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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案件問責管理

發布時間:2022-08-13 04:54:32

❶ 如何做好銀行內部責任追究工作

如下:

❷ 銀行合規問責遵循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合規問責制是依據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制度的合規考核、合規問責和誠信舉報三項制度之一。

其實沒有在2006年出台合規風險管理指引前,商業銀行就沒有問責制度了嗎,只不過加上合規二字,或在問責制度里加入合規內容罷了。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❸ 銀保監會合並以來,案件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個制度是《涉刑案件管理辦法》嗎 主要依據是是否觸犯刑法嗎

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文件從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同樣適用此辦法,自生效之日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保監廳發〔2014〕37號)等8個文件同時廢止。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案件(風險)分級督查督導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重大案件(風險)約談告誡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和《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原則。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第六條 銀保監會負責指導、督促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機構查處銀保監會管轄的案件。

第七條 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保監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轄區案件管理工作,並承擔銀保監會授權或指定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案件准確分類,區分不同類型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義、分類及信息報送

第九條 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

第十條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第十一條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條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確認報告。

第十四條 案件應當年報告、當年統計,按照案件確認報告報送時間納入年度統計。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及涉案金額等依據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的立案相關信息確定;不能知悉相關信息的,按照監管許可權,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銀保監局初步核查並認定。

第十五條 案件處置過程中,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第十六條 對於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依法撤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審判機關判決無罪或經銀保監局核查確認不符合案件定義的,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局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章 案件風險事件定義及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 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為案件的事件,屬於案件風險事件:

(一)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保險機構高管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的;

(二)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的;

(三)大額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的;

(五)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事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收到事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誰移送、誰報告」原則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風險事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在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核查,涉及金額、涉及機構、涉及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事件續報。經核查認定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確認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撤銷。案件風險事件續報和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案件風險事件自報送之日起超過一年仍不能確認為案件的,應予以撤銷。

第四章 案件處置

第一節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機構調查、監管督查、機構內部問責、行政處罰、案件審結等。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按規定提交機構調查報告;

(二)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內部問責;

(三)排查並整改內部管理漏洞;

(四)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五)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和銀保監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工作,指導、督促上述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二)指導、督促、統籌、協調銀保監局開展案件督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三)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或非現場督導。

第二十五條 派出機構對本轄區的案件處置工作負監管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或直接開展轄內案件調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組開展監管督查工作,按規定提交監管督查報告;

(三)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四)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六)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派出機構在案件處置過程中發現轄區外案件線索的,應及時向相關派出機構移交

第二節 業內案件機構調查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成立調查組並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擔任;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發生案件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案件調查工作包括:

(一)對涉案人員經辦的業務進行全面排查,制定處置預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資產,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做好輿情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

(四)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明確案件分類,總結發案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對自查發現的案件,提出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發現的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辦業務或日常經營管理中,通過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途徑,主動發現線索、主動報案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的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外部舉報、外部信訪、外部投訴、外部審計、監管檢查、輿情監測等外部渠道發現的,不屬於自查發現案件。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四個月內報送機構調查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 業內案件監管督查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在監管督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督促並跟蹤銀行保險機構做好案件應急處置與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案件調查和偵辦情況,協調做好跨機構資金核查,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或開展延伸調查。

(二)對銀行保險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三)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四)確定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和涉案金額。

(五)根據案件情況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對相關業務進行排查。

(六)必要時發布風險提示,向銀行保險機構通報作案手法和風險點、提出監管意見。銀保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應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按照監管許可權,對案件是否屬於自查發現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五個月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監管督查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節 業內案件內部問責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當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在機構調查工作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與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溝通。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指導、監督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內部問責工作由案發機構的上級機構牽頭負責,案發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問責工作,但案發機構為法人總部的除外。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問責工作。

第三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其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對其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銀行保險機構組織架構和層級不適用本條有關問責要求的,法人總部應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 案件內部問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二)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處理;

(三)通報批評、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問責方式。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並使用。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對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意見,但上級仍要求其執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查發現的案件的;

(三)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採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於追究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且未造成損害的;

(三)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證據予以證實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從重問責:

(一)發生重大案件的;

(二)對一年內發生的兩起以上案件負有責任的;

(三)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導致案件發生的;

(五)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導致案件發生或案件後果進一步加重的;

(六)對上級機構或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採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導致案件發生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瞞報或多次遲報、漏報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應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做出責任認定,並按照監管許可權報告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該人員離職後仍在銀行業保險業任職的,原任職單位應將責任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送交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

第五節 業內案件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及時對業內案件開展立案調查,實施行政處罰。

銀保監局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由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案件的行政處罰應堅持依法從嚴、過罰相當原則,除對涉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自查發現的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導致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

(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執法的;

(五)多次違法違規的;

(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節 業內案件審結

第四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八個月內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一年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審結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對作出不予立案調查決定或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在審結報告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分別建立檔案,在案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將有關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第七節 業外案件處置要求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重大案件定義的業外案件,參照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監管督查和案件審結,必要時可以督導機構內部問責,開展行政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整改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向案發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向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案發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監管評級、市場准入、償付能力評估、現場檢查計劃制定時,應體現差異化監管原則,綜合參考機構業內案件發生、內部問責、整改落實和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等情況。

第五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開展案件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及時報告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或未按規定處置案件的,由上級單位責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據相關問責和紀律處分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保守案件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等責任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銀保監會對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履行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管理有關職責以及對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

❹ 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問責處理有幾類審定

銀行業金融績效考評指標包括五大類:
合規經營類指標、()、經營效益類指標、發展轉型類指標、社會責任類指標。

管理類指標

❺ 以下哪些情形屬於可以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理的

你的抄問題是不是這個—襲—
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以下哪些情形屬於可以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理的
A.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案件,且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B.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C.情節輕微且未造成損害的
D.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為案件調查、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發揮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答案是BCD。

❻ 銀行案件分幾類具體怎麼分什麼是案件治理中的「一案四問」

你好,「一案四問」制度,即問案件當事人、問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相關人員、問與作案人交往較多的知情人、問發案單位兩級領導人。

❼ 農商銀行員工警告處分

法律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❽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專遵循依法依規、實屬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❾ 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案組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具備什麼要素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9)金融機構案件問責管理擴展閱讀:

需要注意問題:

准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

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

❿ 銀行案件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分析:銀行案件追究制度一般主要指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對於這部分案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 相關規定依然適用,可以據此了解一二。

法律依據:《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經濟犯罪案件,包括貪污、賄賂、挪用公款、詐騙、盜竊、搶劫等案件。

《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金融機構發生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造成10萬元至50萬元損失的(本規定所指經濟損失,是指經濟案件發生後查實的實際經濟損失。下同),其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降級處分;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分別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金融機構發生特大經濟犯罪案件,並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在追究其有關領導責任的同時,上一級金融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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