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來是指以銀行、自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為子公司的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銀行作為子公司的稱作銀行控股公司:這其中僅有一個銀行子公司的稱作單銀行控股公司,有多個銀行子公司的稱作多銀行控股公司;以證券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證券控股公司;以保險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保險控股公司;而同時擁有銀行、證券、保險兩種以上子公司的稱作金融服務控股公司。例如美國的花旗銀行集團、日本的瑞穗金融集團等。巴塞爾委員會在其發布的《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文件中,將金融集團定義為:主要從事金融業務,並且至少明顯地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營活動,受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監管當局監管的一類企業集團。
Ⅱ 金融控股指哪種公司
目前國內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正在運籌帷幄,研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確地說,迄今國內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章,都從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的字眼,也從未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下過嚴格的定義。只是我國的《公司法》第12條在講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時提到,「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時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並未明確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支持設立的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經過幾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發布了《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根據該「原則」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
如果根據此定義來觀察、研究國內目前未被正式承認、未直接注冊、稱謂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但實際上已控股國內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集團財務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類金融機構中兩個以上金融機構(未含城鄉信用社)的控股企業,目前全國有多少,缺乏准確的統計數據。就其公司組織形態分析,主要有兩種:
一是事業型控股公司或稱經營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營業務,同時控股兩個以上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這類公司具體可分兩種:(1)工商企業控股了金融機構,如首創集團、東方集團、海爾集團等企業。當然這類集團有的正在通過股權整合,將母公司逐漸演變成下屬純粹型控股公司。進一步說,如果包括工商企業已控股一個金融企業,正准備控股更多金融機構的這類集團公司,估計全國不下二三百個。(2)由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託公司控股、參股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國現行法規和境內外法規的不同,中國銀行通過香港的中銀國際,工商銀行通過香港的工商東亞分別控股了其他金融機構,建設銀行在境內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純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從事任何具體業務的經營,公司主要業務是投資管理。這類控股機構從投資主體看目前有三類,一是政府的,如國家級的國家投資開發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他們分別參股、控股了不少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二是純工商企業出資成立的或者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的,如山東電力集團對若干金融機構的控股已整合為山東電力集團下屬的山東鑫源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實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業根據分業經營原則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形成的,如平安保險集團等。
這里需特別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國還存在一種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徵是控股公司與被控股公司之間不存在嚴格的資本紐帶,即母公司在投資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的同時,又投資設立了若干個金融機構,並把母公司對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投資控股管理業務集中委託於金融性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進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屬若干個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直接的股權關系,嚴格意義上它們都是母公司並列投資的兩類公司。此種模式的典型如重組後的中信集團公司。由於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安排,出於公司運作中的現實方便,國內其他一些集團公司也有仿照之趨勢。
Ⅲ 綠色金控為何收購普路通
因為公司策略。
金控,即金融控制股份公司的簡稱,控股公司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作為其主要業務的公司。根據控股關系形成一種母-子公司關系。母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本身還有特定業務的控股公司稱事業型控股公司。本身沒有特定業務,專門以控股子公司為公司業務的控股公司稱作純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在中國金融史上還沒有這種作為純粹型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它是引進國外的金融控股公司概念,而且至今還未完全形成。
Ⅳ 求現在我國金融集團發展的研究現狀
摘要:金融集團在我國不但事實上存在,並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其主要模式、在我國的發展情況以及如何進行有效的監管等問題進行了研究,並給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金融集團的發展情況
目前,盡管金融集團的法律地位在我國沒有明確界定,但是金融集團已在事實上存在,且成為我國金融業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國的金融集團的發展有著自身的一些特點:
(一)以銀行為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團
這類金融集團的主營為商業銀行業務,在分業經營的法律環境下,通過特批或在海外注冊非銀行子公司的方式達到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的目的,這類金融集團主要是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這三大銀行。
(二)以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為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團。代表性的有光大集團、中信集團和平安集團
為了管理上的便利,這三家金融集團都向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轉變,即注冊成立一家控股公司,由該公司控股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性質為投資管理公司,這樣既能符合「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要求,又可以實現資源共享,形成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同時防範和降低金融風險。
(三)以產業資本控股為紐帶形成的關聯度較高的金融公司
幾乎中國金融業的各個領域都有產業資本的滲透,不少經營實業的企業集團在多個金融領域成功地控股了一些金融機構,並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從嚴格意義上說,這些被產業資本控股的多家金融公司並不能被結合在一起稱為金融集團,因為金融業在這些產業集團中的地位是從屬的,同時這些金融公司也沒有進行有效的整合,集中在一個以經營金融產業為目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旗下,而只是產業資本獲取股權投資收益的目標公司。
二、我國金融集團在發展過程中的風險構成
(一)由金融集團大量的內都交易形成的風險,並在集團的各子公司之間傳染
金融集團是一個由從事多種金融業務的各控股公司組成的有機體,如果一家子公司出現財務問題,在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下,就可能傳遞到集團公司和內部其他的子公司,從而形成風險的傳染;同時,由於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復雜性會使得投資者、債權人、公司管理層都難以准確了解公司內部各個成員之間的授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從而無法准確判斷和衡量公司的整體風險,並採取有效的對策。由此形成的風險不但會危及到一個金融集團的存在,甚至會影響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
(二)因利益主體的多元化而形成利益沖突
金融集團的利益主體涉及到投資者、管理層、債權人、客戶、政府監管部門等許多方面,由於各利益主體在利益的形成與分配過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主體的差異性造成了對利益有著不盡相同的追求。當涉及到利益關系的調整時,就必然會導致利益沖突的產生,這種利益的沖突不但表現在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的沖突,還表現在金融集團公司與控股子公司之間、每個子公司內部的委託代理關系與利益之間的沖突。
(三)復雜的組織結構帶來的風險
金融集團的控股子公司越多,其組織結構就越是復雜,復雜的組織結構一方面會使金融集團內部之間的協調和溝通的效率降低,無法在事前有效地進行危機預警,在危機處理過程中無法快速形成有效應對措施。另一方面,復雜的組織結構也使得監管機構難以正確地判斷其風險程度,這也為金融集團利用復雜的結構規避風險提供了可能性,在利益的驅動下,金融集團完全可以建立一種阻力最小的組織模式,利用不同的金融專業監管部門之間的差異,規避正常的監管,從而使風險隱藏或直接導致風險。
(四)業務創新及業務多樣化帶來監管難以有的放矢
金融集團可以突破分業經營帶來的限制,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往往有很多金融創新業務的產生,我國的監管的條例和法規往往是對特定的金融機構的,但金融集團內部業務的創新、業務的多樣化和業務的表外化,使金融業務的透明度下降,模糊了金融機構業務之間的區別,也模糊了金融機構與資本市場工具之間的界限,使監管難以有的放矢。
三、加強我國金融控股集團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監督,完善內部「防火牆」的建立
一方面,應該根據不同金融集團類型,分類、分層設置防火牆措施。如可對某金融集團內的金融機構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獨立的金融機構;二是銀行控股集團,指由銀行直接控股的金融機構構成的金融集團;三是整個金融集團,一般是由純粹型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集團。對每個層次的金融集團(機構)分別設置不同的防火牆措施。對保險集團、證券集團以及銀行控股集團等,可參照金融集團中的某一個層次,採取相同的防火牆措施。另一方面,要根據金融集團的風險狀況、風險管理能力、資本充足率等設置業務、資金、信息等不同的防火牆,充分調動金融集團降低風險、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以及擁有相應的資本充足率的積極性。
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對金融集團及其控股公司在組織結構方面的安排給予一定的要求,減少其利用復雜的組織結構來規避監管和積累風險的機會。
2.加強和規範金融集團的關聯交易。金融集團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由於其機構復雜,交易金融巨大,帶來的風險也更大,因此對於金融集團的關聯交易,要在關聯方的界定上更加嚴格,在交易的性質與交易的規模方面要有所限制,並建立信息強制披露的制度。
3.在資源整合上進行規范,如對信息共享、交叉銷售、相互支持等方面加強監管。
(二)遵循並表監管、綜合評價的原則控制集團風險
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應採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對金融集團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別監管的同時,應對母公司進行並表監管,這方面可以借鑒德國的監管經驗,將金融集團所有國內外分支機構及集團公司的資本、資產及負債進行匯總,從總體上對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抵禦風險能力、債務清償能力、資產流動性等進行定期的分析評價,並以此為基礎對其風險和管理進行綜合評價。這樣可以避免對金融集團的上述指標的重復計算,更真實地反映控股公司的整體經營風險和發展能力,從而更有利於防範和控制風險。
(三)加強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效率
目前,不同監管機構之間雖然有合作,但在彼此間信息的交流上存在困難,並且監管的協調往往成本很高,因此,基於加強監管的需要,可以考慮建立跨行業監管當局之間的有效信息共享機制,建議設立專門的金融集團監管機構,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派駐代表構成一個溝通平台,協調對金融集團的監管以達到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的目的。
(四)加快立法進程,明確金融集團的法律地位,促進金融集團的規范發展
建議由相關部門牽頭制定《金融集團法》,對金融集團的設立、業務范圍、法律地位、組織結構、內控制度、關聯交易、監管責任等方面予以明確,使金融集團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規范運作。
Ⅳ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張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一個更廣泛的現象——金融集團化中進行考察。隨著新經濟的興起、經濟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別是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並,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集團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
金融集團是一種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一般表現為由一個公司擁有或控股若干個子公司,集團的業務在每個子公司之間分配。金融集團化則是指金融集團興起的現象。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則是指:集團以金融業為主;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的各個子公司;這些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通過內部的資源配置,集團實際上可以從事多樣化經營(包括全能制經營)。很多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業之外,還兼營其他產業,如信用卡、網路通訊、房地產、貿易、建築、機械等其他實業和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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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純粹控股型公司集團是什麼意思
別人的公司,他只是投過資,佔有股份!
這樣的公司就是……
Ⅶ 金控的簡介
金控,即金融控制股份公司的簡稱
控股公司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作為其主要業務的公司。根據控股關系形成一種母-子公司關系。母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本身還有特定業務的控股公司稱事業型控股公司。本身沒有特定業務,專門以控股子公司為公司業務的控股公司稱作純粹型控股公司。
Ⅷ 宇信金控是做什麼
軟體開發及服務、系統集成銷售及服務。
【拓展資料】
一、金控是什麼意思?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在中國金融史上還沒有這種作為純粹型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它是引進國外的金融控股公司概念,而且至今還未完全形成。
二、總對總查控什麼意思?
總對總查控的意思是指總對總查控系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一套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系統,被稱為全國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簡稱為「總對總」查控系統,「總對總」全國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就是法院利用計算機網路等現代信息手段,與全國多家金融機構實現專線連接,通過「總對總」全國網路的實時電子數據交換,系統能自動向法院反饋被執行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余額、資金往來等信息。
三、他物權是什麼意思?
1.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或享有的權利。
2.源於羅馬法。按羅馬法理論,自物權即所有權以外的一切物權均可納入他物權范疇。
3.此類權利以他人的所有權為前提而存在,通常僅體現為物權的某項權能或某一部份,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
4.羅馬法上的他物權一般包括地役權、永佃權、地上權和質權四種。
5.近現代民法承襲了羅馬法的他物權概念及理論,但在其具體表現形式上則有越來越豐富的發展。
6.學理上往往將他物權稱為「不完全物權」或「限制物權」,並將其具體劃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類。
四、按揭自置是什麼意思?
1.自置,就是一次性結清房款,沒有向銀行按揭的房屋。
2.按揭,指以房地產等實物資產或有價證券、契約等作抵押,獲得銀行貸款並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貸款還清後銀行歸還抵押物。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在此過程中,按揭人享有房產的使用權。
Ⅸ 請問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回團公司,答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第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第一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第二.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法律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