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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能不能作為保證人

發布時間:2022-08-08 16:29:19

A. 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

F6193法律嚴格規定貸款擔保人要求,一方面是保證貸款擔保人有經濟能力提供保證,另一方面也是在規制貸款市場,防止濫用貸款擔保人。

法律規定的貸款擔保人的條件: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B. 銀行可以作為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我國金融機構法人都能作保證人,但是不能被強令作擔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可見,我國法律沒有對銀行能否做擔保人做出禁止性規定,只要該法人具有清償能力就可以做保證人。但同時對於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因此,銀行只要有法人資格、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出於自願就可以作為保證人。當然,在現實中,我國的商業銀行只有總行具有法人資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分行和支行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超過其授權的保證無效。一般而言,不單單商業銀行,我國金融機構法人都能作保證人,但是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C. 作為貸款擔保人要求什麼條件,需要滿足什麼要求

法律分析:貸款擔保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以上就是關於擔保人責任的相關知識了,如果還有什麼問題,請咨詢華律網律師。在此小編再一次告誡各位人士,切記不能隨意當擔保人。

D. 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

趙紅燕律師趙紅燕律師解答: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專可否擔任保證人」屬這個問題。
一、有的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一樣,不得擔任保證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的撥款,另一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再加上《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擔任保證入。
二、我們認為,中央銀行不能擔任保證人,其餘的各專業銀行均可擔任保證人,理由是:《擔保法》雖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其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但並沒有對其自願性的保證作禁止性的規定;
各專業銀行已逐步成為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作保證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E.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有哪些

一、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有哪些
1、以下主體不能作為保證人:
(1)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證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二、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合格主體有哪些
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合格主體如下: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個人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
3、企業法人及經其書面授權的所屬分支機構;
4、金融機構;
5、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6、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F. 法律規定不能為保證人的是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情形有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第八條規定: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第九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第十條規定: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第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6)金融機構能不能作為保證人擴展閱讀: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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