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包括
法律分析:金融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包括:
1、知情權;金融客戶在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獲得金融法規知識;
2、—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3、保密權;為客戶保密,這是金融機構商譽賴以存在的基礎;
4、安全權;
5、求償權;
6、自主選擇權;
7、享受服務權;
8、監督權。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Ⅱ 金融消費者權益八大權益
金融消費者權益八大權益有:
1、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2、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3、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4、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5、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6、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7、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8、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Ⅲ 金融消費者八大權益
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三、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統籌規劃,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九)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十)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Ⅳ 金融消費者應受保護的權利有哪些
主要就是:
知情權
選擇權
自由消費權和獲得賠償權
其他那些權利都是沒有什麼實際意義的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制發達程度,只是文字性的象徵罷了
遠遠沒有達到真正實現的程度。
Ⅳ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
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准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並對其實施加以監督。
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Ⅵ 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有什麼
法律分析:因金融機構銷售手段的出現,金融消費者成為新一類的消費者群體。因同屬消費者應享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所有權利。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所以暫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做以規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Ⅶ 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益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益:
1、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2、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4、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5、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6、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7、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8、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統籌規劃,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Ⅷ 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益
一、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二、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