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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包資格

發布時間:2022-08-09 03:38:30

金融機構處理債權,關於債權的受讓人身份資格有沒有特殊規定

為了化解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多年累積的巨額不良資產,防範金融風險,我國於1999年始設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
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務就是從國有商業銀行收購(政策性剝離和商業化收購)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通常包括訴訟追償、債權(打包)轉讓、債權轉股權、減免債務等。由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沒有專門的立法,在實踐中困難重重。1999年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商業銀行14000億元銀行不良資產屬於政策性接受,在很多問題上依賴於專門設定的行政規定運行。由於沒有專門的立法,導致在資產剝離和處置中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這給資產剝離與處置帶來了極大的困難。隨著我國國有銀行股改工作的不斷深化,銀行資產的市場流通將日益增多,商業性市場收購銀行不良資產的行為日益增多,不良資產的收購與處置將更多地依賴於法律規范來運做,相關的法律規范也將日益重要。
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來看,銀行不良資產的接受和處置都涉及資產轉讓問題。實踐中,由於轉讓中的問題,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均不能行使債權的事情常有發生。因此,關於轉讓的法律效力問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十分關注的問題。

1、債權轉讓中的限制性條款

貸款行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禁止貸款行或雙方當事人擅自轉讓借貸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不具有可轉讓性。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約定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這種約定是否可以理解為雙方當事人僅對合同內容變更做出限制性約定,而未對合同主體變更進行限制。在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對上述問題,我們的觀點是上述限制不能成為限制債權轉讓的理由.第一,在銀行借貸合同中,銀行履行了放款義務之後,擁有債權,是比較單純的權利方,權利主體的變更,並不改變或增加債務人的責任和義務。在實踐中,債權轉讓是有利社會分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市場行為。第二,債權轉讓不屬於合同變更。根據《合同法》第五章的規定,合同變更與合同轉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化,而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如貸款發生在合同法生效之前,適用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因民法通則沒有區分合同權利轉讓與合同變更的區別,民法通則又對合同權利轉讓作出限制性規定,此時債權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我們認為,即使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未取得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無效,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的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據此,可以認為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不應該成為限制合同權利轉讓的障礙。
鑒於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債權轉讓應當由出讓人(貸款行)與買受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署轉讓協議並聯合發布轉讓公告;如果是由貸款行上級機構(如省分行)代替其轄內各貸款行簽約並發布轉讓公告的,則應當有總行的統一授權。在實踐中,存在著無授權而省行代貸款行簽署轉讓協議並發布轉讓公告的情況,可能會導致債務人主張轉讓無效。

我們認為,實踐中並不存在債權轉讓無效的風險,這是因為,債權轉讓人(銀行)的各級機構是同一法人,貸款行的上級行代貸款行行為,在法律上應視為有效;另外,在上級行代貸款行簽署協議時,通常都有總行的統一授權,上級行充當銀行的代理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因此不應該存在越權的問題。

合同法規定,債權讓與在通知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在金融不良債權從商業銀行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剝離過程中,由於債務人人數眾多,部分甚至已杳無音訊,因此一一通知的方式很難做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條」司法解釋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時,對外轉讓債權應履行何種通知程序?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以公告方式進行通知僅限於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債權,因此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轉讓債權勢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這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特別是債權組合打包出售業務帶來障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組合債權打包出售與單一債權出售相比,其特點表現為債權筆數、戶數眾多;債務人、擔保人分散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須由債權轉讓方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由不良貸款的特性所決定,債務人、擔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業、被吊銷、注銷的情況較多,事實上根本無法逐筆、逐戶對債務人進行有效的通知,在組合打包轉讓債權的情形下,通知義務的履行變得更為困難。此外,國家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商業化轉型,今後不良資產採取商業化收購方式,也不僅從國有商業銀行收購,是否能採用同樣的法規,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我們認為,不可能對各種不同的經濟實體收購資產採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為鼓勵不良債權流通,法律應允許不良債權轉讓以公告方式來通知債務人。特別是,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時更應該這樣。因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釋的政策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不良資產提供便利條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的債權轉讓業務針對的是同樣的不良債權;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及保證人可否通過發布報紙公告的方式進行債權催收問題做出了肯定的解釋,因此,對於組合債權打包出售的債權轉讓通知亦應當允許通過同樣的方式進行,以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

7、不良債權轉讓生效日如何確定?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先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然後通知債務人。這里就涉及到債權轉讓時點問題,即債權何時發生轉讓。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自債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時,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債權轉讓自履行通知義務之時。由於債權轉讓時點的確定性,導致在協議簽訂後通知前出現權利維護不當的風險。如果以協議生效日作為債權轉讓時點,則權利維護責任由受讓人進行,但受讓人的行為是否起到權利維護的效果,是否會招致債務人的抗辯,具有不確定性。同樣如果由轉讓人來維護,同樣會存在相似問題。實踐中較為穩妥的做法是雙方共同維護,並盡早進行通知。就此問題,希望盡早出台相應法律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至於如何盈利,你應該明白了吧。

㈡ 您好,想問,個人可以收購四大AMC的不良資產包嗎

自然人是可以收購四大AMC的資產包的。
但是有前提條件:
四大AMC債權資產的交易對象為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其它組織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應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信譽條件,但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企債務人或者受託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該資產。
滿足以上條件,加上你不涉及反洗錢、黑惡勢力的話是可以購買的。
不良資產投資雖然收益高,但是風險點也是有的
一般四大都是賣債權,並不是賣實物資產,因此如果您是購買住宅的話,需要先接手債權,隨後通過法院處置取得實物資產。
住宅需注意的是:1、騰房問題。如果抵押物有人居住的話騰房是個麻煩事,因為每個法院的辦事風格,執行力度不一,可能導致騰房進度較慢等風險。如果抵押人是唯一住房的,部分法院還需要你幫抵押人租房,租金也是你付,大約需要付半年左右。(吐槽一下中國所謂的人道主義,對待老賴不需要人道。)
2、取得債權不必然取得實物資產。如果您投資債權僅僅是沖著房子去的,需注意!抵押權僅僅是對拍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你不必然能取得房子。除非房子通過一拍、二拍、變賣過後仍不能交易,可以申請以物抵債取得房子,也可以直接和抵押人商量以物抵債。(這個是最快速取得的方法,不過這方面很難,不良資產能和抵押人商量的情況很少,大多都是失聯)
3、抵押物是否涉及稅款、工程款等問題,一定情況下稅款和工程款的受償順序是優先於抵押權的。
4、是否涉及租賃。涉及租賃主要是看租賃時間是抵押前還是抵押後,如果抵押前租賃的,在租賃期滿前你是沒辦法要求承租方搬離的。抵押後租賃的倒是影響不大。
我大概能想到的就這么多了 有問題可以追問或私信我!

㈢ 收購不良資產需要注意什麼,請詳細點。謝謝

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接收及處置是一項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強的工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把握政策性規定和有關指導原則,嚴格界定不良資產的接收范圍、接收條件,以期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接收及處置是一項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強的工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把握政策性規定和有關指導原則,嚴格界定不良資產的接收范圍、接收條件,以期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結合自己在信達和華融兩家管理公司參與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體會,不良資產的接收在程序上分以下5個方面: 一.資料審查 所審查的資料,是指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或資產所有權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1)一般貸款類資產,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證明擔保或抵押權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書等。(2)以物抵貸類資產。如抵貸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以物抵貸資產清單等。(3)涉訴貸款及相應法律文件,如起訴狀、上訴狀、撤訴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以及破產還貸申請書、判決書、調解書和申請執行書、執行證明等相關法律文書。 二.債務人資信調查及現場檢查 對債務人的資信調查主要應圍繞以下問題展開,即: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組織形態、股本結構、分支機構情況等;債務人的歷史經營情況、對債務的態度、是否有逃廢債的傾向等;現實經營狀況、主要經營業務、產品的市場情況、債務人的總體負債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對外投資情況,以及債權情況等。 現場核查要求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人員及法律顧問人員,要結合已有資料所示情況,對企業的住所、人員、資產實物狀態、抵押或質押資產的存在狀態及管理現狀等進行實物和資料對照核查。 此外,還有涉訴類資產的核查,主要內容是與承辦案件的人民法院具體辦案人員聯系,具體了解案件審理、執行的實際情況及可能存在的問題。 三.資料分析及綜合評估 所謂資料分析和綜合評估就是要在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基礎上,對擬接收的不良資產進行評估分類,進而制訂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處置意見。 分析和評估的主要思路為:(1)債務人如為暫時性經營困難,有一定的市場,有一定的發展潛力,符合債轉股條件的納入債轉股企業管理;需要進一步信貸支持的,幫助企業改進管理,申請債務融資幫助。(2)債權資產為有效抵押或擔保的,確定行權計劃,包括自營、拍賣或出售等。(3)債務人下落不明或經營將持續惡化,難以起死回生的,要落實其財產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執行。 對於有擔保或抵押債權的,要確切弄清其時效期限,及時通過催收或訴訟確權,以便中止或延長行權時效。債權接收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債權資產的保全和相應的權利時效問題。 四.擔保性條款和擔保合同的審查 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種擔保的有效設定均有詳細的、明確的規定,在諸多涉及擔保是否有效的條件中,常常因為當事人在設立擔保時沒有認真考慮擔保單位的資質能力,擔保條款的設定不規范、不明確,擔保設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擔保無效或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對此,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我國《擔保法》對五種擔保方式的生效條件有著不同的規定,以抵押為例,《擔保法》規定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它某些動產為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五.《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股權協議》 債權人出讓人(國有商業銀行)與債權受讓人(資產管理公司)及債務人、擔保或抵押人之間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轉移至 資產管理公司的必經法律程序。但在實踐中,債務人或擔保人並不一定會主動地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受讓人的合意即令債權轉讓具備特定的法律效力,但債權人和受讓人對債務人負有通知的義務。確切地講,擔保人在轉讓協議上簽字的法律效力僅限於對債權轉讓這一法律事實的確認,如需變更抵押權或延長抵押效力,則「債權轉讓協議」中應有新的條款加以約定並根據需要辦理登記或延展 希望你能夠滿意!

㈣ 境外企業能否受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包有無相關法律依據呢

可獲有限制受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向境外投資機構轉讓債務人、保證人回為國家機關的答債權;不得向境外投資機構轉讓債務人、擔保人是國家軍事機關(機構)的債權;向境外投資機構轉讓債務人、擔保人是國有企業債權的,須經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批准。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資機構轉讓債權的,需向財政部(各地專員辦)、外匯管理局報備或報批,在獲得對應的資金來源證明、使領館商務證明以及結匯指標後方可實施收購。此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資機構轉讓債權的,一般不允許以協議轉讓方式實施,且需要具備外事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律師見證無效)並出具中英(法)文公證文書。

㈤ 購買不良資產需要購買人什麼條件

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競買。競買人需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社會信譽,但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企債務人或者受託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失信被執行人或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本次競價標的所涉及的債務人和擔保人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該資產。

㈥ 不良資產為什麼可以網上拍賣 買家需要什麼資質

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只能賣給四大AMC或者地方性AMC
然後AMC處置方式就很多了
掛網拍賣是其中一個
買家不需要資質 有錢就行
既然是拍賣 價高者得
不過一般都沒多少人買

㈦ 為何有的企業要收購的企業是具有不良資產包的,不良資產包到底是什麼怎麼能通俗易懂些

不良資產包是源於2003年前後,四大國有銀行上市准備期,將不良資產打包向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定向出售,再多次轉讓,為了實現不良資產的出售,基本是好壞搭配,也就是有骨頭有肉,採取按包定價。企業收購不良資產包內主要是針對有「肉」的,也就是雖有資產但限於各種原因未追索完畢的。不良資產包也就是你批量買了對多個企業的債權。

㈧ 收購非銀行的不良資產需不需要資質和備案

需要的。
資產管理公司滿足銀監會規定的以下條件即可開展不良資產處置業務。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資質。
所審查的資料,是指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或資產所有權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1、一般貸款類資產,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證明擔保或抵押權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書等。
2、以物抵貸類資產。如抵貸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以物抵貸資產清單等。
3、涉訴貸款及相應法律文件,如起訴狀、上訴狀、撤訴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以及破產還貸申請書、判決書、調解書和申請執行書、執行證明等相關法律文書。

㈨ 銀行能夠收購不良資產嗎

可以的 只要想金融機構 都可以收購信貸資產 不良是信貸資產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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