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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亞洲太和金融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網路詐騙

發布時間:2022-08-06 06:45:52

A. 朋友公司涉嫌金融詐騙,現在已經被刑事拘留,會不會被

您好!這要看您的朋友在公司的具體職務,刑事責任上採取的一般都是過錯選擇或者重大過失原則,如果您的朋友不是負責人也沒參與,就不會有事,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B. 上海浦東新區亞聯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是詐騙公司

我也想貸點,說什麼要百分之三十的保證金,算了,不貸了,說要保證金就是套路。

C. 香港特大跨國詐騙團伙,亞太銀行(亞太外匯金融中心

轉了~~

D. 有誰知道 金融資本聯盟(亞洲)有限公司是騙子公司嗎 謝謝

香港騙子來公司很多,要小心!源!
現在一些所謂的中介,介紹去香港融資,以內地公司股權做質押,基本上都是騙局,香港的騙子公司,夥同大陸的不良中介,利用企業急需資金的心理,要求大陸企業,去辦理香港殼公司,來進行融資操作,要收取什麼辦公司費用,律師樓公證費,注冊增資費等等,張口就要幾十萬,實際去香港辦公司,這些費用都只要幾千塊錢。還有什麼通道費,還要收取什麼保證金,獅子大開口就是幾百萬。什麼簽保證合同,不放款就賠償損失,實際上,合同條款是有問題的。每一步都是套路,千萬不要上當。現在各種發廣告,介紹融資的騙子,不要太多,說的都是有模有樣,導致企業正需資金發展時,卻遭受損失,政府應該出台法律,對這些騙子進行嚴厲打擊!!!

E. 香港時富亞洲集團有限公司是不是一家騙子公司有沒有人了解這家香港公司

時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港交所:1049)(簡稱時富投資或時富集團),是一間香港綜合企業公司,主要業務為透過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務、零售管理及金融科技等服務

F. 誰明白法律,進來幫我解答一下,謝謝了~~~~~~~~~~~~~~~~~~~~~~~~~~~~~~~~~~~~~~~~~~~~~

如果你是另行起照,就不屬於同一個法人,對於持卡的顧客可以不專承擔接待義務,
如果還是同屬一個照,那摩你就必須承擔接待義務,至於內部交接問題不能轉移到顧客身上。 你讓更多辦卡的顧客在一起來起訴之前的商家,法院也會首先讓現在的經營者承擔責任。望慎重。

水電費問題屬於租賃合同的內容,你可以憑合同約定向他索要,但作為房主,對水電部門你存在給付義務。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G. 融泰國際金融(香港)投資有限公司是個網路詐騙集團,香港中環皇後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根本沒有這家公司!

挺冤的~~
支付寶實名認證姓名唐露,淘寶會員名是:華濤專賣,合作許久,專詐騙本人數屬千元後直接拉黑。QQ網名:樂樂
騙子QQ號: 501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67
騙子號: 155555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へ59772已掛成空號

大家注意了啊

H. 有誰了解香港商人鄭大川8000萬信用證詐騙案的詳情

鄭大川信用證詐騙案
因涉嫌信用證詐騙於1998年5月29日被羈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鄭大川犯信用證詐騙罪一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以(1999)一中刑初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鄭大川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繼續追繳被告人鄭大川犯罪所得886.9萬美元,分別發還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在案扣押被告人鄭大川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鄉證發還被告人鄭大川;在案扣押物品分別予以沒收和變價發還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復核。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查明:
一、1996年1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鄭大川以大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冒用青海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深圳經理部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分別與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簽訂進口通訊復用設備的內貿、外貿合同,誘使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南通分行開具四單總金額為393.7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3282.91萬余元)的遠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被告人鄭大川在未組織貨源、也未供貨的情況下,採取偽造發票、裝箱單、品質及數量證明、貨物收據等信用證附隨單據的手段將信用證項下資金從議付行法國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全部貼現後非法佔有。信用證到期後,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向開證銀行中國銀行南通分行申請先行墊付信用證項下承兌已到付款期的票款,開證銀行墊付後,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向開證銀行出具了還款擔保。
二、1996年7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鄭大川以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訊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先後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及受其委託從事代理進口業務的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下屬北京佳農坤茂經貿有限公司及受其委託從事代理進口業務的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簽訂數份進口通訊復用設備和工業摩擦、磨損監測系統的合同及代理進口和結算協議書,誘使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和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開具九單總金額為577.14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4800.99萬余元)的遠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被告人鄭大川在未組織貨源、也未供貨的情況下,採取偽造提單、發票、產地證明、裝箱單、質檢證明、運輸單、受益證明等信用證附隨單據的手段,將信用證項下資金全部貼現。期間,被告人鄭大川僅支付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人民幣700萬元(折兌83.89萬余美元),其餘貼現款493.25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4100.99萬余元)由鄭大川非法佔有,信用證到期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通過代理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償付了所開九單信用證項下全部款項的本金及利息。
綜上,被告人鄭大川利用信用證詐騙共計886.95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7383.9萬余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萬鑫坤、副總經理於鶴皋的證言證實,該公司經討論決定於1993年初至1996年6月與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做信用證業務,其中有四單信用證款約390餘萬美元未歸還,該公司多次給鄭大川發傳真催款或與鄭大川面談,到1998年和鄭大川失去聯系,1999年1月該公司到南通市公安局報案的事實;
2.證人、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財務科科長郭留平的證言證實,該公司自1993年至1996年有信用證業務,公司的人講與鄭大川有二十三單信用證業務,每單信用證90幾萬美元,該業務主要由經理負責,最後四單信用證款由中國銀行南通分行墊付的,公司現在還欠銀行四單信用證款總金額為393萬余美元;
3.證人、青海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深圳經理部經理毛宏法證言證實,該公司曾與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公司做過業務,1994年夏天鄭大川到深圳說幫助我公司攬業務,讓我給他在空白紙上蓋上深圳經理部的章,有些還簽名,紙是鄭大川帶來的,鄭大川講一次多蓋幾張,省得麻煩,之後,聽說鄭大川冒用我公司經理部的名義與南通公司簽約,在此期間,南通公司與我及我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我公司亦未支付過任何貨款和代理費,沒有收到任何進口貨物;
4.證人、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副總裁崔仲偉的證言證實,通過肖聖寬認識鄭大川,鄭提出以其經營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訊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我公司開展通訊器材業務,鄭大川與我公司在1996年7月和10月分別簽訂二份協議書,我公司當時無進出口權,便委託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和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代理進口通訊器材並對外開立九單信用證,總金額為570餘萬美元,信用證到期後鄭大川未能解付,僅支付人民幣700萬元。鄭大川未付給銀行款也未還其他款,我公司兩家代理公司把開出的九單信用證的款全部給銀行結清,我公司付給中商外貿公司2460.51萬元人民幣,付給華潤萬通公司1692.35萬元人民幣,實際造成我公司損失4152.86萬元人民幣;
5.證人、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珠海公司副總經理趙芃的證言證實,1996年7月,我公司代理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進口通訊器材等設備並開出三單信用證,總金額294萬余美元,1997年2月人士農公司付給我們信用證款,我們雙方結清了,後聽說生意出了問題,受損失的單位應是佳農公司;
6.證人、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王克的證言證實,1996年10月我公司代理中華佳農公司進口通訊器材並同鄭大川簽訂六份合同,由我公司開出相應的六單170天遠期信用證,有四單信用證是香港的,有二單信用證開給澳門南光工藝品公司,1997年5月份,我公司收回替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墊付的本金,1998年4、5月份,崔仲偉告訴我找不到鄭大川了,信用證款沒回來;
7.證人、南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曹忠的證言證實,1996年10月,由於鄭大川欠我公司的款快到期了,鄭大川讓我公司將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的二單信用證貼現後用於還款,共計84萬美元,貼現的議付單據主要由鄭大川提供;
8.證人、興華貿易公司董事長肖聖寬的證言證實,經我了解鄭大川與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簽訂的合同到期沒有履行,鄭大川的公司職員反映,鄭大川讓職員將大包貨物分裝成小包,並製作了假的發票等手續來騙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
9.公安部物證鑒定書(98)公物證簽字第2298號鑒定結論證實,鄭大川與中華佳農業集團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及協議書所使用英文簽字筆跡系鄭大川書寫;
10.深圳海關證明材料證實,鄭大川所提供的運輸單的車輛在註明時間內未載運過通訊器材在深圳海關報關進口;另外查核海關統計資料1996年6月至12月期間,受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委託的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及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經深圳海關進口過貨物;
11.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證明材料證實,經過聯絡第一運輸貿易有限公司其中一位負責人,他表示從未代美國通訊高科技有限公司托運貨物,也沒有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
12.鄭大川與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有關九單信用證的協議書、合同等書證材料證實,鄭大川分別於1996年7月22日和1996年10月17日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簽訂進口「通訊復用設備」和「工業摩擦、磨損監測系統」的協議書,規定由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向鄭大川所指定銀行開立180天遠期信用證,總金額577餘萬美元及鄭大川同受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委託的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所簽訂的與協議書相關的外貿合同,鄭大川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附隨單據進行貼現及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申請開證、付款等情況;
13.鄭大川與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有關四單信用證的合同等書證證實,鄭大川以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同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分別於1996年1月至5月簽訂四份有關進口通訊設備的買賣合同,總金額393萬余美元,鄭大川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附隨單據進行貼現及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申請開證、付款等情況。
上述證據,原審人民法院在開庭時已經當庭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大川無視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進行境內外貿易的事實騙取信用證,採取偽造信用證附隨單據、文件的方法,將信用證項下資金貼現後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有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懲處、原審法院根據被告人鄭大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並考慮被告人鄭大川被羈押後能主動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及本案的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適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刑初字第1953號以信用證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大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I. 香港亞洲國際資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不是真的騙子公司呀

不過這家公司在香港還真的是有登記的。所以應該是正規的公司。

注冊信息:

商業登記號碼31781651-000

業務/法團名稱(中文)香港國際財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業務/法團名稱(英文)HONGKONGINTERNATIONALFINANCE&INVESTMENTGROUPLIMITED

J. 公司涉嫌詐騙,不知情的員工會被判刑嗎

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單純說會判還是不會判都是不準確的。這個不知情的情況本來就要看現有證據的證明,並非自稱不知情或他人說不知情就可以當做不知情來定義,具體就是現有證據能否證明在公司詐騙中,嫌疑人是否與詐騙行為有所關聯、在公司中所處的位置和作用,例如清潔工單純清潔、對公司運作不了解的話,他作為公司員工肯定就不會被判刑的。舉個例子,公司類網路詐騙,比如一個人在公司中負責日常接線,主要工作是作為移動公司的工作人員一個個電話核實手機機主的身份信息並記錄收集,並把這些資料移交給另一個部門處理,但這個人知道該公司並非移動的公司,這個人沒有問收集的資料是用來做什麼的,就只是收集個人資料,後來公安機關查獲發現該公司是通過收集資料後開展一系列的網路詐騙,那這個人一樣也判刑。這個人不知道他的工作是為後續的詐騙提供條件,但他明知自己公司不是移動公司卻以移動公司員工身份收集信息,按照正常人應該分析知道該公司運作的異常,但他放任了行為的發生,為後續犯罪提供了條件,構成詐騙罪的脅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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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亞洲太和金融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網路詐騙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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