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8年5月1日以後取消紙質承兌匯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
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21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業務,有效防範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現就跨省票據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省票據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注冊的企業辦理的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及與營業場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的交易主體之間開展的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監管要求,加強對票據承兌、貼現的授信管理,票據轉貼現和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同業結算賬戶管理等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持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嚴禁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著力培育合規經營文化,提高管理層和員工合規意識,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盡快接入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上海票據交易所中國票據交易系統,不斷提高電子票據在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票據交易業務中的佔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交易。
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應建立分支機構之間的協同與控制機制,避免出現內部競爭,在客戶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票據承兌、貼現原則上應由當地分支機構辦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84號)開展與供應鏈相關的上述業務除外。
五、各級監管部門應密切監測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發現大額往來和異常波動等情況應及時提示風險;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現場檢查。針對日常監管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辦理業務、不當交易和套利等各類票據業務問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整改,嚴肅問責,健全內控,堵塞漏洞。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2018年5月2日
㈡ 急求有關國際金融危機及推動中國金融業改革發展方面的材料!
[編輯本段]金融危機九項注意
1:不要辭職,不要換工作,不要轉行,不要創業;
2:多備份幾個自己可以去的公司職位;
3:不主動要求老闆漲工資,裁員往往從工資高的裁起;
4:多幫朋友留意工作機會、多介紹,輪到自己找工作時,才會有朋友幫你;
5:存錢、買國債,或者雙幣存款,別買股票;
6:每月給父母寄錢,經濟不好,越窮的人越不好過;
7:危機的後期最難過,現在還沒開始,別覺得自己很強;
8:別離婚;
9:就算還沒感覺危機,也應該日子緊著過,用以前70%的錢過現在的日子。
金融危機我們需要做什麼
人們常說的一句話就是,上帝在為你關上一扇門的同時,也會為你打開一扇窗。而我要說的是,當我們面前的門被關上時,希望大家不要太過慌張。
金融危機在2008這一個不同尋常的年又發生了。它不是某個人的意願所能夠決定的。也就是說不可避免。金融危機的時候我們不應該做許多事情。但是總有我們能夠做的事情。
比如:
1、我們可以韜光養晦。以我自己為例, 我現在是一名教師,這個職業真的是沒有什麼刺激性。我也一直想要轉行,而現在又不適合做些什麼,所以乾脆買幾本想學的書,看一些相關的視頻。惡補一些知識。等到經濟要轉時,馬上就可以出手。畢竟機會是為有準備的人准備的。
2、國家要做的是化危機為轉機,而我們老百姓要做的就是找到危機中的商機。每一件事情都有它存在的價值,不論它本身是好事情,還是壞的。
金融危機什麼時候能夠過去
這應該是大家最期待的了, 只是它的結束就象它的發生一樣真的不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啊。希望奧巴馬能夠給大家一個滿意的答復吧。對於美國政府的7000億美元紓困案,有65%的美國民眾反對。美國民眾指出,大銀行們先是主張資本主義式的放任型擴張,現在出了事卻要求以社會主義的方式掏國庫的錢救大銀行的資本家們,民眾卻失業,信用破產與失去房子。除此之外,國際上也有一些學者認為,7000億美元根本遠遠不夠。
[編輯本段]挽救危機兩種路線
每次美國國內發生危機,都會有輿論預測美國是否會通過戰爭轉嫁危機,也總有人指責歷任美國總統發動的戰爭中不乏有類似案例。其中最近的一次,就是柯林頓政府於1998年對伊拉克發動代號為「沙漠之狐」的空襲行動。不少人認為,當年12月17日發動的這場軍事打擊,是為了轉移美國國內對萊溫斯基一案的注意。
其實自殖民主義時期開始,就時常有西方國家通過戰爭或沖突的方式轉移國內危機,而危機之處也往往成為戰爭的策源地。具體來看,這種「轉移」的方式通常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間接路線,即在其他地區製造沖突或挑起戰爭,外引禍水;另一種則是直接路線,也就是自己赤膊上陣。
通過戰爭轉嫁危機利益何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解釋:
在政治上,戰爭能夠起到消解國內社會壓力,轉移國內關注焦點的作用。大規模戰爭還會在某種程度上降低居民對國內民生水平的期待。戰爭往往還伴隨著國內控制的加強,例如布希政府在發動「反恐戰爭」後,通過「愛國者法案」等手段,極大地加強了對輿論和社會生活的控制。這種社會控制從另一個側面也可以用來預防國內經濟危機產生的負面影響。
在經濟上,戰爭可以人為造成國內經濟動員局面,軍工產業的膨脹則可以極大地拉動內需,擴大就業。軍工產業復合體及其響應的政治勢力也往往會因此支持政府擴充軍備的政策。
從軍工產業的拉動效應來看,目前,美國的軍工廠每生產1300億美元的產品,就可以直接拉動GDP增長一個百分點,每增加10億美元的軍工生產,就可以新增上萬個就業機會。這還未將軍工產業間接的拉動效應計算在內。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形勢下,軍工產品的生產可以直接拉動美國受金融危機影響最重的製造業,如汽車、飛機、機械等行業,這不僅有經濟意義,還有重要的社會政治意義。
這種以軍工生產刺激經濟的前提是,能夠最終通過戰爭手段獲取利益,否則將會面臨有產出無收益的尷尬局面。在殖民主義時期和帝國主義初期,每次王朝戰爭和國家間戰爭都伴隨著巨額戰爭賠款。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爭的收益以更「隱蔽」的形式出現,不再像過去那樣「赤裸」見人,例如,攫取對象國礦產資源,佔領對象國市場,瓜分對象國國外資產等。
應當指出的是,美國目前已經處於戰爭狀態。但是,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戰爭明顯是得不償失的,特別是兩場戰爭的戰費比例過高,反而阻礙了軍隊的換裝進程,進而影響了軍工企業的利益。即使僅從這一角度來看,美國從伊拉克撤軍也是有動力的。也許,從伊拉克撤軍,再重新尋找新的對手,才較為符合傳統意義上的「以戰牟利」戰略。在世界的其他地方,還存在著潛在的熱點地區,可能成為此類戰略的對象。
挑動其他國家沖突的戰略也可以帶來較大的政治和經濟收益。例如,沖突當事國對大國的政治依賴會加深,而大國通常也是主要軍工生產國,所以沖突當事國大多需要向大國購買軍火,還往往會以較高利率向大國借貸,或以較低價格出售其國外資產套現等。在日俄戰爭中,日本就曾向英國、美國大量借貸。在幾乎歷次戰爭中,都有一批因出售軍火而獲利頗豐的國家,以戰爭受益者的形象「載入史冊」。
㈢ 哪些家銀行承兌匯票不能收,
沒有銀行規定,而是沒有表明「匯票」的字樣等信息的不能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禁止收取11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票據擴展閱讀:
承兌匯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3、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㈣ 我國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在建立中央銀行之後,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加快我國商業銀行體制改革。劉鴻儒教授認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新型金融體制,這一新型的金融體制的主體是商業銀行的改革。若不實行商業銀行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就難以深化;而另一方面,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和重點,企業改革必須與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相結合起來進行。商業銀行是企業資金供應的主體,商業銀行的機制對企業機制的制約和推動作用都很大。企業機制的轉換和商業銀行運行機制的轉換是相輔相成的。
1979年以來,關於商業銀行改革的討論一直在進行,有的改革措施已經實施了,有的仍在繼續探討。研究和討論過程中的主要焦點體現了我國商業銀行改革思想的變化和改革的過程。這里讓我們傾聽一下劉鴻儒教授對我國商業銀行體制改革思路與焦點的有關談論。
一、在社會主義經濟中能不能建立商業銀行制度
前面講過,1979年分設專業銀行時及以後相當長時期內,人們都認為應當建立按產業部門劃分業務范圍的專業銀行,而這種專業銀行又是國家銀行。專業銀行也以作為國家銀行為榮,並以國家銀行的指導思想進行改革,不可能進行市場經濟需要的商業銀行改革。
在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的背後, 有個思想認識的進化和深化過程。1992年之前,在把市場經濟等同於資本主義經濟的思想的誤導下,許多人誤認為商業銀行也「姓資」,不「姓社」。因此,對於是否要提「商業銀行」這四個字頗有爭論。在很多場合,只能提「綜合性銀行」。新型的商業銀行出現後,每每召開研討會,只能稱「新建銀行研討會」;「商業銀行學會」始終得不到承認。1990年曾一度打算把交通銀行改為專業銀行,變成專業分工的官辦銀行。1993年以後,「商業銀行」這一提法才明確下來,允許多設商業銀行,並且鼓勵銀行間的競爭,可以說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1995年我國頒布了《商業銀行法》,有人認為這部法律未充分體現市場經濟的要求,對它不滿意,但它畢竟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商業銀行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些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商業銀行的法人地位。當然,法律的完善需要一個過程,商業銀行的完善化、規范化和國際化,也需要較長的時間。
二、是建立多功能的商業銀行,還是建立分業管理的商業銀行
在我國,長期以來有兩種觀點:主張多功能商業銀行的,更多地考慮了范圍效應;主張與證券、投資業分業的商業銀行的,更多地考慮了宏觀調控的實施。對此,劉鴻儒教授認為,我們要從中國的現實條件來考慮這一問題。首先,固定資產投資膨脹是我國多年來未解決的老問題,「投資飢渴症」根深蒂固;其次,我國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差;第三,我國的市場條件尚未發育成熟。因此,不便於馬上建立綜合性的、多功能的銀行。中國從1984年擬定金融改革方案時,就確定了實行分業管理的原則。
在改革中也以個別銀行試驗多功能經營,如交通銀行恢復後,曾作為多功能銀行的試驗。當時批准該銀行業務范圍比較廣,可經營長期融資,甚至保險業務。但最近幾年,固定資產投資膨脹嚴重,通貨膨脹加劇,宏觀調控的難度加大,需要強化金融宏觀管理,於是,便取消了這一試驗。其保險業務獨立出來,成立了太平洋保險公司;其證券業務也分設出來,成為海通證券公司。
在《商業銀行法》的起草、修改和審議過程中,對於是否允許商業銀行進行投資,以及投資的范圍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是一個主要依賴銀行間接融資發展經濟的國家,目前銀行負債主要是存款且以活期存款居多,這就決定了銀行信貸資金應主要用於對工商企業貸款以及其他短期性資金需求。如果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使短期資金長期運用,必然會加大信貸資金的風險。在我國市場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如果聽任銀行業和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和房地業交叉竄位,混合經營,不僅不能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銀行經營風險,反而會助長證券市場的投機和房地產市場的混亂,易產生泡沫經濟,不利於整個金融與國民經濟的穩定。同時,銀行利用自己的信貸便利從事非銀行業務,必然會加劇金融業的不公平競爭。在目前我國銀行業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尚未達到8%的要求的情況下, 銀行業只能是通過運用信貸資金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果投資於證券和不動產,一方面不利於銀行業的穩健經營,另一方面將擴大信貸需求,形成「倒逼」機制,增加中央銀行的信貸壓力,進而削弱整個宏觀調控的效力。前幾年發生了亂集資、亂拆借,把信貸資金投向房地產和證券業,到現在還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清理,有的還造成了資金損失。因此,這種意見主張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禁止銀行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於證券和不動產。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從國際銀行業的實踐看,商業銀行的投資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構成了商業銀行的兩大資產業務,這是銀行資金運用的最主要途徑和銀行收入的最主要來源。隨著資金證券化趨勢的不斷加強,投資業務對於商業銀行的重要性日益明顯。商業銀行進行證券投資的目的是獲取收益、降低風險和增加資產流動性。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資產業務過於單一,信貸資產質量下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於國債等政府債券,有利於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允許商業銀行買賣政府債券,也有利於中央銀行開展公開市場操作,為防止風險可進行比例控制,允許商業銀行投資於商業票據,進行票據貼現,有利於商業票據的流通,有利於央行再貼現調節經濟,從而促進商品流通。商業銀行在達到資本充足率、設立銀行的最低資本金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其運用自有資金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一方面有利於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於銀行投資於股票和房地產,由於投資的風險性大,與銀行業的穩健經營原則相悖,因此,必須嚴格禁止,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是,銀行業與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及其他金融業務日漸融和,全能性銀行業務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德國和日本的銀行資本與產業資本的融合對這兩個國家的經濟起飛,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很少出現銀行破產的現象,而且美國國會也正在考慮修改《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放鬆對銀行從事證券業的嚴格管制。因此,可考慮允許我國的商業銀行進行各種投資業務,同時加強管理,這樣既有利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也有利於銀行增強國際競爭能力,全面發展我國的銀行業。
考察一下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法對銀行投資的約束性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
第一、對銀行投資於企業及非自用不動產的限制。香港、瑞士、新加坡、德國都對銀行投資企業及不動產的總額占銀行自有資本的比例作出規定。香港銀行條例規定,銀行不得直接投資於任何農、工、商或者其他企業,但為追償債務而取得股票者,不在此限。瑞士銀行法規定,銀行對單一企業的投資應與銀行自有資本保持適當比例。新加坡銀行法第27條規定,銀行取得或持有金融、商業、農業、工業或其他企業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40%,但為追償債務而持有的股份除外。德國銀行法第12條規定,信用機構對土地、建築、生產設備、船舶、信用機構及其他企業股權的投資,依帳面價值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責任資本。
第二,對銀行投資於自用不動產的限制。各國銀行法一般都允許銀行投資於自用不動產,但同時限制投資額所佔銀行資本或存款余額的比例。韓國銀行法規定,金融機構投資於營業用之不動產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的凈值。台灣銀行法第75條規定,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凈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倉庫時存款總額的5%。 新加坡銀行法規定,除以經營業務為目的或提供職員住宿用之合理需要外,銀行購置不動產或取得其所有權的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40%。香港銀行條例規定,銀行購買或持有的土地,其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與公積金之和的25%,但監理官批準的為經營業務或為職員住宿目的所必須的部分不在其內。
第三,對銀行投資於企業股票的限制。韓國和泰國禁止商業銀行購買其他銀行的股票。韓國銀行法第27條規定,金融機構不能購買或長期持有金融機構的股票,但經韓國國民銀行監督院長核準的除外。泰國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買賣或持有其他商業銀行的股份,但其取得是由於債務的清償或授信的保證,並於取得之日起六個月內予以處分的,不在此限。韓國、台灣和香港規定,銀行對股票或有價證券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存款余額或銀行資本的一定比例。韓國銀行法規定,金融機構承受之股票,或償還期限超過三年的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投資,不得超過其吸收活期存款的25%,但關於政府公債及韓國銀行通貨安定證券不在此限。香港銀行條例規定,銀行取得或持有一家或多家股票的總額,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該銀行實收資本與公積金之和的25%,因追償債權而取得的股票不在此限之內。新加坡銀行法規定,1984年銀行(修正)法頒布以後,凡欲與任何公司締結協議,直接或間接取得或持有超過該公司20%以上股份的銀行,應事先報知主管機關表明其參與該項協議的意圖,並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泰國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下列投資活動,須經泰國銀行同意:1、 買賣或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2、擁有有限公司股份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額的10%;3、買入或持有股份或無擔保公司債的總額,超過該商業銀行資本金的20%。
我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商業銀行法》過程中,多數委員認為,參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應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現狀和國家的金融政策,在目前階段,對銀行業的投資問題採取慎重態度,實行嚴格的分業管理、分業經營。
劉鴻儒教授指出:《商業銀行法》明確我國要實行分業管理,是符合中國的當前的實際情況的。近年來,世界范圍內出現兩大趨勢,一是分業逐漸淡化,多功能銀行強化;二是一些大銀行開始合並,增強實力。東京銀行和三菱銀行合並後,一躍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銀行。從長遠看,淡化分業經營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因為,隨著市場體系的發育成熟,宏觀管理力量的加強,多功能經營的高效益就能體現出來,這是符合經濟原則的,中國將密切注視這方面的發展,供下一步改革參考。
三、建立新的商業銀行,還是先改革國有專業銀行
劉鴻儒教授談到:我們曾計劃集中力量改革國有專業銀行, 並於1986年在試點城市進行企業化經營的實驗。反復研究和改革試驗後表明:四大專業銀行的改革難度較大,主要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難以解決,現實的政策性借款的要求也不能迴避。於是,決定採取「農村包圍城市」的方法,建立新型的商業銀行,強化專業銀行的競爭對手,以樣板的力量來推動專業銀行的改革。這既有利於統一思想,又有利於摸索經驗。近十年的實踐證明,新建的商業銀行機制靈活,效益較好。
從1987年至1996年,我國先後建立了11家新型的商業銀行。
首先,重新組建了交通銀行。 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 年, 1958 -1986年期間,其國內業務被停止了。1986年,國務院決定重新組建交通銀行,恢復其國內業務,並於1987年4月1日正式開業。
其次,成立了中信實業銀行。1987年3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了中信實業銀行,其前身是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銀行部。<BR> 以後,又有一批新型商業銀行陸續成立。為鼓勵兩省和特區經濟發展,先後成立了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和海南發展銀行。為推動浦東經濟發展,成立了浦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的成立,是首鋼綜合改革試點的結果。光大銀行是由光大公司創辦的。民生銀行成立於1995年,由全國工商聯牽頭創辦,以民營企業為股東。到1995年底,我國共成立新型的商業銀行11家。這些銀行成立之初,其業務范圍和分支機構設置都受到嚴格限制,現已逐步放寬。另外,還有一家中國投資銀行,是中國建設銀行全資附屬的銀行,它正向商業銀行轉化,還有兩家為住房制度改革服務的試點銀行,即煙台住房儲蓄銀行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它們還不是規范的商業銀行。
新建的11家商業銀行(不含中國投資銀行和兩家住房儲蓄銀行),具有機制靈活的特點,效益較好。其主要特點如下:
1、產權清晰,制約力強。11 家新建商業銀行基本上都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股份制結構。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類是以大中型企業為股份持有者,如招商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中國光大銀行。這些銀行的股東們從企業和經濟效益的角度來考慮問題,並對銀行的管理層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一定的壓力,建立了有力的制約機制。第二類,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相結合,如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政府投資由財政代表,由此會不會導致過多的政府幹預,從而影響銀行的效益呢?實踐證明,這一擔心是多餘的,因為股份制的銀行首先要考慮自身經營的風險和效益,更何況政府也只是股東之一,不可能獨斷專行。此外,董事會和股東會也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第三類,向公眾募股並上市,目前僅有深圳發展銀行一家。從這家銀行的經驗可以看出,來自股東和社會的壓力是比較大的。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的銀行業還沒有形成完全平等的競爭局面,處於半壟斷狀態,因此,它還不是完全競爭條件下的商業銀行。其利潤和收益不能完全反映自身的經營狀況,同時,數萬個股東如何去參與銀行的管理和決策也是有待於深入探索的問題。因此,國務院決定,銀行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並上市暫不擴大。中信實業銀行是由公司集團設立的全資控股銀行,也正考慮募股。這是因為,銀行的發展需要強大的資金實力,單靠一家公司的力量是難以與其他銀行競爭的;而且銀行經營的安全性要求也決定了銀行不能只服務於一個「老闆」,聽從一個「老闆」的支配;銀行吸收的存款來自全社會,就必須服務於全社會,受社會力量制約。
2、真正能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自我發展。新型商業銀行得不到政府補貼,也不承擔國家政策性貸款業務,很少受政府幹預,機制靈活,經營規范。
3、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人事制度。 新型商業銀行在人事制度上比較靈活,人員可以選聘,可以辭退,工資待遇與效益相結合,一些銀行還取消了過去的行政級別制度。
4、業務多樣化,管理制度嚴密。 上述銀行大都建立了嚴密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不斷開拓金融業務,改進金融服務。
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些新建商業銀行的發展不平衡,基礎條件也不一樣,領導層和管理層人員多是原國有大銀行培養起來的,不熟悉新型商業銀行的經營。因此,原有官辦銀行的習慣勢力和思想體系在不知不覺中阻礙著銀行自身的深化改革。「穿新鞋走老路」的危險依然存在。今後新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課題是如何堅持改革的方向,發揮自身的優勢,向國際化的現代商業銀行方向發展。
四、如何建立政策性銀行,實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
建立政策性銀行、實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這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劉鴻儒教授說:1984年以來,這個問題一直在研究之中。因為要使國有各大專業銀行真正轉化為商業銀行,並防止新建商業銀行不重蹈國有專業銀行的老路,其重要條件之一就是將政策性業務分開,逐步建立專門承擔政策性貸款業務的銀行。
日本的金融制度中,政府金融機構有其獨特的地位和作用。1947年,為了復興戰後日本瀕臨毀滅的經濟,向基礎產業提供的資金,日本成立了復興金融金庫。1950年左右,又設立了國民金融出庫、住宅金融出庫、日本輸出銀行、日本開發銀行等政府金融機構,專營政策性業務。
政策性金融機構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或參股或擔保,其業務領域主要集中在國民經濟比較薄弱的環節或急待發展的方面,根據特殊的融資原則,不完全以盈利為目的。我國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由我國為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決定的。分離我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是為了深化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促進地區間經濟協調發展及產業結構的合理化。1994年我國先後成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主要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中型基建和技改等政策性項目及配套工程建設,從資金來源上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量進行控制和調節,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家開發銀行的注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 由財政部核投。國家開發銀行對國家政策性貸款的拔付業務,優先委託建行辦理,並對其委託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督。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主要任務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其運營資金來源是:業務范圍內開戶企事業單位的存款;發行金融債券;財政支農資金;境外籌資;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其業務范圍是:辦理由國務院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安排資金並由財政予以貼息的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貸款;辦理農副產品的收購貸款及糧油調銷、批發貸款;辦理承擔國家糧、油等產品政策性加工任務企業的貸款和棉花粗加工企業的貸款;辦理國務院確定的扶貧貼息貸款、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
1994年3月19日成立的中國進出口銀行, 其業務范圍是: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貸;與機電產品出口有關的外國政府貸款、混合貸款、出口信貸的轉貸;國際銀行間貸款;出口信貸擔保等。
成立三家政策性銀行是個良好的開端,但業務范圍的劃分和資金來源的問題尚未完全解決,有待於進一步摸索。
此外,劉鴻儒教授還就建立地方性銀行談了看法,他指出:從金融體制改革之初起,各地政府就要求建立地方銀行,以適應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這些要求一直未獲同意。因為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的力量較弱,而地方政府幹預經濟的力量較強,建立地方銀行容易失控,帶來較大的風險。
為滿足各地發展經濟所需的金融支持,國家批准各地成立了一批信託投資公司,分為地方政府投資為主體的信託公司和由金融機構設立的信託公司。這些公司的成立,適應了發展地方經濟的要求,以其靈活多樣的籌資方式,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實踐也表明,一些地區的政府對信託公司干預過多,使之資金效益欠佳。我國現有信託公司394家, 正在清理整頓,強化管理。
1994年,我國加強了中央銀行對金融的調控和監管的力度,考慮到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務院決定成立城市合作銀行,作為地方性商業銀行,給地方一定的融資餘地。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城市合作銀行,有利於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解決其現存的問題;有利於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從而帶動城市輻射地區經濟的快速增長;有利於引導地方財政信用進入正常的金融軌道,穩定金融秩序;有利於引進競爭機制,促進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化,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體系;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城市合作銀行,實際上是地方商業銀行,對解決地方融資渠道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定為小企業、個體戶服務的目標就難以實現。這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㈤ 銀監會披露郵儲銀行違規票據案怎麼處理的
銀監會披露郵儲銀行79億元違規票據大案查處結果
12家涉案機構被罰沒2.95億元
此類案件再次發生可能性較低
不過,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類票據大案新發的可能性已經很低了。2016年5月開始,監管密集出重拳整治。央行、銀監會聯合發出《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規定,「受理轉貼現業務時,擬貼入銀行必須確認交易對手已記載背書,禁止無背書買 賣票據。」
為了從根源上杜絕票據市場亂象,2016年年底,央行頒布《票據交易管理辦法》,對票據市場參與者,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票交所)、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票據登記與託管、票據交易以及票據交易結算與到期處理進行了規定。2016年12月8日,由央行牽頭籌建的上海票據交易所正式上線。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指出,這一類案件再次發生可能性較低。2017年1月1日開始推行電票,300萬以上的票據採用電票形式,本次案件中所發生的「私刻公章、偽造證照合同、違法違規辦理同業理財和票據貼現業務、非法套取和挪用資金」都屬於紙質票據造假環節,目前已經幾乎可以避免。
不過曾剛強調,銀行還是要從處罰中吸取教訓,在各種業務方面都強化合規性管理,強化對員工的要求。
㈥ 12家金融機構被罰多少
1月27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銀監會近日依法查處了郵儲銀行甘肅武威文昌路支行違規票據案件,對涉及該案的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沒2.95億元。
重罰之下,銀行自身對於類似違規的教訓也不止「深刻」二字。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說,只有「肉疼」,才會長記性,「對於某些銀行來說,有可能辛辛苦苦一年做下來,這個利潤也就(被罰沒得)差不多了,這個對於整個銀行業來說是有了一個非常好的警鍾。」
㈦ 關於2011.7.1日銀監會要求銀行免除11類34項服務性收費
一、從2011年7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的以下服務收費:
(一)本行個人儲蓄賬戶的開戶手續費和銷戶手續費;
(二)本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手續費和銷戶手續費;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轉賬手續費(貸記卡賬戶除外);
「同城」范圍不應小於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列入同城范疇。
(四)密碼修改手續費和密碼重置手續費;
(五)通過本行櫃台、ATM機具、電子銀行等提供的境內本行查詢服務收費;
(六)存摺開戶工本費、存摺銷戶工本費、存摺更換工本費;
(七)已簽約開立的代發工資賬戶、退休金賬戶、低保賬戶、醫保賬戶、失業保險賬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年費和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
(八)向救災專用賬戶捐款的跨行轉賬手續費、電子匯劃費、郵費和電報費;
(九)以電子方式提供12個月內(含)本行對賬單的收費;
(十)以紙質方式提供本行當月對賬單的收費(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費者單獨定製的特定對賬單除外;
(十一)以紙質方式提供12個月內(含)本行對賬單的收費(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費者單獨定製的特定對賬單除外。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客戶以書面、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簽名方式單獨授權,不得對客戶強制收取簡訊服務費。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機構的收費,應在辦理業務前,明確告知客戶,尊重客戶對相關服務的自主選擇權。
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實際情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不斷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出統一部署,抓緊開展相關制度、流程、業務系統、賬務系統和賬戶標記的調整和調試工作,做好應急預案和櫃台人員解釋口徑的准備工作,保障各項業務安全、穩定和持續運行。
對照下,看他們是不是違規。
㈧ 有一份拒收部分銀行承兌匯票的銀行名單,客戶拒收,銀行也拒絕貼現。請問這合法嗎
銀行辦理貼現是雙方自願的商業行為,銀行有選擇做或不做這筆業務的權力,也有選擇做或不做這筆業務的能力。
而你們作為乙方,面對甲方給你的銀票,恐怕沒有什麼選擇權,除非你們生意不想做了。
不大了解,為什麼蘇州銀行也在榜單上?
㈨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㈩ 2020年有哪幾家銀行承兌不能收
2020年度,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大多數承兌匯票不建議收取,因為他們的風險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