,因為外國分行是外國銀行在東道國的延伸,不具有東道國的法人資格。但是,如果設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子銀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為子銀行是東道國的法人,交易如存貸款的客體——資金完全可能來自於東道國公眾的存款,法律事實也通常發生在東道國,所以在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等方面都沒有涉外因素,但它確實是WTO項下的金融服務貿易。不止於此,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法律關系遠不止金融服務的提供和交易,WTO將商業存在界定為服務提供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將成員方影響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成員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納入其約束和規制的范圍,以建立多邊貿易秩序和推動金融服務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業存在必然引起WTO對各成員方的金融規制關系以及各成員方對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建立商業存在的管理關系等。調整這些關系的法律規范顯然都屬於國際金融法,但卻並不都為跨境標准所覆蓋。
這里需要解決一個潛在的疑問: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在東道國建立商業存在,特別是注冊獨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時,這種金融服務是國際金融服務本身的應有之義,還是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架構對國內金融服務的延伸適用? 換言之,這種金融服務是國內金融服務,還是國際金融服務?回答這一問題需要從服務和服務貿易的特徵入手。服務具有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等性質和特徵。以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為例,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決定了服務交易通常需要服務的提供者和服務的接受者彼此接觸,而且外國服務提供者也需要通過商業存在等方式了解當地情況並對情況變化做出反應。從這一意義上講,通過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接觸而發生的服務貿易都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的,而不論這種接觸是通過服務提供者的移動(自然人移動)或服務接受者的移動(境外消費)而發生的,還是由生產服務的手段跨境轉移而發生的(商業存在) 。這就導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生並不一定總是需要服務本身的跨境轉移(跨境提供) ,通過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動使二者接觸,或通過生產服務的手段的跨境移動而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同樣可以發生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同時,由於服務具有上述性質和特徵,各國需要藉助國內規制的方法來管理國際服務貿易,WTO為了推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需要將成員方影響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納入到其約束范圍之內。
因此,因生產服務手段的跨境轉移以及由此所導致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而發生的金融服務貿易,雖然可能沒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確實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國際交易。然而,依據跨境標准,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有關金融法律關系顯然不具有「國際」性。這就在活生生的國際金融活動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標準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義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就成為現實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義? 跨境標准在多數情況下是適用於對國際金融關系的判別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判別金融關系是否具有國際性,只需要在跨境標準的基礎上將外國商業存在這種情形包括進來即可。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際金融關系不僅包括有關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境的金融活動而產生的各種關系,也包括在外國的商業存在這種形式中沒有發生跨境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簡言之,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過外國的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所具有的國際性使國際金融法與國內金融法區別開來。國內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沒有國際性。具體來說,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而不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內金融法調整。雖然對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從表面上講,很難分清是國內金融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但是,只要生產服務的手段和為此進行的投資發生了跨境轉移就構成國際金融關系,從而應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
[編輯]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法是根據它所調整的對象的特殊性加以分類的。研究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有利於我們准確地認識和把握國際金融法的概念以及特徵。關於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根據一般的說法既是:「國際金融關系」。那麼何謂國際金融關系呢?國內國際金融法學界眾說紛紜。這更直接導致了國內學者對於國際金融法名稱的爭議。
有學者認為:「國際金融主要是探討一國與另一國之間的貨幣關系,著意於開放經濟社會的總體經濟變數與經濟政策。」 這種觀點將國際金融法的研究重點放在了國際貨幣關繫上,甚至認為「國際金融法」的名稱應定為「國際金融貨幣法」。這種觀點當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當今世界還不存在統一的貨幣的現實條件下,幾乎所有的國際經濟交往,比如國際間貿易和非貿易支付、國家賠償、國際貸款等問題,但凡存在跨國際的資金移動,不論這種移動的形式、目的如何,都會涉及到國際貨幣問題。因而可以說,國際貨幣問題是國際經濟學中的一個宏觀的問題。這種意義上說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中也一定包含著國際貨幣關系。
但是,我們若簡單地認為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對以國際貨幣問題為主,那麼是不是認為了國際貨幣法也是國際金融法的一個分支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國際貨幣法與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具有明顯不同的特徵,將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認為是以「國際貨幣關系」為主的國際金融關系,則沒有界定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特徵,不利與整個國際經濟法的理論構建。
另一種學說觀點認為,國際金融研究的是「資本的國際移動」,「研究資本的國際移動過程中的規律及其內在矛盾」。這種觀點認為商品的流通范圍越出國家界限,產生了國際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導致資本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這就形成了國際金融。但是,我們認為僅僅指出「資本的國際移動」,並未體現國際金融法的本質特徵。
此外,還有一種學說認為,國際金融的對象僅僅是國際間的資金融通。這種觀點將資金融通僅認為是在以「償還為前提」的價值讓渡或資金提供。這種認識將國際金融與國際投資相區分。
將國際金融的對象列舉為債券發行、定期貸款、銀團貸款、項目貸款、抵押貸款等等。有學者將國際貨幣與國際資金流動相結合,認為國際金融關系主要是以國際貨幣關系為基石,國際投資領域與國際貿易領域的法律關系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我認為這種觀點是比較貼切的,能夠准確的界定國際金融法的概念。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金融法包括兩個方面的調整對象,第一方面是國際金融管制方面的法律,這顯然是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是一國或有關國際組織對國際金融市場的一種監控,具體包括對國際證券市場,國際融資市場,國際信貸市場等。第二方面是國際金融交易方面的法律,這里又存在個小分支:一是,國家政府間或其與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等發生的金融交往關系,如國家之間的或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貨幣與金融合作關系和資金融通關系。這實際上是平等的公法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關系,顯然是國際經濟法的范疇。二是,私主體之間的國際金融交往的關系。
這時候的主體往往是跨國公司, 國際商業銀行, 國際證券公司, 國際保險公司等。如從事國際商業信貸,跨境發行債券和股票,跨境項目融資等。這一部分實質是私主體的商事交往關系,是國際私法的范疇,這一部分國際金融關系應該放在私法領域考慮,更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

⑵ 國際貿易專業課的英文名稱。

海外市場研究:oversea's
market
research
國際市場營銷:international
marketing
國際商務理論:international
business
theory
國際貿易盈餘:international
trade
surplus
國際結算與單證實務: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nd
documents
practice
貿易與代金結算:trade
and
代金?
settlement
外匯危險管理論: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ment
theory
互聯網貿易實務:Internet
trade
practice
貿易實務論:Trade
practice
theory
韓國貿易法:Korean
trade
law
西方經濟學:Economics

⑶ 商務英語 經貿英語 國際商務這三者之間有何區別

其實三者區別不大,但是都存在著很大聯系。

區別:

1、學習知識側重點不同:經貿英語涉及了很多經濟貿易的英語知識,著重於英語,但對英語的重視低於商務英語。商務英語注重商務中英語的交流、理解, 也會涉及貿易基本知識。


2、培養目標不同:商務英語專業的培養目標是英語高級專門商務人才;國際商務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復合型、應用型商務人才。經貿英語培養具有堅實的英語基礎,綜合技能的高等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3、就業方向不同:商務英語畢業生一般可在各企事業單位從事外經、外貿、旅遊、外事等口譯、筆譯工作以及管理、文秘、經濟貿易、公共英語教學等工作。經貿英語一般在私企或者外企作為文秘或者行政辦公居多。國際商務主流兩個就業方向,一是外銷,二是報關報檢。


(3)國際金融法律與實踐英文擴展閱讀:

商務英語、國際商務、經貿英語主幹課程、

1、商務英語專業的主幹課程:主要學習基礎英語、高級英語、英語聽力、英語口語、英語寫作、翻譯理論與實踐、英美文學史及選讀、西方經濟學、國際貿易、國際商務、市場營銷等課程。學生畢業後授予文學學士學位。

2、國際商務專業的主幹課程:專業英語、管理學理論、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會計學、國際經濟學、財政管理、國際營銷學、國際金融、國際貿易法、貨幣銀行學、國際營銷學、中國對外貿易等必修課程,以及西方經濟史。

3、經貿英語:國際商務英語、國際金融實務、國際貿易實務、發展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商務禮儀、外貿管理法、國際稅法、跨國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國際經濟合作、國際投資法、電子商務、中國對外貿易、WTO專題、證券市場概論;

參考資料:網路-商務英語(大學專業)

⑷ 國際金融英語專業好不好

  1. 國際金融英語專業好;

  2. 國際金融英語專業主要培養系統了解英語和金融方面回的理論知答識,掌握英語的聽、說、讀、寫、譯方法,具備較強的英語綜合應用能力,熟悉國內外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及慣例,能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涉外企事業等從事外事管理、翻譯的應用型專門人才。

  3. 主要課程:英語語音、英語聽力、英語口語、英語閱讀與寫作、高級英語、國際金融英語實務、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翻譯理論與實踐、證券投資學、保險學、基礎會計、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國家概況、國際金融英語專業見習、國際金融英語專業綜合實訓等。

⑸ 國際金融法的介紹

國際金融法是調整國際間貨幣金融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公法規范和私法規范的總和,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特點包括:一、主體的廣泛性 二、客體的復雜性 三、內容的實踐性。

⑹ 學國際金融專業將來可以做什麼前景怎麼樣啊

專業核心能力:國際金融管理及實務操作技能 專業核心課程與主要實踐環節:國際金融概論、貨幣銀行學、國際結算、涉外企業財務會計、證券基礎知識、西方經濟學、財政學、國際金融市場、國際貿易實務、保險概論、投資項目評估、英文函電、國際貿易實務、外匯銀行會計實務、國際結算實務、進出口信貸實務、調查研究、畢業論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就業面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企業的國際金融或國際貿易業務工作 國際貿易專業主要開設課程 鄧小平理論專題研究、貨幣銀行學、財政經濟學、研究方法論、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貿易實務、國際營銷理論與實務專題研究、國際金融理論與實務、中級國際經濟學、WTO專題研究、計量經濟學。 國際貿易專業就業前景 畢業生就業狀況 國際貿易專業旨在造就具有扎實理論功底並熟悉國內外貿易法規、政策的高層次經貿人才。該專業自1987年成立以來,培養了大批優秀畢業生。這些畢業生主要在政府機關、科研單位、進出口貿易公司以及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從事經濟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他們以卓越的才華和踏實勤勉的工作態度在不同領域作出了突出的貢獻,同時也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貿易專業贏得了良好的聲譽。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生2002年新生入學平均分數僅次於金融和法律專業,名列中國人民大學第3位。碩士研究生入學比例在2002年達到12:1,說明這一專業是多數考生的首選專業之一。本專業的畢業生前景也很好,本科生15%、碩士生30%以上出國繼續深造,就業去向近年來除了到銀行、證券、保險、進出口公司、民營企業等金融機構、外貿機構和公司企業外,到國內的涉外企業和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的越來越多,如到4大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的越來越多等。 望採納!

⑺ 你好,學姐,我想考復旦的 國際法學 — 國際金融法學 這個專業,想請教您一些問題。

①來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自201英語一或203日語
③722法學概論
④845國際法及沖突法 復試科目:國際法學(口試)

同等學力加試科目:民法學、國際法學

復試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權重:50%

備註:外語口語(含聽力)為復試必考科目,思想政治品德、思維表達能力等也均為復試必須考核項目。
①《中國法律概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②《民法總論》(第二版)王全弟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學導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④《國際法原理》張乃根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第二版
⑤《國際私法新論》韓德培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
⑥《國際私法》(第二版)杜濤陳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⑦《國際經濟法》(第二版)董世忠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⑧《新編國際經濟法導論》(第二版)張乃根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⑻ 國際貿易實務是什麼

國際貿易實務是涉外經濟與貿易各專業必修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與發展,我國的涉外經濟與貿易活動更加活躍,只有掌握了國際貿易的實務知識,才能在進出口業務活動中,正確貫徹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經營意圖,確保最佳經濟效益,並且能按國際規范辦事,使我們的基本做法能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

在我國加入」 WTO「後,隨著我國外貿經營權的進一步開放,我國對外貿人才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學好國際貿易理論和實務課程是當務之急。

1、 課程的性質與特點

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專門研究國際間商品交換具體過程的學科,是一門具有涉外活動特點的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應用科學。它涉及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國際金融、國際運輸與保險等學科的基本原理與基本知識的運用。

國際貿易具有不同於國內貿易的特點,其交易過程、交易條件、貿易做法及所涉及的問題,都遠比國內貿易復雜。具體表現:①交易雙方處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在洽商交易和履約的過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慣例和習慣做法,情況錯綜復雜。稍有疏忽,就可能影響經濟利益的順利實現。② 國際貿易的中間環節多,涉及面廣,除交易雙方當事人外,還涉及商檢、運輸、保險、金融、車站、港口和海關等部門以及各種中間商和代理商。如果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會影響整筆交易的正常進行,並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糾紛。另外,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到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來風險。所以通常還需要辦理各種保險,以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③國際市場廣闊,交易雙方相距遙遠,加之國際貿易界的從業機構和人員情況復雜,故易產生欺詐活動,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騙上當,貨款兩空,蒙受嚴重的經濟損失。④國際貿易易受政策、經濟形勢和其它客觀條件變化的影響,尤其在當前國際局勢動盪不定、國際市場競爭和貿易磨擦愈演愈烈以及國際市場匯率經常浮動和貨價瞬息萬變的情況下,國際貿易的不穩定性更為明顯,從事國際貿易的難度也更大。

可見,國際貿易具有線長、面廣、環節多、難度大、變化快的特點。因此,凡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不僅必須掌握國際貿易的基本原理、知識和技能與方法,而且還應學會分析和處理實際業務問題的能力,以確保社會經濟效益的順利實現。這樣就要求任課教師必須採用合理的教學方法講授專業知識,培養合格、優秀的外貿專業人才。

2、 教學方法

( 1) 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

在學習本課程時,要以國際貿易基本原理和國家對外方針政策為指導,將《國際貿易》、《中國對外貿易概論》等先行課程中所學到的基礎理論和基本政策加以具體運用。教師在講課過程中,對涉及到的內容,可有針對性地帶領學生回顧一下,力求做到理論與實踐、政策與業務有效地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 2) 注意業務同法律的聯系

國際貿易法律課的內容同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內容關系密切,因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步驟,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處理履約當中的爭議實際上是解決法律糾紛問題。而且,不同法系的國家,具體裁決的結果還不一樣。這就要求從實踐和法律兩個側面來研究本課程的內容。

( 3) 加強英語的學習

對於外貿專業人員而言,不僅要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而且還必須會用英語與外商交流、談判及寫傳真、書信。如果專業英語知識掌握不好,就很難勝任工作,甚至會影響業務的順利進行。因此,在教學工作中,教師應要求學生加強英語的學習,掌握外貿專業術語。基礎。

( 4)注意本課程同其他相關課程的聯系

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與其他課程內容緊密相聯。在教與學的過程中,應該將各們知識綜合運用。比如講到商品的品質、數量和包裝內容時就應去了解商品學科的知識;講到商品的價格時,就應去了解價格學、國際金融及貨幣銀行學的內容;講到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內容時,就應去了解運輸學、保險學科的內容;講到爭議、違約、索賠、不可抗力等內容時,就應去了解有關法律的知識等等。

( 5) 貫徹「洋為中用」的原則

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等國際組織相繼制定了有關國際貿易方面的各種規則,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托收統一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這些規則已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公認的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被人們普遍接受和經常使用,並成為國際貿易界從業人員遵守的行為准則。因此,在學習本課程時,必須根據「洋為中用」的原則,結合我國國情來研究國際上一些通行的慣例和普遍實行的原則,並學會靈活運用國際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貿易方式和習慣做法,以便按國際規范辦事,在貿易做法上加速同國際市場接軌。

( 6)堅持學以致用原則

本課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學科。在學習過程中,要重視案例、實例分析和平時的操作練習,並組織學生結合到校外參觀、實習,以增加感性知識,加強基本技能的訓練,注重學生能力培養。在培養規模上突出應用性,加強實踐性,注意靈活性。

3、實踐教學

在教學過程中,根據本門課程的內容、特點,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精心組織實施教學計劃。通過聽、看、做使一些看起來繁雜的專業知識很快被學生理解和掌握。在教學過程中,只有將理論聯系實際,教學與實際相結合,才是培養新型外貿專業人員的一種有效形式。

⑼ 國際金融專業英語要求怎麼樣

你問復的有問題。

你指的是入學要求制嗎?還是畢業申請學士學位的要求?還是這個專業怎麼樣?

從這個專業來看,這個專業,是非常有就業前景的。
整個中國金融市場才剛剛起步,亂象叢生。需要大批的優秀金融專業的管理人才。
無論是銀行、理財公司、影子銀行、投資公司等,非常希望能找到優秀的金融管理人才。

⑽ 您好!請問你可以幫我提供一下復旦國際商法和微觀經濟學的英文版課程描述嗎謝謝!

你要的是教學大綱吧?
這兩門教學大綱只有普通類型的,沒找到雙語或是全外語的課程大綱~
下面是這兩門課程的普通授課類型的大綱,不知道是不是你要的~
希望能幫上你~

1、微光經濟學:
課程代碼 968.037.1.03 編寫時間 2011年7月
課程名稱 微觀經濟學
英文名稱 Microeconomics
學分數 3 周學時 3
任課教師* 馮劍亮 開課院系** 會計學系
預修課程 高等數學基礎知識
課程性質:本課程針對已具備高等數學基礎知識的經管類(包括經濟、金融、財政、會計及其相關財經類)本科生開設,為專業必修課。

教學目的:認識並把握微觀經濟學的基本理論框架和分析邏輯;理解並弄清微觀經濟學的基本概念;熟悉並掌握圖形分析、實例分析以及簡單的數學模型分析等基本分析方法和技巧;學會運用所學習的經濟學分析工具分析和解決現實經濟問題。

課程基本內容簡介:微觀經濟學以居民戶、廠商等單個經濟單位行為作為研究對象,研究他們在單個產品或要素市場上的供求行為及其與價格變動之間的關系,是經濟學基礎理論的主要組成部分。本課程介紹微觀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主要內容包括供求理論、消費者行為理論、生產理論、成本理論、市場均衡理論、收入分配理論、一般均衡與福利經濟學以及微觀經濟政策等。

基本要求:要求學生課前預習、課堂筆記、課後練習。
教學方式:多媒體教學,基本原理的講解,結合練習或課堂討論。
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
作者 教材名稱 出版社 出版年月
尹伯成 《西方經濟學簡明教程》(第七版)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年2月
高鴻業 《西方經濟學(微觀部分)》(第五版) 中國人民出版社 2011年3月
平狄克和魯賓費爾德(Pindyck and Rubinfeld) 《微觀經濟學》(第七版)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9年9月
哈爾•R•范里安(Hal R.Varian) 《微觀經濟學:現代觀點》(第七版) 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年7月
教師教學、科研情況簡介和主要社會兼職:長期從事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的各個類別各個層次的教學工作。
教學內容安排:
第1講 導言
第2、3講 需求、供給和市場價格的決定:市場機制
第4、5講 消費者行為理論
第6講 生產理論
第7、8講 成本理論
第9講 完全競爭市場中價格與產量的決定
第10講 完全壟斷市場中價格與產量的決定
第11講 壟斷競爭市場中價格與產量的決定
第12講 寡頭壟斷市場中價格與產量的決定
第13講 要素價格與收入分配
第14講 一般均衡與福利經濟學
第15講 微觀經濟政策

作業和考核方式:
學期末採用閉卷考試。
*如該門課為多位教師共同開設,請在教學內容安排中註明。
**考慮到有時同一門課有不同院系得教師開設,請任課教師填寫此欄。

2、國際商法:
課程代碼 MANA130263.01 編寫時間 2011.7
課程名稱 國際商法
英文名稱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學分數 2 周學時 2
任課教師* 陶明 開課院系** 企業管理系
預修課程 經濟法律
課程性質:
專業選修課程
教學目的:
國際商法是工商管理本科專業的專業選修課,課程力求涵蓋國際商法學科的主要知識門類或主要分支,系統地介紹國際商法的概念、體系、主體以及國際商法的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要求學生掌握國際貿易法律、國際合同法律、國際金融法律、國際投資法律等基本法律制度,了解國際經濟爭議和仲裁法律制度,並結合國際經濟相關典型案例進行分析,使學生能在有限的課堂教學時間內比較系統地了解和掌握國際商法的基本理論和實務知識,從而為進一步深入學習和從事涉外經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課程基本內容簡介:
本課程系統闡述了國際商事活動中的重要法律規則。對世界各國有關國際商事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國際公約及國際貿易慣例以及西方法制史等知識進行介紹,依次介紹了國際商法的產生和發展、戰後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美國外貿法律制度、國際投資法律制度、國際貨幣金融法律、國際貨物運輸法律制度、國際經濟爭端與仲裁法律制度等內容,同時結合中國人世後有關商事法律規則的變化情況,對國際商事活動中的法律理論與實踐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分析。本書在內容設計上結合相關專業教學的實際需要,注重基本知識、基本原理的傳授,向學生介紹從事國際商事活動的風險,以及如何迴避、轉移或降低這些風險的法律途徑。

基本要求:
了解並掌握與國際經濟貿易密切相關的國際法律制度,並能運用於涉外業務之中。

教學方式: 案例分析、PPT演示、課堂討論
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
作者 教材名稱 出版社 出版年月
陳安 國際經濟法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1.4
王海英 國際經濟法案例教程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6
張麗英 國際經濟法教學案例 法律出版社 2004.11
[美]理查德.謝弗等 國際商法 人民郵電出版社 2003.1
[美] Herbert M.Bohlman等 商法:企業的法律、道德和國際環境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4.10
教師教學、科研情況簡介和主要社會兼職:
陶明, 經濟學博士, 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
教學內容安排:
第一章 國際商法導論 (4學時)
第一節 國際商法概論
第二節 國際商法基本理論
第三節 國際商法的環境與企業的道德、行為規范
第四節 國際商法的司法與訴訟制度
第二章 國際貿易法律制度 (4學時)
第一節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法律制定
第二節 總協定的法律規范及其不斷調整
第三節 不同發展水平國家間的貿易法律制度
第四節 東西方貿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 (4學時)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國內外立法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及其主要條款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及其法律沖突規范
第四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支付
第四章 美國貿易保護法律制度 (6學時)
第一節 美國對華貿易保護概述
第二節 美國對華貿易保護體制的演變
第三節 美國對華貿易保護的法律與程序框架
第四節 金融危機與美國貿易保護主義
第五節 金融危機背景下中美應對與合作
第五章 國際投資法律制度 (4學時)
第一節 國際投資法概述
第二節 保護國際投資的雙邊和多邊條約
第三節 全球性和區域性國際投資法律
第四節 《華盛頓公約》和《漢城公約》的基本機制
第六章 國際貨幣金融法律 (6學時)
第一節 國際貨幣金融法概述
第二節 戰後國際貨幣金融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於匯率安排的准則
第四節 布雷頓森林體系和牙買加協定的主要內容及其制度安排
第五節 全球金融危機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改革
第七章 國際貨物運輸法律制度 (4學時)
第一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及其條款
第三節 國際海難救助法律制度
第八章 國際經濟爭端與仲裁法律制度 (4學時)
第一節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分類
第三節 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

作業和考核方式:
平時作業與考核相結合。平時作業包括課後作業、課堂案例分析。期終考試採用閉卷形式。平時成績(考勤)佔20%,考試成績佔80%。
*如該門課為多位教師共同開設,請在教學內容安排中註明。
**考慮到有時同一門課有不同院系得教師開設,請任課教師填寫此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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